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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课件(共享)
合同主体的平等性体现在,对于合同内容的决定双方没有决定与接受的关系。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行为能力:年龄10周岁以上不满16或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或满16不满18但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且必须精神正 常。 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清算组织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甲的儿子乙在外地工作,甲将北京的房 子出租给丙,并约定:乙回到北京工作时, 租赁合同到期,并解除。
此约定为附条件的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表见代理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表见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过代理权,但已被代理人的名 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都归被代理人。
要约撤销 效力: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 时间:在承诺发出之前; 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人以其他方 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 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合同法讲义 (2)
第七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特征有: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在我国是严格责任,但法律规定为过失责任的除外。
二、违约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1.概念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火ft喷发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水泥一吨,约定在2010 年3 月10 日交货。
但是甲没有依约定在3 月10 日交货,在3 月15 日时发生台风、海啸,导致水泥全部灭失。
此种情况下,甲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2)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三)关于第三人过错1.非违约方不能请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2.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必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可以基于侵权或者违约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例如:甲乙签订了一个定做合同,合同约定乙在6 月10 日交货。
乙完成定做任务需要向丙购买一批原材料,于是乙与丙签订了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在4 月10 日向乙交付原材料。
后丙违约,没有在4 月10 日之前向乙交付原材料,而是到了6 月1 日才向乙交付原材料。
合同法讲义
第一部分合同概述(一)合同内涵(二)合同特点(三)合同主要风险点(一)合同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第二部分合同主体(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二)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点(三)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1、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案例一』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
事后,乙拒绝还钱。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
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
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案例五』员工签单,公司买单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 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
合同法讲义——精选推荐
合同法讲义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广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狭义: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除民法上的合同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上的合同仅只债权合同。
2合同法“三足鼎立”:1982《经济合同法》、1985《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技术合同法》“一统天下”:1999.3.15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0.1 实施《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包含以下含义:(1)是否订立合同,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愿决定;(2)当事人自愿选择相对人、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形式;(3)自愿应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
3公平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中,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是指当事人要以对待自己的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的主要表现:(1)订立合同时,真实的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当事人之间要相互配合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订立合同后,合同当事人要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3)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及各种附随义务;(4)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等。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三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况2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另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等有形载体。
最新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亦称契约。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2.合同一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其适用范围一方面进行了扩大,但另一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所谓的“扩大”体现在:现在规定,合同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不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限制”体现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原则上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其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司法考试中的题目一般会如下设置:“下列情形中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或者“下列情形中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有?”法律对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这些规定。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就是有效的。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该合同的立法规定。
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二、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4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合同法总则讲义[工作范文]
合同法总则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基本要求:1.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
2.理解合同的原则。
3.熟悉合同的分类。
重点:合同的分类。
难点: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注意区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不受上述身份关系的限制。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分类【案例讨论】新年将至,赵某到甲百货大楼为小孩购买旱冰鞋两双,一双留给自己8岁大的儿子,另一双送给了侄子。
考虑到小孩子调皮,为防止万一,赵某又到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问:赵某共形成了几个合同?这些合同属于什么类型?【案例评析】案例中,赵某向商场购买冰鞋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冰鞋的价格,而商场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约定的合乎质量的冰鞋。
赵某将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将冰鞋无偿送交给侄子,而其侄子无须支付任何代价。
赵某和甲百货大楼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同时也都是有偿合同,赵某将旱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赵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涉他合同。
《合同法》讲义(新版)
第一.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内容则不然;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所谓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想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包括两种:一是,双方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的目标相交叉,该合同又称为契约;二是,双方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目标一致。
2.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
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的内容为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具有领受给付和请求给付的权利。
请求给付其职能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经济性权能。
请求给付的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
合同权利具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的效力。
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包括: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能被处分。
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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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共15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法》没有确立具体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1.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可否撤回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可否撤销
展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
第1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特点、缺点:
2.划分意义
(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
(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
第2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动态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3)书面形式
(4)默示形式:行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
(二)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1、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地
2、确认书:签订时
(三)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篇一:合同法讲义
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
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
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合同种类有: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等。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
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
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分类
2.区分意义
第三人是否接受
(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
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
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
3.转化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
2.划分意义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是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第1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发盘
(一)含义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确定 2.向特定人发出 3.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效力 1.效力内容 (1)对要约人 (2)对受要约人 2.效力期间 (1)效力期间的作用 (2)效力开始到达 以实物为载体 电子数据形式 (3)效力期限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时使其不生效 2.要约的撤销 已生效的要约,使之丧失法律效力 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消灭 二、承诺/接受 (一)含义 (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内容一致 (1)实质内容一致 (2)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使承诺无效的情形 3.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1)逾期:视为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2)本不会逾期但实际上逾期:仍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 4.承诺做出的方式 (1)通常要求:通知 (2)特殊情况:行为 5.承诺通知的传递方式 要约未规定:与要约传递速度相同或更快的方式传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合法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2.公序良俗
第2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本章重点:要约、承诺的规则
本章难点:缔约过失责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有效)要件的合同。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等。注意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案例讨论】新年将至,赵某到甲百货大楼为小孩购买旱冰鞋两双,一双留给自己8岁大的儿子,另一双送给了侄子。考虑到小孩子调皮,为防止万一,赵某又到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问:赵某共形成了几个合同?这些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案例评析】案例中,赵某向商场购买冰鞋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冰鞋的价格,而商场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约定的合乎质量的冰鞋。赵某将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将冰鞋无偿送交给侄子,而其侄子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赵某和甲百货大楼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同时也都是有偿合同,赵某将旱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赵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涉他合同。以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内容
2.“非法干预”
(二)平等原则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内容
(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2)维护债权的权利平等
(3)违约,平等地承担责任
(4)不得强加意志
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
2.区分意义
(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2)风险负担
(3)违约责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
2.区分意义
(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
(2)确定合同性质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4)合同效力
(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
(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2)具体合同的划分
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
(四)要式与不要式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要取得权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பைடு நூலகம்管等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