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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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

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培训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培训

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精神 《社会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细则解读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功能介绍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 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 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首次进入园区 工作的新会员
账户分账设置
园区公积金
基本养老 医疗 住房
个人 账户
统筹 账户
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
时间 2015.7.1-2016.6.30
2016.7.1后
时间 2015.7.1-2016.6.30
2016.7.1后
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入账比例(单位%)
缴费比例
细则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总比例
单位
个人账户
个人
养老
个人 补充
医疗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住房 特殊补充 养老
46.5
28
18.5
2
6
3
16
9.5
5.5
46.4
27.9
18.5
2
6
3
16
8
7
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基数浮动比例:8%~12%
统筹账户 医疗 工伤
2
1
2
0.9
失业
0.5 0.5
生育
1 1
总比例
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
案例
参保类型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住房公积金
2015年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一、开具单位参保证明1、实施范围园区社保(公积金)参保单位可以打印单位参保证明,用以说明该单位在园区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2、经办流程①用人单位正常为在职员工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

②用人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至中心本部(单位服务科)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办理。

③中心审核该单位介绍信,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并盖业务专用章。

3、经办要点①单位介绍信应当写明办理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或经办人,下同)信息、单位信息及单位参保证明用途等。

仅限介绍信指定公积金负责人开具,并验证其身份证。

②单位证明按档案编号与介绍信同时归档。

4、证明模板(一)单位参保证明XXXX(苏州)有限公司,代码 (012345),自2003年10月至2012年12月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等。

目前共有参保人员100人。

特此证明。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4-1(二)附参保单位介绍信格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兹有我单位(单位代码:)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前往你处办理单位参保证明打印的业务,该证明用于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参保单位(盖章)年月日二、个人参保证明打印1、实施范围员工在园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交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本人可以打印个人参保证明,用以说明员工本人在园区范围内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2、经办流程①用人单位正常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

②员工本人携带个人会员卡至中心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办事大厅自助终端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③员工携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件至中心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中心审核员工个人参保证明后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3、经办要点《个人参保证明》仅限员工本人携个人会员卡在自助终端自行打印,中心或乡镇办事处柜台不受理柜面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4、证明模板甲类计划会员参保证明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张三(个人编号01234567,身份证号码000000190001010000),已经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目前公积金关系所属单位为XXXXXXXX单位。

025-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025-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三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1.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普通专户存量基金;2.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特别专户存量基金;3.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和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二)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基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工伤统筹基金。

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期。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入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基金)按照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公积金存量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

公积金存量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大病住院及大病补充
人员类别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起付 标准 基层医院 当年第二次 当年第三次及以上 起付点以下 给付 比例 起付点至4万元 4万元至10万元 10万元以上无上限 在职 600元 500元 300元 退休 500元 400元 200元
首次起付标准的50% 统一为100元 医疗个人账户余额足够时全额支付 90% 95% 95% 95%
案例——基本养老金计发 案例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张某 ▪ 参加工作时间:1968年10月 ▪ 退休时间:2011年12月 ▪ 合计缴费时间:43年2个月 退休时公积金专户情况: ▪ 原公积金账户:养老专户:10886.38元 普通专户:191468元 医疗专户:6165.22元 ▪ 新政后新账户:养老个人账户:2880元 医疗专户:1080元
结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迫在眉睫 结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调整时间
苏州工业园区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新 政策,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一致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调整参保类型
• 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 设立:社会保险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 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社会保险法》对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社会保险法》
主要方面 国家规定 园区规定
单位缴费入统筹账户 缴费入账 个人缴费入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 入个人账户为主 五险混合设置
保险账户
五险分开设置 (含住房) 含住房) 全国实行统一转移
养老关系 不得提取 统账结合 基金积累 以统筹账户为主
可提可转
以个人账户为主
18 14 11
2.5 -3
如另行参加园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员工各按8%缴费(共计16%)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比例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缴纳方式数额有所不同,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社会保障计划分类(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园区公积金欲与市区接轨新政全面解读(组图)新政调整: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调整原则: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调整原则:老人老账老人新账新人新账新老账户管理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新人新账新办法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调整原因: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转移问题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2 购房问题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3 产权问题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园区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pptx
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
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
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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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园区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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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01 简介 02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3 转移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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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 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 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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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201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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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 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苏州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转移和提取
社保关系
老 转移

户 个人账户
存量提取
仍按新政实施前的社保转移计算办法 办理
2参保类型公积金a类计划公积金b类计划公积金c类计划参加参加原公积金a类会员原公积金bc类会员新参保人员甲类综合保障计划过渡办法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新办法住房公积金制度调整前保障计划类型调整后保障计划类型参保对象3账户设置和缴费比例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住房特殊补充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个人补充公积金a计划2222236251502甲类计划28191614住房可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对等缴交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阶段缴费比例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单位个人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医疗养老特别养老失业大病生育工伤公积金b计划182182511162502公积金c计划1421402乙类计划20114保障待遇甲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住房保障待遇提高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
统筹账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养老 个人 补充
住房
特殊 补充
养老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公积金 A计划
甲类 计划
22.2 22 2
2
36
2.5
1.5
0.2
28
19 3
2
6 16 14 1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用人参保登记操作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用人参保登记操作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用人参保登记操作流程The process of registering employees for social insurance and housing provident fund in Suzhou Industrial Park.Suzhou Industrial Park is an important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in China, attracting numerous domestic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s part of the policies to support 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companies in Suzhou Industrial Park are required to register their employees for both social insurance and housing provident fund. This article will outline the specific steps involved in this registration process.Step 1: Company registration and setupBefore starting the employee registration process, companies operating in Suzhou Industrial Park should complete their own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obtain a valid business license. This includes submitting all necessary documents to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such asidentification cards or passports of company shareholders,proof of address, and proof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Once the company is registered and has its business license, it can proceed with employee registration.第一步:公司注册与设置在开始员工登记的过程之前,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先完成自己的商务注册,并获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11〕25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1、补缴对象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

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

苏州工业园区和市区社保政策的差别1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园区市区or市区社保和园区社保,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缴纳比例。

其中,社会保险金(五险)的部分,市区缴纳的比例整体比园区高出12%,且高出的部分基本由企业承担。

①园区社保公积金园区社保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本身含住房个人账户,乙类住房公积金另行缴纳。

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加入社保的一律都是乙类。

缴纳基数:(甲类)下限2697元/月(乙类)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甲类的缴费比例为46.5%(含16%住房公积金)。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8.5%(含8%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比例为28%(含8%住房公积金)。

•乙类的缴费比例为30.5%。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乙类不强制征缴住房公积金,可选择缴纳或不缴纳,也可选择缴纳比例。

缴纳分16%-24%五个档次,一般单位都是缴第一个档(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8%)。

②市区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16738元/月,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2使用优势对比园区市区or•园区住房公积金已扩大至大市范围使用;市区的医保卡可划转阳光健身卡。

•不管在哪参保,只要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就能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园区住院医疗报销起付线低于市区。

①园区社保公积金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园区公积金购买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1、可以用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子。

2、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申请)、相应账户购房一次性提取、偿还购房贷款、租房。

3、本人和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可申请每年提取二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离开苏州后,社保可以转移,住房公积金可以办理结存额提取。

医疗保险待遇持统一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可以在苏州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报销比例:1.门诊: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个人用现金支付在600~3500元限额内可以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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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保障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本办法实施前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和公共统筹存量基金在2011年7月1日后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和推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研究决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园区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园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园区社会保险运行业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园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园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三章社会保险保障计划类型和参保范围第十一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一)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是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轨的过渡计划。

甲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保障项目。

(二)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乙类计划)是园区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社会保险计划。

乙类计划包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

园区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及使用等规定,按照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参保范围:(一)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范围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

(二)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范围:1、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B类或C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2、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包括首次在园区内用人单位就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参加园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后流入单位就业等情形的员工。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乙类计划。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征缴第十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员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五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

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员工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员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或上年度)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或当年度)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管理第十九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按照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基金账户。

(一)甲类计划账户分设为养老(含养老补充)、医疗、住房等三个个人账户,养老统筹、医疗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以及特殊补充等六个社会统筹账户。

(二)乙类计划账户分设为养老、医疗等两个个人账户,以及养老统筹、医疗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等五个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各账户入账比例:(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计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入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园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实行分账户计息:(一)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二)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以下办法计息:当年度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累计结余额按居民三个月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住房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员工死亡,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规定继承。

第二十四条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园区管委会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十六条参保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应当办理转移接续。

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在园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得变更参保计划类型。

第二十七条参保员工跨统筹地区就业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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