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企业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案例名称:高通公司商业贿赂案时间:2008年至2016年简介:高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
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芯片生产商之一,专注于研发和销售高质量的无线通信产品。
然而,在其崛起的过程中,高通公司卷入了一起重大商业贿赂案。
事件过程:2008年至2013年:高通公司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期望扩大其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高通公司通过支付巨额商业贿赂,试图影响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
具体而言,高通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向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和行业领导者提供了大量利益,包括现金、礼品、旅行费用和高额回扣。
2014年:中国国家发改委开始对高通公司的商业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优势。
调查还揭示了高通公司在与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和行业领导之间的商业交易中存在系统性的腐败行为。
2015年:根据中国国家发改委的调查结果,高通公司被罚款约15.8亿元人民币(约合2.4亿美元),成为中国迄今为止被处以最高罚款金额的企业之一。
此外,高通公司还同意改变其商业行为,以遵守中国的反垄断规定。
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对高通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调查。
最终,高通公司同意支付总计近 2.9亿美元的罚款,以了结美国法律行政诉讼。
律师点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商业贿赂案。
高通公司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选择了不诚信且违法的手段,支付巨额贿赂以获取竞争优势。
该案对高通公司的打击相当严重,不仅被中国国家发改委处以巨额罚款,还因其行为违反美国的反贿赂法而被美国相关机构追责。
此案的教训在于,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应坚持诚信和合规,遵守各国反贿赂法律法规。
企业不应将商业利益置于法律道德之上,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商业声誉的沦陷。
企业须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案例:大众汽车商业贿赂丑闻事件背景:时间:2002年至2008年地点:全球各地大众汽车(Volkswagen)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汽车制造商,其汽车销售网络遍布全球。
然而,这家企业却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陷入了一场丑闻,被揭发贿赂行为。
案例细节:2002年,大众汽车旗下子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名为“鹰公司”的汽车销售中介机构。
这家中介机构负责处理大众汽车在华销售业务,并通过提供回扣等手段促使销售量增长。
但是,鹰公司的工作人员却采取了非法手段,向中国政府官员和商业伙伴行贿以谋取利益。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鹰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行贿手段确保了大众汽车在中国市场的优势地位,并在销售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回报。
这其中涉及的行贿行为包括提供现金、礼品和特殊待遇,用来获得政府官员的支持和优先权。
此外,鹰公司还通过向销售人员支付高额奖金来鼓励推销大众汽车产品。
2011年,一名内部举报人士给中国的反腐败组织提供了关于大众汽车贿赂行为的证据。
此举引发了一场深入调查。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中国反腐败机构发现了大众汽车的贿赂问题,并揭露了相关细节。
2013年,中国政府展开了对大众汽车的调查,查明了他们的贿赂行为。
作为对大众汽车违法行为的惩罚,中国政府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并撤销其在中国销售方面的特殊待遇。
律师点评:这起大众汽车商业贿赂案件揭示了一个国际企业如何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商业优势的问题。
贿赂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并破坏了商业道德。
这一案例的调查和处罚,显示了中国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厉态度。
政府通过对大众汽车的罚款和取消特殊待遇,向其他企业发出了清晰的警示:不论是国际还是本土企业,一旦涉及商业贿赂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这起案件的经验教训是,企业在进行全球业务时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商业道德准则。
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规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商业伙伴和代理商的监督,以避免卷入商业贿赂等非法行为。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已经成为了公众和专业人士关注的焦点。
医药行业因其特殊性,一直以来都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的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医药行业的发展,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甚至危害了整个社会的健康。
在过去的几年中,不少医药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而受到了处罚,这些案例的发生为我们揭示了医药行业的一些不良现象,也提醒我们应当警惕这些问题。
在我国,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之一就是吉利德公司的事件。
吉利德公司曾被指控在我国进行商业贿赂活动,给予医生高额回扣以换取他们开具更多的处方。
而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也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这一案例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对医药行业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和整顿。
吉利德公司的事件充分暴露了医药行业在商业竞争中的一些不端行为,也提醒了我们在医药行业中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被商业利益所左右。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谷歌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事件。
谷歌曾被指控在医疗领域进行商业贿赂活动,向医疗机构提供贿赂以换取他们使用谷歌的医疗信息服务。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的伦理规范,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谷歌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事件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医疗行业对商业竞争中不正当行为的警惕。
这一案例的曝光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在商业竞争中应当秉持诚实和公平的原则,避免诱发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现象。
通过分析这些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
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对医疗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我们应当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保持警惕,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药企业也应当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作为写手,我个人认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以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了医药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日期:10-07-19原告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经营的某商厦系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
原告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
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查明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原告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贿赂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
物业公司对该处罚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商业贿赂如何认定的难题。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犯罪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某市商业贿赂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涉及多家企业和政府部门。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通过向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人员行贿,获取了多个项目的中标资格。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陆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类似问题,涉及金额巨大。
三、案件处理1. 某医疗器械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中标资格,涉嫌商业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2)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吊销营业执照。
2. 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经调查,这些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涉嫌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相关人员作出以下处罚:(1)依法逮捕;(2)追究刑事责任。
3. 相关政府部门:经调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对相关政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2)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四、案例分析1. 商业贿赂的原因分析(1)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不惜采取商业贿赂手段。
(2)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业贿赂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3)监管力度不足: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得以滋生。
2. 商业贿赂的危害分析(1)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2)损害消费者利益:商业贿赂行为使得产品质量、服务等方面受到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2006-08-26 05:22:20)荆楚网(湖北日报)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祁阳红有期徒刑五年。
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杨青林受贿案杨青林,男,38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优势,向该市一家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采购部门负责人李某行贿。
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
事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受贿罪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向李某行贿,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
(二)医药公司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医药公司作为行贿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三)医院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采购部门的负责人,收受贿赂,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 民事责任:医院在合同中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立法1. 完善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定,明确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2.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6四川十大典型案例(回扣)
1、【四川省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药品回扣案】
当事人在向达州市某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按西药13%、中成药7%的比例,以代医院支付购买设备、汽车货款的方式,账外暗中向该医院支付回扣。
此案系药品购销中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社会影响大。
罚没金额61万余元。
2、【四川某电梯营销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电梯回扣案】
当事人在销售和安装电梯经营活动中,以“服务费”名义账外暗中支付客户、中间人、代理商回扣。
此案系商品经销和工程建设中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涉案金额286万余元。
3、【四川省资阳某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天然气销售量,根据加气量大小,按不同比例向公交车驾驶员支付现金回扣。
此案系垄断行业中公用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典型性。
4、【宜宾某医药企业业务代表杨新征销售医疗器械回扣案】
当事人在以某医药企业业务代表名义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向医院主管医生支付现金回扣。
此案系医疗器械购销中医药代表向医生个人支付回扣的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典型性,罚没金额14万余元。
5、【自贡某教育后勤服务中心销售教辅材料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销售学生作业本过程中,以“劳务费”名义账外暗中支付学校相关人员现金。
此案系教辅材料购销中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罚没金额45万余元。
6、【四川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回扣案】
当事人在办理运输车辆保险业务中,收受保险公司以“手续费”、“组织费”等名义支付的回扣。
此案具有独占地位优势的经营者收受保险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典型性。
罚没金额12万元。
——四川省工商局公布的《2006年度十大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商业贿赂相关案例
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1)阿里巴巴原人力资源副总裁王凯受贿260万被判8年半,行贿人李晓宁被判4年。
A案件情况:2014年5月22日,原系阿里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文化与沟通副总裁王凯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同案的另一被告李晓宁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凯利用职务便利,违反阿里公司的相关规定,将阿里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集体婚礼、公司年会、视频拍摄等项目交由北京艺飞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飞鸿公司)承接,被告人李晓宁挂靠艺飞鸿公司,实际承接其中的视频项目。
期间,李晓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方面感谢王凯将阿里的业务交给他做,另一方面想继续接阿里的业务,便多次给王凯转账汇款260万元,其中一部分还是王凯主动索取的“好处费”。
B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凯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万元左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李晓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处王凯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李晓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企业厨师采购收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案件情况:采购一个面包要收0.1元回扣,佛山一建材公司厨师因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被当地法院处以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从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获悉,被告人蔡某系佛山某建材公司厨师,负责该公司厨房食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蔡某在向佛山市三水区某河粉档采购食品时,以每市斤河粉、每个粽子及每个面包各收取0.1元回扣的方式,先后向涉案河粉档档主收取回扣1184.65元。
这两年间蔡某还分别向当地另外两家采购对象,收取回扣共近5000元,其中每个面包“抽水”0.05元,每箱方便面“抽水”1元。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交易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承诺给予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许多案例,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以及取证技巧。
1. Siemens案例西门子公司在2024年因涉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业贿赂而被曝光。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跨国公司采取贿赂手段扩大业务规模和赢得合同的典型例子。
该公司通过设置“黑账户”来支付贿赂款项,并将贿赂费用写入合法的商业费用中。
取证时,调查人员利用银行记录、财务文件以及员工证词来揭示公司的贿赂活动。
取证技巧:a)搜集相关文件:调查人员需要获取公司的财务文件、合同记录、支付记录以及涉及相关员工的电子邮件和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揭示贿赂交易的存在。
c)采访关键人员:调查人员需要采访公司员工,特别是负责财务、采购和销售的高级员工。
这有助于了解贿赂活动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相关人员的参与程度。
2. Wal-Mart案例沃尔玛公司在墨西哥被曝光涉嫌行贿,以获取建设和经营超市的许可证。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家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得商业优势的典型例子。
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墨西哥设立了专门的贿赂部门,并利用关系网与政府官员和监管机构进行合作。
取证技巧:a)寻找线索: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公司内部文件、电子邮件和通信记录来寻找与贿赂活动有关的线索。
这些线索可能包括支付记录、授权文件、内部备忘录等。
b)追踪通行证、许可证等文件:调查人员可以调查与公司所涉及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以获取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揭示公司是否存在贿赂行为。
c)保护举报人:调查人员可以与内部举报人合作,获取贿赂活动的关键信息。
在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调查人员可以利用举报人的证词为案件提供更多证据。
3.FIFA案件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在2024年被曝光涉及多起商业贿赂案件。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系列利用贿赂手段来获得世界杯举办权和其他足球赛事合同的事件。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一、案例概述2000年12月,两家世界级医药企业葛兰素威康和史克必成合并,成立葛兰素史克。
葛兰素史克沿袭两大企业优势,在多个医疗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成为世界瞩目的特大药品企业,并在20世纪初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近两年葛兰素史克吸引公众眼球的却不是其先进的科学专利技术,而是一系列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相关的丑闻。
2013年3月,上海一家旅行社因其高达数亿元的不正常营业额被公安部经侦局立案侦查。
侦查结果显示其收入多来源于葛兰素史克等跨国企业承办培训会所得。
2013年7月,葛兰素史克中国赵虹燕、梁宏、黄红、张国维4名高管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葛兰素史克中国医药行贿事件曝光。
经相关部门查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为完成年度高额销售增长指标,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上涨。
这样的做法无疑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2014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作出判决,罚款人民币30亿元,马克锐等高管被判有期徒刑2—4年,与此同时,葛兰素史克在宣判当日正式向中国消费者道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离行贿案仅时隔半年,葛兰素史克中国又因“单方面”与200余名员工解除合同事件,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悉,被解雇人员中79%为管理层,平均工作年限长达4.6年,最长者达10年以上。
内部人员称,葛兰素史克中国解聘员工的理由均是通过公司内部所谓的“合规审查”,查询员工个人报销、邮件来往、推广活动等存在的违规漏洞。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以及推卸贿赂责任。
此种“单方面无赔偿解除合同”的做法毫无责任可言,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的表现1、商业贿赂行为日趋普遍化商业贿赂、腐败丑闻在世界范围各个时期均有发生,但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商业贿赂活动表现尤为猖獗,发展中国家成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商业贿赂手段正在被跨国公司频繁地运用,使其在业务竞争中获取不正当超额利益。
案例8:葛兰素史克营销行贿案
葛兰素史克15元药品来华卖207元三成药费行贿2014年5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发布消息,历经十个多月的侦办,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GSKCI)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等案已侦查终结,于日前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介绍,GSKCI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药名义,在药品进口前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增高药品报关价格,在将巨额利润预提在境外价格的基础上设定高额销售成本用于支撑贿赂资金。
GSKCI药品的价格远高于在其他国家的价格,最高的达到其他国家的7倍。
GSKCI能够将真实成本仅10余元的药品,在中国卖出10倍以上的高价,实现数以亿计的销售收入;但销售收入逐年飙升的同时,却是微利甚至亏损。
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高管指认,该公司从2009年开始,调整销售策略,涉嫌用金钱贿赂开道,提高销量。
另外,该公司为应对工商部门调查,成立专门危机公关小组,采取涉嫌商业贿赂的方式拉拢工商人员,意图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
招数1 “转移定价”同一药品中国内地出厂价是韩国七倍。
新康泰克、芬必得、贺普丁……提起GSKCI 旗下的“明星”药品,中国老百姓十分熟悉;它们在中国高昂的定价,也令人印象深刻。
2012年5月GSK《专利药品(含专利过期药品)境外市场价格填报表》中,清晰地反映了这一点。
以知名药品贺普丁为例,在中国的出厂价是142元人民币,而在韩国只有18元,在加拿大不到26元,在英国不到30元,在德国、日本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其出厂价也远远低于中国内地。
多名涉案的GSKCI高管供述,新药进口到中国前,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药名义,在药品进口前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增高药品报关价格,将巨额利润预提在境外。
犯罪嫌疑人、GSKCI原副总裁兼疫苗部总经理陈洪波说,这是跨国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主要方法。
在原产国分公司把要赚的利润确定好,把确定后的(原产国)零售价作为销往另一个国家分公司的成本价。
商业贿赂案例
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是指企业为了谋取利益,在商业交往中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商业贿赂的打击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商业贿赂案例和取证技巧。
1.高管行贿案例:一家汽车制造公司的高管为了在政府招标中获得合同,向政府官员行贿。
取证技巧包括:a.寻找证据:可以通过调查该公司的财务记录,查看涉及现金流动的异常交易情况。
比如,高管在招标之前或之后的时间段内,向其他公司支付了大笔款项。
b.证人证言:寻找内部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询问他们是否有目击或听说过高管行贿的事情,并请他们提供书面证词。
c.外部协助: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调查机构,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取相关证据。
比如,通过便衣操作,获取高管与政府官员的会面场所的录像或照片。
2.员工收贿案例:一名销售员为了确保订单的落实和提成的增加,接受了客户的贿赂。
取证技巧包括:a.财务审计:对销售员的财务记录进行审计,比对其收入和财物的增加是否与贿赂金额相符。
b.电子证据:查看销售员的电子邮件、消息记录等通信记录,是否存在与贿赂相关的信息。
c.笔迹鉴定:通过销售员的书面记录,比如备忘录、合同等文书,与涉案贿赂交易的文书作对比,以证实销售员是否参与了贿赂活动。
3.第三方中介案例:一家公司通过中介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
取证技巧包括:a.调查中介公司:对该中介公司进行调查,查看其过往的业务合作伙伴,是否与政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并寻找相关证据。
b.监控和录音:在合法的情况下,对涉事人员进行监控和录音,以获取他们与政府官员之间的不正当交流和行为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取证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取证过程合法合规。
同时,取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非滥用取证权力诽谤他人。
典型商业贿赂案例
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被喻为市场经济的毒瘤,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商业贿赂以不啻于燎原之势,在我国的各行各业飞速的蔓延开来。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商业贿赂案例,一起来看看吧!商业贿赂案例篇1当一些中外药企都预计“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风波渐平之时,法律的大网才刚刚张开。
1月8日晚,湖北省经侦部门人士:“2013年11月份,警方已经正式批捕甘李药业驻湖北的7名医药代表,其中包括省级销售经理、区域经理和医院代表。
”2013年9月,匿名人士爆料称,甘李药业卷入商业贿赂丑闻,2012年行贿总金额可能高达3亿元。
爆料之前,该人士已经向湖北经侦部门报案。
经侦部门于2013年8月开始调查。
甘李药业是国内目前唯一能生产第三代胰岛素的企业,其主要竞争对手是诺和诺德、礼来、赛诺菲三家外资药企。
“甘李药业驻湖北办事处的29名人员被警方带走调查,最终批捕7人。
具体何时进入公诉等程序,要看办案进度,暂时不得而知。
”上述经侦部门人士表示。
据其透露,由于涉及金额巨大,该案已经被列为湖北省重大经济案件之一进行处理。
省公安厅、卫计委已经要求湖北所有收受贿赂的医生退缴赃款,目前收到的赃款总额高达数百万元。
关于甘李药业涉嫌商业贿赂案件的发展,21世纪经济报道还将进一步关注。
商业贿赂案例篇22011 年 10 月 26 日,为稳定大客户,该公司与北京味公司签订《赞助协议》,约定在2011 年 10 至 12 月间,北京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继续采购“安”牌乳制品作为生产原料;作为回报,上海恒乳制品公司在此期间为北京味公司的市场活动提供商业赞助。
2011年10至12月,北京味公司从上海恒乳制品公司指定的北京供货商处采购“安”牌乳制品金额共计人民币9308104.29元,上海恒乳制品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405151.43 元。
同时,根据北京味公司要求,上海恒乳制品公司将约定的“市场赞助费”,划转至河北雄县全公司,用于抵充北京味公司应付印刷费用款。
经典案例分析_中国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推迟至2012年6月30日。
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张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构成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3. 张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违约金。
法院进一步认为,由于开发商违约导致张某购房目的未能实现,张某的损失包括房屋价值贬损、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酌情确定开发商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3. 张某的损失确定关于张某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失。
具体包括:(1)房屋价值贬损:由于开发商违约,张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延长,导致房屋价值下降。
经评估,房屋价值贬损为10万元。
(2)装修费用:张某在等待房屋交付期间,已经支付了装修费用5万元。
(3)搬迁费用:张某因购房需要,支付了搬迁费用3万元。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两反两保”行动方案,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类型涉及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有效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公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州清悦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3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徐州市进行现场检查,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起一直在徐州市经营消毒餐具,销售品种有 3.8寸四件套、4.5寸四件套、其他四件套和五件套等。
2018年至2020年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消毒餐具约6000万套,销售总金额约1577万元,平均销售单价0.26元/套,平均单位生产成本0.33元/套。
受当事人低价竞争行为影响,同行业徐州益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铜山区瑶棋餐具消毒服务部等公司亏损严重,逐渐减少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低价倾销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0元。
案件启示本案虽然是价格违法行为,但是同样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长期以亏损补贴的方式低价销售消毒餐具,导致同行业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竞争,只能同样进行亏损补贴或者停业倒闭,对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对当事人的处罚及早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了行业发展,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沈小凡拼多多店铺虚假交易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19日,宿迁市沭阳县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安排,依法对沭阳县颜集镇堰下村纪庄组35号,沈小凡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花木经营部”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商业贿赂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行贿或收受贿赂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分析几个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例,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其影响和应对方式。
解决该类案例的方式是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合规制度。
此外,加强员工教育与培训,提高道德和法律意识,对行贿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2.职务侵占案例: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集团在墨西哥的商业环境中行贿案是典型的职务侵占案。
公司的高层雇员向墨西哥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取商业利益,涉及数百万美元。
此案使沃尔玛遭受了巨大的财务损失,且声誉受损。
避免职务侵占案的发生需要建立透明的财务制度和监管机制。
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严控资金流向,避免滥用职权。
同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
3. 官员收受贿赂案例:巴西国石石油公司(Petrobras)腐败案是一个典型的官员收受贿赂案例。
该公司的高层官员通过虚构合同,向承包商索取回扣,并将巨额贿款用于个人消费,涉及的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该案严重损害了巴西石油工业的声誉和发展。
遏制官员收受贿赂的措施之一是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建立严格的惩治机制。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更加积极地追查和追缴赃款,以减少贿赂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损害。
商业贿赂案件的对策将综合法律、制度和道德教育手段。
重要的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合作,加强监管,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意识,营造诚信社会。
只有通过全面的防控手段,才能更好地遏制商业贿赂,推动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2006-08-26 05:22: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
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
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祁阳红有期徒刑五年。
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杨青林受贿案
杨青林,男,38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
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杨青林在担任湖北中医学院、湖北药检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主任及湖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一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校新校区工程建设的管理、参与工程招标评审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建筑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44万元。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青林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遂依法判处杨青林有期徒刑六年。
黄石市水利局副局长王志武(副处级)受贿案
王志武,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黄石市水利局副局长、黄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001年9月至2004年8月,王志武在担任黄石市水利局副局长、黄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防汛指挥调度中心大楼的建设和局机关职工宿舍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基建工程承建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7万元。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志武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判处王志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