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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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为了更好地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际运作,财政部1月19日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并同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目录使用说明 (6)第一章总则 (9)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第二章合同主体 (11)第6条政府主体 (11)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第三章合作关系 (13)第8条合作内容 (13)第9条合作期限 (14)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5)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第14条融资方案 (15)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6)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第六章工程建设 (17)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第30条项目验收 (19)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第32条工程保修 (19)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20)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第36条资产移交 (21)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21)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3)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4)第47条运营期保险 (24)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24)第49条运营支出 (24)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24)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25)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25)第52条项目移交 (25)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26)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26)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26)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26)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27)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 (27)第58条财务监管 (27)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28)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28)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 (28)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28)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8)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8)第64条法律变更 (29)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29)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29)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 (29)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29)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30)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30)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30)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 (30)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30)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 (31)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31)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 (31)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31)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32)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32)第76条合同的转让 (32)第77条保密 (32)第78条信息披露 (32)第79条廉政和反腐 (32)第80条不弃权 (32)第81条通知 (33)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 (33)第83条适用语言 (33)第84条适用货币 (33)第85条合同份数 (33)第86条合同附件 (33)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2014-2017年我国PPP政策文件全汇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并随文下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财金〔2014〕113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11-29),以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财金〔2014〕112号: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11-30),并发布了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名单;财金〔2014〕15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12-30),制定下发《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

2015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公布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

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会资本开出了更优厚的条件,其中包括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等。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住建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

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5月5日,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积极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下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的首个指导性文件。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一直是PPP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PPP项目中,合同起着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作用,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国家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旨在为PPP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等阶段提供指导,倡导合同文本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各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签订前,应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约定内容、风险分担等关键要素,确保未来合作的顺利开展。

2. 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执行阶段是PPP项目运行的核心阶段,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同时,应建立合同执行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正常推进。

3. 合同终止阶段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合同出现严重违约等原因。

在合同终止阶段,各方应按照约定的终止程序,妥善处理未完成工作、确定权利义务转移等事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 合同管理与信息公开国家财政部强调PPP项目合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作为合同的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5. 案例分析与倡导在指南中,国家财政部还将列举一些成功的PPP项目合同案例,以供参考借鉴。

同时,倡导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建立诚信、友好的合作关系,推动PPP项目的健康发展。

结语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发布,为我国PPP项目合同管理提供了有力指导,促进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共赢。

各方应充分理解指南的要求,遵循合同的原则,共同推动我国PPP项目的稳步发展。

愿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成为PPP项目管理的精神支柱,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

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

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PPP项目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而社会资本主体则可以是社会资本方或为项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一、政府方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财金[2014]113、发改投资[2014]272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都首先规定了项目实施机构,进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作为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而项目合同指南、通用合同指南则直接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主体。

(1)发改投资[2014]2724与财金[2014]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差异?从上表中可以看到,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相比与财金[2014]113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发改投资[2014]2724规定的实施机构中还包括“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而《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附件《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也就是说财政部文件并不认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依据参与PPP项目的经验,由于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实事上的企业身份,由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存在利益交叉错位、协调能力不足、无法代表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等问题,总体来说不利于项目实施和PPP项目合同的执行。

而相较来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具备天然的政府属性优势,同样了解行业特征和标准,更适宜作为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因此应优选考虑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特殊情况,比如某地并未设高速主管部门而一直由高速公路公司代行职责,也可适当考虑因地制宜、特事特办。

(2)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签署PPP项目合同?虽然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规定应由实施机构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但无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是否直接为当地人民政府,鉴于项目合同指南和通用合同指南均在政府方的签约主体中明确包括了“政府”,且实施机构的权利来源也是人民政府,因此当地人民政府理应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直接签订PPP项目合同。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

PPP项目操作指南三篇篇一:PPP项目操作指南PPP(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操作流程一、项目识别(一)项目发起:政府或社会资本(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政府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政府(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一)管理架构组建:政府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负责项目。

(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5)、合同体系: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与《PPP 项目合同指南》对比(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一、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1、主体资格在我国,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4、政府主体的定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角色,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属于社会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当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就不以社会管理的角色出现,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虽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运行,但并直接涉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种的合同中政府没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在政府与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签订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合同时,这些服务本身不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负责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时,其角色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把有关的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所签订的此类合同也应该不属于行政合同。

但由于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政府也是民众选举出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承担责任,代表公众履行管理义务,介入到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去,这样,以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为基本内容的PPP合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

二、社会资本主体社会资本主体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项目管理)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项目管理)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项目管理)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第一章总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 1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声明和保证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 2 —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指南)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指南)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指南)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指南)目录使用说明 (6)第一章总则 (9)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9)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0)第3条声明和保证 (10)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10)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0)第二章合同主体 (11)第6条政府主体 (11)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1)第三章合作关系 (13)第8条合作内容 (13)第9条合作期限 (14)第10条排他性约定 (14)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14)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14)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5)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15)第14条融资方案 (15)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第16条投融资监管 (16)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16)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6)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7)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17)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17)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17)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17)第六章工程建设 (17)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18)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18)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18)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18)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19)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19)第30条项目验收 (19)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19)第32条工程保修 (19)第33条建设期监管 (20)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20)第35条移交前准备 (20)第36条资产移交 (21)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21)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21)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22)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22)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23)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23)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23)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23)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23)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24)第47条运营期保险 (24)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24)第49条运营支出 (24)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24)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25)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25)第52条项目移交 (25)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26)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26)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26)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27)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 (27)第58条财务监管 (27)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28)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28)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 (28)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28)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28)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28)第64条法律变更 (29)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29)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29)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 (29)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29)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30)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30)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30)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 (30)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30)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 (31)使用说明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编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而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项目边界条件,主要的边界条件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

多数PPP项目合同纠纷都是对项目边界条件约定不明晰而引起。

本文针对污水处理PPP项目中的BOT 模式的项目合同边界条件界定进行探析,期望能在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有参考价值。

一、权利义务边界权利义务边界主要包括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

1、项目资产权属。

在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政部ppp合同指南”)中对此没有明确的概念描述,在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以下简称“发改委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出现在第八条第5项:“项目资产权属是指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

PPP项目用地一般都是划拨土地,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通常应明确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政府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使用,期满后即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

同时,在项目经营期间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通常也明确附随整体项目移交政府方。

2、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

该项内容通常约定的都比较原则化,大致内容如下:政府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项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

PPP项目终止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方法

PPP项目终止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方法

PPP项⽬终⽌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法PPP项⽬终⽌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项⽬合同终⽌,由政府对项⽬资产进⾏回购时,如何确定回购补偿计算⽅法,往往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争议的焦点。

⼀、财政部《PPP项⽬合同指南(试⾏)》中的补偿计算⽅法财政部《PPP项⽬合同指南(试⾏)》第⼗⼋节规定,根据项⽬终⽌事由的不同,项⽬终⽌后的回购补偿范围也不相同,在具体项⽬中,双⽅应对补偿的⾦额进⾏合理的评估。

常见的安排如下:1.政府⽅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以及政府⽅选择终⽌对于因政府⽅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以及政府⽅选择终⽌所导致的项⽬合同终⽌,⼀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公司不会因项⽬提前终⽌⽽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项⽬公司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该PPP项⽬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情形下项⽬公司能够获得的经济收益)。

补偿的范围⼀般可能包括:(1)项⽬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利息、违约⾦等;(2)项⽬公司股东在项⽬终⽌之前投资项⽬的资⾦总和;(3)因项⽬提前终⽌所产⽣的第三⽅费⽤或其他费⽤(例如⽀付承包商的违约⾦、雇员的补偿⾦等);(4)项⽬公司的利润损失(双⽅通常会在 PPP 项⽬合同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例)。

2.项⽬公司违约导致项⽬合同终⽌对于因项⽬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的项⽬合同终⽌,如果政府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回购时,政府需要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

常见的回购补偿计算⽅法包括:(1)市场价值⽅法,即按照项⽬终⽌时合同的市场价值(即再进⾏项⽬采购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额。

此种⽅法相对⽐较公平,并且在项⽬回购后政府必须要在市场中重新进⾏项⽬采购,因此通常适⽤于PPP市场相对较为成熟的国家。

(2)账⾯价值⽅法,即按照项⽬资产的账⾯价值计算补偿⾦额。

与市场价值⽅法不同,该计算⽅法主要关注资产本⾝的价值⽽⾮合同的价值。

这种计算⽅法⽐较简单明确,可避免纠纷,但有时可能导致项⽬公司获得的补偿与其实际投资和⽀付的费⽤不完全⼀致。

【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二十“违约、提前终止与补偿”

【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二十“违约、提前终止与补偿”

【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二十“违约、提前终止与补偿”违约和提前终止(合同解除)条款是PPP项目合同中核心条款之一,《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指南”)第二章第十八节规定了“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以下简称“通用合同指南”)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违约处理”。

本文将就PPP项目合同中的违约和提前终止(合同解除)与补偿进行解析。

01违约(一)违约情形项目合同指南认为:“不同的PPP项目合同对于违约事件的界定方式可能不同,通常包括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加列举式三种,其中概括加列举式在PPP项目合同中更为常见。

在PPP项目合同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双方应对哪些事项构成违约事件进行认真判别,并尽可能地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事实上,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一方应履行某项义务,而该方未能按约定履行该等义务的,即构成违约情形,因此,违约情形并不必要在合同中一一明确,而仅是在为了强调和明确比较重大的违约情形时才会将具体的违约情形在PPP项目合同中予以列举。

在PPP项目合同中,根据项目阶段的不同,并区分违约主体,重大违约情形通常如下:表1:重大违约情形备注:准备期指项目合同签订后至项目开工日(新建类项目)或正式运营日(存量项目)之间的期间。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分为两个部分:1. 违约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1) PPP项目合同通常会对违约责任作一般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违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如下几种: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解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与〈〈PPP项目合同指南》对比(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一、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即合同当事人)。

1 、主体资格在我国,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 权利界定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 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 义务界定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4 、政府主体的定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角色,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属于社会的管理者,其作出的行为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当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就不以社会管理的角色出现,如政府采购办公用品,虽然也涉及政府的正常运行,但并直接涉及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在这种的合同中政府没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在政府与代表社会资本的私营机构签订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合同时,这些服务本身不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政府负责道路建设、燃气、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服务时,其角色并不是社会管理者,政府把有关的服务交给私营机构所签订的此类合同也应该不属于行政合同。

但由于市政建设等公共服务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政府也是民众选举出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所以政府应该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承担责任,代表公众履行管理义务,介入到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中去,这样,以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为基本内容的PPP^同就兼具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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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均为原则性的指南而非合同。
不管是《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还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 版)》,它们均是指南,而不是合同。与我们通常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的 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6-250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 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等均有重大区别,后面的这些示范合同文本或合同,是标准的合同 条款与格式,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的。但是,《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它们不是合同,仅仅只是制定或拟订PPP项目合同的指引、参 考,PPP项目合同需要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制定或商讨。PPP项目合同,在我国,迄今为止,没 有示范合同文本,也没有标准文本。当然,后期国家是否要出台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文本,需要密 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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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9
两部委两份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区别与联系-中国水网
编辑:任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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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23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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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9 2、可操作性的强度不尽相同。
两部委两份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区别与联系-中国水网
虽然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所阐述的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基本相同, 可以看出两部委对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大纲式 地提出PPP项目合同所需具备的要点内容,而财政部则是对各项要点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从战略层面进一步细化到战术层面,操作性更强一些。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在其【编制说明】中明确指出:“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 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在其第二十节【适 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将“仲裁”列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而众所周知的是,只有特定的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用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行政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也在其【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强调合同各方的平等主 体地位。合同各方均是平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并保障 权利义务。”
2、均作为指导性的文件供参考性使用。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在其【编制说明】中明确指出:“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 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 合同指南(2014年版)》也在其【使用说明】中明确指出:“在项目招标或招商之前,政府应参考 《合同指南》组织编制合同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或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及“各行业管理部 门可参考《合同指南》,分别研究制定相应行业的标准合同范本。”此两份合同指南与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施工类合同不同,该类施工合同是属于强制性使用的,比如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九部委局共同制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news/231609.html
两份PPP项目合同指南的相同点:
1、均在4年年底作为相关文件的附件公布。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在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0日公布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中作为附件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公布的《国家发改委关于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作为附件公布。
4、均有完整严密的合同体系架构。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共4章、29节,全面系统介绍PPP项目合同体系,说明各主要参与 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及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阐述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条款,具体分析 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配原则、基本内容和权利义务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年版)》由合同正文和合同附件组成,主要反映合同的一般要求,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 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 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3、结构体系不尽相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除了对“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专章、21节予以规定外, 还分三章分别对“PPP项目主要参与方”、“PPP项目合同体系”、“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 素”、“不同行业下的特定条款”予以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 版)》仅对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大纲性的规定。《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还图文并茂, 用了两张图,分别清晰的显示出PPP的项目合同体系和分层级的使用量付费机制,在读图的时代, 更能让人理解其内容。
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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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两份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区别与联系
两份PPP项目合同指南的不同点:
1、篇幅内容不尽相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全文61000余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 年版)》全文12000余字。《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篇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 同指南(2014年版)》的5倍多。篇幅多了,内容就相应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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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9
两部委两份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区别与联系-中国水网
(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
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均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民事平等主体地位。
以上仅是对《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 版)》初步对比分析,此两份合同指南,还有其他很多相同点和不同点。但总体来说,两份合同指 南,效力相当,互为指引、相互补充,我们均需认真研究、学习、适用。
/news/231609.html
5、对通用性与特殊性的兼顾不尽相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除了在其第二章【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对PPP项目合同的通 用性作了规定外,还分两章,即第三章【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和第四章【不同行业下的特 定条款】从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补助三种付费机制及公共交通项目、公用设施 项目、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三类行业领域两个方面,详细剖析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核心要素和特定条 款,同时兼顾通用性与特殊性。但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在兼 顾特殊性上,稍弱一些,且强调“原则上,所有模式项目合同的正文都应包含10个通用模块:总 则、合同主体、合作关系、项目前期工作、收入和回报、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合同解除、违约处 理、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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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15 10:09
来源: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金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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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PP合同指南,比较有意思,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发布了各自的版本,只 不过名称不完全一致,财政部将其命名为:《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将其命名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如 下:
4、对项目参与方的规定不尽相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除了对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予以规定外,还对PPP项目的其他参与 方如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予以规定。并 特别指出“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 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 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 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 版)》中,在其第二章【合同主体】中仅规定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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