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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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湖北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湖北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湖北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湖北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申报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发改委高技术处】【字体:
大中小】
【关
闭】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主要包括:
(1)立项。

项目建议书是正式确定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中要对项目资源的可靠性、技术的可行性、资金的可能性、市场的适应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建设条件等有初步的调查和说明。

项目建设书需经过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2)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选址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计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初步设计审批时最终确定。

(3)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并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4)开工报告及投资许可证发放。

审批开工报告,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核。

开工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

(5)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竣工验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进行。

后评价工作在项目竣工交付生产(使用)1-3年后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效益评价、影响评价、过程评价和持续性评价等。

湖北省仙桃市某苯甲醇化工厂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

湖北省仙桃市某苯甲醇化工厂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苯甲醇用作药膏的防腐剂,纤维、尼龙丝及塑料薄膜的干燥剂,聚氯乙烯的稳定剂,照相显影剂,醋酸纤维、墨水、涂料、油漆、环氧树脂涂料、染料、酪蛋白、虫胶及明胶等的溶剂,也用于制取香料和调味剂(多数为脂肪酸的苯甲醇酯),以作为肥皂、香水、化妆品和其他产品中的添加剂。

由于与石英和羊毛纤维具有几乎相同的折射率,因此用作石英和羊毛纤维的鉴别剂。

香料工业中用作定香剂和稀释剂。

苯甲醇有麻醉作用,对眼部、皮肤和呼吸系统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均对身体有害。

摄入后引起头痛、恶心、呕吐、胃肠道刺激、惊厥、昏迷,严重时可导致死亡。

大鼠的半数致死量为1230mg/kg。

苯甲醇进入人体后,首先被氧化为苯甲酸,然后与肝中的甘氨酸缩合,以马尿酸的形式排出体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年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了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项目的可行性,在已经得到建设厂址及周围状况进行现状调查和工程的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于我的知识有限,这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一定存在一些错误或纰漏,希望老师批评指正。

1 总则1.1项目由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求得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仙桃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汉江与东荆河之间,江汉平原腹地,1991年跻身全国百强县(市)行列,1992—2001年连续10年被评为全省综合实力首强县(市),1997年成为全省首批小康县(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武汉环评申报流程

武汉环评申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审批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总体发展规划;
3、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4、污染物排放达标;
5、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环境质量得到保持和改善
申请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式三份)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一式二份)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一式四份)
申请受理机关
武汉市环保局
审批决定机关
武汉市环保局
审批程序
接待→查看现场→项目分类确认→告之审批要求→受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审批意见
证件及有效期限
环评审批意见;5年
法律效力
按批复要求实施
审批收费

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字体显示:【大】【中】【小】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含利用处置过的尾矿或其他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子项称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理时限
60天
(其中:区局受理不超过3天移交市局)
30天
(同上)
15天(同上)Fra bibliotek审批内容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鄂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其他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增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科学性,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落实资质管理公平公正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局对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实行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资质等级。

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资质的,可承担该类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乙级资质的,只可承担该类别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只设甲级资质等级。

甲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二、甲级评价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可申请该类别甲级资质;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可申请该类别乙级资质。

我局根据甲级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其评价范围,同时按照其能够达到的实际评价范围资质等级,相应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或乙级资质。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应至少有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取得甲级资质。

三、甲级评价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按照本机构取得的评价范围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注:[1]原行业类别系指本办法颁布前,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范围中的行业类别划分。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012.06)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012.06)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旅游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二)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四)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五)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鄂应急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鄂应急办〔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行政职权清理确认,目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事项为5项,具体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分级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审查”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进行如下划分:(一)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以下项目的审查。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1)露天矿山100万吨以上的项目(不含100万吨);(2)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项目(应急管理部负责的项目除外);(3)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的勘探作业中实施坑探工程的项目;(4)尾矿库项目;(5)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项目;(6)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2022年9月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程序三、环评文件报批操作指南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环评文件性质分类等级分类内容分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大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权限可分为环保部审批、省环保厅审批、市环保局审批以及区环保局审批等四个层级。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内容可分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大类。

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以往尚未有过的。

这类项目需要做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是指可能对环境产生有限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减缓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很容易找到的,通过规定控制或补救措施是可以减缓对环境的影响。

这类项目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中个别环境要素或污染因子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可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具体分类可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简短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规定以及武汉市办理环评审批的流程分级审批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武环办〔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2021〕4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查工作机制,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环〔2019〕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一、将《暂行办法》中“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统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简称“科技中心”。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

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各区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各区分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复核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

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修改为:环评文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采用会审或函审两种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参加专家评审,具体参会范围由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7年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本省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目录。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本目录规定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二)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核与辐射类中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食品制造业。

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乳制品制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有提炼工艺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2.烟草制品业。

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

3.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5.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除第一条第二款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三、其他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卫生。

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3.水利。

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灌区工程;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河湖整治。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鄂环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鄂环发〔2015〕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执行。

《目录》中未列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鄂环发[2015]11号中分级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2015年10月19日附件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一、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农林水利1、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2、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3、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

(二)能源1、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2、抽水蓄能电站;3、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4、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项目;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6、跨市(州)输油、输气干线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三)交通运输1、国家铁路网非干线铁路项目及地方铁路项目;2、高速公路、跨市(州)公路建设项目;3、跨越长江、汉江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4、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长江、汉江上千吨级及以上的码头,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5、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6、改、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新、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有权予 以 撤销 。
六 、 各级人民政府不 得行政干预生 态 环境行
政主管部 门 或行 政审批 部 门 依法 开 展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审批工 作 , 不 得把降低 环境准入 门檻作 为
招商 引 资的 优惠条件 。
七 、
各级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 部 门 要 切 实加 强
建设项 目 环境 影 响评价事 中 事 后监管 , 以 提升 环
经省人 民政府 同 意 ,
现就 调
整我省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分级审批权限
有錄项 通知如下 。


建设项 目 环 境影 响评 价 文 件 分级 审批
权 限



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 负责审批 下
列酿项 目 的 环瓣 响滞文件 :
1 ?
列入 《 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
门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文 件审批 目 录 年 (201 9
本) 》 , 由 省政 府及以 上 投资 主管 部 门 审批 、 核 准
或备案 ,
且按照 国务 院生 态环境行政主 管部 门 规
定应 当 编制环境 影 响报告书和环 境影 响报告表 的
酿项 目 ;

4 3

2.
由市
州 (

人民 政府及 其相 关部 门 立项 、
核准 、 备案 的麟项 目 ;
3.

市 (

区)
人 民 政府 及 其相 关 部 门 立
项 、 核 准、 备案 , 且需编 制 环境影 响 报告 书 的 建
设项 目 ;
4.
跨县
市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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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03月19日来源:
鄂政办发〔2005〕10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二)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纸浆制造业、废纸造纸业、电视发射塔、广播台站、雷达、电力、通讯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核技术应用项目和设备、危险品码头、危险固废和医疗固废处理处置中心、自然保护区内或对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项目外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六)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旅游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中办公楼、宾馆、房地产、中小学校类项目;
(二)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工业、电力、建材、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染、酿造、采掘、电镀、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行业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其它不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该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项目审批办法通知
20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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