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财务会计中,资产损失是企业运营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然而,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政策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也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
其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是一项重要政策。
1. 管理办法概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或全部资产损失,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投资,并减轻企业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2. 扣除条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所有类型的资产损失。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一政策。
首先,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其次,企业所遭受的资产损失必须符合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可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扣除。
最后,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损失明细表、相关合同和凭证等。
3. 扣除额度和方式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扣除额度和扣除方式是关键内容。
首先,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度进行扣除。
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但是,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可能会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有不同的扣除限制。
其次,企业可以选择分年度扣除或一次性扣除。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选择将扣除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多个年度,这样可以较为平稳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而对于较小的损失,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以便更快地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合并报税或分别报税的方式进行扣除。
合并报税方式适用于企业集团或多个企业之间的资产损失情况,可以更灵活地利用资产优化税务安排。
4. 监管与合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虽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仍然需要受到监管和合规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规定了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企业的成本费用、捐赠支出、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环境保护投入、农民工工资等。
通过将这些项目作为税前扣除的范围,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负。
其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
具体来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成本核算的规定进行计算,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合理合法地进行扣除。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捐赠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但是需要符合捐赠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其他具体的税前扣除项目也有各自的计算方法和要求,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准确计算并申报。
第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对税前扣除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这些限制包括扣除比例、限额、时间期限等方面。
比如,对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细则规定了不同行业的不同扣除比例和限额,以防止企业通过虚构成本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细则规定了捐赠金额的限额和扣除比例,以避免滥用捐赠来减少所得税负担。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限制,避免违规行为。
最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还对税前扣除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相关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企业的税前扣除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和核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是对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的文件。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应规定,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并按时申报,以确保企业的税前扣除合法合理并获得对应的税收优惠。
同时,企业也应注意避免滥用税前扣除,违反相关规定和限制。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经营中难免会出现资产损失,而这些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事宜,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
纳税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的定义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因灾难、事故、自然原因、经营风险等而发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货物的损失、应收账款的减值等。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1. 损失发生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资产清查,以确认损失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损失必须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不能与非经营活动或非法经营活动有关。
3. 损失在记账和计算时应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确保损失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损失必须具备证明材料,例如有关的报告、鉴定书、保险理赔凭证等。
5. 损失必须属于无法恢复或没有明确恢复时间的情况,不能包括那些可以通过索赔、保险理赔或其他手段追回的损失。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1. 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申报表中按照相关栏目填报资产损失的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所申报的损失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损失金额和准确性。
3.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进行认定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通过咨询或申诉等方式提出质疑和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
4. 根据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以减少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应记录和备份相关的税务文件和凭证,以备后续审计或查档之需。
六、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合规辅导、限制申报项目等。
七、总结《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是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税收政策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和相关办法。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税前扣除的概念与目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定的支出或损失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刺激企业持续发展。
税前扣除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扣除合理的支出和损失,使企业实际所得更加合理,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增强其发展潜力。
其次,通过对企业支出和损失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税收合规性,减少税收风险。
二、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规定了一系列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款等方面的扣除项目。
其中,成本扣除包括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扣除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用、员工培训费用等;税款扣除包括已缴纳的税款、取得的税收优惠等。
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项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所得应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即只有在计算纳税所得时,才能享受相关扣除。
其次,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相关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为了保证税前扣除的有效性,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和核实。
三、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与要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细则(DOC10)》中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对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实。
在审查核实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认定和确认,包括核实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企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的会计凭证,说明所申请的扣除项目的发生、数额和合理性。
四、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与风险防控在享受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纳税调整和风险防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引言现代企业经营中,资产的损失无疑是一项不可避免的风险。
然而,企业在面对资产损失时,是否能在纳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将直接影响其税负和经营效益。
为了规范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管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国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
三、税前扣除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 资产损失是因合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且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2. 资产损失已经经过核实,并通过财务报告等方式予以确认;3. 资产损失未通过保险索赔、其他第三方补偿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四、扣除金额与期限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将资产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期纳税所得额的50%。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继续以该资产损失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但总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审核通过,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后续纳税申报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政策宣导与培训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宣讲会、培训班等形式,提高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遵守,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七、监督与惩处措施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
对于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税务部门也倡导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
而准确确定税前扣除项目,获取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务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和种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则是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的收款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
收款凭证通常用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款项往来。
分割单则适用于多个企业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由其中一方开具给其他方的费用分摊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获取原则企业在获取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这要求企业在取得凭证时,对其背后的业务进行核实,确保不存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例如,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监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开具。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的支出应当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并且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发生的。
三、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一)货物和劳务支出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附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附解读】]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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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 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除发票以外 的其他外部
凭证
内部凭证
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政府性基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 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 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例如对个人的赔款),以 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 “该服务的服务到位”。 28号公告就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不合规凭证处 理、境外费用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 控管理时,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税收规定的防范措施,减少纳税风险。
三、条款概览
• 28号公告共二十条,2400余字 • 制定依据(第一条) • 税前扣除凭证概念(第二条) • 适用范围(第三条)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相关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 •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第八条) • 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 执行时间(第二十条)
• “该放的放开”。如28号公告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 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 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 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
• “该管的管住”。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 28号公告规定,交易对方为 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 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 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通过税种联动、发票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资产损失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而如何在所得税税前合理扣除这些资产损失,对于企业的税负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一是真实性原则,即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存在。
其二是合法性原则,资产损失的扣除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三是确定性原则,资产损失的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估计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企业可以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以下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则需要企业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
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摘要:
1. 税前扣除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3. 扣除标准: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比例。
4. 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税前扣除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凭证要求:所有扣除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且与经济业务直接相关。
6. 扣除时效: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逾期不得补扣。
7. 税务审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税前扣除进行审计,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8. 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补缴
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
9. 税收筹划:企业应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10. 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务管理,提高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确保其税务申报的合规性,同时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优化税务成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88号发文时间:2009-5-4 实施时间:2008-1-1(政策性文件: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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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
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
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第七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
(所得如何计算?条例所得=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分别计算时如何对亏损的弥补、共同的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划分?)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
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出等参数确定。
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任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2.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第十条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3号函是将此费用列入福利费)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第三章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第十三条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销售成本是指制造业为主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
销货成本是指以商业企业为主的流通性企业所销售货物的成本,以所销售货物的购买价为主体部分,加上可直接归属于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服务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原材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直接可归属于服务的其他支出。
其他耗费是指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的,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概念的界定列举了生产企业、商业、服务业,而其他的行业都无法列举,而且提法也有不同,如15号公告将居间服务的佣金手续费支出界定为营业成本,因此建议不写)第十四条企业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
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五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未备案而随意变更,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六条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展览费、手续费和佣金、经营性租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支出,准予扣除。
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关;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
第二十二条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
筹建期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
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差旅费。
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差旅费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