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科技学生管理制度

科技学生管理制度

科技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学生的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提高科技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技学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科技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科技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建立完善的科技学生管理机制,负责对科技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科技学生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科技学生应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团队合作精神,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勤奋钻研科技知识,积极参与校园科技实践活动。

第五条科技学生要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能够独立进行科技课题的研究和实验工作,具备一定的科技项目管理和策划能力。

第六条科技学生不得参与违法活动,不得在校园内或外从事任何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得违背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

第三章科技学生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学校将对科技学生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八条对于全日制科技学生,学校将建立学生宿舍制度,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规范学生生活作息,保障学生的休息和安全。

第九条学校将建立科技学生活动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参与学术、科技实践和科技竞赛的行为,保障学生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学术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将建立科技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及时做好学生的学业辅导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科技学生的奖惩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将建立科技学生奖惩管理制度,对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和积极参与科技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的学生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科技学生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将建立科技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对科技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全面保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将定期组织科技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章科技学生的心理健康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将建立科技学生心理健康管理机制,对科技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全面关注和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

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学生所在学院需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于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教务处,学校审查后按如下规定进行学籍处理:一、学生每学期修得的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所修总学分50%者,由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报教务处备案(学业警告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学生一年内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30%者应予以退学,在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予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试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课程。

三、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有关课程。

四、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继续进行新课程学习,未修得的学分可通过重修获得。

五、学生在学年末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应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

六、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准入制度,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累计毕业所缺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将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资格,编入下一年级,先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注:虞雨舟同学可能会面临三、四、五三条的问题,就看他这学期成绩出来是什么样儿了。

对于双学期仍未通过的科目(开学重修后计算),只能在2014-2015学年下学期进行重修,可能会面临延迟拿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问题。

(因为,我校毕业班离校一般在6月20日,有一些课程成绩在之后出来,在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委会上是无法通过的,需要延迟。

)。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1.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档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反映困难程度的综合评分确定排名,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D四档,原则上按照A档10%,B档20%,C档30%,D档40%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1.A档,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2.B档,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3.C档,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仅有少量经济来源,有亲友资助,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4.D档,有经济来源,可以支付绝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与职能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学院成立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年级民主评议、量化分值的核算、困难程度分档等工作。

商科院学生管理制度规范

商科院学生管理制度规范

商科院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科院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商科院学生管理制度遵循大学教育教学的目标,坚持“诚信、负责、协同、创新”的基本精神,使学生在经济管理领域具备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商科院的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二章学生考勤管理第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参加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不得擅自旷课或迟到早退。

违反规定者,经教务处审核处分。

第六条学生应当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发展自身兴趣爱好,并对学院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学术管理第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伪造数据或对他人学术成果进行侵犯。

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术不端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学业,不得提前或延后毕业。

对于学业拖延者,学院将按照学业延期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研究生阶段,应当按期完成科研任务,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发布和分享。

第四章课程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不得对老师进行恶语相向或其他形式的侮辱或损害。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校规,维护校园秩序,做到文明用语,不得吸烟、酗酒和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注意个人人身安全,在校外期间尤其需要注意人身安全,不得在危险区域逗留或参与危险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维护学校设施公物,不得私自破坏或损坏校园公共设施。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当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与学生会、学术研究会和志愿者协会等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保持与学院及家长的良好沟通交流,及时向学院反映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解决。

第十七条学院对学生开展各类评优评先工作,根据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道德表现等方面表现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

天津科技大学生学籍管理组织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生学籍管理组织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1. 情节及后果轻微;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1. 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2.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3.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4.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7.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天津科技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形成人才培养多样化的新格局,以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及提高学生的国际竞争能力,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够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知识领域。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双学位专业设置双学位专业由各学院根据已设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提出设置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工作。

第二条双学位专业教学基本要求(一)双学位专业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

(二)双学位专业必须保证教学质量。

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应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关于建立评教评学制度的规定》的评估情况,推荐优秀教师担任任课教师。

(三)双学位专业利用主修专业的课余时间,单独开班。

(四)双学位专业学业一般在第二至第四学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另定。

(五)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一般为60学分左右,(其中完成实践环节至少10学分)。

第三条双学位专业的修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申请跨系跨专业修读双学位专业。

(一)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

(二)报修英语专业要求: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之上,按报名情况综合测评,从高分向低分录取。

(三)按时交纳主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专业学费。

第四条双学位专业的报名程序(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修学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双学位专业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主修专业学习成绩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报至教务处。

(二)学生不能辅修与主修专业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

(三)学生不能同时辅修学两个双学位专业。

(四)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择优录取,并把学生分班情况分别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双学位专业开课单位。

第五条免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如遇与主修专业相同的课程,可申请以高学时课程免修低学时课程(相互承认学分),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填写《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学生辅修的双学位课程原则上不能免修主专业的选修课程(特殊情况另定)。

第六条注册与收费(一)被录取的学生,向所在学院办理注册、交费手续。

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天津科技大学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和跨学科交叉培养,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课程及学分管理体系,提升我校教学管理及服务的水平,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进行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1.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或获得的学分;2.转学、转专业学生已学习的课程或获得的学分;3.学生单独选修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学生需在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或者经院(系)认可的学术声誉、课程水平与我校相当及以上院校进行课程学习并获取学分。

第四条转换后的课程名称、学分等信息需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及规定记载。

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课程与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名称不同的,或者虽然相同或相近但学习量明显低于我校的,可作为个性化选修课记入其成绩档案。

第五条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院校修读的课程与在我校已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如需认定,按重修课程处理。

第四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学校公派出国(境)交换生获得学分认定:1.学生回国后,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相关材料,国际交流处对成绩单材料的真实性及中文翻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同时开具返校证明。

2.学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大学获得学分认定申请表》,报送开课学院。

相关学院负责对课程进行认定、转换,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转校、转专业学生修读学分认定: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随附纸质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其中转校学生成绩单应为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并盖有公章;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提供。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津科大教〔2005〕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二)未经许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第⼆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天津科技⼤学本科⽣第⼆课堂学分管理暂⾏办法为了全⾯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步加强⾼等学校本科教学⼯作的若⼲意见》(教⾼[2005]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等学校校园⽂化建设的意见》等⽂件精神,⿎励开展以提⾼⼤学⽣多⽅⾯能⼒和扩展学⽣专业知识为⽬标的课余活动,加强对学⽣创新意识和实践能⼒的培养,在2006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基本框架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坚持以学⽣为本的原则,建⽴以满⾜学⽣需要为导向、以提⾼学⽣全⾯素质为⽬的的⼈才培养新模式。

进⼀步拓展和整合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科学、规范、合理地安排学⽣第⼆课堂实践及科技⽂化活动,为学⽣⾃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宽⼴的空间。

⼆、第⼆课堂范围及内容第⼆课堂的范围为:1、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或项⽬;2、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或项⽬;3、校区、学院组织的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各项活动或项⽬。

具体的活动内容为: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2.校、学院两级⼤学⽣科研活动;3.校级及以上各类⽂体竞赛;4.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化和艺术活动;5.社会实践与社会⼯作;6.论⽂和成果;7.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其它活动或项⽬。

三、学分修读规定与要求根据2006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在校学习期间除课内完成必修、选修和实践环节学分外,还须修读第⼆课堂学分,并获取6个学分后⽅能毕业,其中社会实践学分应不低于1学分。

学⽣应根据第⼆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的兴趣、特长和能⼒,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活动,以获取相应的第⼆课堂学分。

四、分值及统计标准为了便于考核,对学⽣参加第⼆课堂活动的评分采⽤分级记分制,根据其累计分值确定是否达到第⼆课堂活动的要求和程度。

学分和分值的对应关系如下:累计分值在5分(含5分)以上者,均记6学分;其中分值达到5分且未超过6分者成绩为合格,分值6分以上者成绩为良好,分值7分以上者成绩为优秀。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此规定是《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的补充发展和完善,力求弘扬“尚德尚学尚行;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

遵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执行此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使经管学院全体学生:思想上更好的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信念上具备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争做优秀经管人的理想追求;行为上做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等规定;生活中真正做到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从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融入社会后争做一名全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的权利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下列权利:第一条《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中涵盖的所有学生权利;第二条所有班级,若无违纪现象,均可参与学期末优秀班级评选等活动,接受学院授予的荣誉;第三条所有学生均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讲座和会议;第四条所有成绩突出、表现优异,无违纪现象的同学,在年末均可参与三好学生等评选,接受学院奖励;第五条所有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权。

在校期间,对学院工作、班级工作、老师、同学有意见与看法,均可向学院反应。

第六条所有学生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经民主公平选举,获得去院党校学习、参与组织班内工作、困难生认定等权利;第七条所有学生有权监督每个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学生干部的日常学习与工作,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汇报。

(四)学生管理

(四)学生管理

(四)学生管理◆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1. 情节及后果轻微;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1. 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2.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3.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4.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7.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商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商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学院学生管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商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 守法守法,诚信为本;2. 德育为先,全面发展;3. 纪律严明,行为规范;4. 严慈相济,教育引导。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转学、转专业、出国(境)学习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3. 学籍保留: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4. 学籍注销: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规定被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的,其学籍予以注销。

第三章课堂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课堂教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第七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整洁,尊重教师,不得在课堂上随意讲话、睡觉、吃东西等。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课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考查,不得抄袭、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查的,应提前向教师请假,经批准后,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补考或缓考手续。

第四章住宿管理第十条学生应按照学校宿舍管理规定,遵守宿舍纪律,保持宿舍卫生。

第十一条学生应爱护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宿舍物品。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违禁电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危险活动。

第五章社团活动与课外实践第十三条学生应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发挥个人特长,丰富课余生活。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二)曾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上述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较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涉及金额较大,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物却购买、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管理规定讲座2

学生管理规定讲座2
(1) 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 该学年所修总学分(含重修) 30 % ≤比值< 60 %;
(2)每学年结束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 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
2、延长学习年限试读
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 该学年所修总学分(含重修) 比值< 30 % 应予退学,提出申请并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八 年,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试读
➢ 3、反映在成绩单上是最高一次成绩,并标有 重修字样,和重修次数。



开学重修






成 绩 单 中
开学重修 +
期末重修
6、双学位
❖ 开设专业及学费 ❖ 学位 ❖ 课程安排 ❖ 考试及成绩
① 双学位开设专业及学费
序号
专业
授予学位
1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学士
学费(元) 共计 每年度
5400
必修 选修 必修
选修
基础训 练
学科 专业 实践
毕业 综合 实践
第二 课堂
学分 66
12
学时 1076
192
36 15.5 18 580 248 288
8
9
128 9周
8
18 6
8周 18周 6周
学士学位 : 毕业证+“三点要
求”(P87)
1. 外语水平要求:
英语四级425分或参加国际交流基金日语 水平测试二级考试达到90分(满分180) 。
绩点
3.5 2.5 1.5 0
2、考试须带证件
❖ 校内: 期末考试 重修考试 (学生证) (学生证+重修证)
❖ 国家级、天津市级考试 (身份证+准考证)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以及《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开展以提高大学生多方面能力和扩展学生专业知识为目标的课余活动,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2006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基本框架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建立以满足学生需要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为目的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进一步拓展和整合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科学、规范、合理地安排学生第二课堂实践及科技文化活动,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宽广的空间。

二、第二课堂范围及内容第二课堂的范围为:1、国家、省部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或项目;2、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或项目;3、校区、学院组织的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各项活动或项目。

具体的活动内容为: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2.校、学院两级大学生科研活动;3.校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4.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文化和艺术活动;5.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6.论文和成果;7.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其它活动或项目。

三、学分修读规定与要求根据2006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课内完成必修、选修和实践环节学分外,还须修读第二课堂学分,并获取6个学分后方能毕业,其中社会实践学分应不低于1学分。

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活动,以获取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

四、分值及统计标准为了便于考核,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评分采用分级记分制,根据其累计分值确定是否达到第二课堂活动的要求和程度。

学分和分值的对应关系如下:累计分值在5分(含5分)以上者,均记6学分;其中分值达到5分且未超过6分者成绩为合格,分值6分以上者成绩为良好,分值7分以上者成绩为优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此规定是《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的补充发展和完善,力求弘扬“尚德尚学尚行;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

遵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执行此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使经管学院全体学生:
思想上更好的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信念上具备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争做优秀经管人的理想追求;
行为上做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等规定;
生活中真正做到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从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融入社会后争做一名全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的权利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下列权利:
第一条《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中涵盖的所有学生权利;
第二条所有班级,若无违纪现象,均可参与学期末优秀班级评选等活动,接受学院授予的荣誉;
第三条所有学生均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讲座和会议;
第四条所有成绩突出、表现优异,无违纪现象的同学,在年末均可参与三好学生等评选,接受学院奖励;
第五条所有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权。

在校期间,对学院工作、班级工作、老师、同学有意见与看法,均可向学院反应。

第六条所有学生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经民主公平选举,获得去院党校学习、参与组织班内工作、困难生认定等权利;
所有学生有权监督每个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学第七条.
生干部的日常学习与工作,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汇报。

第三章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义务
所有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二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执行学校、学院的各项管理
制度;
第四条学生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任务之余,还应利用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章经济与管理学院各类考勤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早操打卡规定:
(一)全院同学应端正打卡态度,充分利用早操打卡的时间,锻炼身体,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练就健康体魄;
(二)执行打卡的人员要严格规范早操打卡制度,遵守勤工助学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院学生应将每学期规定的打卡次数打满;
(四)早操打卡处罚条例:
1. 学期末,打卡未达到要求次数的学生,体育成绩视为不及格;
2. 早操打卡不允许发生代打、替打现象,一经发现,代打者与被代打者各减十次打卡;
3. 早操打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6:30-早7:00,7:00之后不予打卡。

第二条早自习管理规定
(一)所有学生应充分利用早自习的时间,扩大知识储备;
(二)班级内可制定合理的早自习学习方案,提高学习效率。

并施以奖惩,
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早自习不允许无故迟到、早退甚至旷到,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个人因个别原因请假,需提前向学委或其他班委请假并注明原因,由班委上报辅导员老师。

(四)早自习规定相关处罚条例:
1. 对于非班委同学的处罚措施:
)早自习不到一次者减五次打卡;1.
2)早自习不到两次者减十次打卡;
3)早自习不到三次者将清零本学期第二课堂学分;
4)对于正在或已在院、校党校学习的非班委同学早自习累计不到三次者,除按照第三条的处罚措施予以处罚外,还将取消推优入党资格;
2. 对于班委将采取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1)班委早自习不到一次者减十次打卡;
2)班委早自习不到两次者将清空本学期第二课堂学分;
3)班委早自习不到三次者将取消进入院、校党校学习的机会,已经进入院、校党校学习者将取消进一步推优资格;
4)情节严重者将撤销班内班委职务;
3. 对于负责签到班委的相关要求及处罚措施:
1)对于迟到、旷到的同学,应不予代签、替签,开始上早自习后,签到工作即刻停止,负责签到的班委应要求大家在早自习结束后方可离开,决不允许早退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处,将对负责早自习签到工作的班委及班长实施取消推优入党资格的处罚;
2)若经辅导员或班导师助理抽查后,未到人员名单与早自习出勤登记表中的名单不符,将对负责早自习签到工作的班委及班长实施取消推优入党资格的处罚;注:迟到、早退者与不到者给予相同的处罚
(五)遵守学院规定,积极参与早自习者,年末将在班级内部予以奖励。

整体参与积极,学风优良的班级,学院将在期末总结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课堂管理规定:
(一)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必须根据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
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实践和考核。

(二)全体学生必须保证课堂纪律,主动完成老师分配的任务,班委、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每个班级须制定一个合理的学习方案,并予以落实,系统地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月末各班需召开班会交流学习经验。

(四)学生不得无故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持相应证明予以办
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者,学生应首先提供书面申请,若请假天数在两天(包括两天)以上者,需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请假报告单一式三份,经辅导员老师核实情况属实后,由辅导员老师向学院递交请假报告单与书面申请,学生销假需持医院诊断证明及请假报告单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需请事假者,应首先提供书面申请,若请假天数在两天(包括两天)以上者,与请病假方式相同,学生销.假需持请假报告单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若请假在两天以内者,告知辅导员后,直接将书面申请交至本周课堂出勤登记表负责班委,由负责班委装订好后于下周一一并交给辅导员,以方便出勤量的统计。

(五)班级内部的管理
1)课堂出勤工作的总负责为每班现在校党校学习的那位同学,由他带领本班已在或正在院党校学习的其余同学负责每天每节课的考勤工作;
2)考勤工作实行轮流制,每周由一人负责;
3)上课迟到、早退者应在课堂出勤登记表中注明某某同学姓名(迟到或早退);4)每天每节课的考勤工作要在上课前完成,老师开始上课后未到者视为旷课;5)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学要积极配合辅导员老师及班导师助理的检查,诚实上报,不得填写虚假信息;
6)请课堂出勤工作的总负责人监督好其他负责考勤的同学,若出现任何问题,两人将一同受罚;
7)若经辅导员老师或班导师助理抽查某班考勤后与课堂出勤登记表中记录的不一致,将严处本周课堂出勤工作的负责人及各班课堂出勤工作的总负责人(校党校在读培训人员),一经查处,将取消两人的入党资格;
(六)课堂管理规定相关处罚条例:
1. 对于非班委同学的处罚措施:
1)迟到、早退、旷课一次者减五次打卡;
2)迟到、早退、旷课两次者减十次打卡;
3)迟到、早退、旷课三次者将清零本学期第二课堂学分;
4)对于正在或已在院、校党校学习的非班委同学迟到、早退、旷课三次者,除按照第三条的处罚措施予以处罚外,还将取消推优入党资格;
2. 对于班委将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
1) 班委迟到、早退、旷课一次者减十次打卡;
2) 班委迟到、早退、旷课两次者将清零本学期第二课堂学分;
3)班委迟到、早退、旷课三次者将取消进入院、校党校学习的机会,已经进入院、校党校学习者将取消推优入党资格;
4)情节严重者将撤销班内职务;
第四条宿舍管理规定:
(一)经济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需认真学习《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
积极配合学校学院的工作并开展的如宿舍文化中的内容,编——宿舍管理规定》节等有意义的活动;
(二)各宿舍长须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生活委员和学习委员的安排分配下加
强对宿舍同学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各宿舍须建立良好氛围,加强宿舍文化建设,强化学习、思想、行为
的相互监督,争做标兵宿舍。

第五章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条所有学生干部需以为学校服务、学院服务、班级同学服务为中心,积极配合学院工作,响应老师号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同时大力支持、配合其他班委的工作。

第二条开会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或旷会,会上需做好会议记录,并
于会后将打印版和电子版的会议记录及时交与辅导员老师。

第三条所有学生干部需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向同学做工作总结,向辅导
员老师反馈班级同学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个人工作。

第四条定期向辅导员老师做工作总结,虚心接受各项意见与建议。

各学生干部应互相学习,提高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的质量,为学院走
在学校前列而不懈努力。

附则:
其他各类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班级开展活动时,应以班级名义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策划,经学
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同时应保证活动内容文明健康、积极向上。

禁止举办任何形式的大型商业性活动。

第二条对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需积极配合、按时参加。

第三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根据实际
情况可给予必要的帮助。

但是一切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业完成为准则。

本规定于拟定之日起,在经管学院大一至大四四个年级内部实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