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税发[2000]2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国税发[20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

第三条协查系统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上级对下级协查工作进行监控管理。

市辖区内实行一级稽查的,协查系统须统一在市局稽查局管理;实行二级稽查的,可在市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管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须设专人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查系统运行的协查信息包括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受托回复信息、统计监控信息、催办信息。

第六条委托发出信息、组织协查信息按协查来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稽查局经人工录入(或从征管软件载入)的稽查案件跨区域需异地协查的委托发出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二)稽查局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信息(包括辖区内、外的专用发票信息);(三)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分别在每月21日、19日、17日前,从同级稽核系统(包括金税工程与征管软件两部分,下同)提取的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重号、红字抵扣联缺联的专用发票信息;(四)稽查局接收征管软件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发文日期】2008-12-05【实施时间】2008-1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国税办发[2008]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目的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2014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时政热点:2月22日时事政治热点

2014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时政热点:2月22日时事政治热点

【导读】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为您提供:2014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时政热点:2月22日时事政治热点,欢迎加入安徽事业单位QQ群:119499091。

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推荐阅读:2014安徽省事业单位考面试辅导课程【网校】【面授】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两条隧洞2月22日开始充水试验。

除穿黄工程外,中线工程共有24座大型渡槽已开始充水试验,天津干渠也将于近期开展。

按计划,中线工程将于6月初开展全线充水试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指出,今年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方面,将加大对虚开、骗税案件查处力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主要是对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出口退(免)税企业和股权转让企业及个人等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同时,继续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积极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重大案件。

22日报道,索契冬奥会,中国代表团以一份漂亮的答卷回应了出征前外界的种种猜想和疑问。

截至2月21日晚,中国代表团在索契冬奥会共获得了3金4银2铜的好成绩,以9枚奖牌排在冬奥会奖牌榜第十一位,也创造了自参加冬奥会以来的历史第二好成绩。

乌克兰最高拉达(议会)2月22日经投票决定,解除亚努科维奇的总统职务,并将于5月25日提前举行总统大选。

稍早时候,亚努科维奇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表示,现在议会通过的所有决议都是非法的,他不会再签署任何新法律,也不准备辞职。

乌克兰反对党祖国党领导人图尔奇诺夫22日在议会会议上当选新议长,接替当天以健康原因辞职的弗拉基米尔·雷巴克。

此后,议会高票通过了关于“履行国际义务、释放前总理季莫申科”的决定。

季莫申科的律师亚历山大·普拉霍特纽克说,议会通过此项决定从法律层面来讲意味着立即释放季莫申科。

据媒体报道,阿富汗政府正在加强与美国、印度等国在防卫和安全领域的合作,以加强阿富汗安全部队的作战能力,并在积极添置作战装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3•【文号】财行[2009]557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

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我国发票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我国发票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1年第10卷第13期我国发票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曹利平【摘要】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发票管理和使用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发票管理;法制建设;激励机制;信息化【作者单位】曹利平,内蒙古精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一、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一)我国发票管理的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国家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内含了有关发票管理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

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07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0年12月国务院修改后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对普通发票实行换版,2009年宣传告知,2010年实施和过渡,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在上述有关发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惩治虚开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其余都是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立法程序相对简单的规范性文件和税收行政规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

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

云智库: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案件【专家简介】马毅民,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海淀区税务局基层税务所科员、副所长、所长,兼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导读:4月2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近期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并通报4起税收违法案件。

4起案件中,2起是制售假发票案,1起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起是偷逃税案,既有沿海地区也有内陆地区。

湛江“1·06”特大制售假发票案2012年11月,湛江市地税局在某饮食店鉴定发票时发现,该店发票为虚假网络发票,随即成立专案组,立案检查。

经查,该饮食店于2012年9月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伪造的广东省地税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软件。

软件提供者是张某锋。

湛江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立“1·06”案件税警联合专案组。

2013年7月4日,湛江地税局联合湛江、广州、上海等地公安部门,出动50多人,多部门、跨地域展开湛江市“1·06”案件收网行动,抓捕该案核心人物张某锋、刘某、张某贞和送票人江某4人,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5个,缴获伪造的空白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6820份以及一批制假作案工具,同时提取了相关电子信息。

据统计,张某锋等向广东、湖南、广西、山东、上海等省市的403户企业或个人销售该套假税务发票软件,共售出假发票273257张,已开出发票146010张。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锋、张某贞夫妇以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江某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共犯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贵州团伙制贩假发票案2013年4月,贵州省地税局和国税局联合公安部门成立“4·25”联合专案组,锁定以包某为首的特大制贩假发票犯罪团伙成员。

专案组摸清该团伙的产、供、销渠道,掌握了该团伙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的假发票存放窝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8年修正)正文:----------------------------------------------------------------------------------------------------------------------------------------------------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九)其他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8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1.04【实施日期】199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3.03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税总发[2014]37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3日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国税函[2008]1018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调整情况,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作相应调整,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钱冠林(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组长:冯惠敏(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董志林(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成员:孙瑞标(办公厅主任)郝一心(监察局局长)李三江(政策法规司司长)杨益民(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马林(所得税司司长)陈杰(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王小平(国际税务司司长)舒启明(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范坚(纳税服务司司长)李林军(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张志勇(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马毅民(稽查局局长)张连顺(财务管理司司长)赵兴玉(督察内审司司长)伊兵(人事司巡视员)铁斌(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魏仲瑜(教育中心副主任)姚琴(信息中心副主任)王淑美(集中采购中心主任)(二)主要职责1.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议。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一)办公室组成主任:孙瑞标(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郭晓林(办公厅副主任)桑珉(监察局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丛明(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任荣发(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赵国际(信息中心副巡视员)工作人员:牛新文(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吴礼祥(办公厅文秘处处长)欧阳华民(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副处长)路永利(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调研员)巴方(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调研员)马方明(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调研员)张苏林(政策法规司综合处调研员)夏日红(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处长)郝军辉(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处长)林雅献(财务管理司综合处处长)任中婴(收入规划核算司综合处处长)曹进增(人事司综合处处长)许秀敏(监督监察室调研员)XXX(信息中心综合规划处处长)(二)主要职责1.负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201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

201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税务稽查工作考核指标包括: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马毅民局长对2014年稽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按照即将下发的2014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部署推进各项工作,就地税稽查来说,重点还是要抓好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等指令性、指导性税收专检;二是要继续加强国地税等部门合作,争取在“营改增”扩围涉税案件、打击发票违法、出口骗税等方面有新的亮点和成效;三是稽查部门要积极参与新一轮税制改革与完善国地税征管体制,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促进税收征管与纳税遵从。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会议税总发〔201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一、检查项目(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1.指令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2.指导性检查项目(1)地方商业银行;(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力度,配合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二是涉及农产品收购、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三是“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安排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情况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要点一、突出重点,大力整顿地方税收秩序1.统筹部署税收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税总发[2014]3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17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税务局机关,按照规定的审计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鉴证,作出审计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审计评价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和行为具有关联性,不相关的不纳入审计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

突出对领导干部组织贯彻落实税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进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建立、完善和执行税收管理、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范与治理;本人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廉政准则等事关全局性、基础性、关鍵性情况的审计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09•【文号】国税发[1997]96号•【施行日期】199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96号1997年6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4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了4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税收违法案件,并剖析了当前涉税案件的特点和动向。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

记者:马局长,请您介绍一下最近公布的4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

马毅民:好的。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4起税收违法犯罪案件,这4起案件如下:一是西藏“8·30”虚开发票案。

2012年8月30日,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和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成立西藏“8·30”系列虚开发票案专案组,对19户涉案企业立案检查。

经查,自2011年11月起,西藏涉案的19户企业,利用西藏农产品收购税收优惠政策,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366份,开票金额7.83亿元,抵扣税款1.02亿元;以销售牛、羊皮等农副产品的名义,向北京、上海和广东等17个省市352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72份,涉及金额6.28亿元,税额1.07亿元。

西藏税务机关对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以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目前,涉案省市税务机关已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合计3184万元,其余损失正在追缴中。

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4名,网上追逃22人,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二是深圳市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2012年4月,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深圳市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大厦项目,从取得土地、规划报建到销售均以该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不符合税收法律关系上的合作建房规定。

该公司取得的房产,应认定为销售的实现,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同时,认定该公司存在编造虚假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发票违章等问题。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及附加967万元,罚款386万元,加收滞纳金611万元,查补收入合计1964万元。

三是天津翔铭伟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线访谈: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线访谈: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线访谈: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主题: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时间:2014年3月28日上午9:30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3月28日上午9:3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马毅民局长和于海春副局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马毅民局长和于海春副局长,两位局长今天将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一下大家所关心的税收问题。

[2014-03-28 09:22:19][主持人]首先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

[2014-03-28 09:26:05][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4-03-28 09:26:05][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4-03-28 09:26:15][主持人]在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方面的工作非常关心,您能具体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2014-03-28 09:28:45][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谢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很高兴在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近年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进户”问题反映十分强烈。

税务总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将其作为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加以落实。

应该说,税务机关根据各类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规定设定的进户执法项目,是税务机关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确保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准确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会计实务:新版普通发票的税务风险防范

会计实务:新版普通发票的税务风险防范

新版普通发票的税务风险防范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点从卖方市场逐步转入买方市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能用于财务报销,财务工作者如何认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何识别新版普通发票、如何防范新版普通发票的税务风险,是一门全新课题。

一、新版普通发票税务风险出现的背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进行税务稽查、有关部门进行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审计、办理证明发放、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等的依据。

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狂,发票简并前票种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手开发票不规范、防伪措施不强、假票难以识别;存在大量大头小尾、阴阳票等非法发票;上述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是深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买方市场虚假发票工作,认真开展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各地废止的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

二、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税发[2009]142号文件规定,普通发票根据填开方式的不同,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通用机打分为税控发票、网络开具发票和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继续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换票证和公园门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的函【标 签】稽查,税务稽查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稽便函﹝2011﹞11号【发文日期】2011-03-07【实施时间】2011-03-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同志在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2011年2月23日)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

这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的第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稽查工作会议。

根据总局肖捷局长的重要指示和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结合会议交流和分组讨论情况,下面,我对会议做一简要小结,并就贯彻此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认真做好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再补充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会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收获 这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是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纪委六次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稽查工作的重要会议。

总局党组和领导对稽查工作都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

肖捷局长专门就此次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做出重要批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税收事业发展做出了特有贡献。

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体税务稽查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希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升稽查工作整体水平,再创新的佳绩”。

解学智副局长在稽查局报送的《稽查局2010年工作总结》中批示:“全国税务稽查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甘于奉献、努力拼搏,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等工作,查补税收收入入库率、选案准确率等指标创历史新高,圆满完成总局确定的各项任务,应予充分肯定。

希望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总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广大税务稽查干部付出的不懈努力和税务稽查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必将给予全国税务稽查干部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昨天上午,8位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就审计型检查工作底稿、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稽查信息化建设、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虚开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稽查管理方式创新、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很多富有成效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因为时间关系,还有许多工作做得非常出色的地区没有机会发言,但是同志们工作中所付出的辛勤努力和取得的优异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为稽查事业献计献策,共同推进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解学智副局长代表总局党组作了大会的主题报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动员部署了2011年的稽查重点工作任务,特别强调了为实现税务稽查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专业化,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税务稽查部门要在改革稽查管理方式、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服务理念、夯实稽查执法基础、突出信息管税和狠抓干部素质建设等方面要多下功夫。

解学智副局长的报告为我们把握稽查工作方向,明确稽查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全年的各项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进一步理清了思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

会议代表们分组学习、讨论解学智副局长的工作报告时一致认为,会议主题鲜明,是一次务实奋进的会议,鼓实劲、抓落实的会议。

会议传达了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肖局长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对于做好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解学智副局长的讲话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亮点很多,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振奋人心,部署任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体现了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大家普遍感受到,会议开得很成功,取得了丰硕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抓好会议的贯彻落实 各位会议代表回去后,要迅速把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认真汇报,积极争取局党组对稽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要将会议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市、县税务局,抓早、抓紧、抓好全年的各项工作。

各地要在3月20日前将这次会议精神贯彻下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局稽查局(综合处)。

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关键在于落实,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要统一思想抓落实。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各项稽查工作尤为重要,稽查任务十分繁重,抓落实的紧迫性尤为突出。

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抓落实的意识,研究抓落实的方法,提高抓落实的能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领导抓落实。

这次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既涉及5项税务稽查重点业务工作,也涉及推进稽查管理方式和稽查方法创新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仅靠稽查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

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部署、统筹规划,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突出重点抓落实。

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学智局长在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阐述,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部门要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精心谋划,积极探索,深入实践。

要善于把握主攻方向,区分轻重缓急,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通过抓重点,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目的。

四是改进作风抓落实。

作风务实,才能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作风漂浮,必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因此,各级稽查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发现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作决策心中有数、抓落实有的放矢,要注意统筹协调,减轻基层负担,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是勇于创新抓落实。

各级稽查部门要根据本次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基本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

既要贯彻好总局的统一部署,又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总之,对这次会议上明确的各项目标、部署的各项工作,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拿出切合实际的具体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不能简单的以会贯会,以文转文。

二、认清形势,牢牢把握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完成好2011年税务稽查各项工作,对于实现“十二五”时期稽查事业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各级稽查部门要不辜负总局领导的殷切期望,继续巩固和发展稽查事业良好局面。

(一)认清当前形势 在年前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肖捷局长深刻分析了税收工作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强调“十二五”时期税收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

学智局长在此次会议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税源复杂性、流动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表现突出”。

首先,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外部形势来看,在经济环境上,全球经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税收环境上,大要案件屡查不禁,在某些行业尤为集中和突出,而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作案的税收违法行为在逐渐增加,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给稽查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其次,从稽查部门面临的内部要求来看,稽查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稽查办案标准越来越高,稽查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深,各项监督越来越严,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针对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能不能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勇于创新,不断改进稽查方式方法,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管理质效,决定着各级稽查部门在“十二五”时期内能不能抓住机遇、赢得主动,推动稽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六个意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科学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一五”稽查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实际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 1.大局意识。

稽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最后一道环节防偷堵漏、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重任,稽查执法的威慑力,对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持续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稽查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大局,而且只有置身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才能真正体现出稽查工作的重要性。

因此,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把服从和服务经济税收大局作为履行税务稽查职能的首要基本准则,不管是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还是在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时期都不能偏离。

在“十二五”时期,要找准税务稽查为经济税收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稽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坚决完成总局和各级局党组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

2.依法意识。

依法稽查是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在稽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稽查工作的灵魂,是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最有效、最根本的保证。

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稽查工作必须将实事求是、依法稽查作为稽查工作的基本指针,把依法稽查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确保权限合法、程序无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只有按照上述要求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才能不断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才能不断提高稽查执法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规避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3.服务意识。

肖捷局长在听取稽查工作汇报时曾指出,稽查执法和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两条腿,二者缺一不可,只强调一方的重要性、忽视另一方都不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

因此,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的理念:一是提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总局关于抓好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上来,通过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和公正文明执法,为广大守法纳税人提供最好的服务。

二是改进稽查工作方式,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和检查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尽量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对纳税人处理处罚畸轻畸重;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常规检查和重点税源检查的程序和文书,使税务稽查工作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更多的体现和谐、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三是进一步规范各类税务检查工作,要实行检查工作归口管理,减少多头重复检查;要大力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