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2014)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大教〔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大教〔2017〕15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7年11月29日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辽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大教[2009]1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2.23【实施日期】2009.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9〕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我局制定的《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述意见认真试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
各地区、各学校要从保护师生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
各地区、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工作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地区、本学校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我局安全体育卫生处。
我局将随机核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委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为本市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培养人才,提高市民素质。
第四条教育机构要服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本地区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认真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法定代表人1、限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本市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担任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或校长。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私人办学。
3、担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部等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5、凡在其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申办与本地区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出具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6、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和调整部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和调整部分民办学
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9]46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和调整部分民办学历教育
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460号)
各有关学校:
根据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569号)精神,经审核,确定和调整中山高中等16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确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09年秋季招录的新生开始执行。
其它要求按《关于确定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7]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
部分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0-2012年制定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规章,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全市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
政府规章初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
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规章质量。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大教[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2007]1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各民办教育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估(以下简称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内容(一)办学理念和许可事项的登记备案情况;(二)办学条件情况。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施和设备、师资配备;(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四)师生权益及评价。
主要包括师生权益保障情况和师生满意度;(五)财务和后勤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产权状况、后勤管理及安全管理;(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的内容将视情况每年有所侧重。
第四条年检方式和程序年检工作采取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检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年检工作过程总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办教育机构自检自评阶段(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总结本机构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整体发展状况作出价值判断,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写出自检评估报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14〕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3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单位文件标题文号1市科技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118号2市公安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96号3市民政局(2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3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4市财政局(1件)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70号5市规划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48号6市农委(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39号7市林业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林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1〕86号8市统计局(1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结束——。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大教[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的通知(大教[2013]5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城乡、校际之间优质资源共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开展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学校活动,树立一批特色目录学校,开展学习观摩活动。
现将《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大连市教育局2013年6月5日大连市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方案特色学校建设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内涵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中,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办学思想端正、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在办学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特色明显、教育质量较高、在同类学校中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特色学校。
在总结过去一个时期我市特色学校建设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特色目录学校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方向,把特色学校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现就创建义务教育阶段特色目录学校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现代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发展,深入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全面开展特色学校建设,优化学校管理,丰富教育内涵,提升办学品位,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全体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建特色目录学校,就是要展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特色成果,放大本地学校的优秀经验,促进区与区、校与校之间的互相学习与交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校创新发展,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着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内校际之间差距,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发[2018]46号)(1)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教发[2018]4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法办〔2018〕23号)和《关于完善全市行政裁量基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法办〔2018〕34号)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组织制定了《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8月13日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力。
第三条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章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五条市教育局通过进一步细化违法程度、裁量情形,量化处罚幅度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教[2006]6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6]60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连市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审批管理
1、分级审批。
今后凡设立民办性质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拟设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准入。
坚持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条件和准入关。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专家评估组,负责全面审核申请办学者的材料和资格,实地考察办学条件和办学设施,并在。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大教[2014]3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要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统筹下,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订学区划分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教[2013]113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大教[2013]11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为了全面推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发展,促进各民办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需求,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民办学校自身特点,现就加强本市民办学校教学常规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学校教学计划、教研组计划、个人教学计划等。
(一)民办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要依据学校办学内容,统筹协调,对不同类别的课程教学提出明确的要求、相应的检查措施和具体安排,作为任课教师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的依据。
(二)个人教学计划由各任课教师依据学校教学计划制定,要根据课程特点,结合学生实际,兼顾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三)以上各项计划应当依据培训课程的实际灵活制定,课程开始前上交教学负责人接受检查存档。
民办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课程进行过程中和结束时各责任部门和学科教师应及时对照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写出书面总结。
二、备课民办学校应坚持适度超前备课,备课应坚持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相结合的备课方式,坚决杜绝不备课就上课的现象。
(一)教案1.教案要分课时撰写,一课一案。
教案的内容包括:(1)教学目标,必须考虑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等;(2)知识的重点、难点;(3)课型、教学时数;(4)教学准备,如课前活动安排、媒体的选用(如音像材料、挂图、实物、模型、投影、多媒体课件、艺体器械等);(5)教学方法和学法指导;(6)板书设计;(7)作业布置;(8)教学反思与后记。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大教[2014]32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大教[2014]32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所属各普通高中,各民办高中:现将《大连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不断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大连市教育局2014年4月10日大连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考评办法为了全面落实辽宁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加强行风建设,树立教育形象,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实效,创设良好教育环境,特制定大连市教育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1、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2、市教育局所属各普通高中3、各民办高中二、考评主体大连市教育局三、考评内容《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和大连市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及教师从教行为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
包括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督查情况和社会满意度。
四、考评原则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
考评主体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广泛、科学地收集信息,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从实际出发,既考查各单位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认识,又注重考查工作措施和工作实效。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对违规办学行为的考评,既考虑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又考虑违规行为的数量与所占的比重。
3、坚持以评促改的原则。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大教[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教[2014]1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为切实做好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大委发〔2014〕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学生的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广为社会关注。
多年来,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学校的不懈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学校安全工作的制度、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安全工作机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
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安全意识不强、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学校安全事故在部分地区、少数学校仍存在易发、多发的现象,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以对学生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管理。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8〕8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或部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继续适用《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校外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校外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指导、监督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政审批及日常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第五条(办理机关)举办者应当根据《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教[2006]2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6.03.10【实施日期】2006.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大教[2006]2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单位:现将《大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大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
大连市教育局二OO六年三月十日大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大连市教育局 2006年3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教育在促进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不断提高全体劳动者素质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大连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指导方针和对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前期进行的规划研究为依据,提出大连市未来5年的教育规划和2020年教育远景目标。
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现实基础(一)“十五”计划实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义务教育在巩固中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新进展,彻底消除了农村中小学危旧校舍,城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取得了新突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明显上升,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农村高中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高等教育快速发展,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教育蓬勃兴起,终身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建立;社会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得到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稳步发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推进。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修正)正文:----------------------------------------------------------------------------------------------------------------------------------------------------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各类人才。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必须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占有、使用、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其投入学校的资产。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大政办发〔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通过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使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课程改革不断深入,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加快发展我市特殊教育,大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2.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给付裁量基准(试行)3.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确认裁量基准(试行)附件1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序号职权名称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办理时限许可主体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1.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24个班型以下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25个班型以上的学校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2.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并配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校医。
3.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4.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教职工,其中,专任教师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
5.按照班型配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通用技术、音乐、美术、多功能等专用教室,卫生(保健)室、安防监控室和图书阅览室(图书馆)及内部设施、设备配备。
6.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目录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地址;土地、校舍权属情况;学校占地和建筑面积;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数额、方式与管理使用;设立学校论证报告等。
二、《大连市民办学校办学申办表》(学历教育机构)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表》(培训机构)三、举办者情况(一)举办者为自然人1.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文件;2.无犯罪记录和信用不良记录;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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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
通知(2014)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布部门】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现将《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23日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应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9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
(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3.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
(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
(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七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
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
(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
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应,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和其他办学条件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一般不少于6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六)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
第八条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