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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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

第一条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须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其薪酬体系实行年薪制。这部分员工包括副所长、总工。

第二条年薪核定基准

各分管副所长根据分管业务的考核指标确定,即分管业务的利润、成本、新业务拓展等指标。

第三条年薪制构成

年薪制收入总额= 月收入+ 年度业绩收入

其中,月收入= 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附加工资

第四条标准管理副所长、发行副所长业绩收入

业绩收入核算额= (所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R1 )+ (分管部门创收产值核算额×0.5%)

业绩收入实发额= 业绩收入核算额×个人年度考核系数

R1:为调节系数,取值0 ≤R1 ≤2.5,年底由标准所所长分别核定。

分管部门创收产值核算额:指年底在12月31日之前客户实际汇到标准所帐上的现金总额为准。

第五条总工业绩收入

业绩收入核算额= {(所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40%)+ A ×60%}×R2 业绩收入实发额= 业绩收入核算额×个人年度考核系数

A = (工程设计部门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50%)+ (标准管理部门职工当年人均年收入×50%)

R2:为调节系数,取值0 ≤R2 ≤2.5,年底由标准所所长分别核定。

第六条副所长、总工业绩收入发放前提

(一)分管部门创收产值情况

分管部门创收产值必须达到标准所年初所定基数以上(包含基数),否则业绩收入核算额为零。

(二)分管部门业务回款情况

以12月31日之前客户汇到标准所帐上的现金总额为准。

回款总额不足当年合同额90%者,业绩收入核算额为零;回款总额为合同额90%者,业绩收入核算额降为50%;回款总额为合同额90%-100%者,降为:(回款/标准合同额—90%)/10% 。

第七条年薪制收入的支付

总收入中,月收入部分按月计算并按月发放。业绩收入部分,年底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计算,下年初发放。

第八条标准管理副所长的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

第九条发行副所长的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

第十条总工的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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