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验收检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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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验收检验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监督(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一)监督(验收)检验范围及要求

1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2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

3 、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大修后;

4 、未注册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监督(验收)检验的要求检验,但申请检验前应先办理设备注册代码申请手续。

申请单位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二)定期检验范围及要求

1 、在用起重机械应申请定期检验。

2 、起重机械每 2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施工升降机每 1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移地安装的起重机应进行监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本单位申请定期检验,在用起重机械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如:产权变更、报停、报废、恢复使用、参数变更等),申请定期检验前应先到我单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提交资料

(一)安装、改造(大修)监督(验收)检验应提交资料: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盖章并签署意见);

2 、技术资料(按检规要求提供制造、安装及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二)定期检验应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使用单位变更、停用、报废、参数变更等注册信息变更时需提供)。

(三)复检应提交资料:

整改情况说明(包括已采取整改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受理申请

1 、本单位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2 、申请单位经办人持检规要求的技术资料及其它申请资料到本单位二楼业务受理大厅办理检验申请,本单位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它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数据录入管理系统,确定检验日期,出具《检验通知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3 、对于定期检验,申请单位也可通过电话联系,待检验日期确定后通知申请单位做好检验前准备工作。如设备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应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再办理检验申报手续。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向企业开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四、现场检验

(一)配合准备

1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通知单确认的检验时间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

2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48 个工作时)通知本所,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二)现场检验

本单位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领取本次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据《整改通知单》。

五、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说明(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应给予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章认可后将整改情况说明报本所相关检验室由检验人员确认。

六、办证、取报告

•本所于检验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申请单位经办人持进帐到本单位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不合格处理

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该设备的使用,并由具有资质的改造或维修保养单位根据整改通知单的要求修理后申请复检。如果上一次检验时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申报复检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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