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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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漳政综[2013]36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6日
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等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实行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四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城管行政执法、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和《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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