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输管道监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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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输管道安装工程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
一、总则
1.为确保长输管道的安全、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长输管道的安装安全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结合我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长输管道安装具体情况,特制定《长输管道安装工程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长输管道包括长输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测温仪表、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及其附属设施(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的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监督检验工作是对长输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工作是在长输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方公正性监督检验,具有法定检验性质。监检工作接受安全检查机构安全监察。
二、编制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4.GB50251-94《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5.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SY/T0015.1-98《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
7. SY/T0015.2-98《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跨越工程》
8.API 5L《管线钢管》
9.SY5257-91《钢制弯管》
10.GB12459-90《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11.SY/T6064-94《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
12.SY0401-98《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SY0402-2000《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4.SY/T4079-95《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5.SY0470-2000《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6.SYJ4006-90《长输管道阴极保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7.SY/T4052-92《油气管道焊接工艺评定方法》
18.SY/T4071-93《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
19.SY0074-93《管道防腐层补口绝缘密封性试验方法标准》
20.SY0073-93《管道防腐层补片材料试验方法标准》
21.SY/T0413-2002《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
22.SY/T0086-2003《阴极保护的电绝缘标准》
23.SY4056-93《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及质量分级》
24. SY4065-93《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
25.SY/T0055-92《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测量规范》
26.SYJ0023-96《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
27.CJJ74-99《顶管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28.GB/T17731-99《镁合金牺牲阳极》
29.GB/T8163-99《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30.SY/T6233-2002《天然气管道试运投产规范》
31.SY/T0063-99《管道防腐层检漏试验方法》
32.SY/T6383-99《长输天然气管道清管作业规程》
三、监检程序
1.长输管道安装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见附表一),向省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长输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向省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我院在接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授权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安装单位提交的书面告知及有关资料后,我院在15日内为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成立相应的项目监督检验组,指定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配备必要的、持证的监督检验人员。
2.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及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等资料,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组织编制监督检验大纲。监督检验大纲应明确监督检验内容、监督检验方式,确定监检过程中的“停检点”(A)、“必检点”(B)和“巡检点”(C)。
A:(停检点):为最主要工序,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
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检确认,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安装记录、表格、报告等)的适应位置上盖“监检确认”的标记并签字。A类项目未经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B:(必检点):为重要工序,监检人员一般应在分阶段检查时现场检查,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检确认后,在安装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后进行审查,作出“监检确认”标记。
C:(巡检点):为一般工序,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并对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抽查。
监督检验大纲由我院负责人批准并通知受监督检验单位。
3.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监督检验大纲所列的内容和方法进行,通过检验检测、观察、确认质量记录、交谈等方法收集监检数据和资料。
4.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时,可发《监督检验意见联络单》,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改进,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督检验单位由监督检验单位向受监督检验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和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5.接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受监检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有关见证材料报监督检验单位。
监督检验单位收到受监督检验单位整改见证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建设单位和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