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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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心得和经验分享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正在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一名司法调解员,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调解工作,并积累了一些调解心得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积极换位思考,理解当事人需求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是积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感受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处于紧张、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状态中,因此我们要善于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

只有在理解当事人的需求的基础上,我们才能通过合理的调解来满足双方的利益。

二、注重沟通和引导,缓和矛盾在司法调解中,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是非常关键的。

我们要善于运用开放式问题、倾听和反馈等技巧,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

同时,我们还需要引导双方将争议从情绪层面转移到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以减少冲突和矛盾,并为更好的解决方案的达成创造条件。

三、客观公正,注重平衡利益在司法调解中,我们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我们不是仲裁员,而是中立的调解员。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协助他们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我们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灵活运用不同调解技巧,个性化调解每个案件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司法调解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

有时候,我们可以采用直接交流的方式,促使双方直接对话,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有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分组、切换角色等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总之,我们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性化地进行调解。

五、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作为司法调解员,我们要时刻坚守职责和法律底线,保持专业性。

我们不能越权,不能超出自己的调解范围。

同时,我们还要遵循保密原则,妥善处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资料。

我们要尽可能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客观地履行自己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它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社会和谐。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缺乏专业性和技能不足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无法熟练运用调解技巧。

这导致一些调解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针对此问题,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培训班、举办专业课程和开展实际操作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建议设立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进行认证和管理,确保其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达到一定标准。

二、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有时候,调解案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导致调解效果不理想或者被质疑程序不公平。

这严重影响到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公信力,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为此,建议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管理。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解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完善人民调解纪律检查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监督,遏制不规范、不公平的调解行为。

另一方面,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应该完善自己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正性,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三、区域分布不均人民调解工作的区域分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由于一些基层调解机构条件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调解能力不足。

这种情况对于一些人民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会导致无法及时解决调解问题,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人民调解服务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投入。

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其效率和公正性日益受到关注。

而“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诉讼的快速解决、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价值、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和优化的建议。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概念与内涵诉调对接机制,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将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进行有效衔接,实现优势互补。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价值与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等。

3. 维护社会稳定: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情况目前,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邀请调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还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远程调解,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调解结果的执行难、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等。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调解结果的执行难: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导致诉讼再次进入执行阶段,增加了诉讼成本。

2. 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部分地区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诉调对接机制在各地的实践情况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

六、完善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1. 强化执行力度: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降低诉讼成本。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正公平的解决争议的实现,也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调解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履职尽责与否存有较大差异。

一些地方因调解员数量不足,招募条件宽松,甚至出现一些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人员加入调解队伍。

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人民调解的标准和质量。

因此,建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专业水平,构建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其次,人民调解中还存在着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人民调解是自愿参与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直接向法院执结,导致协议的执行力度相对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签发执行证书,确保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存在着程序性保障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调解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此外,人民调解中的调解效果评估机制尚不完善,无法对调解结果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和监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中还存在着机制创新不够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争议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人民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

因此,建议各级人民调解机构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保持沟通和互动,倾听各方意见,探索适应不同争议的调解方式和解决方法,提高人民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

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感想吉水县人民法院陈小胜《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难题。

这些难题或来源于执法者,或来源于制度缺陷,或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且这些难题也逐渐成为阻碍人民调解调解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

为更好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攻克这些难题。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职责不明,秩序混乱。

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纠纷类型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国目前拥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和组织也是五花八门。

《人民调解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哪些民间纠纷的调解,所以很多时候,群众并不知道自己的矛盾应当去哪里调解,很多部门也常以需调解的纠纷不归自己管为由,对需调解的纠纷互相推诿,以致错过最佳的调解时机。

最终,也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调解失去信心。

第二、如何选出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以及如何保障人民调解员的各项权利。

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及人格魅力对于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人民调解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法;以致许多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调解的人士并没有吸收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中来。

而且,人民调解员的各种待遇大多也没有保障,要选出优秀的调解员更非易事。

第三、如何做好调解协议的制作及司法确认工作。

实践中,由于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以及工作条件参差不齐,经常会出现调解协议的制作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以致当事人在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时,协议书被确认无效,使得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第四、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如何把握尺度。

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进行司法确认。

经过审查,协议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有冲突,如若对该调解协议确认为有效则有违法律;如若直接将协议确认为无效,则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又付诸东流。

这样不但浪费了前期的工作努力,也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升级。

第五、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履行问题。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

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

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调解工作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

这其中就是一个调解策略和技巧的问题。

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本人就基层工作五年多来参与调解工作的感受,浅谈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一)换位思考的方法换位思考法,又称“情景交融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

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

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

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

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

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

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

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

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

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

民事诉讼调解探讨论文民事诉讼是一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但是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耗力,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

因此,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一些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中,其中调解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本文将从调解的定义、优点、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调解?调解,是指在民事争议中,当事人在第三方或者自行协商下,自愿达成协议、和解、赔偿、弥合矛盾的行为。

它以协议的方式,达到消除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调解的机构包括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公证员及其他协助调解服务机构。

二、调解的优点1. 调解可以解决部分民事纠纷。

调解适用于一些比较小额的民事纠纷,如个人之间的债务、房屋纠纷、物品纠纷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减轻对法律机构的负担。

2. 调解速度较快。

与诉讼相比,调解速度很快,当事人不必等待案件进入法庭,直接找到调解员进行协商。

在一些轻微的纠纷中,一般只需要几天或者几小时的时间就可以得出结果。

3. 调解能够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不会被泄露,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 调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达成友好关系,在案件结束后仍然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关系。

5. 调解可以节省成本。

相比诉讼程序,调解费用相对较低。

另外,一些需要进行鉴定、证据调查等的费用也可以避免。

三、调解的缺点1. 部分案件不适合调解。

调解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纠纷。

但是有些事情是不可调和的,比如家暴、违法犯罪等,这些情况需要进行诉讼程序,不能仅仅通过调解来解决。

2. 一些当事人会利用调解,进行不正当的谈判。

有些人会利用调解来获得不公正的结果,通过潜在的威胁或其他方法来谈判更好的条件。

3. 调解并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调解仅仅是一种协商方式,可能会出现双方协商一定不平衡的情况。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得不到完全的保护。

4. 调解存在不确定性。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逐渐发展与推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受益于此,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调解员,而一些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并不高,有的甚至缺乏相关的培训和素质。

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隐患,甚至影响了调解效果。

2. 调解责任心不足。

一些调解员对待案件态度不尽如人意,缺乏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可能会主观地选择逃避解决一些具有争议性或困难性的案件,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工作遇到阻力。

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行需要依赖一系列资源,如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然而,一些组织机构可能缺乏对调解工作的支持,从而使得调解工作遇到阻力,不利于其推广和发展。

4. 群众对人民调解认知程度不足。

人民调解是民间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一些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并不高,对其不了解或者比较怀疑,这也限制了人民调解的发展和推广。

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1. 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

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其法律水平、组织能力、思维技巧等,同时完善评选、奖惩机制,激励和保护优秀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 加强收集和管理调解案件信息。

通过建立健全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调解评价制度以及优化工作机制,实现对调解案件的全程跟踪,反馈调解效果,切实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法律制度。

政府和立法部门应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地位和保障性措施,加强对法律标准和调解规范的统一性和监督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

扩大人民对人民调解认知度的同时,要提高其信任度,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人民调解的意义和价值,增强其推广力度。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之初就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加上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注意与推广,已经逐渐得到解决和改进。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承载着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是一种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又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民调解是一种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化解,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人民调解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增进相互理解,维护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一种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要积极解决矛盾纠纷,还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法治进程。

第二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解工作,它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解决纠纷、争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人民调解是一项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的工作。

传统的司法手段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而人民调解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益于个人身心健康的工作。

矛盾和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困扰和负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而人民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问题,减轻压力,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尊严。

人民调解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会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调解员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但是现实中一些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不够扎实。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出现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评估。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供法律实务、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员资格评估制度,对调解员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员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参考。

其次,人民调解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一些调解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忽视了调解程序,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

例如,有的调解机构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或是未能确保当事人完全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加强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调解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程序的宣传和教育,确保调解员符合程序要求。

调解机构还应以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调解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

再次,人民调解中的问题还表现为资源不足。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场所和调解设施,但是现实中一些调解机构的资源有限,往往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这使得一些调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提供充足的调解场所和设施。

此外,可以探索引入社会资源,通过引进专业机构、设立调解基金等形式,增加调解资源,提高调解质量。

最后,人民调解中的问题还体现在调解结果难以执行。

尽管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手段,一些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没有充分遵守,给解决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

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

【最新】关于民事纠纷调解的一些体会心得体会是指将学习、生活、工作、实践中的感受、反思的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模板,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篇一: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调解经验交流之七】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作者:山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卢国平发布时间:_-_-_ _:_:29我叫卢国平,来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很荣幸能有这样一个珍贵的时机,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自己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的粗浅体会,我汇报的题目是>.我是一位来自基层的法官,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也没有什么辉煌的业绩,在基层法院从书记员到副院长工作了_个年头,办理过近千件民商事案件,一直没有离开过民商审判.谈到调解,高深的理论问题我谈不出来,我主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汇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己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两点体会,二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一些技巧.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首先我想谈一谈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体会司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法官的责任表达在运用恰当的方法.优化的手段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具体而言,法官解决矛盾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调解,二是判决.判决侧重于运用规那么,而调解侧重于解决矛盾.因此,解决当事人矛盾的首要选择,当然就是调解.俗话说,干什么吆喝什么,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一定要明白做好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的重要性,要把调解与法官承当的法律责任乃至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结合起来,通过调解工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是把法.理.情巧妙地融为一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门艺术.十几年的审判工作经历,使我深深认识到,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消除敌对情绪,有利于安定团结.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的体会只有简单的两句话:第一句是: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无论干什么工作,都需要责任心.没有干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的人.我用两个案例说明一下责任心的作用.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几年前,我那时候还在民二庭当庭长,快该吃中午饭了,一个审判员还在调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不知道是嘴官司打的时间长了,还是快到中午了急着回家,这个审判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儿,抢先亮出了自己的底牌,他说啥,他说:原告某某某,你把利息让出来,被告谁谁谁,你负担诉讼费,就这样调吧,再不同意,我就只好判决了,要叫我判,我只能咋判咋判.当事人还正在讨价还价,审判员先熬不住了,开始摊牌了,把判决结果都说出来了.双方当事人一听这话,不说调解的事儿了,开说法官的事儿,你凭啥这样判,利息不能这样算——他肯定调不了这个案件了.这个案件,我后来只好又换了一个法官,费了点功夫,把它给调解了.这里边有工作经验的问题,是不是也有责任心的问题?多点儿耐心,多操点儿心,仔细点儿,多观察观察当事人,啥话当事人能接受,啥话当事人不能接受,多掂量掂量,就算一时半会调解不了,也不至于一句话就把当事人推到自己的对立面,不但调解不成,判决后,服判息诉的工作也难做了.再举一个正面的例子.浚县善堂法庭庭长苏建新同志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妥善调处了一起案件.原被告之间因为墙上一个窟窿争得不可开交,苏庭长亲自动手补上了这个窟窿.一场风波悄然平息.留下的是双方对法官的赞誉.所以一定要加强责任心.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于需要判决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制作判决书过程中还比拟认真,比拟尽责,生怕有什么纰漏.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不很重视细节,甚至是马马虎虎,认为调解成功后,调解书制作起来也很容易,当事人也不会上诉,执行起来相对判决案件难度也要小一些,所以工作中就不是十分尽职尽责的,只要能想个方法促成当事人和解,其他的就浮光掠影般的带过去了.其实,调解对责任心的要求一点也不比判决对责任心的要求差,前段时间省高院组织举行的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的巡回展,我看有几份文书就是调解书.一份调解书,寥寥数语,还会出现错误,甚至是多处错误.有的法官调解时不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调解书履行期限不明,语义含混不清等等.这只能从责任心上找原因,如果承办人尽到责任,错误完全可以防止.个在工作中总是尽职尽责.追求完美的人,往往能够完成别人难以完成的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这是我要说的第一句话: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我要说的第二句话是:真情可以融化坚冰.法官尽职尽责,会让群众感到可靠;法官真心地为老百姓好,会让群众觉得可亲.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心理上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他就会较好地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有亲和力,调解中对当事人要和蔼.亲切.耐心,多做劝解工作,因势利导.要把握住四个关键点,我总结为:吃透案情.融入真情.拉近感情.互换心情.所谓吃透案情,就是要把所涉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搞清楚,就好似一个医生对病人的病情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开方抓药一样.〝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及昔日的关系,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尽量全面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诉讼心理,摸清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与其目的及心理底线,这个过程是调解的根底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并激起当事人对调解者的抵触情绪.所谓融入真情,就是要带着满腔热情去做工作,既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生冷硬推,这样工作才有动力,才有感召力.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方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如帮助当事人办低保.参军等,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所谓拉近感情,就是不仅自己要定好位,而且要让当事人明白,我们是在为他们做工作,不能把当事人置于法官的对立面.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姬某的女儿在医院治疗期间服用了大量激素,后来股骨头坏死了.他女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也许是爱女心切吧,立案后,姬某几乎每天都要跑一趟法院,总嫌办案慢,说是法官不理解他,承方法官换了三个,他就告了三个人的状.民庭把这个案子汇报以后,我同老姬谈了一次,我首先耐心听他讲了一个多小时,然后告诉他,我也曾因为关节炎服用过长时间激素,一下子使老姬感觉到找到了〝自己人〞,然后我进一步向他指出了法官是在帮他姑娘处理纠纷,是帮他解决困难的人,让他明白,应当信任法官,理解和支持法官的工作.老姬也开始与法官配合了.所谓互换心情,指的是我们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要经常换位思考,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俗话说,要想公正,打个颠倒.工作中要双向看人看己,一要把自己当成别人,工作中困惑也好,快乐也罢,站在别人的角度看自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工作,心情会平和一些;二要把别人当成自己,真正同情别人的不幸,理解别人的需要;三要把别人当成别人,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核心领地;四要把自己当成自己,自尊自爱.我想用下面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真情的作用.这个案件发生在山城区石林乡一个农村,受害人姓唐,是个农村妇女.那年春天,她去地里浇地,无意中碰到了一根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绳,谁知道钢丝绳上带电,她遭到电击,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儿的时候,她有两个女儿,都在上小学,还刚生了一个儿子,不满一岁,嗷嗷待哺.她的丈夫,一个月前,因为和邻居打架,被以成心伤害罪逮捕.然后就起诉,被告是村委会.电业局.开庭过程中,村委会和电业局相互推诿责任.庭后又组织调解,两个被告还坚持自己没有责任,一分赔偿款都不愿意拿.这可咋办,审判员干脆趁着一个星期六,拉上电业局的领导,直接到受害人家里去调解.村委会的人也在场,大家一看,这家人真可怜,受害人死亡了,她丈夫住看守所了,大女儿跟着大姑姑去了汤阴,二女儿跟着小姑姑住在附近一个村里,小男孩儿才一丁点儿,他爷爷奶奶照顾他.人亡家破,家徒四壁.我们的审判员当场就落泪了,从兜里掏出来_块钱,叫老两口给孩子买奶粉喝.电业局的领导一看,也感动了,也赶快捐款,也不说自己一点儿责任都不负了.等到星期一一上班,这个案件就调解了.这一次,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感谢,背来一袋小米,非要送给法官.这和〝五个严禁〞不沾边儿啊!对工作负责任,对群众有感情,这是我认为对搞好调解工作很重要的两句话.这其实是两句大白话,但是,如果我们能实践好这两句大白话,虽然不能说每个案件都能调解好,但最起码可以保证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时机,不会从我们身边悄悄溜掉.上面所说的,是一些比拟原那么的东西,一些总的体会和经验,下面,我想说一说调解的技巧.提起调解的技巧,我想起前段时间>〔审判版〕刊登的一篇文章,题目好似是>,这篇文章的思路很新颖,我看后很受启发.我就想,我们所说的调解的技巧与>中的计策是什么关系,我觉得技巧包含在计策之中,属于是计策的一局部,但计策也分阴谋与阳谋,我们的技巧属于阳谋,不是阴谋.我们在调解中运用技巧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三十六计讲的计策是为了到达作战的目的.二者相通之处在于都是运用某种方法去解决一定的问题.关于计策或者策略的运用,>上有一句话我觉得很有道理,它把领兵打仗的谋略分为〝正〞和〝奇〞,它说〝正兵者,拣士卒,利器械,明赏罚,信号令,且站且前,那么胜矣.凡所谓奇者,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也〞.以我的理解,我们在审判.调解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公正司法.不偏不倚,公正.高效地把案件办好,这是〝正〞.具体到调解工作,我们按照合法自愿的原那么,耐心做调解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屡次反复持续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是〝正〞.但是遇到问题,需要我们迂回一下,妥善解决,就需要讲究策略,讲究技巧,这是〝奇〞.>讲的是〝奇〞,都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招数.那么有时候,我们在调解工作中,也需要出奇制胜.需要采用多种手段,选择多种途径,邀请多方参与,运用多种技巧.>说:〝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正兵迎敌,奇兵取胜.但是,出奇招不等于出乱招,乱出招,因为人家还说了:〝数中有术,术中有数.阴阳燮〔_ie〕理,机在其中.机不可设,设那么不中〞.意思是说,凡事都有自身的规律,设计用谋,都要遵循事物本身的规律,如果违反客观规律凭空设计,强用计策,就会遭致失败.说得很对,我们调解案件,也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策略,随机应变,才能收到成效.要说到具体的民事调解的技巧,实践中我们大家都在运用,都有不少心得,我还真的不敢在这里班门弄斧.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看到我们大家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我简要地列举几个主要的提法:1.五心调解法,必须具备爱心.耐心.信心.细心.公心;篇二:民事纠纷调解措施民事纠纷调解措施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效劳经济开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_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了>,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标准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根底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方,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根底,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三.运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用适合的调解方法,到达满意的调解效果.我在具体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经常运用以下调解方法:1.背靠背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矛盾进一步恶化.此时你就要想方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使双方没有接触的时机,使他们接受不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让他们首先冷静下来,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面临的问题.此时法官那么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法官要直接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这种方法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相邻关系案件.侵权赔偿案件.涉农案件时适用较多.2.辩法析理,以法服人法.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款案件或者双方均为单位公司.委托代理人素质较高的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太在意获得赔偿的金额,但更注重的是合情合理.公平公正,通俗的讲,〝要的是个说法〞.这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说明白.公平的话,应当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或政策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条款,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根底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某建设公司诉被告某置业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我通过审阅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与原被告的沟通,我发现,双方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在诉讼前双方屡次协商,仅是因为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鉴定结果各持己见,才未能最终达成协议.这就有了案件调解的根底,我也增强了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圆满结案的信心.我通过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一步了解了双方争议之所在,我发现原告诉求的标的550万元存在〝水分〞,其真实的想法在250万元左右,而被告并不否认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只是认为原告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报告与事实有差距,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只愿意按照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支付_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针对这种情况,我通过原告的代理人屡次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工程经理沟通,指出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的缺陷以及其认识上的错误,又通过被告的代理人指出被告方认识上的错误和缺乏,使双方重新回到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道路上来,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指导其共同对帐.核算,及时提出小矛盾的解决方法,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以被告一次性支付_5万元,假设未发生质量责任,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_万元保证金达成调解协议.3.借助外力法.这里所说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是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间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疑心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可能就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便选准借力点,充分利用外力,这样,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例如,在我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拍卖行.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拍卖纠纷案中,我发现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是位于宝丰县城的一家拥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上千万.职工近_人的集体企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争议焦点是成交的价格,且当时原告因自身拥有的企业开展过快.投资战线拉的过长而导致资金紧张,而第三人又面临如果不能将该企业成功改制带来的种种麻烦,这时,我果断引入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使其与原告达成合作协议,继而与被告和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监督双方顺利对该企业进行了交接,一次性付清了相关款项,成功完成了该企业的改制活动,也使一场可能发生的风波.一个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化于无形.当然,在民事调解的实践中,方法各种各样,例如还有以情感人法.换位思考法.冷处理法.财产保全法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使双方到达〝双赢〞,甚至是使法院.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乃至整个社会到达〝多赢〞.民事法律关系包罗万象.纷繁复杂,每个具体案件又各不相同,作为民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分析个案的特点,针对症结所在,要用心.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有时可能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法,采用多种调解手段,才可能成功地促成一个案件的调解.不要害怕失败,要知道参与调解的过程就是经验的积累,一个成功调解案件的后面是一个民事法官,甚至是多名法官多年来调解失败的经验积累.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一)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到达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标准的制约.(二)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根底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那么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怎样调解民事纠纷一. 在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有一颗〝公正之心〞.随着社会的不断开展,人民群众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在他们的思想中,愿不愿意接受调解,愿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它的决定因素就是看你所拿出的调解方案是不是公正.合理,糊涂僧的事情决不可能使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如果失去公正这一〝生命〞,轻那么调解无效,重那么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甚至民转刑悲剧.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公正呢? 我认为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去做:首先要依法调解,这不仅要求我们的调解程序要合法,更要求我们在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实体局部更要合法,要使我们的调解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甚至公序良俗的要求.其次,是要求我们调解人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仅。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是指在民事纠纷中由社会力量进行的当事人间调解活动,具有快捷、灵活、低成本等优点,因此备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改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调解员不专业人民调解的成效与调解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调解员存在着不专业的问题。

一方面,很多调解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导致无法有效地调解纠纷。

另一方面,一些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缺乏中立性和公正,常常偏袒一方。

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加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在人民调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调解流程不规范人民调解的流程应当是一系列规范的程序,既能够让当事人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也能够让调解员更好地进行调解工作。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人民调解中的程序并不规范,例如当事人没有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调解记录没有详细记录等。

建议:完善人民调解的程序,规范各项流程。

尤其是在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对纠纷问题进行详细记录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减少调解过程中的争议。

三、法律效力不明确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常常不明确,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存在疑虑,同时也增加了诉讼之后的不确定性。

一些当事人因此即使签订了调解协议,也不愿意严格执行,因为他们觉得没有约束力。

在某些情况下,调解协议并没有得到法律机关的认可,造成无法执行的问题。

建议: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调解协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让人民调解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公众宣传不到位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不理解人民调解的涵义、优点和流程。

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往往先去诉讼机关解决,却忽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和价值,导致无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浪费。

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解决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

在这其中,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手段逐渐受到重视。

两者各有特点,但如何实现二者有效衔接,是当前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民间调解的特点民间调解是指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的、可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其特点包括:1.灵活性强:民间调解程序不受严格法律规定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便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2.高效率:民间调解通常速度较快,能够快速解决争端,减少当事人的纠纷成本。

3.低成本:相对于诉讼程序,民间调解的成本通常较低,能够减轻社会资源负担。

三、司法调解的特点司法调解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司法手段。

其特点包括:1.法律效力:司法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2.公正性:司法调解由专业的法官进行主持,保证了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3.法律监督:司法调解过程中,法院会对调解结果进行法律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四、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为了实现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信息共享:建立民间调解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双方掌握相关信息,有效协调解决纠纷。

2.冲突解决:当民间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引入司法调解进行协助,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权威性。

3.培训机制:加强法院和民间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更好地协调处理纠纷。

五、实践案例分析以某地区的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为例,通过实践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有效促进两者的衔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六、结论与建议在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以上为民间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的相关探讨,希望能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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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思考对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一点考虑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彻底别同性质的调解,是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具重要方面。

经过衔接,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可以在双方工作层面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与。

也算是说,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

具体说,算是经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经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养,提高调解业务水平。

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怎么有效实现两者的衔接和互动?笔者认为,要解决三个方面的咨询题:首先,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其次,实现衔接要有方法;再次,具体作为要有章法。

对于指导部门要有想法。

简而言之,算是指导和治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要有衔接的想法和动意。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是法律给予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职能。

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能具体降实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身上。

指导部门要有想法是说,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区县人民法院要对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认识,可以取得共识并意欲付诸实施。

笔者认为,最完美的表现方式算是经过双方协商,共同出台实施意见或做法,从而规范这一项工作。

至于怎么取得共识,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进行论证和前期预备工作,拿出具体设想和操作规程,争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实现衔接要有方法。

衔接的方法往往是指衔接的途径。

既然两者衔接更多的在于双方工作层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参与,笔者认为,能够经过尝试以下具体做法实现衔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通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其实,调解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

从笔者对全国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了解的事情看,各地法院都将调解贯通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别同的诉讼时期。

如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进行“送达调”;询咨询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双方当事人并且到庭后进行“即时调”;庭前预备时期在交换证据时进行“听证调”;庭审时期进行“庭审调”;并且法院发挥双方托付代理律师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进行“庭外调”;以及在定期宣判送达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后调”。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意见》(宁中法[20xx]65号)也规定,凡是《意见》规定应当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院自身的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衔接本身并无太大关系。

笔者认为的衔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

关于这两类具体工作的衔接,笔者认为能够经过以下具体做法实现:1、实行立案前调解。

凡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普通民事纠纷,或双方当事人在同一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建议的,法院接待人员应与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此案件移送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暂缓立案。

或者在查明事情基础上,主动联系基层民调组织,及时掌握纠纷事情,安排专人参与诉前调解。

2、实行审判中调解。

关于差不多立案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承办人应做好宣传动职员作,告知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处理的目的与意义。

如当事人接受诉外调解的,马上办理撤诉退费手续。

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诉讼,审判人员发觉存在调解可能的,也应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联系,邀请其一起参加调解,加强调解效果。

3、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间纠纷案件时,对可能变更、撤消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经过司法局通知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

4、人民法院给予经过公证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经过公证机关依法给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拒别自动履行协议的,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5、各区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评析审理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总结经验,指出别脚,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

6、人民法院应招聘或特邀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

经过以审代训方式,增强调解队伍业务知识。

7、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帮助优化民事审判环境,关键是坚持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

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一要寻准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二要寻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要寻准法理与情理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

核心是要善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纠纷移送制度。

经过对纠纷的审查,分清纠纷性质,确定采取何种调解方式。

对别符合人民调解范围或别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要在24小时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并且具备行政性质和民事性质等多重性质的纠纷,要可以依据纠纷性质分别提出调处意见,指导并促使矛盾双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运作。

9、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引导机制。

关于当事人别同意调解,或调解别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调解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并主动向法院提供相关事情,以便纠纷及早解决。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10、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共同调解制度。

对别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差不多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对于具体作为要有章法。

具体作为要有章法是指:要经过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规范有序。

为保证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有关工作制度:1、联系与会议制度: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各确定一名联系协调人,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

要紧是双方适时制定时期性工作打算,明确各自工作目标;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咨询题;讨论有关指导工作的重大决策。

各村(居)、街道民调组织具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区县法院或当地法庭进行定期联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民调组织联系络。

2、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法院选派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各社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对该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

各区县法院、法庭要确定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并将指导员的姓名、电话印发给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

并且,各区县司法局将辖区内的街镇、村(居)民调组织人员姓名及其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指导员,以便于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做好指导工作。

3、指导与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加强对民调委员的业务指导能够采取各类方式:一是定期举办培训班。

培训形式包括定期或别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说座,要紧说解与人民群众日常日子紧密相关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知识以及调解办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导方式。

由法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负责一具街镇的民调指导工作,时常到民调委员处了解事情,进行指导。

三是以会代训方式。

法院审判人员能够定期参与各街镇调组织例会进行答疑释惑;四是以庭代训方式。

对一些典型案件,法院能够到各街镇村居就近开庭,组织调解人员现场旁听;或者各基层法庭及业务庭经常挑选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组织调解人员到法院旁听开庭,观摩调解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

4、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催促各级民调组织建立台帐制度,凡启动民调程序的纠纷均需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以备检查。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局、法院要选派专人定期进行评阅,对别脚之外及时指出,仔细改正,别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制作水平。

关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别服起诉的,法院依法受理。

对别具无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维持,以维护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公信力。

5、人民调解诉讼前置制度:对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区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建议的,暂缓立案。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别履行的,由村(居)社区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后一周内再次调解,力促双方达成协议或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经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或拒别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6、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法院关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不管是确认依然判决变更、撤消或被确认无效,都要及时将审理信息反馈给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民调组织,以便共同做好这类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将法院交办的调解案件结果和事情进行回复、报告。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别成功的纠纷,及时派出审判人员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将基层调解员事情熟和法院审判人员业务精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优势互补。

7、疑难案件会诊和研讨制度:人民调解组织遇有疑难复杂纠纷难以处理的,能够及时与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取得联系,请求其进行疑难案件会诊。

法院在“别缺位、别错位、别越位”的前提下,能够就相关法律适用咨询题进行问,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互补与协调进展。

法院经过加强对民调工作的指导,参与疑难调解案件会诊,尽量使群体性纠纷解决在社区中而别形成诉讼。

并且挑选一些疑难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共同研讨,既开拓他们的眼界,又增进其综合分析法律与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

8、首席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利用民调委员熟悉群众、了解群众心理等特点,法院能够选择素养较高的民调主任,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经过一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案件审理及一些辅助性工作。

经法院批准,人民调解员能够以见习人员身份参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审判工作,旁听开庭、调解,担任人民陪审员等。

9、跟班学习和联调制度:各区县司法局有打算经常性地选派基层调解骨干到法院各业务庭室、基层法庭跟班学习,使他们亲身感觉和体味审判人员处理纠纷的全过程,从而提高其调解技能。

法院能够尝试民调、审判联动新机制。

关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能够尝试由特邀人民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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