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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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理论,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有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

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

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8.07.05
•【字号】冀水建管〔2018〕122号
•【施行日期】2018.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务(水利)局,各河系管理机构: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于2007年印发了《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为适应相关政策的变化,我厅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
2018年7月5日。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 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在上述河道(河段)管理范围内、行洪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冀政[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2〕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各地突发性、多发性和短历时、高强度局地暴雨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今年主汛期,我省北部、东部地区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充分暴露出河道管理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非法设障行为屡禁不止,肆意侵占河道;河道治理长期投入不足,行洪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河道管理事权不清、队伍薄弱、监管不力,河道堤防年久失修。

这些问题导致河道行洪能力明显下降,造成洪水流势流态改变,直接威胁河道行洪安全。

河道行洪能力不足已成为我省防洪减灾体系的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忧患、水危机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水利、关心水利、支持水利,紧紧抓住水利跨越式发展重要机遇,遵循人水和谐的科学发展规律,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二、加快构建河道现代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依法治理河道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管建并重,综合施策,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管理队伍,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河道管理秩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尽快建立河道现代管理体系。

到2015年,全省行洪河道内的非法阻水障碍基本得到清除,汇水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管理范围全部划定,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河道管护水平明显提高,河道行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 1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1.2??? 1.3??? 1.4??? 1.5??? 1.6??? 1.7??? 1.8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

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94)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保护对象等选取合理的计算标准。

评价标准应涵盖上述各级标准,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适应,与流域和水利工程防洪标准相协调。

??? 1.9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工程所在场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采用常规方法、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对涉及滩地平面形态宽浅的河道和平原区、淀泊区、行洪区、分洪区、蓄滞洪区等的建设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时,应利用二维不恒定数学模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必要时采用物理模型等技术途径进行验证。

???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概况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流域位置、总体建设规模与任务、兴建的缘由和在行业布局规划中的重要性或必要性、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建设时间等。

应着重叙述建筑物布置、结构型式、设计标准、高程、两岸走向、与堤防的交叉或连接形式等。

(1(2(3(4设计3?(1(2规划。

(3)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4)有关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

河北河道的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河道的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1.5 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1.6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

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1.7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

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1.8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0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第二条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河北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1.5 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1.6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

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1.7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

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1.8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和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

DB44-T1661-202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高清现行)

DB44-T1661-202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高清现行)

2 一般要求
本章节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分原则,明确了各类型河道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管理要求,为后续具体技术要求的执行奠定了基础。通过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审查流程,确保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保护了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范围划分
依据洪水位等因素划定河道管理控制线,管控区域涉及河道、两岸及其他相关地带
4.3 附录B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表
1
项目基本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
2
选址符合性
检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要求
3
技术指标
验收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4
防洪安全
确保不影响河道防洪能力
5
生态环保
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附录B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验收表格,内容覆盖了项目基本信息、选址符合性、技术指标、防洪安全和生态环保等各方面。通过对照设计要求和规程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并最大限度保护了河道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
1
坚持生态优先
设计方案应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为出发点
2
体现防洪安全
确保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构筑物无不利影响
3
满足功能需求
设计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是关键环节,需要充分考虑生态保护、防洪安全和功能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设计方案应以维护河道健康生态为首要原则,同时确保不会影响河道的防洪能力,并满足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要求。通过这种全面协调的设计,确保了建设活动与河道管理目标的统一。
4 附则
2
实施与监督
确保该技术规程得到有效执行,并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控。
2
附录文件
提供针对项目审查和验收的具体表格,便于实际应用。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共11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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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1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1(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07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淮委网站下载)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

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

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的管理,规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围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围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篇)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3篇)

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引言:河道建设工程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防止水灾和提升基础设施的重要项目。

为了适应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需求,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根据2024年河道管理计划,本项目将分布在各个城市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中主要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河道整治、护岸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

二、项目设计与选址1. 河道疏浚:根据各河道的水深情况和水流速度,确定疏浚的深度和范围。

在选取疏浚节点时,优先选择存在淤积和水深不足较为严重的区域,并结合河道水文信息进行综合考虑。

2. 河道整治:根据河道的特点确定整治方案,包括人工疏堵、绿化美化和水环境治理等。

在选址时,要考虑河道的老化程度、冲刷情况和环境保护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整治区域。

3. 护岸修复:确定需要修复的护岸位置,考虑到地质条件和工程可行性,选择合适的修复方案。

选址时,优先考虑护岸破损严重、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

4. 水环境治理:根据河道水质情况和水生态环境需求,确定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

选址时,考虑水域污染严重程度、周边水体交汇情况和治理效益等因素。

三、施工方案1. 河道疏浚:根据疏浚深度和范围,选择合适的疏浚设备和工艺,保证疏浚效果。

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环境保护要求,控制疏浚过程的水质、噪音和震动等影响。

2. 河道整治:根据整治方案,进行河道堵口、居民迁移和管线迁改等工作,确保整治效果。

同时,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修建,提升河道环境质量。

3. 护岸修复:选择合适的护岸材料和工艺,进行护岸修复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考虑到岸线稳定性和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科学的施工措施,确保修复效果。

4. 水环境治理:根据治理方案,采用合适的水质净化技术和生物修复手段,对水域进行治理。

同时,加强水域监测和管理,确保治理效果。

四、安全管理与环境保护1.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河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河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河道的管理权和使⽤权
案情简介:甲村和⼄村是邻村,两村分布在河道两侧,甲村村民李某和⼄村村民王某都经过村委会同意,各⾃承包了连接村的河道,其中甲村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范围模糊,⼄村村委会与王某的承包范围包括河道沿和河底。

李某和王某因河底使⽤权发⽣争议诉⾄法院,李某认为河底应该由两⼈共同使⽤或者⼀⼈⼀,王某⼀直耕种,是侵权⾏为。

王某认为⼄村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把河底承包给了王某,所以使⽤河底有法有据。

⼀审法院认为,河道是两村共有,应该是按份共有,王某⼀直使⽤,构成侵权⾏为。

王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认为河道属于国家所有,李某诉讼主体不合格,驳回李某起诉。

郭丽翠律师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六条之规定,矿藏、⽔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另《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管理办法(暂⾏)》第五条之规定⽔⾏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实⾏分级受理和审查。

有权处分河道的只有海河⽔利委员会、省⽔⾏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省河系管理机构和设区市⽔⾏政主管部门。

甲村村委会和⼄村村委会对河道没有管理权和处分权,更谈不上按份共有。

甲、⼄村村委会把河道承包给村民是⽆权处分⾏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待定的合同。

⼀审法院认为河道是两村之间的共有物,模糊了河道的所有权,混淆了农村⼟地承包权。

⼆审法院认为河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李某起诉王某主题不适格,驳回李某起诉是合法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主体也是有争议的,河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应作为应该起诉王某构成侵权⾏为。

⽬前我国还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李某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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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在上述河道(河段)管理范围内、行洪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批准。

(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省河系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项目1.主要行洪河道以及滦河大黑汀水库以下至滦县铁路桥段、青龙河桃林口水库以下河段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省直属工程(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桃林口水库、石津灌区分干渠以上工程及省河系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水闸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设区市边界河道、跨设区市行洪河道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范围内以及跨市排沥的清凉江、滏东排河、北排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4.子牙河、滏阳河艾辛庄枢纽至献县枢纽段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5.大名泛区、大陆泽、宁晋泊、献县泛区、白洋淀、兰沟洼等6处重点蓄滞洪区内对蓄洪、滞洪、行洪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白洋淀周边堤防和滏阳河中游洼地东、北围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6.穿跨两个以上(含两个)设区市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条线建设项目);7.设区市城区河道生态治理。

(三)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河道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报厅备案。

第六条为弥补项目建设对水利工程安全、防洪排涝、防洪工程规划实施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对水利工程实施的扩建、改建(以下简称防洪影响工程)和需要拆除或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担防洪影响工程的扩建、改建费用和原有水工程设施的损失补偿。

防洪影响工程和水工程设施恢复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照河道工程等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由河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中的防洪影响工程及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查前,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详见附文本格式);(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依据的文件;(三)《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

对于较小建设项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和结构图),并详细说明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河势变化、河道工程安全、河道水质、第三人的综合影响,以及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五)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审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审查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或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防洪评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单位不予受理;具备资质的单位随意转让资质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评价的,审查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要求:穿跨、开发利用主要行洪河道的建设项目以及穿跨占用重点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甲级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穿跨、开发利用一般行洪河道的建设项目以及穿跨占用一般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乙级以上水利设计咨询资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建设项目,丙以上级水利设计咨询资质。

第十一条《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河北省水利厅颁布的《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编制。

采用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应能全面反映影响范围内的水位、流势、流速和淹没范围的变化。

对防洪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第十二条《防洪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根据河道级别、建设项目对行洪排涝影响的程度,专家组应由有关规划、水文、管理、设计等方面的专家和河道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13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数比例不得小于2/3。

第三章项目审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否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防洪除涝、河道专业规划等;(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水利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利工程安全、水环境、冲淤变化、防汛抢险等有无不利影响;(五)是否妨碍行洪、降低行洪排涝能力;(六)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与建设要求;(七)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八)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九)为消除或减小上述不利影响采取的工程措施及规模是否满足要求;(十)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论证和评审活动。

项目审查中开展的查勘、技术论证、评审、专家咨询及检测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工程成本。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审查时,应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般项目须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补正资料及建设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防洪评价报告的时间)予以批复。

穿跨多条河流、对流域防洪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办理时,审查时间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批复意见应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涉及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十七条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第十八条防洪影响工程和水工程设施恢复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概算按水利部定额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直接报送批复意见中明确的初步设计审核单位。

在设计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审核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设计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内容及规模是否按照专家批复意见和《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措施进行了逐条落实;(二)工程结构型式是否符合水利设计规范。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批复意见;(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初步设计审核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三)建设项目最终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防汛度汛方案、施工弃渣清除及恢复河道原貌方案等;(四)施工占用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情况;(五)防洪影响工程和水工程恢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和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审核:(一)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工程和水工程设施恢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水利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二)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建设期限、结构形式以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范围是否符合批复意见要求;(三)施工方案是否满足防汛安全的要求;(四)施工期间防汛、排水等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施工安排是否符合防汛期限的要求;(五)是否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六)是否妨碍防汛抢险;(七)提出的弃渣清除方案是否合理,方案能否保证恢复河道原貌;(八)批复意见提出的其它要求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施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对施工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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