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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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编号:39000 法律文号:颁发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05-1-19 执行日期:2005-5-1(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意义是什么?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近年来,我省不断出现严重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有必要出台法律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企业的用工形式、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工资支付的主要法规是劳动部在1994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操作性较强,但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转型后所面临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的客观要求,需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三是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

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

而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广东的基础。

党九届党代会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再翻二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因此,有必要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协调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条例》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本原则是什么?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3、《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该《条例》共分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总的来说,《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规范、预防、责任。

4、该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有什么特点?主要体现在操作性大大增强,预防性与处罚性相结合,遵循了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工资支付规范的新要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订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9 年 29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此为2005年版,2015年新修订版概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此为2005年版,2015年新修订版概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易奎律师历时3年,10次易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9日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条例》共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该怎样理解?与劳动部颁布关于工资支付的规章有哪些差别?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有哪些影响?作为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应怎么应对?我们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劳动实务操作,特对《条例》的一些新规定作以下解读,以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一、明确了工资的几个概念。

(一)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这个定义与劳动部对工资的相关定义区别在于:1、确认了工资的取得是基于劳动关系,这就将事实劳动关系的收入正式纳入了工资的范畴;2、确认了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的自主权,规定支付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工资一般是指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的性质为劳动报酬性收入,不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收益。

工资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非劳动报酬性收入。

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5年1月19日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说明,该条例对广东省境内一切设计劳动工资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这说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也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后,本条例也应该修改。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说明,各种经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这说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说明,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的人民政府有权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这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这说明,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挪用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说明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这说明,各级政府有义务监督当地工资支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条例解读(ppt36张)

工资支付条例解读(ppt36张)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林志平 二00五年九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保障监察处 林志平 电话:020--83194039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前 言 工 资 工资支付 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 法律责任 结 束 语



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意义
工资支付的方式:
★直接支付; ★定期支付; ★一次支付。
工资支付约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 同中依法约定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未约定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 均工资的 , 用人单位必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支付,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 按 实际领取的工资计算.
代扣工资责任:
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的 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 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代扣工资责任:
★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扶养费;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 款项。 ★ 准许从工资中代扣或扣除的款(续)



缓刑期间的工资支付。 被行政拘留期间的工资支付。 错误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合伙企业拖欠工资支付。 租赁方欠薪逃匿工资支付。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承包经营拖欠工资支付。 建筑领域工程承、转、分包拖欠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前拖欠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时的工资支付。
立法的目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 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立法的意义:《条例》的颁布是广东社会经济 发展例》分五章,共五十六条。可用八个 字概括其内容:规范、预防、责任、监督。 规范:规范就是规范工资支付的标准、 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行为 ★ 规范标准 ★ 规范制度 ★ 规范行为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原来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比,新修正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领域欠薪、工资支付专户、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方面做了新增或者删减。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吧。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师解读: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之一,也是计算员工加班费用的基准,此前劳动合同未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不少地方仲裁机构和法院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的做法,条例修改后,劳动合同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风险将显著增加。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约定时间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

”律师解读: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用人单位1-2个月工资很常见,条例修改后,未按规定限期支付工资的,将面临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约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者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部分解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一)劳动报酬1.工资总额的组成①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d)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③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a)生产奖;b)节约奖;c)劳动竞赛奖;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e)其他奖金。

④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a)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2.不属于工资范围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③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④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⑤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⑦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⑧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⑨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⑩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⑪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⑫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⑬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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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修改前后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哪些重要的变化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逐条解读,希望能够帮到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前后对比表修正前( 201X 年 1 月 19 日审议通过)修正后( 201X 年 9 月 29 日审议通过)律师解读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该条的修正是为了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采“劳动关系”表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明确“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政府将用欠薪应急周转金进行垫付临时生活费。

该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强调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共青团、残联的职责与义务。

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最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是什么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是什么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是什么内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现在因为关于公司或是企业与自己的员工因为工资方面是有很多的要求的了,因此作为在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广东省对于工资的支付方面就有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了,那么关于▲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下。

▲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广州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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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最新近年来,随着广州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工群体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辛勤劳动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广州市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以下是最新的广州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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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意义是什么?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近年来,我省不断出现严重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有必要出台法律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企业的用工形式、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工资支付的主要法规是劳动部在1994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操作性较强,但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转型后所面临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的客观要求,需立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三是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

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

而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广东的基础。

党九届党代会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再翻二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因此,有必要出台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协调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条例》确定的工资支付基本原则是什么?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3、《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该《条例》共分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总的来说,《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规范、预防、责任。

4、该条例与旧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相比有什么特点?主要体现在操作性大大增强,预防性与处罚性相结合,遵循了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工资支付规范的新要求。

具体表现为:第一,《条例》在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细化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更具操作性。

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

在立法中坚持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要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含义,以此作为基准点确定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标准和界限,既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

第三,充分体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权。

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调整办法都应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确定。

第四,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政府对工资支付的管理,从计划经济的直接干预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检查方面。

5、《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什么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资支付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第一,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

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工资支付应急处置机制和信用监督机制。

第二,明确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推动建立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是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制度。

《条例》要求工商、建设、公安、海关、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是怎样规范的?《条例》共56条,其中有3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责任等。

主要规范为:一是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日期等;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单;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要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载明法定事项,并且要至少保存两年;五是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项目和行为;六是规定了各种假期待遇的支付标准等。

7、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好《条例》,要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抓学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精通《条例》内容;二是抓宣传,要大力宣传《条例》,做到《条例》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是抓执法,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抓协调。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决贯彻和实施《条例》,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8、对于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条例》有什么处理措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从法律上要求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出租方等单位垫付生活费,既有利于及时解决被欠薪工人最迫切的生活问题,缓解矛盾激化的可能;也有利于促使出租方加强对租用单位的监督,增加了雇主卷款潜逃的难度,让租赁双方都承担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团结。

9、对建筑领域中,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拖欠员工工资的,如何处理?《条例》结合广东的实际,针对建设施工单位经常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垫付制度。

一是规定业主单位的垫付责任。

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二是规定了发包方垫付责任。

对合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垫付劳动者工资;对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由他人挂名承揽工程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全部垫付工资。

10、《条例》对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尽早处理。

三是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投诉;四是设置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连续拖欠劳动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1、对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即所谓“赖帐”行为,《条例》规定了什么处理措施?第一,《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按劳动者提供的资料认定;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的,由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定。

这样,既解决了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中的难度,也使用人单位难以赖账。

第二,对于克扣劳动工资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九还规定了处罚条款,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克扣的工资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克扣工资金额的50%至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2、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条例》的规定,当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时,劳动者一是可以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是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总之,劳动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才能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13、劳动者有什么权利?(1)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2)查询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核对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3)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的权利;(4)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协商等特定社会活动时获得工资的权利;(5)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

14、《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什么职责?《条例》中有17条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监督和处理的职责。

(1)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2)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3)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制度,重点监控并公布欠薪企业;(4)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欠薪;(5)依法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6)处理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7)特定情况下责令场地出租方、发包方、建筑单位等垫付工资。

15、《条例》规定了工会组织什么责任?《条例》中有4条涉及工会的职责,其中专门有2条对工会组织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是:(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2)可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工资支付有关事项;(3)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发现违法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4)用人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5)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6)用人单位欠薪时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协助维护生产秩序。

16、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行政处罚:(1)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2)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3)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工资;(4)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5)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6)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7)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9)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10)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11)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的。

17、在《条例》中,哪些属于工资的范畴?《条例》明确了工资的范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工资的形式为法定货币,实物及有价证券不能代替货币。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则不属于工资。

18、怎样才算拖欠和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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