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1.介绍本协议是由[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管理人”)与[代理人名称](以下简称“代理人”)共同签署,旨在明确代理人在销售管理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的责任和义务。
2.代销资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 __[国家/地区]__的证券交易资格并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合法机构。
代理人应保证其销售行为符合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
3.代销范围代理人有权代表管理人向无实质性差异的投资者推荐和销售管理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人需保证其销售行为符合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
4.代销义务代理人在代销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4.1 真实性代理人应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产品信息和销售宣传资料,不得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4.2 安全性代理人应特别注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大额投资或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风险。
4.3 公平性代理人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推销,不得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也不得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4 保密性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信息披露规定,不得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5 客户服务代理人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服务,提供咨询和建议,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和投诉,并向投资者提供管理人提供的适当信息和市场分析。
5.代销费用管理人向代理人支付代销费用,代销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数额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代销合同约定。
6.风险提示代理人在代销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所代销产品的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7.协议终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XX年/月/日]。
在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且终止通知应提前[X天/月]__提交。
8.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于__[国家/地区]__的法律。
9.争议解决本协议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__[国家/地区]__的仲裁机构裁决。
10.其他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商定,并作出书面协议。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算业务规则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保证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顺利开展,规范集合计划结算业务的操作,控制集合计划结算业务的风险,明确集合计划结算业务的部门职责与协作关系,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参与人加入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流程指引》、《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开放式基金参与人服务协议》、《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集合计划相关制度而制定。
第三条集合计划估值按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资产管理总部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条集合计划结算业务使用TA系统完成集合计划份额的清算;使用估值系统完成集合计划的核算;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平台、柜台交易系统和资产管理系统完成集合计划资金的存取。
第二章结算职责与岗位设置第五条清算部负责与集合计划相关的账户开立、资金结算、份额及估值管理。
包括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结算账户)的开立、基金会计、TA业务、估值管理及授权范围内的集合计划资金划拨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针对集合计划结算业务,清算部分别设立资管业务清算岗、资金管理岗、核算会计岗及综合岗。
第三章数据传送第七条清算部根据与托管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或约定进行数据交换。
第八条集合计划通过场外进行的有关交易业务,资产管理总部需于成交当日15:30前将成交单或相关协议传递给清算部,清算部传递给托管人。
第四章账户开立与管理第九条清算部负责的集合计划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费用账户、银行托管专户等。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
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十一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财通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4财通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一、本推广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财通证券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
二、本推广业务操作流程约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登记、投资者信息变更等账户类业务;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参与、存续期参与、退出、收益分配、转托管等交易类业务;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份额查询、清单打印等客户服务类业务。
三、T日指业务受理日。
四、保证金账户指客户在营业部柜台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代销系统指中证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管理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开立/登记业务处理流程1、营业部柜员核实投资者资料:(1)填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开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附表一);(2)个人投资者:本人法定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核实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或事业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如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机构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保证金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基本信息应与保证金账户基本信息一致。
2、审核录入营业部柜员录入开立/登记相关信息,投资者输入保证金密码,提交账户开立/登记申请。
3、账户开立/登记信息发送与确认T日,营业部柜员提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开立/登记申请表》;经办柜员须留存一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开立/登记申请表》。
T日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开立/登记成功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无效账户开立/登记申报失败原因,其中无效账户开立/登记申报所委托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不予受理;T+2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开立,各营业部可接受投资者查询,为投资者打印交易确认凭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服务协议

XX证券X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服务协议甲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证券X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年月日在中国上海签署甲方: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沙xx住所:深圳市xx区xx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xx层联系地址:上海市xx新区xx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x楼邮政编码:200xxx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021-610XXXXX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鉴于:1、甲、乙双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证书号为000000xxx.2、甲方拟设立“XX证券XXX号资管计划”,并聘请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销售等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该委托,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拟设立“XX证券X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具体内容以资管计划文件为准。
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资管计划,向甲方提供相关销售、推介、信息、客户推荐、客户维护、客户管理等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及方式2.1乙方的服务期限为从本协议签署日始,自本协议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2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其义务并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
甲方承诺并保证在配合推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的最低收益,也不得承诺将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管理、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产生的风险。
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规程一、前言为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规范和顺利开展,本前台操作规程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前台操作流程、业务办理要求、业务管理等相关规定。
执行本规程,以规范、高效、安全的方式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开展。
二、业务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三、前台办理流程1. 顾客到达网点橱窗,前台工作人员向顾客询问相关需求,并协助顾客填写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表和风险评估表。
2. 确认顾客填写的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表和风险评估表无误后,向顾客确认已经了解并接受产品的风险特征和相关费用。
3. 前台工作人员根据顾客填写的申请表办理支付手续,并将支付情况通过系统实时反馈给顾客。
4. 完成支付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协助顾客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导。
5. 银行工作人员协助顾客填写购买合同,并共同确认购买的基金产品及相关费用等信息。
6. 将购买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交由客户经理存档备查。
四、前台办理要求1. 熟悉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知识,能够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进行咨询解答。
2. 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能够协助顾客完成支付和申购手续。
3. 了解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并切实保护顾客的权益。
4. 坚持守规矩、守信用、守纪律。
严格遵守银行制度规定,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及其他纪律问题。
五、业务管理1. 建立业务档案: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建立客户申购、赎回、转换、分红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档案。
2. 资产分类管理:银行应对所代销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资产分类管理,确保标准化监管。
3. 业务监管:银行应定期对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进行监管,并向上游部门如银监会反馈相关情况。
六、总结银行是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中依法依规、谨慎稳妥地进行操作,在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客户利益的前提下,促进业务快捷、高效、流畅、方便的实现。
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推广业务规则

附6-26: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业务规则目 录释 义..........................................................附6-26-1第一章 总则....................................................附6-26-3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附6-26-3第一节账户开户................................................附6-26-3 第二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附6-26-4 第三节账户的冻结与解冻........................................附6-26-5 第四节账户的注销..............................................附6-26-6 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附6-26-7第一节参与....................................................附6-26-7 第二节退出....................................................附6-26-8 第三节收益分配................................................附6-26-9 第四节非交易过户.............................................附6-26-10 第五节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附6-26-12 第六节 集合计划清算资产分配..................................附6-26-13 第四章 数据核对...............................................附6-26-13第五章 业务处理时间及资金清算流程.............................附6-26-14第一节业务处理时间...........................................附6-26-14 第二节资金清算交收办法.......................................附6-26-14 第六章 附 则.................................................附6-26-15释 义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 指“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持有人: 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证件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 指在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推广期: 指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批准决定之日后,首次投资者开始参与到结束参与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不超过60日,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存续期限: 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期: 指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当期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即T日及其之前的四个工作日;营业时间: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9:30-15:00。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五)客户至上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产品类型第四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以下范围:(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募集、运作、终止和清算;(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服务;(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服务机构的聘请与管理;(五)其他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类型包括:(一)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货币市场基金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四)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第七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二)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三)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四)具备合格的投资管理人员;(五)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八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第九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二)分散投资;(三)风险控制;(四)信息披露。
第十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独立;(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三)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资金账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基金账户类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金账户的开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基金账户的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基金账户的取消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基金账户的注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基金账户的资料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基金账户的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基金账户的挂失(解挂)补办......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基金交易类业务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金认购、申购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基金赎回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基金分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基金转托管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基金非交易过户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基金转换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业务复核和差错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简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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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一、业务法律与监管本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二、公司业务原则诚信原则:本公司将秉持诚信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
合规原则:所有业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客户利益优先:在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时,本公司将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
三、客户分类与风险匹配本公司将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在推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将确保推荐的产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四、合同签订与管理合同内容:资产管理合同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风险揭示等。
合同签署:合同应由客户和本公司双方签署,并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
合同履行: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五、集中运营管理本公司将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组合调整、风险监控等。
六、风险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合规管理:本公司将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七、合格投资者服务本公司将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咨询、资产配置建议、定期报告等。
八、集合计划条件投资范围:明确集合计划可投资的产品和服务类型。
投资策略:阐述投资策略的制定原则和具体执行方法。
费用结构:详细说明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九、资产独立与保护本公司将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公司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并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和记录。
同时,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的资产安全。
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销售资金管理: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销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资金的及时、准确入账。
代销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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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须代理,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银行借记卡
开户流程
• 填写《业务申请表》(开户)(一式两联) • 银行操作员审核投资主提交的材料和《业务申请表》(开 户),录入有关信息 • 开户手续完成,投资者可以进行交易 注意事项 • 1.以上开户流程仅供参考,具体程序及所需材料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2.银行借记卡开立应遵循银行的规定,详神州1号首次参与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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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时投资者(个人、机构)需携带的资料
□ 个人投资者
•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 军人证或护照)及其复 印件 代销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 机构投资者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 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 书(留存加盖公章的复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留存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 公章和法人私章且留存原件) 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留存复件) 预留印鉴卡;资金帐户;同时预 留机构客户指定的收款银行帐号 银行借记卡
谢谢大家!
南京证券“神州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业务办理时间
• 推广期 2008年7月28日——9月5日 • 开放期 2008年12月15日为首个开放日,以后每周一为开 放期(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 同交易时间 • 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开户)只需签约一次,即可 多次参与本计划 • 管理人有权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 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实现目标规模控制。
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采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TA系统代办模式。
第三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采取营业部受理、总部交易柜台集中运作模式,即各营业部分散委托,总部集中申报、集中清算与资金划拨。
第四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五条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六条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到柜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附件4)。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客户指客户本人或经授权的有权代理人。
营业部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须认真核验客户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中的业务资料参照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业务资料档案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释义第三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类业务第十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账户类业务包括:资金账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先开立资金账户。
开立资金账户的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程序按照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类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中登TA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如果客户在开户时选择红利再投资,需提醒客户在开户成功之后再次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第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包括: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存续期退出、分红方式变更、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采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TA系统代办模式。
第三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采取营业部受理、总部交易柜台集中运作模式,即各营业部分散委托,总部集中申报、集中清算与资金划拨。
第四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五条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六条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到柜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附件4)。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客户指客户本人或经授权的有权代理人。
营业部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须认真核验客户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中的业务资料参照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业务资料档案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释义第三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类业务第十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账户类业务包括:资金账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先开立资金账户。
开立资金账户的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程序按照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类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中登TA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如果客户在开户时选择红利再投资,需提醒客户在开户成功之后再次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第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包括: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存续期退出、分红方式变更、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
(节选)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基本规定
第五条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时间(9:30-
15:00),或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时间。
15: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第六条基金交易采用“未知价法”。
“未知价法”是指将交易当天(T日)收市后计算出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当天申购、
赎回计算基准的交易行为。
按金额认购和申购,按份额赎回。
第六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第十九条投资人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其基金账户内应无基金份额、无权益、无冻结、无在途交易,否则不能办理。
第十五章基金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十四条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申购时,货币型市场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非货币型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以申请变更默认的分红方式,但:
(一)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变更基金分红方式对分红无效。
(二)货币型市场基金不允许修改分红方式。
(三)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后需要重新设置分红方式。
(四)投资人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二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四)对于客户身份资料,档案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对于交易记录,档案资料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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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采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TA系统代办模式。
第三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采取营业部受理、总部交易柜台集中运作模式,即各营业部分散委托,总部集中申报、集中清算与资金划拨。
第四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五条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六条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到柜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附件4)。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客户指客户本人或经授权的有权代理人。
营业部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须认真核验客户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中的业务资料参照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业务资料档案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释义第三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类业务第十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账户类业务包括:资金账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先开立资金账户。
开立资金账户的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程序按照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类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中登TA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如果客户在开户时选择红利再投资,需提醒客户在开户成功之后再次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第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包括: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存续期退出、分红方式变更、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客户于交易日14:45之后提交的交易申请应明确提醒客户存在因时间延迟而导致确认失败的可能。
第十六条推广期参与(一)自然人参与业务1、自然人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由其前往营业部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
2、自然人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
3、自然人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办理参与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填写完整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表》(附件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二)法人参与业务1、法人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由经办人前往营业部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4)。
2、法人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
3、法人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办理参与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填写完整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表》(附件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合法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三)柜员核验客户资料时,在“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交易”-“基金认购”菜单下录入相关信息,复核人员核实以上资料与柜台录入信息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
注意:客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后即可进行委托,若当日或T+1日进行参与时,客户开户申请尚未确认,“基金账号”一栏可用回车跳过;柜员在“收费标志”中选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一般采取金额参与方式,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计算一般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五)客户仅可在交易时间进行参与申请,系统不接受交易时间外的参与申请,参与申请不能撤单。
(六)客户参与金额和追加参与金额下限,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准。
客户同一交易日可多次参与,参与费率分次计算。
第十七条存续期参与(一)自然人参与业务存续期自然人办理参与业务流程请参照第十六条(一)。
(二)法人参与业务存续期法人办理参与业务流程请参照第十六条(二)。
(三)柜员核验客户提交资料时,在“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交易”-“基金申购”菜单下录入相关信息,复核人员核实以上资料与柜台录入信息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
注意:客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后即可进行委托,若当日或T+1日进行参与时,客户开户申请尚未确认,“基金账号”一栏可用回车跳过;柜员在“收费标志”中选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一般采取金额参与方式,其典型的计算公式为: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 T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一般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五)客户仅可在交易时间进行参与申请,系统不接受交易时间外的参与申请,参与申请在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如已由总部发送至TA,则不能撤单。
(六)客户参与金额和追加参与金额下限,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准。
客户同一交易日可多次参与,参与费率分次计算。
第十八条存续期退出(一)自然人退出业务1、自然人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业务。
2、自然人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办理退出业务需提供与第十六条(一)相同的资料。
(二)法人退出业务1、法人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业务。
2、法人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办理退出业务需提供与第十六条(二)相同的资料。
(三)柜员核验客户资料时,在“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交易”-“基金赎回”菜单下录入相关信息,复核人员核实以上资料与柜台录入信息无误后为客户办理退出业务。
注意:巨额退出指单个开放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
“巨额标志”中的“顺延”与“取消”用于区分在出现巨额退出情况后,客户是否需要在申请当日无法全部成功退出时,将退出申请顺延直至申请份额全部退出为止。
柜员须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指导客户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申请表》。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典型的计算公式为:前端收费时:退出总金额=退出份数×T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退出费用=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率后端收费时:退出总金额=退出份数×T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后端费用=退出总金额×参与费率退出费用=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率净退出金额= 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用(-后端费用)前后端收费模式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五)客户仅可在交易时间办理退出业务,系统不接受交易时间外的退出申请,退出申请在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如已由总部发送至中登TA,则不能撤单。
(六)若客户退出后持有的份额低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最低份额要求时,TA将强制一次性退出剩余份额。
(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时间安排:第十九条分红方式变更(一)分红方式变更按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规定有关分红方式变更规定办理。
(二)中登公司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即使客户在开户时选择红利再投资,仍需提醒客户在开户成功之后再次变更分红方式。
第二十条红利发放(一)客户应得的现金红利及再投资份额由TA计算。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红发放的时间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管理按照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有关非交易过户规定办理。
第五章交割第二十二条交割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打印对账单,需提供与第十六条(一)相同的证件,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情况查询”-“基金交割单打印”菜单中打印对账单。
(二)客户参与委托成功后,若客户需要确认其成交金额及份额,需提供与第十六条(一)相同的证件,柜员审核无误后,在“开放式基金业务”-“交易情况查询”-“基金成交查询”菜单中打印。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机构运营部对各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对营业部违反本操作规程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代销业务,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如因TA规则变动或市场运作制度、方式变化而引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则改变,依据新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为公司一般制度,由公司授权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表认(申)购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财通证券提醒您在填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前详细阅读拟投资集合计划的产品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我公司受理的各类产品交易委托,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请人签字:填写日期: 年月日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
附件2: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申请表退出份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财通证券提醒您在填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前详细阅读拟投资集合计划的产品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我公司受理的各类产品交易委托,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请人签字:填写日期: 年月日附件3: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投资人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填写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风险属性评估问卷这份问卷旨在协助您了解自己对投资风险的承受度及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