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考研笔记_完整版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①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②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①“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b.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c.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②“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c.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 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非法经济活动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还有特定目的 种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对公司、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企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管理秩序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破坏金融管 高利转贷罪 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分述 逃汇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抗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概念和构成(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言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a.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b.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c.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正当行为概述1.正当行为的概念(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特征①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②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③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意义①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①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其内容包括:a.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第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第五,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①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②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2)正确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注意的两点:①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②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a.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b.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①从罪过形式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类型:a.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
b.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②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显然不同的刑罚。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的意义深入地研究和阐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
(2)对司法实践的意义①定罪方面,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②量刑方面,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正确量刑。
3.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
(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完整word版)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
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
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
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
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我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①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②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a.区别第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二,就一个人实施某种犯罪的案件而言,他也只能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某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构成某种罪的两种以上的犯罪停止形态;而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案件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b.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③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止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局,这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四版 要点笔记
刑法学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思想渊源:1215《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
理论基础:1、自然法思想;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卢梭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传统内容: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现代内容:1、适当性(刑法只处罚应处罚的犯罪;禁止适用残酷的非常刑罚);2、明确性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类推。
第3条。
1、实现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的类推制度3、重申了79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4、分则的罪名相当完备5、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更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含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具体体现(一)定罪上一律平等(二)量刑上一律平等(三)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形式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犯罪和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把刑罚个别化包含在内的。
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
二、立法体现(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三、司法适用(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考研笔记04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20 条第1、2 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
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意义: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财产罪概述1.概念和构成(1)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类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②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
④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2.种类侵犯财产罪包括13个具体罪名。
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1)占有型。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2)挪用型。
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3)毁损型。
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
二、侵犯财产罪分述1.抢劫罪(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抢劫罪以公私财物为对象。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a.暴力方法。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b.胁迫方法。
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非法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胁迫的内容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
认定以胁迫方法构成抢劫罪,必须注意两个条件:必须是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相威胁;威胁的目的是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c.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绪言及第一~五章【圣才出品】
绪言0.1 复习笔记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的概念(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科学,是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出现的。
一般认为,贝卡里亚于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3)社会主义刑法学是在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诞生的。
当代中国刑法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而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2.刑法学的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1)刑法学的体系是指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2)我国刑法学的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建立起来的。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1.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1)分析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
(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0.2 考研真题详解(略)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1.1 复习笔记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1.刑法的概念(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分类①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a.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b.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②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a.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b.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2.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第六版超详细
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三节:刑法的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②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直接关系到政权和制度的巩固及社会生活的正常与繁荣,因此,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因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人权。
④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两种分类:(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二)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①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
②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包括:(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原因又具体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
2.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分类①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②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2)追诉时效的意义包括:①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追诉时效(1)追诉时效的期限包括: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⑤去台人员的特殊规定。
a.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b.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c.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期限的计算①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a.起点时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概述 构成要件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或过失 种类 概念客体: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放火罪 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意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认定 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爆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概念 组织、领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导、参加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恐怖组织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分述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概念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认定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刑法高铭暄,马克昌笔记完整讲义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正确地把握这一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其次,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罚。
最后,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等。
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它是为补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些非刑法的内容。
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