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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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试行)

京财绩效[2009]1125号

一、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本标准是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使用的最低年限,不是报废年限。

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各单位要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的,且没有损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更新资金。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处置和更新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专业性设备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1、台式计算机6年

2、笔记本电脑6年

3、显示器(大屏幕显示屏)6年

4、复印机6年(或复印速度小于等于20页/分钟的,总页数达到50万页;复印速度大于20分钟的,总页数达到80万页)

5、扫描仪8年

6、激光(喷墨)打印机7年

7、针式打印机8年

8、一体机6年(或打印、复印、传真总页数达到120万张)

9、传真机10年

10、碎纸机10年

11、投影仪8年

12、数码摄影、摄像设备8年

13、其他摄影、摄像设备10年

14、服务器6年

15、小型机8年

16、路由(交换)设备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4年

18、电冰箱10年

19、电视机10年

20、空调10年

21、洗衣机8年

22、电开水器5年

23、办公家具长期使用(损坏无法修复可报废)2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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