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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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1总则

1.1.1编制目的

以保证人身、船舶安全为核心,以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排除或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1.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第5号令)以及《XX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并指导XX系统各企业水上交通事件的应对工作。

1.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1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2水上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四类

1) 船舶之间、船舶与排筏之间、移动平台之间互相发生冲撞、触碰、挤轧等,造成船体破损、沉没或人员受伤等严重后果;

2) 船舶因错走行道或受水流、风的影响偏离航路等原因,触碰或搁浅在碍航礁石上,致使船体直接受到损坏,严重时造成船舱进水影响浮力或失去动力、污染水域、甚至沉船、人员伤害;

3) 船舶遭受雷击、燃爆、火烧致船体或货物受损或人员伤亡;

4) 船舶交通事故、装卸货等原因,造成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的改变成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

2.3危险程度

III级状态:大风(在风力达到9.4米/秒或五级以上风力时);大雾(能见度小于100米或能见度达划分浓雾标准时);航道水位异常(高于防汛水位或低于航道枯水水位);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海洋灾害)等,需船舶及时避难。

II级状态:船舶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走锚等原因受损,但未发生沉船或人身伤亡事故;浮动式码头囤船受损或大型卸船机械损坏。

I级状态:发生人身伤亡(包括失踪)或沉船事故。

1.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1发生任何级别险情,除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外,应立即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向上级公司报告。

3.2发生水上船舶碰撞、沉没等事故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对落水人员进行救护,并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3发生油污染水域或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等险情时,对油轮应详细说明油的数量、品种、油的泄漏情况;对化学品船应将化学品的名称、国际编号及数量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4组织机构及职责

1.4.1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生产副厂长

成员:安监部门、策划部门、物资部门、行政部门、船舶管理部门负责人。

1.4.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

2)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明确救助方案和处置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

4)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协同责任地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实施管制。

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施救措施。

6)发生人身伤亡(包括失踪)或沉船事故、化学品污染等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2002第5号令)以及《XX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上报与调查处理工作。

7)危机状态消除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1.4.3各部门职责

4.3.1 策划部职责

1)参与预案的审核和编制;

2)负责抢险现场的组织协调、联络等各项具体工作。

3)负责抢险技术方案和抢险物资资金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4.3.2 船舶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船舶的检查、维护与管理;

2)督促职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和安全作业规程,正确组织做好船舶的检查和维修工作;

3)按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发生船舶事故时的抢险工作。

4.3.3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根据应急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的授权,负责对外联络和信息发布。

2)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

3)组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3.4保卫消防部门职责

1)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围的交通。

2)事故现场存在火险或火灾时,组织进行灭火和防火;

4.3.5物资部门职责

负责抢险物资的准备工作,并保证预案启动后,迅速将抢险物资运至事故现场。

4.3.6医疗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处置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

2)当本单位救治力量无法满足急救需要时,应向地方单位申请救援。

4.3.7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写与适时修订工作;

2)参与抢险现场安全措施的审查,督促各级人员、各部门在事故时按预案进行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到位;

3)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及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1.5预防与预警

1.5.1危险源监控

定期检查船舶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导致2.2条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做好船舶通航中的了望。

1.5.2预防措施

1)安排码头船舶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发布天气预报信息;

2)建立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船舶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船舶的维护和检查,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浮动设施。

3)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了望,注意观察,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安全航速,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4)船舶相遇,按照船舶航行规则,主动避让。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1.5.3预警

5.3.1根据危害程度,将水上交通事件预警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分别代表重大、较大、一般:

1)一般(III级):风力达到9.4米/秒或五级以上风力时,在水位降低至通航警告水位或发生大雾天气时,船舶未进行避风或采取防范措施,可能导致水上事故的发生。

2)较大(Ⅱ级):发生搁浅或船舶与排筏之间、移动平台之间互相发生冲撞、触碰、挤轧等造成船体破损,人员受伤等情况。

3)重大(Ⅰ级):发生人身伤亡(包括失踪)或沉船事故、化学品污染等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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