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10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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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10号(资源环境类1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310号(资源环境类143号)

提案答复的函

唐诚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确认和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将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重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房地产权利。《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

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确定土地使用权。”1989年,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89〕建房字第512号)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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