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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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计算方法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公式: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性质,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并对其进行年期修正。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公式: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该公式只适用于划拨用地性质,如为出让土地应加上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并对其进行年期修正。

土地出让金=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临街深度修正系数×20%3.其它用途房屋拆迁补偿公式由于其它用途房屋状况、价格差异较大,故不制定基准价格,在拆迁评估时,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估算:能搜集充分成交案例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可比实例的房屋,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难以充分采用市场比较法但具有明显收益特点,且其客观收益较易确定的房屋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的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说明:1、基准价适用范围为汉中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拆迁补偿;2、房屋(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按汉中市城区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3、成新率按原城乡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格×(1±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建筑物重置价格×(1±建筑物综合因素修正系数)×成新率]×建筑面积住宅区段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容积率修正系数表住宅朝向调节系数表注:朝向调节系数指一套(户)住房总建筑面积的调节商业用房区位综合因素修正系数表商业用房楼层修正系数表商业用房临街深度修正系数表。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

《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

新批准的拆迁项目将参照《乌鲁木齐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执行拆迁补偿。

这是乌市第一次出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规范,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拆迁市场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睥顺利实施。

此前乌市房屋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补偿标准的出台有望解决经济困难家庭购房难问题。

《价格规范》将房屋结构等级进行了分类,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简易,并制定了相应的条件下。

房屋结构的具体设置、门窗数量质量的选择,装饰水平和内容确定、层楼地面的用料状况、设备齐全的程度等若达不到新规定的条件,也可视其情况,在本补偿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范围大酌情调减。

并规定,原已做拆迁裣的,维持原来的补偿金额不变,《价格规范》发布前,已颁发拆迁许可证、未完成拆迁任务项目,也按照原补偿金额办法执行。

楼房、平房各有各的算法。

楼房住宅在以“重置价”为基准的情况下国,还要考虑房屋的楼层、朝向,依据公式“住宅补偿=重置价X(1+区位+楼层调整系数)X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重置价是在同一地点、相同结构的房子、重新建造后的价格。

例如:如果拆迁人住在一类地区,房屋在4层,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那么:补偿单价=1200X(1+0.9+0.02)X50=1152元/平方米。

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兼顾房主的简单装修,以及水、电暖、卫士暖气等设备的投资。

临时证按照50%补偿,例如:如果被拆迁人住一类地区,房屋为转混结构。

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那么:补偿单价+=1100X(1+0.6+0)X50=880元/平方米。

拆迁补偿不包括装修、经营性损失《价格规范》中还明确规定,拆迁建筑物用地一律按区位价补偿,院落用地视期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分别予以补偿。

此外,对于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可根据期限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锐等实际情况在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30%予以补偿;拆迁框架结构有电梯设备的经营性用房,相关的楼层系数可以视情况调整增加;临时房产证按50%补偿。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伊政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伊政办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为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遵循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

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

与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穗国房字[2009]143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1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6.06•【文号】国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

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

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

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改造建设。

为做好拆迁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一、拆迁范围**路以东、**以南、**路以西、**以北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拆迁补偿安置对象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装饰、装修部分;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原则上采取回迁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五)在本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实行按比例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按比例置换方式①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本区域内不同位置的安置商业用房。

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②因房屋设计或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价格结算。

③院内剩余土地,按原土地使用类型、区位等级和剩余使用年限,由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土地的基准地价按市场价格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两证齐全的房地产,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其他补偿及发放办法(一)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1篇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二、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XX项目(二)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区(县)(三)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XX平方米(四)项目性质:公益性项目三、征地拆迁范围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补偿原则(一)公开公平: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对待所有被征拆对象。

(二)合理补偿: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场评估价,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文关怀:充分考虑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人文关怀。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一)土地补偿1. 土地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土地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1. 房屋补偿费: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2.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1. 搬家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其他补偿1. 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被征拆对象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合法经营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 人员安置:根据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就业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六、补偿程序(一)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

(二)公告公示: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被征拆对象的意见。

(三)签订协议:与被征拆对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五)搬迁及拆除:协助被征拆对象搬迁,并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清理。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

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拆迁协议书;(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三)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更新、拆迁项目中,对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提供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旨在保障商业租户的权益,确保商业租户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能够合理获得经济利益。

1.补偿标准: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费用:拆迁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

其中,拆迁补偿费是根据商业租户使用的商业用房面积进行计算的一笔费用,通常按照市场租金或市场价值进行核算;搬迁费是商业租户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包括物流费用、重新装修费用等;临时过渡费是指商业租户在新的商业用房装修和经营准备期间的生活和生计费用。

2.安置方式:商业用房的拆迁补偿还包括安置方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商业租户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者以新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

如果商业租户选择以现金补偿,那么补偿标准中的拆迁补偿费、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将一次性支付给商业租户;如果商业租户选择以新的商业用房作为补偿,那么拆迁补偿费和搬迁费将用于购买或租赁新的商业用房,临时过渡费用则用于商业租户在新的商业用房装修和经营准备期间的生活和生计费用。

3.补偿的计算方法: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中的费用计算通常采用面积和市场价格进行核算。

商业租户的商业用房面积是补偿标准计算的基础,商业租户可以通过商务部门提供的评估等形式进行核实;补偿费用根据商业用房的现有市场租金或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费用一般为商业用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市场租金或市场价值;搬迁费用和临时过渡费用根据商业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可以通过商务部门提供的一些相关政策和指导进行规定。

总之,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城市更新、拆迁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商业租户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城市和不同拆迁项目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通常都包括拆迁补偿、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等方面的费用,并根据商业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补偿。

商业租户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与商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方式。

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我们说的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造成企业⽣产经营活动暂停或终⽌,由此产⽣的损失。

那么该如何评估和计算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与计算主要分为以下7种情况: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定⽐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营业⽤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积300-400元/m2 计算,由拆迁当事⼈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给予3个⽉的补偿。

4.区分企业⽤房是住宅⽤还是⾮住宅⽤如《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办法》规定:(1)⾮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于⽣产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租⾦+⽉净利润×修正系数+员⼯⽉⽣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①⽤于⽣产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租⾦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的市场⽉租⾦,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净利润是指⽣产经营者利⽤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的损益表确定。

⽆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③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被征收房屋的⽣产经营运⾏状况和市场预期进⾏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④员⼯⽉⽣活补助是指⽣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付给员⼯的基本⽣活保障补助,员⼯⽉⽣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的北京市最低⼯资标准计算。

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哪些?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哪些?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搬迁方面的损失等,房子的日常收益、租金和地理位置三个要素直接影响国家产生的赔偿金额。

比如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应支付农民赔偿金额多少,取决于该土地面积大小及其收益。

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申请赔偿,国家政府将在一定的时效内作出决定。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征收土地进行公共建设,土地不仅是农民的落脚地,也可以给农民带来收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当土地被国家征收,国家会赔偿农民相应的损失,其中一种损失叫经营损失,那么,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哪些?请看下文。

一、国家赔偿经营损失包括哪些拆迁补偿安置中,承租人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

法律未规定拆迁人应当与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直接签定补偿合同,直接向承租人进行补偿。

只是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应进行房屋调换,租赁合同在调换后的房屋内继续履行。

实践中,承租人的损失一般需要向取得补偿款的出租人(本案中事实上为转租人)主张。

依相关法规规定,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事实上,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就被拆迁房屋为营业地址申办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等其实成本更高,但此项损失不在法律规定补偿之列。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几个方面,而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的重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但实践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却各有不同,这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与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有几下几种:1、按被拆迁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

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

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在城市发展和改造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一些营业用房进行征收或者拆迁,这就需要对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是指在征收或拆迁营业用房时,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经济利益进行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应该进行合理的制定和执行。

首先,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价值。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价值、市场价值和产权情况,对于不同类型和地段的营业用房,应该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补偿。

只有充分考虑到实际价值,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历史价值。

一些营业用房可能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特殊意义,这些房屋在征收或拆迁时,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和补偿。

对于具有历史价值的营业用房,应该根据其历史性、文化性和艺术性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补偿,保护其历史文化遗产。

另外,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在征收或拆迁营业用房时,被征收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实际损失,包括房屋的搬迁费用、重新购置房屋的费用、生产经营的中断损失等。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后,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只有保证社会公平和公正,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制定和执行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价值、历史价值、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以及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发展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

由于各地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促进拆迁合法在序进行,有力推动了城镇面貌的改善,创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但是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拆迁经营损失费赔偿标准

拆迁经营损失费赔偿标准

拆迁经营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拆迁经营性补偿怎么算
经营性房屋拆迁,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企业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有哪些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

2、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

4、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

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经营性房屋拆迁,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非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

拆迁非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

拆迁非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拆迁非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拆迁非经营性房屋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非经营性房屋是为了满足特定的社会功用,而这些特定社会功用,往往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是国家基础性的设施,并非可有可无。

因此,在拆迁时,对于这类房屋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以恢复其功用,不至因为拆迁而其使特定的社会功用消失。

2.对补偿安置的方法,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非经营性房屋时,对其补偿安置的方法有二:一是原地重建,二是货币补偿。

由于拆迁时,拆迁人是待建项目的开发建设,而项目在设计时,只考虑了该项目的存在,因此要原地重建,对于拆迁人而言一般不符合其意愿,而对此的选择权属于拆迁人所有,重建的可能性就较小。

当然,实际情况是极其复杂的,特定的区域,也不排除拆迁人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在设计时将原非经营性房屋与其项目结合起来,拆完后重建并与其项目浑然一体,由于经营性房屋的特殊性和其所蕴含的附加值,能带动其项目的成功运作。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则相对而言,操作简便。

直接支付货币后,由被拆迁人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进行投资建设。

3.拆迁非经营性房屋时的评估对于这类房屋的评估,实践操作中按重置成本法估价。

重置成本又称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技术等,按照估价时点时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造物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的价格,体现的是替代原理。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与重置成本相近的概念,即重建成本,又称重建价格,它是指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完全相同的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因而,两者是有区别的,用重建成本来评估不动产的估价应当更加合理,但实际中,我们很难找到与原建筑物一模一样的材料,而且随着科学的发展,施工方法与设计标准等都会发生变化,因而要估算某一建筑物的重建价格,实在难以操作。

但是,对于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则应用重建成本来对之进行估算。

此外,在拆迁宗教用房时,既要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要根据《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等特殊规定办理,既要发展城市建设,同时也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2003年9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价的除外)。

第六条委托人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

第二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第七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调查评估出的某一时点各区段、各类型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

第八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择优委托承担评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测算技术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测算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

(三)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及审定后的技术方案进行测算,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估价报告。

(四)委托方组织有关部门、估价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

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估价报告形成的背景材料、说明、各种数据结果的详细计算过程等有关依据材料。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导读:征地拆迁中的权利救济和人们认知其他事物一样,都遵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道理。

故此,在明律师隔三差五就要以不同的“排列组合”逻辑给大家重申一下征收维权的关键原则、要领,这对于刚刚碰到征拆的朋友而言是“入门”,对身处征拆旋涡中多年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是重要的“回头看”。

那么,结合2023年的征收拆迁全局,被拆迁人必须要掌握的权利救济原则都有哪些呢?下面要谈的可都是城市、农村通用的大原则,各位可一定要看清楚、记牢靠。

【原则一: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和2023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土地的原则。

究竟何为“公共利益”,法条上有列举,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有的朋友可能会认为“公共利益需要”的表述略显抽象、概括,实践中并不容易客观审查。

这种感受无疑是有道理的。

但从凡事都是“虚”“实”结合的观点上看,公共利益需要这一条原则虽然看上去有些“虚”,但在具体个案中却也能够被依法通过证据来审查,这一点已为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所确认。

总之,若被拆迁人觉得自己遇到的项目是为了建高档别墅区或者所谓的“商业综合体”,不符合法条列举的公共利益标准,将你的想法告知代理律师,并在协商谈判中向征收方提出你的质疑,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拆了你的房,占了你的地,以后要干嘛?这个问题的答案,弄清楚了对大家的维权很有用。

【原则二:无公告不征拆】凡是征拆行为都必须有公告、公示和通知,都得明着来,而不能来阴的。

完整项目全程可能会有不下10种不同作用的通知公告,缺哪一个都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这里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标志着征收项目启动的第一份公告,城市叫“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农村叫“征地预公告”,这两个是法条上规定的征收的开始。

牢记它们的最大意义在于,一旦见到了叫这个名字的公告,你就该进入到“全面维权”的状态中了,该固定证据要固定证据,该找律师要找律师,不能继续躺在待拆迁的房子里睡大觉了。

拆迁门面房认定标准

拆迁门面房认定标准

拆迁门面房认定标准一、地理位置门面房的地理位置是认定其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理想的门面房应位于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如商业街、购物中心、交通枢纽等地段,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客流和商业机会。

二、建筑结构门面房的建筑结构应当坚固、美观,能够满足商业经营的需求。

如建筑物的墙体、地面、天花板等应无裂缝、无倾斜,装修完备,具备适宜的经营环境。

三、产权证书拆迁前需要对门面房的所有权进行核实。

所有门面房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如果门面房没有产权证书,将会影响拆迁补偿的认定和发放。

四、使用性质门面房的使用性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经营。

同时,门面房的使用性质应当与其商业价值相符合,如商铺、餐厅、酒店等不同类型的门面房,其使用性质和商业价值都有所不同。

五、营业状况门面房的营业状况是衡量其商业价值的重要指标。

包括营业额、利润、客户口碑等。

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的门面房通常会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六、配套设施门面房的配套设施也是影响其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如水、电、燃气、通信等设施应当完备,满足商业经营的需求。

此外,如停车场、洗手间等设施也是商业门面房必备的配套设施。

七、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衡量门面房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商业信誉好的门面房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消费者,提高其商业价值。

商业信誉不好的门面房可能会影响其商业价值和经营效果。

八、合同履行在拆迁过程中,门面房的合同履行情况也是认定其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门面房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未履行完毕,将会影响其商业价值和拆迁补偿的认定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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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原则
1、合法原则
⑴产权的合法性。

无法确认合法产权的经营性用房,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及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

我们在拆迁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拆迁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估价机构必须注意合理回避潜在的风险,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核实合法产权的房屋,必须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⑵用途的合法性。

估价人员只能对证载为“商业”、“经营”或“商服”的合法经营性用房才能按经营性用房进行估价。

当前,不少沿街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未经办理用途变更便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在估价中应特别注意。

原则上估价人员不能对这些房屋作为“经营用房”进行拆迁补偿估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这说明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是
评估的前提条件,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估价机构切不可贸然出具正式估价报告。

若拆迁当事人暂时无法确定房屋的性质但又要求出具估价结论时,我们的经验是要求委托方提出正式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明确对估价对象按照不同的假设用途进行估价,然后再按照不同的用途假设前提出具不同结论的初步估价报告,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参考。

2、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以保持现状继续合法使用为前提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替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从结果角度说,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公开市场成交价格;其二,从估价的方法角度说,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

4、估价时点原则
⑴被拆迁经营性用房在不同时期的收益应该按照资金时间价值率(资本化率)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 ⑵按规定,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拆迁项目,估价时点为当期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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