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方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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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中介控股公司的选址应当 注意以下问题:
1.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各海外子公司所在的东 道国之间要有税收协定,以减轻子公司向中介控 股公司支付股息时的预提税。
2.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对中介控股公司从海外分 回的利润不课征很重的税收。
3.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也应 有税收协定,以减轻中介控股公司向母公司支付 股息时缴纳的预提税。
南非 (母公司)
税收协定 30%
美国 (子公司)
5%
税收协定 5%
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图5—1国际税收筹划示意图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 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 住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 国税收抵免。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 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 免法。
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 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 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通过滥用国际税收 协定这种行为,非协定收益人往往得以逃避原本应 该承担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 的。
为了规避税负,本来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第三国居民设法利用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这就是滥用税收协定的本质。
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 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 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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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 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目前,资本弱化是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 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 税务筹划。
A公司
180 100
B公司
220 180
A公司+B公司
220 100
进口关税(10%)

18
销售总利润
80
40
其他支出
10
10
应税所得
70
30
所得税(30%/50%)
21
15
税后利润
49
15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18
120 20 100 36 64
单位:万美元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
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 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 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 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 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A公司
150 100
B公司
220 150
,控制或资本。 我国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 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的同为第 三者所拥有或控制,或者在其他利益上相关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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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 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 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 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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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
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 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 或是建立分公司。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 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 理是不一样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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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分支机构的有利条件 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 可以避免对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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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跨国纳税人一般都选择在巴哈马、百 慕大群岛、开曼群岛、海峡群岛、马恩岛、英 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瓦努阿图等英美法 系的避税地创立国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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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组建内部保险公司进行避税
跨国公司在避税港建立内部保险公司,保险费作为费 用扣除,通过人为的提高保费,使得被保险的关联企 业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所在的关联企业,同时企业可 以节约保险费。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
项目
A公司
方案1
销售收入
150
销售产品成本
100
销售总利润
50
其他支出
10
应税所得
40
所得税 (
12
30%/50%)
税后利润
28
表5—1a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B公司
A公司+B公司
220
220
150
100
70
120
10
20
60
100
30
42
30
58
单位:万美元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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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母公司 A 公司
控制
子公司 (税收协定缔约国乙国 B 公司)
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
所得来源 (税收协定缔约国丙国 C 公司)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
1.设立直接导管公司
2.设立踏脚石公司
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
大多数国家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都明确规定只对 控股权不超过一定比例的缔约国对方居民提供税收协 定优惠,非缔约国的公民便可以通过在国外组建低控 股权的控股公司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 )
项目
A公司
方案2
销售收入
180
销售成品成本
100
销售总利润
80
其他支出
10
应税所得
70
所得税
21
(30%/50%)
税后利润
49
表5—1b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B公司
A公司+B公司
220
220
180
100
40
120
10
20
30
100
15
36
15
64
单位:万美元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
中介国际金融公司要胜任这项工作,其所在的第 三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与跨国公司所在国有国际税收协定,而且中 介国际金融公司能够利用这个协定所规定的互惠 条件,使跨国公司所在国对向其支付的利息免征 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2)对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向境外贷款者支付的利 息免征或征收很少的预提税。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批 产品,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万美元,B 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万美元(方案二 )。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税国 ,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格会使两个公 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36万),税后 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 到 64万美元 ,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A公司+B公司
220 100
进口关税 (10%)
——
15
15
销售总利润
50
70
120
其他支出
10
10
20
应税所得
40
60
100
所得税(30%/50%)
12
30
42
税后利润
28
30
58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
项目 方案2A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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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信托的认识和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 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 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因而大 陆法系国家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 不再征 税。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把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将其视
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由于
不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对于财产所有人的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时也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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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
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
税税率较高,该国的居民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技能格
纳税人居所的避免
纳税人居所的国际迁移
居所或住所的部分迁出
成为临时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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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一、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 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
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一般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应用转让定价手段受到一定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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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人移居
纳税主体的移居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跨国纳 税人通过本身的国际迁移或为了达到相似效果的其他 安排来成为另一个国家(较低税负或避税地)税收管辖 权下的纳税主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纳税主体, 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纳税主体移居实 现由以下方式
单位:万美元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二) 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
发达国家,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公司则 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母公司为了 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 避税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 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 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 实行推迟课税。
三、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 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 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 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纳税人本身不离开愿居住国或改变其居民身份而是
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
,通过使其所得或财产形式上与本人分离,来达到 本人在居住国避免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纳税的目的, 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
外,并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这笔财产委托给设在避税地 的信
托机构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积累在避税地,通过
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
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的义务;同时,由于其财
产是由避税地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的,当地政府对这笔
信托财产获取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二、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 借入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 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 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 很高的预提税。跨国公司可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 的中介公司从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而避免 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
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
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所 发生的一系列费
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团 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 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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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部保险公司避税的条件:
项目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方案2B
销售收入
180
销售成品成本
wk.baidu.com
100
进口关税(16%)

销售总利润
80
其他支出
10
应税所得
70
所得税(30%/50%)
21
税后利润
49
220 180 28.8
11.2 10 1.2 0.6 0.6
220 100 28.8
91.2 20
71.2 21.6 49.6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
第一节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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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一般通过关联企业实现。 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参与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同一人直接或 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所得税; 分支机构的经营亏损可以冲抵总机构的利润; 有可能利用本国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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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分支机构的不利条件
分支机构在另一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 不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
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一般不能享受所在国提 供的免税期等税收优惠待遇;
分支机构一经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 必须就这些所得在居住国纳税,无从获得延期纳税的 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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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税年 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 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 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 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 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 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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