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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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根据所学知识及日常生活了解,我知道了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共财政的预算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力,但实际工作中,人大财政监督制度不能得到有效的施行,从而使人大所拥有的这项权力实际上处于“纸上谈兵”的状态。具体表现为:

(1)财政年度和审批时间不一致。从我国的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为我国的财政年度。而全国人大的预算审批,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固定在每年三月初,延续时间为十天或者十五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也规定在全国人代召开之前举行,政府的财政预算在还没被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有几个月财政预算是处于“真空”状态之下的,在这样的情形下,人大的预算审批时间纰漏较大。

(2)预算案审议时间不充足。对于初步预算草案以及上年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先行惯例是在人大会议正式召开时才发给各位代表,在这段时间里代表们要完成审议行政机关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法检系统工作报告,经过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完成预算审查的期间还不足两天,想要细致审查这么多内容的预算草案,根本不能在预期时间内完成。加上多数人大代表没有专业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等相关金融财会知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大的预算监督审查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3)预算审查报告的法律效力不明晰。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流程,在全面考虑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基础上,拟定对本年度预算的审查报告,交给大会主席团审议。在实际操作中,其报告直接由主席

团通过即宣告结束,根本不交给人大代表审查,也不给人大会议表决。当然对于该审查报告政府是否重视,就可想而知了,更谈不上落实代表的审议建议了。

(4)否定预决算案的法律后果缺失。预算、决算案被人大否决是人大行使财政监督权的应有表现。实践表明,明确规定预决算案否决权的法律后果非常必要。但在我国,财政法案如果被人大否决,将使政府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的正常运转。

(5)没有明确规定对预算草案的审批程序。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审议预算草案的程序不完全相同。在山东省潍坊市,在预算编制前,市人大财政工委几个关键部门进行调查,将调研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和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则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的安排在各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统一调整,形成预算草案,然后,市财政局将编制好的预算草案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报告并说明,最后形成结果报告提交给人大审批。在此种流程中,财政监督权由财经工委实施,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力的实施主体不包括工委层面,工委一级只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由始至终没有人大的介入,致使财政监督权能够有效的行使,这与我国的宪政精神是相悖的。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针对我国财政年度与人大会议会期之间的矛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有三条途径可作选择:一是人大会期不变,修改财政年度的起算点,把财政年度的时间确定为当年的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二是在不改变财政年度的条件下,把人大的会期提前至每一年的年

末;三是现行的人大会期和财政年度均不变,而授权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底先审批政府的临时预算,而由人大审查批准正式预算。

(2)预设合理的审查时间。为了使初步审查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时间不相冲突,必须建立一系列完整的配套措施。在预算法或相关法规中规定,在相应的审议时间临近时,财政部门要报告其预算草案的制定和预算执行给我国的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相关的人大代表,避免审查前慌忙交案、仓促审查完毕后即刻表决,不能保证充分的审查时间。

(3)增加预算审查辩论程序,允许代表对草案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讨论辩解;逐步改变对预算草案一次性审查制度,考虑增加两审制,即对预算草案进行一一审查后并加以表决。对涉及国家的某些重要项目,我们要先进行社会调查,取得社会公众对这些项目处置的看法,依据法律和政策相关规定来编制预算草案。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程序来进行,根据分项审批程序进行综合分项,按提交预算草案、听证、辩论、修改、投票这大致的流程进行初审和大会议科学界定预算调整的范围,防止预算执行大而无边,使预算科目精细化,使预算编制科学化,提高预算监督和执行的透明度。

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财政监督权的权威法律地位,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杜绝人大财政监督权的游离状态。

李亚明

201407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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