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式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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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的目标是建立起新的社区生态系统。

社区主体是居民。居民的利益多元化,居民阶层化,需求多样化是现代新型社区的主要特点。社区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要把握和适应这个主要特点。社区参与式治理就是突出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共同行动”为基础,以提高社区居民组织化为目的。参与式治理就是强调社区多元利益群体的互动;通过协商寻求共识,采取共同行动,对问题进行治理。强调在社区治理中社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最终目标是建立社区生活新秩序,构建新型的社区生态系统。

(一)参加与参与的区别

参加不是参与,但参加是参与的前提。没有参加就没有参与,通过参加逐步实现参与。参加在一定程度上是非主动的。就目前而言,社区居民一般地是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你组织我参加,这种参加是有选择的,是以兴趣爱好为前提的,参与则不同。参与是主动的,是一种权利的行使。二者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用参加代替参与。

参与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活动参与――过程参与――决策参与。

第二层面:决策参与――过程参与――活动参与。

在第一层面中,活动参与即对某一活动的参与(如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过程参与即对某一活动的全过程的参与,有对活动的监督、评议,决策参与即对参与者的价值体现。

在第二层面中,决策参与体现了参与者的价值。不管他的意见、建议是否被采纳,都体现了他对社区治理的态度。

过程参与,是参与者从策划到实施的全过程的参与,体现了参与者的价值提升。

活动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各项活动是社区治理的过程,通过对活动的参与,参与者分享到参与的快乐,更重要的是对治理成果的分享。

参与是一种权利,它的动力源于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认为人的需求有五个递进,生活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五个递进各自包含着许多具体内容,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需求,包括生理和安全需求;第二层次得到发展和展示的精神需求。“参与”则正是第二个层次中的关键,是尊重与自我实现的需求的体现。如果没有这一需求,则不会产生“参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参与是目标群体的参与,是利益群体的参与,而绝不是“全民参加”。同样,非目标群体非利益群体的不参与同样是一种权利,与我无关可以不参与。应该看到,在社区事务中,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利益最直接的关系人。因此,非目标群体非利益群体是动态的、可变的,此事为非目标群体、非利益群体,彼事就不一定了。因为任何社区事务总要涉及到一定的利益相关人。此事要不参与,彼事要参与。因此,对不参与同样应给予必要的尊重。这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参与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社区的主体是居民。居民是社区的主人。他们不仅有权利分享政府、社会通过社区这个平台享受到为其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社区为其提供的社区服务。同时,他们还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服务中来,奉献爱心,为他人提供服务,为社区发展做出努力。权利和责任、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只要权利,不尽责任和义务的事情。但是,“社区冷漠”是现在社区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社区“参与”的一个瓶颈。这种“冷漠”的表现:其一是人际关系的疏远。个性化生活,自我为中心“老死不相往来”,导致邻居间的“陌生”,“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的社会”;其二是人们更多的关注自身利益和权利,忽视他人的权利和社区公共权利与公共利益。社区建设就是要建设一个邻里守望,出入相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社区冷漠”的治疗过程。“社区参与”既是一个有效的治疗路径,同时,也是一个有效的治疗方法。通过“参与”,社区成员在寻找共识的过程中,自我教育,学会尊重、退让、妥协,在采取“共同行动”中学会

友爱,互助,建立起新的社区生态系统。

(二)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的有效方法。

社区工作要思考和解决四个问题,即:做什么?为什么做?怎么做?谁来做?

做什么?要解决的是找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问题要具体化。社区问题严格地说都一定可以具体到一个楼、一个院、一个小区。问题具体化,就可以找准与问题相关联的人和受影响的利益群体。

为什么做?要解决的是目标。是就问题解决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还是通过解决问题达到或实现提高居民关注社区事务,增强社区参与社区治理的自觉。

怎么做?要解决的是方法问题。用什么方法解决社区问题?是“包办代替”,“替民做主”,还是“让民做主”,“助民做事”。方法不同,效果不同。

谁来做?解决的是做事的主体问题。“替民做主”“包办代替”的主体一定不是社区居民。“让民做主”“助民做事”的主体一定是社区居民。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是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的有效方法。参与式项目运作法就是将社区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社区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的内容按其性质分为若干个项目,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社区居委会给予一定的人力、财力支持并着重进行资源配置和关系协调。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使居委会从策划者、组织者变成“项目”参与者,由我计划、我实施,变为群众设计我参与,共同实施我指导。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使居民从反映问题,等待结果,享受成果,变为项目策划、实施者。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使居民从社区服务的接受者变为社区服务的提供者,实现了社区服务“助人自助”的目的。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有利促进社区志愿者的培育与发展。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不仅是通过居民自治方式有效地实现社区治理,解决社区问题,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同时使社区居民看到自己的力量,使居民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获得尊重;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形成新的邻里关系;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享受快乐;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履行责任,拥有自治权利。

(三)参与式项目运作法的流程:

居民需求调查——调查分析——项目立项——建立项目执行团队——项目申请(立项方案)——项目评价、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督导——项目评估——项目成果分享——成果转化。

二、成果分享与成果转化

参与式项目运作法注重社区治理成果的分享与成果转化。这是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新的社区内生资源的关键。是构建社区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新的合作关系的关键。

治理成果的转化,是指参与社区治理的各合作方不仅获益,而且发生的一定的变化,形成新的社会资源或社区资源,重新注入到社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增强了社区生活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了参与的热情。项目执行团队增强了社区责任感,转化为新的社区社会组织。成为社区新的组织资源等等。当然,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同样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各有所获。更重要的是同社区建立起新型的合作关系,把促进社区发展作为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治理成果的分享。治理成果不是一个问题的解决或是某种“需求”的满足。那是一种表象,只是一种结果。治理成果是由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辐射影响构成的。

直接影响是直接受到项目结果影响的群体和直接获益的个体。

间接影响是指与直接受到项目结果影响的群体和直接获益的个体相关联的群体。如:子女、亲友、同事等等。

辐射(边际)影响是指项目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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