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以及设施维护、更新等。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
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