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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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认真学习、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防范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范战江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开始着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

为了加深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现对实施条例的两个标志性稿本即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作一比较、分析。

(一)颁布稿共计6章38条,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45条。

(二)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者删除了17条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保留的有5条(四)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拆分或增加共5条总起来看,颁布稿比征求意见稿及见到的一系列的论证稿,更加符合实际一些、更便于操作。

二、认真学习《实施条例》,防范经济与法律风险归纳起来,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内容的阐释或补充:(一)关于用人主体的补充规定1、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第2条,条例第3条)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条例第4条)(二)关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时间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充规定(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条例第5、6、7条)(三)关于职工名册和证明书的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法第7条,条例第8条、第33条)2、对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法第50条第1款,条例第24条)(四)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法第14条第2款等,条例第9、10条)(五)无固定期合同方面的补充规定1、双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协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法第14、18条,条例第11条)2、关于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的特殊情况(法第14、46、47条,条例第12条)(六)终止合同方面的规定1、终止合同的条件只能依法执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法第44条,条例第13条)2、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应当结束劳动关系(法第44条第2项,条例第21条)(七)关于劳动标准的进一步规定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执行何地的劳动标准(条例第14条)2、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约定(法第20条,条例第15条)3、确定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法第40条,条例第20条)4、明确了工伤职工终止合同的相应待遇(法第45条,《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3条)(八)关于培训费及服务期的补充规定1、对专项培训费作了明确而恰当的阐释(法第22条,条例第16条)2、对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衔接性的规定(法第22条,条例第17条)3、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支付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第22、38、39条,条例第26条)(九)归纳了辞职、辞退的条件1、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7、38条,条例第18条)2、归纳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9、40、41条,条例第19条)(十)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进一步规定1、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时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条例第22条)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法第48、87条,条例第25条)3、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作了明确规定(法第47条第3款,条例第27条)(十一)关于劳务派遣的补充规定1、对用人单位设立的派遣单位作了界定(法第67条,条例第28条)2、补充规定派遣单位不能招用小时工作派遣(条例第30条)3、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违法罚则(法第92条,条例第35条)(十二)补充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条例第34条)三、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合同管理(一)相关的几个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PPT课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PPT课件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 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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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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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严重违纪等行为被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
(三)劳动者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灭的, 如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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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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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性裁员情形: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 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 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 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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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经典讲义

劳动合同法经典讲义

第一讲劳动合同概述(上)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1998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

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

因此,直到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就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

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2)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劳动教养 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 同。
(3)刑事处罚没有生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待终审判决后。
五、劳动合同 的解除
劳动合同期限(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对首签合同期限,原则上规定如下:
人员类别
合同期限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
不低于5年
生产操作岗位
不低于3年
单击添加副标题
集团公司劳动合 同管理规定 及近期工作安排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七年十二月
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
该项培训费用。
03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二十二条中的“专 项技术培训”是指 为提高劳动者特定 技能而提供的培训, 不包括上岗前的培 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五、劳动合同 的解除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当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 因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培训协议——可以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员工承担的违约金。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析应用与劳动关系管理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析应用与劳动关系管理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析应用于劳动关系管理范战江一、《劳动合同法》立法中的几个关系问题(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1、母子关系,《劳动合同法》立法不能突破《劳动法》。

2、并列关系,《劳动合同法》立法可以突破《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法》与《集体合同法》的关系1、并列关系,单独立法、相互衔接。

2、从属关系,集体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章或一节存在。

(三)《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特性是:国家力量干予下,向劳动者权利的倾斜。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所针对的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前年,全国人大在《劳动法》执行大检查中,发现存在许多问题,只有了解了这些问题,才能理解《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作目前这样的规定,才能更自觉地遵守,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合同期限短期化(二)订立合同书面比较困难(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四)用人单位蓝约违约金(五)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三、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劳动合同法》,防范用人单位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做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要求更高了,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用人单位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对《劳动合同法》需要重点理解的问题如下:(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第2、96 条)(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 3 条)(鉴证问题)(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第4、80 条)(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注意一下事项:1、招聘员工时双方应履行告知义务(第8 条)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等(第9、84 条)3、须建立招工名册备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7、10 条、第82 条第 1 款)4、劳动合同文本可由当事人提供,用人单位提供文本须将必备条款须严格依法约定(第16、17 、81 条)5、注意依法约定试用期(第19、20、21 、83 条)6、法律规定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合同(第14 条、第82 条第 2 款)7、订立培训合同可约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2 条)8、订立保密合同可约竟业限制的内容(第23、24 条)9、劳动合同中不能再约定违约金(第25 条)10、注意审核劳动者的主体资格,避免订立无效合同(第26、27、28 条、第38 条第5 项、第39 条第5 项、第91 条)11、注意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防止因第二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第39 条第4 项、第91 条)(五)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法》(第29、30、31 、32 条)(六)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情况(第33 、34、35 条)(七)员工辞职有新规定(第37、38 条)(八)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须注意的问题1、辞退违纪员工应注意的内容(第39 条第1、2 项)2、正常辞退员工应注意的内容(第40 条引言)3、裁员的限制性规定放宽了(第41 条第1 款)4、辞退弱势员工的规定增多了(第42 条1、2、5 项、第45 条)5、辞退员工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43 条)(九)终止劳动合同有了法定条款,不可在劳动合同中再行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第44、45 条)(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变化较大(第46 条1、2、5、6 项、第47 条)(十一)应特别注意违法辞退员工的成本加大了(第48 、87 条)(十二)用人单位违法、违约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标准统一了,且划定了一个幅度(第85 条)(十三)法律规定了建立劳动者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制度(第49 条)(十四)员工离职须按约定办理离职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四50 条第2 款、第90 条)(十五)员工依法离职,有人单位不得扣押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须出具相应证明,且将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 2 年备查(第50 条第1、3 款、第84 条第3 款、第89 条)(十六)立法规定工会组织可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第51 条第2 款)(十七)县级以下区域内的部分行业可订立业域性集体合同(第53 条、第54 条第2 款)(十八)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1、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 万元(第57 条)2、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须订立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其内容(第58 条)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的内容(第59 条)(作为合同附件)4、派遣单位应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第60 条第1 款)5、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其待遇应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61 条)6、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人员的义务,且不能再将被派遣人员再行派遣(第62 条)7、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第63 条)(相同的付出,相同的效益)8、被派遣的劳动者可参加用工单位工会或自行组织工会(第64 条)9、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依法辞职,用工单位可依法退回退派遣人员,派遣单位可依法辞退劳动者(第65 条)10、派遣的用工方式只适用于限定的范围(第66 条)11、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单位(第67 条)(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要区分开:A员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B 员工——用人单位)12、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的违法责任(第92 条)(十九)《劳动合同法》对小时工,做出了新规定1、一般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劳动者称为小时工(第68 条)2、双方可订立口头合同,且劳动者可有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但不能约试用期(第69、70 条)3、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第71 条)4、工资支付周期不能超过十五天(第72 条)(二十)立法规定了个人承包招用劳动者的责任承担方式(第94条)(二十一)用人单位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第88 条)(二十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第93 条)(二十三)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95 条)(二十四)注意过渡性的规定(第97 条)四、重新认识劳务关系与劳务关系(一)相关的几个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原国家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范战江在全国家纺行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讲话稿(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分三个问题来讲。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主要有四点:(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日趋复杂,内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

从数量上看,这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都要达到三四十万,这个数量跟最初相比,当初每年也就是几千件、上万件。

从我做这项工作的整个过程中看,在1991年的时候劳动争议数量有一个下滑,但是从1992年一直到现在都是直线上升。

虽然数量在我们国家相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们国家现状,这个数量应该说不算小,越来越多,但是跟国外比这恐怕还是小数。

我们在1996年的时候跟德国的同行交流,德国1996年全年的劳动争议数量大概67万件。

数字上看我们并不算大,但是从综合角度看恐怕我们现在的数量比较大,体制上确实需要改进。

再一个出现新的劳动争议内容,特别是劳动关系,用工方式多样化,人们法律知识也在不断提高,比如对劳动关系的认识现在各个企业都比较普遍的关注,而且都有了一些认识。

昨天也有同志跟我交流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时候用。

正因为不少的单位和个人都明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一些差别,但是了解的并不是全面。

比如看到劳务关系可以不上保险,劳动关系必须上保险,所以很多单位都是故意规避法律,明明是劳动关系还说是劳务关系,所以1995年劳动部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确定劳务关系的若干问题规定》,这个规定明确说了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属于仲裁法的受理范围,像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范围,这是民事的一项。

类似这样一些新的内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

处理难度大。

原来我们处理劳动争议多数都是调解解决的,可是现在裁决解决的数量高于调解,而且上法院的数量比过去大幅度增加。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解读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第一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案例: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

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被另一车撞死,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解读《劳动合同法》

简单解读《劳动合同法》

简单解读《劳动合同法》范战江第一讲〔一〕正确看法«休息合同法»的两个关系第一个效果是在学习«休息法»进程当中,应当正确看法两个关系。

用人单位与休息者的关系第一个是用人单位与休息者的关系。

用人单位和休息者它是同处于一个矛盾一致体当中的,两者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依赖,它们是统一和一致的关系。

我们国度需求经过经济的手腕、法律的手腕来停止调整,以使双方的关系到达谐和,为构建谐和社会做出努力;这两者之间的第二个关系,就是除了经济关系以外,它们还有一种人身附属关系。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法律位置,它是相对对等的。

但是,实践位置是不对等的。

普通地来说,在这对矛盾当中,用人单位,它是强者;休息者是弱者。

但是,这不是相对的,某些状况下,休息者也是强者。

这是第一个关系。

«休息合同法»与«休息法»的关系第二个关系是«休息法»跟«休息合同法»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何了解«休息法»与«休息合同法»之间的关系一、«休息法»与«休息合同法»是母法与子法之间的关系二、«休息法»与«休息合同法»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在立法进程当中,对«休息法»和«休息合同法»的关系,有两种思绪。

一种思绪是,«休息法»和«休息合同法»,是母法和子法之间的关系,假设是这样一种关系,那么«休息合同法»,它的立法,就不可以打破«休息法»的大原那么;第二种思绪,说两部法律是一种并列的关系,«休息合同法»的立法是可以打破«休息法»大原那么的。

最终公布的稿子是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以为由于«休息合同法»它的许多内容,曾经远远超出了«休息法»规则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讲义
第一,用人单位招聘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 用条件; 第二,录用条件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四、有效使用违约金条款,保护企 有效使用违约金条款, 业合法权益
(一)新变化——违约金适用范围受限制 新变化——违约金适用范围受限制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 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 动法》 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影响和应对——建立劳动合 影响和应对——建立劳动合 同签订纪律, 同签订纪律,禁止和防范出现员 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
二、充分评估,依法约定劳动合同 充分评估, 的期限 新法的变化——劳动合同长 (一)新法的变化——劳动合同长 期化趋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 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义

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资、工时与福利•劳动安全与职业病防护•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劳动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建议目录定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具有以下特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法定条款,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允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些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特点规范性灵活性强制性劳动合同法的定义与特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方面,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劳动纠纷的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双方协商填写劳动合同审核和盖章交付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条款履行义务。

遵守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报酬等。

劳动合同的履行协商一致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030201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工资支付规定01020304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与补偿劳动安全规定的重要性劳动安全制度的制定安全培训与教育劳动安全设施的配备劳动安全规定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员工工作质量。

劳动合同法讲义Word版

劳动合同法讲义Word版

《劳动合同法》解读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是保护劳动者还是保护双方当事人?⏹第一稿:“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a) 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b)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性质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此外,还可以考虑的标准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案例:赵某是一个从事乡镇间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自2003年2月开始雇佣张某为售票员兼沿途拉客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赵某没有营业执照。

同年7月,张某在下车拉客过程中不慎被另一车撞死,张某家属即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合同法》讲义(企业)

《劳动合同法》讲义(企业)

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变化趋势图
14 12 10 8 6 4 2 0 1995年 2006年
增加13.5倍
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变化趋势图
16 14 12 10 8 6 4 2 0 1995年 2006年
增加13.3倍
《劳动合同法》讲义
(二)立法原则及立法过程 立法原则: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 政治方向; 2、着眼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社会和谐; 3 、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特殊利 益、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重在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讲义
5、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

《劳动合同法》讲义 (1)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 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①(保留)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保留)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新增)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 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新增)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 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劳动合同法》讲义 2、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 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 3、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 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 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劳动合同法》讲义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及确认
《劳动合同法》讲义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讲义
1、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方面 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 (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3)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 权益的内容

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范战江的劳动合同法细则讲义

认真学习、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防范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范战江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开始着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

为了加深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现对实施条例的两个标志性稿本即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作一比较、分析。

(一)颁布稿共计6章38条,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45条。

(二)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者删除了17条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保留的有5条(四)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拆分或增加共5条总起来看,颁布稿比征求意见稿及见到的一系列的论证稿,更加符合实际一些、更便于操作。

二、认真学习《实施条例》,防范经济与法律风险归纳起来,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内容的阐释或补充:(一)关于用人主体的补充规定1、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第2条,条例第3条)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条例第4条)(二)关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时间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充规定(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条例第5、6、7条)(三)关于职工名册和证明书的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法第7条,条例第8条、第33条)2、对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法第50条第1款,条例第24条)(四)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法第14条第2款等,条例第9、10条)(五)无固定期合同方面的补充规定1、双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协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法第14、18条,条例第11条)2、关于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的特殊情况(法第14、46、47条,条例第12条)(六)终止合同方面的规定1、终止合同的条件只能依法执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法第44条,条例第13条)2、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应当结束劳动关系(法第44条第2项,条例第21条)(七)关于劳动标准的进一步规定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执行何地的劳动标准(条例第14条)2、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约定(法第20条,条例第15条)3、确定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法第40条,条例第20条)4、明确了工伤职工终止合同的相应待遇(法第45条,《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3条)(八)关于培训费及服务期的补充规定1、对专项培训费作了明确而恰当的阐释(法第22条,条例第16条)2、对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衔接性的规定(法第22条,条例第17条)3、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支付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第22、38、39条,条例第26条)(九)归纳了辞职、辞退的条件1、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7、38条,条例第18条)2、归纳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9、40、41条,条例第19条)(十)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进一步规定1、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时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条例第22条)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法第48、87条,条例第25条)3、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作了明确规定(法第47条第3款,条例第27条)(十一)关于劳务派遣的补充规定1、对用人单位设立的派遣单位作了界定(法第67条,条例第28条)2、补充规定派遣单位不能招用小时工作派遣(条例第30条)3、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违法罚则(法第92条,条例第35条)(十二)补充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条例第34条)三、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合同管理(一)相关的几个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法》经典讲义52页word文档

《劳动合同法》经典讲义52页word文档

第一讲劳动合同概述(上)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即将全面施行。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的必然要求。

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刻不容缓。

实际上,在1994年的下半年,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已经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但是到2019年下半年,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的时候却被暂时搁置。

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20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即使制定《劳动合同法》,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也未必理想。

因此,直到2019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重新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19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19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反馈意见达19万条之多。

我国出台《物权法》的时候,就曾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审议七次才通过,但就是这部关注度非常高的法律,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只收到1万多条反馈意见。

而《劳动合同法》不但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其各方阵营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意见对立之清晰,也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法讲义

劳动合同第一讲定义和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般特征:附合、双务、有偿、诺成特殊性:1、从属性人格从属-服从组织中的工作规则、服从指示命令、接受检查、接受制裁;经济从属-生产组织体系由雇主构建、生产工具由雇主所有、原料由雇主供应)、2、继续性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延续而有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典型: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用水电气合同等3、不完全性合同的目的有限定,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与劳动合同相近的几个合同主要认识一下区别性: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1、主体不同从劳动主体来看,在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

2、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一般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而劳务合同一般要求提供的是劳动的成果。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某灯箱广告公司系两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为灯箱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平时,投资人负责拉订单和设计灯箱,灯箱的制作委托一些从事铝合金加工的小作坊完成,安装悬挂灯箱由公司一位投资人的表弟王某完成。

每次有安装任务时,投资人给王某打个电话,王某就去铝合金作坊拿上定做的灯箱前往指定地点;安装工具由灯箱广告公司提供;计件付酬,每月结算一次。

王某无其他职业,其妻子也无业,在安装难度较大时,其妻子也随王某同去,帮忙扶梯子、递工具灯。

这样持续了一年之久,王某在广告公司安装所得基本能维持全家生活。

一日,王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

对于是否工伤的问题产生争议。

问题: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相比较而言,有两个本质性差别:一是在劳务给付的地位上,在代理关系中,事务处理为代理协议的目的,而劳务给付为事务处理之手段,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务给付为劳动合同的目的。

如何依法有效地进行岗薪调整

如何依法有效地进行岗薪调整

如何依法有效地进行岗薪调整
范战江
【期刊名称】《职业》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 对员工进行职务、岗位与工资的调整,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员工职薪升降、岗变薪变的规章制度,并依据其对员工的职、岗、薪进行管理.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范战江
【作者单位】劳动争议网首席顾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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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技能工资制中“一岗一薪”和“一岗多薪”的差异 [J], 于滨庆;
4.“一岗一薪”和“一岗多薪”的对比 [J], 赵丹婷;杨晓波
5.“随岗就薪”伤后调岗可降低工资吗? [J], 王景龙;曲涛;冯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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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防范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范战江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此后国务院、劳动部开始着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

为了加深对实施条例的理解,现对实施条例的两个标志性稿本即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作一比较、分析。

(一)颁布稿共计6章38条,征求意见稿共计5章45条。

(二)颁布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者删除了17条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保留的有5条(四)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拆分或增加共5条总起来看,颁布稿比征求意见稿及见到的一系列的论证稿,更加符合实际一些、更便于操作。

二、认真学习《实施条例》,防范经济与法律风险归纳起来,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内容的阐释或补充:(一)关于用人主体的补充规定1、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第2条,条例第3条)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7条,条例第4条)(二)关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时间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充规定(法第10条、第82条第1款、第14条第3款,条例第5、6、7条)(三)关于职工名册和证明书的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法第7条,条例第8条、第33条)2、对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法第50条第1款,条例第24条)(四)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法第14条第2款等,条例第9、10条)(五)无固定期合同方面的补充规定1、双方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内容协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法第14、18条,条例第11条)2、关于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的特殊情况(法第14、46、47条,条例第12条)(六)终止合同方面的规定1、终止合同的条件只能依法执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法第44条,条例第13条)2、明确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应当结束劳动关系(法第44条第2项,条例第21条)(七)关于劳动标准的进一步规定1、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应执行何地的劳动标准(条例第14条)2、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约定(法第20条,条例第15条)3、确定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法第40条,条例第20条)4、明确了工伤职工终止合同的相应待遇(法第45条,《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3条)(八)关于培训费及服务期的补充规定1、对专项培训费作了明确而恰当的阐释(法第22条,条例第16条)2、对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了衔接性的规定(法第22条,条例第17条)3、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支付违约金作了具体规定(法第22、38、39条,条例第26条)(九)归纳了辞职、辞退的条件1、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7、38条,条例第18条)2、归纳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第26、36、39、40、41条,条例第19条)(十)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进一步规定1、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时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条例第22条)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法第48、87条,条例第25条)3、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作了明确规定(法第47条第3款,条例第27条)(十一)关于劳务派遣的补充规定1、对用人单位设立的派遣单位作了界定(法第67条,条例第28条)2、补充规定派遣单位不能招用小时工作派遣(条例第30条)3、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违法罚则(法第92条,条例第35条)(十二)补充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条例第34条)三、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合同管理(一)相关的几个概念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大量的是直接形式,部分是间接形式如劳动力派遣,借调等。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主体不确定,形式多样化。

3、职业与第二职业的概念(1)职业是指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劳动分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各种不同的工作。

(2)第二职业,顾名思义是指在从事某个职业的同时,又从事的另外一个职业。

4、实习制度实习制度是国家对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学员实行的一种培训教育制度。

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一种培训制度。

(二)如何订立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订立程序(1)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单位,可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即用人单位。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自然人,可成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即劳动者。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如下:协商要约和承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九项必备条款(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双方约定条款和专项协议与其他附件。

约定条款包括保守秘密、培训、试用期、补充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2)对起草劳动合同的五个建议1)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时,应将劳动者放在平等的位置上。

2)劳动合同应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事求是的加以约定,并应注意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约进去。

3)合同内容应以约定的内容为主,以少抄或不抄法律规定为好。

4)合同内容一定要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

5)合同内容要简明扼要,格式也应尽量简单。

3、劳动合同的期限(1)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第12、13、14、15条)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需注意在特殊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违反该规定的法律责任。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与合同期限相关的几个概念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2)见习期见习期是见习制度中的一种期限。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

(3)注意依法约定试用期(第19、20、21、83条)1)按照法律规定约定适当期限。

2)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约定试用期的延长期限。

3)可约定试用期中止的条款。

4)注意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4、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作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

(3)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

(三)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重点介绍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三种方式1、协商解除一般是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很成熟而又希望解除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虽然成熟,但希望友好分手时,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

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当事人的自由度很大,往往可以收到,不伤和气、圆满结束劳动关系的效果。

其操作程序如下:(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

(2)双方当事人进行具体协商。

(3)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拟制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辞退违纪员工应注意的内容(1)弄清违纪事实,掌握相关证据。

(2)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3)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有工会的单位应征求工会意见。

(5)就事实和依据起草简明扼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6)可依约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正常辞退员工应注意的内容(1)依法确认员工是否符合被辞退的条件。

(2)着重认定是否履行了相关的程序。

(3)具体适用企业规章、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

(4)有工会的单位应征求工会意见。

(5)就事实和依据起草言简意赅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6)须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5月8日,颁布稿删除的十七条内容)2008年10月21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5月8日,颁布稿删除的十七条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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