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通知(豫环文〔2012〕12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尽快解决遗留的案情较为复杂、久拖未决和存在较大隐患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违法积案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长期投诉、久治不愈的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重要性、紧迫性。
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过去的环境违法积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本次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的范围为领导批示、2011年至今被“挂牌督办”和列入“黑名单”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群众反复投诉的、以及其他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切实抓好清理整顿环境违法积案工作一要精心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积案作为全省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要制定切实具体的的工作方案,明确结案时间和具体要求,认真排查梳理,集中力量解决好领导批示、反复投诉、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积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豫环文〔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豫环文〔2013〕20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省环保厅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准备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四章实行后评估制度第五章附则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省环保厅依法定职权做出的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四)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六)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重大行政复议等事项。
(七)重大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环保工程的确定,重要环保设备的采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九)重大专项环保执法检查和整顿整治工作。
(十)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决策准备第四条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经厅长专题会审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豫环文〔2012〕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行业,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2、河南省皮革及其制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3、河南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4、河南省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河南省重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一、综合治理范围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钨钼冶炼、锑冶炼和贵金属冶炼(以矿产金银为主的冶炼系统和铜铅锌冶炼企业的金银铂钯等贵金属综合回收系统)。
二、政策要求(一)河南省所有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铜冶炼、铅锌锑冶炼、钨钼冶炼和贵金属冶炼的清洁生产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环办[2011]11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环办〔2011〕1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收集,防止罚没物品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品的处理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实行收缴、保管、处理人员分开制度。
第四条要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五条罚没物品应当指定地点保存,实行专库分类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做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自行减免、隐瞒、挪用、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擅自处理或者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七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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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2•【字号】豫政办[2000]46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46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1、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2、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环境保护科技项目推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环境统计、环境信息技术性和机关事务性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豫环文〔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6〕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厅文件中与此不符的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1.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 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年3月3日附件1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和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适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及之后出台的相关裁量标准时均应在裁量标准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则,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经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评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豫环文〔2012〕159号)各省辖市、省试点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近日,环保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进一步明确风险防范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厅有关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环文[2013]17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厅有关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厅有关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豫环文〔2013〕176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目标管理等17个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义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易旭升师伟成员:黄普选焦飞刘一凡王全力魏金春刘长顺郭艳红朱予建李维群张德举高惠民霍清广郭建玲王晓刘宏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焦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义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易旭升师伟成员:黄普选朱予建焦飞王全力魏金春郭艳红李维群张德举高惠民霍清广王晓徐广华王红卫马书勇陶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朱予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义副组长:宋丽英赵会生成员:刘一凡黄普选焦飞王全力魏金春刘长顺李敏郭艳红朱予建李维群张德举高惠民霍清广郭建玲龚亚丽王晓许兵徐广华王红卫马书勇邵丰收陶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刘一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义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易旭升师伟成员:黄普选刘一凡焦飞王全力魏金春刘长顺李敏郭艳红朱予建李维群张德举高惠民霍清广郭建玲龚亚丽王晓许兵徐广华王红卫马书勇邵丰收陶冶杜建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主任:赵会生(兼)成员:刘一凡焦飞曾刚张西强王勇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义副组长:赵会生成员:刘一凡焦飞魏金春刘长顺李敏六、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庆义副组长:宋丽英陈新贵王争亚马新春赵会生周文献成员: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厅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豫政办[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职责。
2.取消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职责。
3.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4.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3.将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4.将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豫环办〔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
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
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豫环文[2017]2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7]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防控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以及国家与我省签订的《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按照目标可达、经济可行、全程监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实际,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为中心,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管控,通过重点行业和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促进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质量,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源头预防,管控风险。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预防,从生产环节及其末端治理,向污染物源头防控,并全面延伸至产品流通、消费、废弃处置等全过程,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重金属污染预警能力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豫环文[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的通知(豫环文〔2012〕2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5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政策法规标准建设规划为全面推进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中原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规划》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情况“十一五”期间,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污染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环境政策理论研究,积极进行实践探索,全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成果突出“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最快的时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3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等2部规章,填补了环保领域急需的法规空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环保法律义务,设定了环保违法的法律责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管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16•【字号】〔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保证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豫政〔2012〕1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形式与格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环保厅及办公室公文形式(一)豫环党经省环保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省委及省委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用《中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
(二)豫环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重大事项,事关全厅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三)豫环文向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单项工作,以省环保厅名义转发、印发业务工作的文件,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批复,业务工作的通知、通报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四)豫环函以省环保厅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形式印发。
(五)豫环审行政许可范围内有关审批的批件、回复等,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六)豫环明电以省环保厅名义所发的紧急通知,用《内部明电》的形式印发。
(七)豫环办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的安排布置,需要在省环保厅机关内部、直属各单位执行的制度以及需要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印发。
(八)豫环办函经省环保厅同意,以省环保厅办公室名义,与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的形式印发。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豫财环资〔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豫环文[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要认真制定辖区内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并于9月2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联系人:谢洪*************2013年8月20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切实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预警响应。
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按国家和本省辐射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上下联动原则。
省、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环境监测预警数据核实、监测预警和事件处置。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警响应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快捷高效的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机制。
第四条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当监测数值符合预警响应条件时,立即启动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危害。
监测数值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污染危害处置。
第五条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施办法,明确市控污染源、市控县界水质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响应限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豫环文〔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相关技术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精神,指导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控制污水无序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编制了《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试行)目录前言1 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3 术语和定义3.1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3.2 农村生活污水3.3 黑水3.4 灰水3.5 合流制3.6 截留式合流制3.7 分流制3.8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3.9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4 农村分类5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特征?5.1 水量5.2 水质6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般要求6.1 选址要求6.2 收集要求6.3 建设要求6.4 排放要求6.5 管理要求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流程8 常用工艺技术介绍8.1 预处理8.2 生化处理8.3 深度处理9 推荐的处理技术模式9.1 处理技术选用原则9.2 处理技术模式选择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56号),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改善河南省水环境质量,指导河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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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豫环﹝2010﹞1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省环保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下列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通称排污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污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减轻或消除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者守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证。
第四条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他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由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予以规定,并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下,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气污染物及省政府依据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依照本《办法》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其污染物减排量在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时不予核算。
第六条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者削减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第七条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境内外上市公司、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排污者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第八条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九)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五)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载明排污者名称、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法人代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排污许可证副本应载明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法人代码、浓度、排放地点、去向、有效期限、方式,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的种类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因子。
第十一条初次向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材料。
(四)省辖市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重点污染源监测要求出具的近6个月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五)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六)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七)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监察材料(提供现场监察2次以上材料)。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一)、(二)、(四)、(六)、 (七)、 (八)项材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颁发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且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者;(二)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列为深度治理的排污者;(三)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必须申请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一)受理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服务大厅。
由该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单。
(二)审核1、承办部门应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者需补报的内容(等待补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会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2、审核内容: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要求,重点审核排污现状、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核对排污变化情况,核定允许排污总量。
对排污者的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污去向、排污口位置及编号等内容进行审核。
3、承办部门依据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情况、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对排污者排污许可证提出审批意见,上报审批。
按程序应与相关单位进行会签的,会签后上报审批。
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承办部门依法对拟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名称、企业概况、排污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排污许可申请,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许可证制作,交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通知申请者领取。
对公示时有异议的排污许可申请,承办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退回排污许可申请;情况不属实的,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存档承办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的申报材料建档,同时建立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四条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满足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在15日内向颁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颁发:(一)生产能力、王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二)排放污染物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总量指标控制要求的;(三)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执行到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排污者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履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变更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排污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45日后,未申请延续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延续的;(三)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则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应当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45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领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10年12月31日的,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主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督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