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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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

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黄盛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

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妥善解决争端时,尤有必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申诉。

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一个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

这两个环节是招标的两大整体程序,供应商通过质疑程序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积极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大多数供应商都能依据质疑程序规定提出申诉质疑理由,正当保护其自身利益。

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出台相对应的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受理范围、事项、程序、处理等细节没有明确。

有供应商恣意钻法律漏洞,采取恶意质疑、无理取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

2011年前3季度,我们采购中心共受理质疑件,且全部为无效质疑。

从以上质疑来看,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臵的质疑有个,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的质疑有个,对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有个。

通过对上述质疑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来发生的交易,其涉及的更多的是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

在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招标文件设臵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影响了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利益或评审专家的某些非规范性行为导致投标供应商的期许利益受损时,供应商通常会选择质疑。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原因及对策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原因及对策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来源:《经济》2009年第06期近几年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增长,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而这些质疑投诉直接影响到了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质疑投诉产生的原因,固然有供应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的因素,而更深层的原因却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一、法律、法规方面(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效投诉量大幅增加目前,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不合理或无理投诉给予相应的处罚的规定,部分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所投项目稍有疑问或不理解,即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而供应商投诉的零成本(投诉失败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使有些供应商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动不动就到有关部门投诉,小问题能整出大毛病,没问题也能拨弄出几条是非。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性,也是导致质疑投诉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长,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与《招标投标法》或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存有冲突。

比如说联合投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第十八号令就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前者规定参加联合投标的供应商均应满足采购文件的基本资质要求,并出具联合投标声明;而财政部第十八号令要求联合投标体只要主投一方满足采购文件的基本资质要求即可。

法律、法规的分歧性,经常会引起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二、政府采购程序方面(一)采购方式确定依据的“模糊性”《政府采购法》只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予以了框架性的界定,缺乏明确客观的标准。

而同类采购项目为什么采用了不同的采购方式,这中间既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也不排除有人为因素影响,而这些也常常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之一。

(二)采购文件技术方案的“倾向性”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在整个采购项目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采购文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能否顺利、公平实施。

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的预防及处理方案

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的预防及处理方案

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的预防及处理方案在咱们的采购工作里呀,质疑和投诉就像不请自来的“不速之客”,时不时就会冒出来捣乱。

可别小瞧了这俩家伙,处理不好那麻烦可大了!所以呢,咱得有一套厉害的法子来预防和处理它们。

先说预防吧,这就好比给房子打地基,基础打好了,房子才结实。

采购前咱得把功课做足,对供应商那可得像挑女婿似的,方方面面都得考察清楚。

价格合不合理?质量过不过关?服务到不到位?这都得心里有数。

就好比你去买水果,不仔细挑挑,万一买到坏的,那不闹心嘛!所以采购的时候也一样,多比较几家供应商,了解他们的口碑和实力,别随便就定了。

还有啊,采购的流程和标准得明明白白,像给马路画好线一样,大家都按规矩走,就不容易出岔子。

合同条款也得仔细琢磨,别留漏洞,不然就像衣服破了个洞,风一吹就透风啦。

万一真遇到质疑和投诉了,也别慌,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嘛!先得冷静下来,听听对方怎么说,就像医生看病,得先知道病人哪儿不舒服。

要是对方说价格高了,那咱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价格是合理的,好比你买了个名牌包包,贵有贵的道理呀。

要是质量有问题,那赶紧查查是哪儿出了差错,该换的换,该修的修,可不能拖着。

处理的时候态度要好,别像个刺猬似的,把人家往外推。

得让人家感觉到咱是真心想解决问题的,不是在敷衍了事。

比如说人家投诉送货不及时,咱就赶紧查查是物流的问题还是内部协调的问题,然后给人家一个满意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就像给饿了的人送上一碗热饭,暖人心呐。

总之,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并不可怕,只要咱们预防工作做得好,处理问题有方法,有态度,那都能迎刃而解。

难道不是吗?让咱们都长点心,把采购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

观点‖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观点‖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观点‖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作者:卢海强1一、引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以下简称本项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是94号令最大亮点,其改变了过往在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只能被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局面。

实务中,采购人如何答复质疑和如何处理,在业界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为此,笔者尝试解读本项规定,探讨实务中如何操作,并对本项规定的完善或修订提出笔者个人建议。

2二、合格供应商判断合格供应商前提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资格审查、具体评审)等合法合规。

合格供应商不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条件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而在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而且亦须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则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即此处的“合格供应商”应为通说的“有效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还应当是最后提交报价的供应商。

本项规定的“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的“合格”也应按照上述解释理解,即“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必属于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包括“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和“未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实务中,质疑成立后确定供应商是否合格,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如下三点:一是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不能仅仅盯住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合格,要看质疑成立的内容对所有供应商合格是否也有影响。

例如案例一,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共有5家,供应商A和供应商B因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某技术参数而被认定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只有3家。

中标结果公告时,供应商C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中标供应商D因无法响应招标文件某技术参数而投标无效。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维权的权利,2018年3月1日重新修订20号令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细化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提起条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要求。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政府的检查监督增多,在2018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中陕西省有6家单位被处罚,并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量急剧增长,这对代理机构在新时期开展采购活动提出了新挑战。

对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公开的质疑、投诉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表:由上表统计分析可知,经过质疑处理后进入投诉程序的比例达到44.21%。

通过对这些质疑投诉案件进一步分析,提炼了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采购源头不合规,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第一责任人,负有制订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

当采购人制订的采购需求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此及时制止、或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不敢制止,继续违规政府采购极易引发质疑。

此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进入投诉,同时被财政部门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违法并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较多。

二、采购文件编制差,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文件存在内容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有冲突、表述不精确或不准确、评分细则表意不准、模棱两可等问题,严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也严重影响评审质量,极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例如:具有国家级奖项得3分,具有省级奖项得2分。

什么叫国家级、什么叫省级?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从招标采购文件中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质疑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各执一词,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也十分棘手。

三、评审现场组织不力,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在评审现场管理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针对评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发现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报财政部门裁决,不要等到公布的采购结果引发质疑时才处理。

建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一线操作人员提四条建议您认同么?

建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一线操作人员提四条建议您认同么?

建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一线操作人员提四条建议您认同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基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期盼已久的质疑处理方面的内容,且亮点颇多。

认真学习后,现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1、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后增加两款内容,以保持内容的完整性。

增加内容:第二款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款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

2、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不能确定其收到采购文件日期的,应当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能确定潜在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日期的,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对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提出质疑且不能确定其收到该采购文件日期的,应当在该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以此来应对实践中两类较为常见情况,一是通过电子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并在开标前对下载名单等信息保密,二是采购文件挂到采购公告后作为附件可无限制任意下载。

应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研讨报告

应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研讨报告

应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研讨随着社会进步,人们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不断增多。

依法做好质疑投诉工作,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原因分析从实践中看供应商质疑投诉主要有三种情况:1、依法维权。

主要是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不合理,招标文件有限制性和倾向性,评审专家未按要求评审等;2、不懂法律法规,不熟悉操作程序规则,提出不合法的质疑投诉;3、恶意维权。

只要没中标就告,恶搞竞争对手,我不中标你也别想中标;也有的是想取而代之,特别是第二中标候选人。

二、应对措施及方法治病不知防病。

首先应极力避免投标人质疑或投诉的行为发生,然而在以往的项目招标操作过程中,由于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对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投标人往往会基于有利于自身投标的条件的前提出发,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是在开标后对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的投诉和质疑一方面反映了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日趋成熟,投标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提我们在招标过程中需加强与投标人的沟通,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采编制文件及组织招标评标。

1、质疑或投诉的预防招标方在设计招标方案及编制招标文件时就要预防招标后期出现的投标人质疑或投诉。

在公开招标设计投标人资格准入条件时,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避免在发布公告后需要重新拟订准入条件的情况发生。

如果确实需要重新拟订投标人准入条件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在设计招标文件条款时,不能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条款的设定在满足招标人需求的前提下,须体现公平、合理及技巧。

在设备招标中,对那些导致废标的重要技术条款须特别注意。

要让设计方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对后期招标的重要影响,避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再修改这些重要条款,以免引起投标人的猜疑。

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重要的技术条款,则必须与设计方做充分沟通,修改内容报招标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程序上合理合法。

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质疑和投诉怎么办?

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质疑和投诉怎么办?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质疑和投诉怎么办?导读: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浅谈如何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结合滕州实际

浅谈如何防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结合滕州实际
浅 谈 如 何 防范 政 府 采购 活 动 中供 应 商 的质 疑 与 投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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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滕州实 际
李 超
摘 要: 滕 州市政 府采 购中心 1 9 9 9年成立以来,依 法履行 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 照 《 政 府采购法》 ,制定 完善 了 政 府 采购工作 流程和 岗位责任制度 ,规 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操作行 为,强化监督 管理 ,提 高政府采 购监管与执行 力,确 保政府采购每 一环节 都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坚决杜 绝政府采购 中的暗箱操作行为 ,保证 了政 府采 购公 开、公平 、公 正和合法性 。本 文结合 滕州政府采 购 在 评标过程 中 以三分 之二的 多数给予 界定 , 这就会存在专家 、供应商之 间的理解不一致 ,造成质疑。如果集 中采购 代理机构没有做 好耐心 细致 的调查取 证和 沟通 工作 ,往往 会 上升 为投 诉。所以参数一定 要考虑周全 ,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参数。二是对有 效授 权的质疑。从山东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来 的质疑看 ,对 有效 授权的质疑呈上升的趋 势。由于 目 前供应商的营销体系错综 复杂 ,分为 授权方式 、名称 、权限各不相 同、形式多样 ,一定要在标书 中注明 ,那 些是有效的授权 ,那些是无效 的授权 ,这样 ,也有利于专家 和公 正部 门 对投标资格进行有效的身材,避免 因授权产生 的分歧 。三是在招 标文件 中有技术壁垒。某一技术参数 的设定作 为必要 的条件 ,不让 其他供应商 参与 ,尽可能发布预公 告 , 让专 家和社会公众提前 了解技术 要求 ,不壁 垒消除 ,将投诉消灭在萌芽状 态。
况 ,从 主要 措 施 、具 体 方 法入 手 , 浅谈 了如 何 防 范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供 应 商 的质 疑 与 投 诉 。 关 键 词 :防 范 ;政 府采 购 ;质 疑 投 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

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减少质疑与投诉《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可见,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投标供应商开辟的一条重要的法律救济通道。

但是,政府采购实践中不乏供应商因为落标、报复或者抱着通过投诉废标的侥幸心理而投诉。

再则供应商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加之质疑投诉门槛低,使得质疑投诉现象与日俱增、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往往要花大量时间开展调查和处理,疲于应对。

一、质疑投诉形成的主要原因我单位通过对近一个月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投诉处理决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统计如下:通过统计发现质疑投诉形成的主要原因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类:(一)招标文件带有倾向性。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的,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有时倾向某一特定供应商,在设定技术参数、投标资格、评分办法中故意为其量身定制,将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在外。

(二)专家评审不够严谨认真。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使用与管理、违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由于专家虽然专业领域知识渊博,经验丰富,但政府采购评审中,政策、法规知识掌握相对薄弱,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现行管理办法对专家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不能起到较强震慑作用,导致评审中专家意见随意性较大,失误率较高。

(三)供应商素质参差不齐。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旨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防止采购人暗箱操作,给供应商充分话语权。

浅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处理和解决对策

浅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处理和解决对策

招标实务浅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处理和解决对策□文/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雷安琪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政务信息日益公开透明,政府采购参与各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已有较大提升。

本文主要就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发生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分析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是一种正常的市场法治行为。

但质疑投诉的发生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降低采购工作效率和整体服务水平,尤其是因为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质疑投诉,更是对项目有序推进造成了推延。

分析找准质疑投诉发生的原因并对其进行有效处置,是采购工作有序实施的基本保证。

在实践中,可能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信息不对称。

质疑投诉人对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约定内容、项目背景、开评标活动细节等情况的掌握、理解和推断与实际发生偏差。

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的质疑投诉都源于质疑投诉人对整个项目全面信息没有完全掌握,对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有很多不解和疑问,通过质疑投诉的方式来消除自身疑虑。

(二)未中标者心里因素。

质疑投诉人在对所参与项目付诸努力后,对最终中标结果不满意,心理落差过大致使急于推翻现有结果,争取可能的竞争机会。

(三)对采购文件具体约定条款理解不一致。

采购文件反映的信息量庞大,内容繁杂,不同类型的项目适用的专业名词、专有称谓多,不同投标人理解有差别,采取质疑方式维权释疑。

(四)采购活动组织不够严谨。

主要表现在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设置、发售时间要求、评标细则制定等方面的约定,与法律法规中的文字表述上存在的偏差而引发的质疑和投诉。

(五)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存在瑕疵。

主要表现在中标候选人某项规定的资质、业绩、证书或技术参数指标等,其投标文件与实际存在不匹配不满足的情形,或是提供了虚假材料,质疑投诉人通过多方渠道得知后容易引发项目质疑投诉。

(六)质疑投诉人肆意揣测。

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办 法 》(财 局 面 。实 务 中 , 采 购 人 如 何 答 复 质 疑
实务 中,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 立后 确定供 应商
94号 令 ) 和 如 何 处 理 ,在 业 界 依 然 存 在 一 定 的 是 否 合 格 ,具 体 问 题 需 要 具 体 分 析 。
(以 下 简 争议 。为 此 ,笔 者 尝 试 解 读 本 项 规 定 , 需 要 注 意 如 下 三 点 :
因 无 法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某 技 术 参 数 而 投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公 库 [2014]214号 ,以下简 称 “214
标 无 效 。采 购 人 复 核 评 标 结 果 , 发 现 开 招 标 项 目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号文” )第 34条规定 ,其 “法定数量”
C 质 疑 成 立 并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 此 时 , 商 共 3家 (分别是供应商 J1、供应商 条 和 74号 令第 2条 第 4款规 定 ,其 “法
采 购 人 不 能 简 单 认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只 有 J2和 供应 商 J3),提 供 品牌 K的供 定数量”就是 “1',。由此可见 ,除单
《政府 采 购 法 》第 22条 第 1款 规定
的 法 定 条 件 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而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而 且 亦 须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则 通 过 资 格 审
是出质 疑 , 探 讨 实 务 中 如 何 操 作 ,并 对 本 项 规 定

如何面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问题

如何面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质疑与投诉问题

监察机 关对参与 人 员有监 察权 、以及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监 督 权 。 但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 却 没 有 形 成 一 套 科 学 系统 的 以 财 整 政 部 门为 主 , 察 、 计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监 审 共 同 配 合 的 有 效 监 督 机 制 以 及 具 体 操 作
法》的关 系, 完善有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
操 作 程 序 , 定 和 完 善 《 府 采 购 工 作规 制 政 程 》 采 购 工 作 人 员工 作 流 程 》等 制 度形 、
成 标 准 化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方 法 , 短 采 购时 缩
的招标 不规范 ,供 应商知道 自己受 了不
购活动 中强势群体利 益的情况 下维护 自
身 利 益 ,这 样 导 致 大 多 数 的 供 应 商 谨 小 慎 微 , 苦 难 言 。 期 的 偏 见造 成 即 使 有 有 长
程序 。 结果在 实际操 作中 , 因为没有具体
操 作 程 序 ,没 有 明 确 的 制 度 和 规 范 要 求 , 其 必 然 导 致 监 察 、审 计部 门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监 督 只 能 是 象 征 性 的 履 行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明确 规 定 监 督职 能 , 此 又 插 不 上 手 , 使 监 督 对 行 只能 成 为 一 句 空 话 。
( ) 益 的 驱 动 和 长 期 的 偏 见 降 低 一 利
了政 府 采 购 功 效 。供 应 商 即 使 在 政 府 采
社会监督 乏力。 目前 , 虽然 《 政府采购 法》 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 九条、 第七十条规定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审 计部 门 有 权 进 行 审 计 、

如何规避“政府采购项目中恶意的质疑与投诉”

如何规避“政府采购项目中恶意的质疑与投诉”

如何规避“政府采购项目中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随着国家大力支持政府选购项目的开展,政府选购活动已快速地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选购形式。

对于政府选购活动,不仅要关注选购结果,更要关注选购过程,参加政府选购的全部主体都难免面临一项重要的政府选购流程:质疑与投诉。

除了一般的质疑与投诉外,投标人为争取中标及成交而引发的恶意的质疑和投诉也屡见不鲜,这类质疑和投诉需要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全过程非常清晰,且项目负责人须熟识法律法规,并有力量应对肯定的突发大事,并做成适当、合规的解答。

与一般的质疑和投诉相比,笔者发觉恶意的质疑与投诉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某区政府选购项目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回复不满后,投诉至相关区财政部门。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出四点质疑:1.中标价格虚高。

2.技术参数违反法律要求。

3.有串标嫌疑。

4.评分细节缺乏公正。

笔者所在项目组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针对质疑的答复:“1.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未高出分包掌握金额,无法从投诉人质疑函中认定其投标价格虚高。

”项目分包预算为287.86万元,四家投标人中,投诉人投标报价为138万元,投标价格远低于预算金额的50%,其他三家投标人报价分别为285万元、287万元、287.5万元。

依据《政府选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选购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本案中,全部投标人未超出经费预算标准。

质疑2因该项目于2023年9月8日发布选购信息,投诉人于当年9月13日购买招标文件,9月25 日前来质疑,相隔8个工作日,依据《政府选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五条、《政府选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五十五条、《政府选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选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足,或者采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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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纠纷处理之询问、质疑、投诉与检举控告(一)

政府采购纠纷处理之询问、质疑、投诉与检举控告(一)

政府采购纠纷处理之询问、质疑、投诉与检举控告(⼀)询问、质疑、投诉与信访检举是⽬前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争议解决⽅式,尤其于2018年3⽉1⽇⽣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令),更是加强了对政府采购当事⼈在质疑投诉中的规范和约束,在质疑投诉程序中进⼀步明确了程序性要求和法律责任。

⽽针对询问和信访检举,财政部虽然没有专门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对其进⾏细化,但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运⽤还是⾮常⼴泛的,所以本专题就为读者梳理询问、质疑、投诉与信访检举的重要节点以及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询问重点节点:1、提出主体:供应商2、提出条件: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3、提出时间:⽆限制;4、提出对象: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5、提出形式:⽆要求;备注:供应商针对四川省内政府采购项⽬提出询问的,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规定》,川财采〔2015〕37 号,第30条之规定,书⾯向采购⼈或代理机构提出。

6、答复时间:3个⼯作⽇内进⾏答复;7、答复形式:⽆要求;备注:四川省内采购⼈或代理机构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规定》,川财采〔2015〕37 号)第30条之规定,书⾯对询问事项进⾏答复。

8、法律责任: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9、采购⼈注意事项:(1)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履⾏合同。

(2)采购⼈作出的询问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检举控告重点节点:1、提出主体:任何单位和个⼈;2、提出条件: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为的;3、提出时间:⽆限制;4、提出对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5、提出形式:⽆要求;6、答复时间:⽆要求7、答复形式:⽆要求;8、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在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怎样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疗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受伤”《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质疑和投诉,从而建立了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我国的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制度,是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基本符合《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

所以,既体现我国的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途径包括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一)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询问是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直接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如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是针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提出的,询问的范围广泛,包括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事项,对于提起询问的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限制,在政府采购活动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

询问的方式法律上也不作限制,即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采购人仅对供应商询问的答复应当准确及时,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询问与招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有一定区别的,询问的范围广泛,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项,采购人仅就询问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答复询问供应商,但询问的内容如涉及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且影响招标投标的应当通知所有的投标供应商。

澄清仅针对招标文件,澄清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澄清的内容应当通知所有的投标供应商。

设立询问制度赋予供应商询问权,对于监督采购人遵守和实行公开透明原则,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了解权等程序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 质疑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向采购人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纠正或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浅谈“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

浅谈“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

浅谈“政府采购第⼀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浅谈“政府采购第⼀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汪才华摘要:被称为“政府采购第⼀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政不作为⼀案,历经7年⼆审终于落下帷幕,财政部被判败诉,历经8年的投诉处理决定近期由财政部作出,本案涉及的采购活动被认定违法,然⽽没有实质内容的司法判决和投诉处理决定,对于解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冲突和部门权⼒纷争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应当引起⽴法和管理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冲突;政府采购货物;⼯程建设项⽬⼀、引⾔被称为“政府采购第⼀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政不作为⼀案,历经7年终于落下帷幕,2012年11⽉21⽇,北京市⾼级⼈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审判决,财政部败诉。

对于这⼀个民告官、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迟来的⼀纸判决,并没有给相关部门的利益带来触动,也没有在媒体和⾏业内引起多⼤的波澜,⽴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也似乎⽆动于衷。

本案终审判决财政部败诉,从形式上说是法律的胜利,是公正原则在司法判决中得到的体现,但是,本案带来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原告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损失、国家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是显⽽易见的;⼆审判决半年后的2013年6⽉7⽇财政部作出了该采购活动违法的投诉处理决定,但⾄今却没有任何⼀个⼈、⼀个单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没有得到体现。

哲学家、英国皇家⼤法官培根曾说过:“⼀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超过⼗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污染了⽔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污染了⽔源”。

作为⼀个从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余年的⾏业⼯作⼈员,笔者⼀直关注中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本案的进展,试图结合近期北京市⾼级⼈民法院作出的⼆审判决和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来回顾⼀下案件的全过程,谈⼀下判决的意义,并作出进⼀步的追问与思索,以供⽴法者和管理者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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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质疑的应对与处理
黄盛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这种司法救济制度既可给供应商一个明白,也可还采购人和采购主管部门一个清白。

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采购人妥善解决争端时,尤有必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进行申诉。

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供应商、采购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就很难真正信任政府采购市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司法救济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个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一个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

这两个环节是招标的两大整体程序,供应商通过质疑程序很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积极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大多数供应商都能依据质疑程序规定提出申诉质疑理由,正当保护其自身利益。

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出台相对应的质疑处理办法,对质疑的受理范围、事项、程序、处理等细节没有明确。

有供应商恣意钻法律漏洞,采取恶意质疑、无理取闹等手段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给政府采购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

2011年前3季度,我们采购中心共受理质疑件,且全部为无效质疑。

从以上质疑来看,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臵的质疑有个,对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要求的质疑有个,对评标过程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质疑有个。

通过对上述质疑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针对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未来发生的交易,其涉及的更多的是期待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

在期待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说,招标文件设臵的资质条件和技术指标影响了潜在投标供应商
的利益或评审专家的某些非规范性行为导致投标供应商的期许利益受损时,供应商通常会选择质疑。

针对政府采购工作质疑产生的原因,提出正确的解决处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减少质疑的基础性工作。

面对日益复杂的政府采购技术性要求,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考验着集中采购机构处理一些具体质疑问题的政策执行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精心制作标书,事先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的流程与规则
标书制作的精细程度直接决定了一个项目的进行顺利程度,尤其是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设臵、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制定、技术指标的编制等等方面,目前这些条件均由采购单位设定,难免存在有失偏彼之处,这就要求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审核关,精心制作招标文件,必要的情况下开展前期标书论证工作,以减少招标文件的歧视性,给供应商平等的参与机会。

另外,在《政府采购法》框架下,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供应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供应商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事先告知供应商。

二、加强评标组织工作,约束评审专家正确履职,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采购中心的开标组织工作要规范、严谨,方能体现招标工作的严肃性。

评标过程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应当约束评审专家在招标文件框架内进行评标,不得超出评审范围,自由裁量。

杜绝因专家的不负责、有倾向而造成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事件发生。

采购中心要逐步树立和形成自身的诚信形象。

尽管采购中心不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但是可以决定不使用我们认为没有职业道德的评审专家。

三、明确质疑管理工作程序,坚持原则,对违规质疑行为要坚决处理
采购中心要明确限定质疑条件和范围,杜绝虚假恶意质疑。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根据“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必须符合参与了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采购活动等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恶意质疑。

严格被质疑供应商答复程序,高效处理质疑案件。

对于有些供应商胡搅蛮缠的质疑,采购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其应有的行政处罚,记入政府采购信用系统并公开曝光。

只有采购中心旗臶鲜明地给予严厉批评,才能给恶意质疑行为以震慑,维护政府采购的尊严。

四、积极沟通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化解供应商的质疑
对于供应商的书面质疑,采购中心要站在公正立场,正确对待供应商的质疑,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程序,主动与供应商沟通查找问题症结,并积极地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联络,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客观公正地处理质疑事宜,避免无效投诉的发生,维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开标前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质条件、评标方法、技术指标等方面的质疑要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对于确属不合理的设臵,应当要求采购单位予以修正。

对于中标结果的质疑,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认真的复议,并向供应商作详细认真的答复,体现对质疑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诚意。

只要采购中心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质疑问题就能得到圆满解决,不至于形成投诉。

采购中心应当积极地与政府采购各当事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积极思考预防策略。

不断完善和堵塞关于供应商质疑条件处理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漏洞的地方,相信政府采购工作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必定会在阳光下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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