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特征标号
欧洲专利特征标号在欧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体系相当完善,而欧洲专利号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洲专利号,简称EP号,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分配给欧洲专利的独一无二的编号。
它犹如专利的“身份证”,具有国际认可的权威性,广泛应用于专利权保护及专利权人权益维护等方面。
欧洲专利号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前缀、国家代码、数字序列和校验位。
这四个部分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欧洲专利标识。
前缀是以“EP”(European Patent)为标识,它清晰地表明了这个编号所属的范畴——欧洲专利。
它告诉人们,这个编号所指的专利是经过欧洲专利局审核并认可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紧接着是国家代码,它紧随前缀,代表该专利最初申请的国家。
例如,德国的国家代码为DE,法国的国家代码为FR。
国家代码有助于区分不同国家的专利,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的地域属性。
数字序列部分由多位数字组成,它是专利的唯一标识,如同专利的“指纹”。
每个数字序列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精确地定位到具体的专利。
这使得欧洲专利号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人权益维护中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最后是校验位,它用于验证欧洲专利号的正确性。
校验位的引入,如同给专利号加上了一道“安全锁”,确保了专利号的准确无误。
这有助于防止专利号被篡改,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欧洲专利号是一个独特的标识,它代表了欧洲专利的存在,并得到了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认可。
它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拥有一个清晰的、准确的欧洲专利号,无疑是为自己的专利上了一道坚实的保障。
在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过程中,欧洲专利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专利权人走向成功的重要基石。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前言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欧洲专利公约部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收费规定部份:第五条第一款(d)项;第六条第二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
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一九七九年五月目录绪言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二条欧洲专利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第六条所在地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第九条责任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第十一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十二条公职的义务第十三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十四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十五条履行程序的各部门第十六条受理处第十七条检索部第十八条审查部第十九条异议部第二十条法律部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回避和异议第二十五条技术意见第四章行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委员组成第二十七条主席第二十八条执委会第二十九条会议第三十条观察员的出席第三十一条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第三十二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三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第三十五条表决规则第三十六条选票比例第五章财务规定第三十七条花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本组织自己的收入第三十九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第四十条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第四十一条预付款第四十二条预算第四十三条开支的授权第四十四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四十五条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预算的准备和通过第四十七条临时预算第四十八条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九条帐目的审计第五十条财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费规则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三条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四条新颖性第五十五条无损害的公开第五十六条创造性第五十七条产业上的应用第二章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第五十八条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第五十九条多数申请人第六十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第六十七条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第六十八条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第六十九条保护的范围第七十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七十一条权利的转移和构成第七十三条契约性许可第七十四条适用的法律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一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第七十五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第七十六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七十七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第七十八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七十九条对缔约国的指定第八十条申请日第八十一条发明人的指明第八十二条发明的单一性第八十三条发明的公开第八十四条权利要求书第八十五条文摘第八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第二章优先权第八十七条优先权第八十八条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九条优先权的效力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九十条申请时的审查第九十一条形式审查第九十二条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第九十三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九十四条请求审查第九十五条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九十七条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第九十八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五编异议程序第九十九条异议第一百条异议的理由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诉的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申诉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七编共同性条款第一章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者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口头听审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取证第一百一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知第一百二十条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宽限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性原则的参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二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第一百二十七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一百二十八条案卷的查阅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出版物第一百三十条情报交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第一百三十二条交换出版物第三章代理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代理人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一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程序申请请求第一百三十六条请求的提交及转送第一百三十七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二章撤销和在先权第一百三十八条撤销原因第一百三十九条先日权或同日权第三章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第一百四十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一百四十一条欧洲专利年费第九编特别协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单一专利第一百四十三条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第一百四十四条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第一百四十七条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第一百四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一百四十九条共同指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条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一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一百五十二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一百五十三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一百五十四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一百五十五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一百五十六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一百五十七条国际检索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第一百六十条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二条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第一百六十三条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第十二编最终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实施细则与议定书第一百六十五条签字--批准书第一百六十六条加入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留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地域第一百六十九条生效第一百七十条首次会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约有效期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百七十四条退出第一百七十五条已获得权利的保留第一百七十六条已终止为公约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约的语言第一百七十八条转送与通知绪言缔约各国,希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这样的保护;希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十九条所称的特别议定和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区域性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一编一般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了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 优先权基础
欧洲专利优先权基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洲专利优先权是指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根据之前提交的国际或国家专利申请获得优先处理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可以帮助申请人在保护其发明的过程中节省时间和精力,以及降低成本。
欧洲专利局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提供有关之前专利申请的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以及申请国家或组织的名称。
通过提供这些信息,申请人可以表明其对所涉技术的权利,并以更有利的条件进行专利审查。
欧洲专利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促进技术进步。
通过利用优先权制度,发明人可以更快地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保护其独特的技术成果,并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欧洲专利优先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 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与欧洲专利申请保护的发明内容相同;2. 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与欧洲专利申请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或者是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权利;3. 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提交。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通过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请求优先权,以获得更快速的审查和授权过程。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在欧洲专利局提供有关之前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以便局部根据优先权进行审查和授权。
除了欧洲专利局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提供类似的优先权机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
这些优先权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强大的保护和更便捷的申请方式,同时也促进国际专利合作和技术创新。
欧洲专利优先权是一种重要的专利制度,为发明人提供了更便捷和有效的保护方式,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
对于有意申请欧洲专利的发明人来说,要充分利用优先权机制,以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和更快速的审查过程。
【字数不足,还有剩余字数,请问还需要添加什么内容吗?】第二篇示例:欧洲专利优先权是指在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可以依据早前申请的同一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明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享受一定的优先权。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各国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并鼓励革新技术和发明,而统一制定的法规和流程。
它是欧洲专利局(EPO)为了推动欧洲发明创新,所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体制。
欧洲专利制度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二是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三是欧洲专利实施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准备,申请的实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申请的缴费处理。
欧洲各国的专利申请流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作出审查,并根据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可行的判断。
如申请被批准,则可以正式进入登记阶段。
欧洲专利登记流程: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者准备专利报告、审查专利文件,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可以登记专利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结果。
欧洲专利实施流程:欧洲专利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专利的发布和通知,专利的实施和维护,以及专利的终止等步骤。
在此过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不断地监督和管理所有关于欧洲专利的问题,以确保专利权利者能够有效地实施和维护专利,并正确处理专利相关纠纷。
欧洲专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提升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利,激励和鼓励革新技术及发明,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
同时,这种专利保护制度也降低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性,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效地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公平合理的专利竞争环境。
通过对欧洲专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欧洲专利制度为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欧洲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发明创新,还能够降低专利权纠纷的发生,从而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因此,未来发明创造的发展空间或将有助于欧洲的更大经济发展,更多的新颖先进的技术及发明将被开发出来,从而推进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都有哪些?欧洲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都非常完善。
那在众多欧洲国家中,他们的专利类型都一样吗?下面,我们以德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10个欧洲国家为例,和大家简单介绍下欧洲这些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除了每个国家的专利之外,还有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的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以及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欧盟外观专利。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
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欧盟外观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
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以上是对欧洲专利类型的介绍,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知乎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知乎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是指在欧洲各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则是指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申请的专利,也称为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这种方式相对于逐个在每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方法更加高效和经济。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
根据该公约,申请人可以通过在EPO 提交一份申请来启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如果申请人选择非官方语言进行申请,还需要提交翻译文件。
在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这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翻译文件、支付费用等手续。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在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权益。
总结来说,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欧洲专利包括哪些国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目前,欧洲专利可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与法人相当的组织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不管其住所和国籍。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按下列方式提出:a)向慕尼黑欧洲专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b)如缔约国的法律允许,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提出。
二、欧洲专利申请所需文件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a)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b)发明说明书;c)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权项;d)说明书或权项中所述的附图;e)文摘。
如果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优先权日期和在先申请递交国家。
优先权号及优先权文件应该在自非常早的优先权起16个月内提供欧洲专利局。
三、欧洲专利包括哪些国家?(欧洲专利申请缔约国的指定)(1)在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中,应指定要求获得发明保护的一个或几个缔约国。
(2)对缔约国的指定应缴纳指定费,指定费应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后的十二个月内,或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缴纳。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第七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到期在后,在该期间到期以前仍可缴纳。
(3)直至授予欧洲专利以前,对缔约国的指定可以随时撤回。
对所有缔约国的指定的撤回,视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撤回。
指定费不予退还。
(4)欧洲专利可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这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马其顿,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
其中,成员国34国;延伸国4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一种在欧洲范围内生效的专利,由欧洲专利局颁发。
以下是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准备工作1.确定发明内容在申请欧洲专利之前,需要确定所要申请的发明内容。
这个过程需要对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和竞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发明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2.选择申请方式欧洲专利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国际申请或优先权申请等方式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方式。
3.确定代理机构如果自己不熟悉专利法律程序,建议选择有经验的代理机构来处理相关事务。
二、递交申请1.填写表格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表格。
表格中包含了各种信息,如发明人信息、发明名称、摘要等。
2.缴纳费用递交申请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搜索费用和审查费用等。
具体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3.提交文件除了表格和费用之外,还需要提交发明的详细描述、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拒绝。
三、搜索和初步审查1.搜索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搜索,以确定该发明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
如果搜索结果显示该发明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那么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初步审查欧洲专利局还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
如果初步审查结果显示该发明不符合规定,那么该申请也可能会被拒绝。
四、公开和实质审查1.公开如果搜索和初步审查都通过了,那么欧洲专利局就会将该专利公开。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看到该专利的详细信息,并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自己的申请。
2.实质审查在公开之后,欧洲专利局还会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这个过程包括对权利要求书、图纸和描述等方面的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那么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布一份正式的欧洲专利证书。
五、维持和保护1.维持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定期缴纳费用来保持其有效性。
2.保护欧洲专利的权益如果发现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欧洲专利权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欧洲专利的分类(一)
欧洲专利的分类(一)欧洲专利的分类欧洲专利办公室(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按照专利创新的领域和技术,将专利进行分类。
下面是欧洲专利的分类方式及其相关说明:1. A类: 人类生活必需品•A01 - 农业、畜牧业、渔业•A02 - 林业•A03 - 饲养业、狩猎业、捕鱼业•A04 - 食品或饮料制备•A05 - 医学或卫生学、产生预防、治疗或诊断设备•A06 - 服装、鞋、帽•A07 - 化妆品、香水、香水瓶•A08 - 香烟、烟具、火柴•A09 - 造纸和办公用纸•A10 - 音乐、声学、乐器•A11 - 日用品或家庭必需品•A12 - 厕所设备、洗涤•A13 - 装饰品•A14 - 手工艺、画、照相•A15 - 可供娱乐、教育或游戏的物体、设备或方法•A16 - 运动、娱乐2. B类: 运输工具•B01 - 陆地车辆•B02 - 船舶•B03 - 航空器、航天器•B04 - 铁路•B05 - 技术应用于建筑学、矿山或石油工程•B06 - 电力、在线直流输电•B07 - 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学、建筑•B08 - 清洁、水力工程、污水处理、防洪•B09 - 搅拌、搅拌机•B10 - 黄金、白金或铱与制备相关3. C类: 化学•C01 - 无机化学•C02 - 有机化学•C03 - 玻璃、陶瓷、水泥或石膏制品•C04 - 粘合剂、胶粘剂、颜料、染料或染料、油漆、酸或像酸以制备的化学品、其他杂项•C05 - 肥料、颗粒或粉末合成的无机盐或有机化合物、可燃物质、纺织用化学品、否定化学品、杂项•C06 - 降低机械摩擦、冷凝器、冷藏•C07 - 有机化合物的有机化学方法•C08 - 基于高分子的杂项•C09 - 涂料、油墨、染料、颜料或颜色工艺应用•C10 - 石油、天然气、焦油以及类似杂项燃烧4. D类: 纺织品•D01 - 纺纱、纺织、织造•D02 - 纤维或线的机械处理、织物的伸长•D03 - 袜子、每别项用品•D04 - 针、缝合线、粘合剂•D05 - 纤维制品、斑纹坯料•D06 - 饰品5. E类: 固定结构•E01 - 建筑学•E02 - 基础、地基工程•E03 - 水利工程•E04 - 道路工程•E05 - 铁路轨道工程6. F类: 机械工程、灯具、加热、武器、生活用具•F01 - 抽水机•F02 - 往复柱塞或柱塞泵、压缩器、密封件与散热液的相互作用•F03 - 用气体泄漏进行的压缩机•F04 - 流体压缩机的润滑•F05 - 联合压缩机•F06 - 离心式或旋涡式与离心式泵•F07 - 差动传动、制动或驱动器•F08 - 排气装置或排气器•F09 - 热交换器或综合成分可以改变流体的工作状态•F10 - 容器、直接加热方式以及直接冷却的容器•F11 - 木工、金工和金属工程•F12 - 武器•F13 - 家庭必需品•F14 - 监视或测试的简易方式、有电荷器的相关设备•F15 - 电动或磁动线圈(电磁型)、发电机、转换器或变压器•F16 - 差动转速控制•F17 - 厚度/宽度加热、合并和表面处理•F18 - 摇篮装置、火炉7. G类: 测量仪器•G01 - 测量长度、厚度或类似的长度变量、对地理长度变量的测量•G02 - 地理测量或地图制作、地球物理•G03 - 镜像、照相、摄像、多摄像头•G04 - 均衡(feminine)•G05 - 路径寻找、陀螺仪导航、地理位置测量、地形制图、航行或跟踪•G06 - 电快门、计时器、闪光器、探制装置•G07 - 相零点以外电离层大气物理现象喷气式发动机和其他烧油推进装置•G08 - 力、动量•G09 - 位移编码器这组仪器•G10 - 温度或类似物理量测量以上是欧洲专利的主要分类,详细的分类列表可参考欧洲专利办公室官方网站。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b)对同一发明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或c)要求驳回该申请。
(2)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用于按第一款提出的新申请。
(3)实施第一款规定所应遵循的程序,适用于按第一款规定所提出的新申请的特别条件,以及缴纳申请费、检索费和指定费的期限,都在实施细则中作了规定。
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发明人有权对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或所有人要求在欧洲专利局作为发明人予以记载。
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1)欧洲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2)第一款并不限制缔约国按照适用于本国专利的同样条件。
为了考虑影响该国的战争状态或类似的紧急状态,而延长欧洲专利权期限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1)除第二款的规定外,自公布授予专利之日起,在对其授予专利的每一缔约国内,欧洲专利对其所有人授予与该国的本国专利所授予的同样权利。
(2)如果欧洲专利的主题是方法,该专利授予的保护应扩及到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对欧洲专利的任何侵权应按照各国国家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1)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规定,欧洲专利局准备授予对该国有效的一项欧洲专利或维持一项经过修改的欧洲专利时,如其正文不是用该国的一种正式语言写成的,该专利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应向该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提供一份用他选择的一种正式语言书写的正文译文,或者如果该国规定使用某一种语言时,提交一份用该语言书写的正文译文。
除非有关国家规定有更长的期限,译文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三个月的期限从第九十七条第二款(b)项,或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b)项的期限开始时算起。
(2)按照第一款作出规定的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规定,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必须在该国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译文的全部或部份出版费。
(3)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规定,不遵守按照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出的规定的,欧洲专利在该国视为自始无效。
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欧洲专利申请被授予申请日的,在指定国内与本国的正规申请相等,在适用的情形还可以为欧洲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
欧洲专利资料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制度是指针对在欧洲地区申请的专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欧洲专利的申请与授予与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欧洲专利在时间、费用以及手续方面给申请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利。
欧洲专利的概述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公约所规定的,这个公约设立了欧洲专利局,负责受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授予专利权。
通过一次的申请程序,即可获得在多个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局的总部位于德国的慕尼黑,同时在德国、荷兰以及德国的柏林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欧洲专利相关的法律与规定由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制定和维护,确保专利的保护和合规。
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申请欧洲专利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准备阶段: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2.提交申请:递交申请到欧洲专利局,申请费用需在递交时缴纳。
3.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等。
4.授予专利:如果专利局认可专利满足要求,会授予专利权。
5.维持和管理:获得专利后,需要维护和管理专利权,包括缴纳维持费用等。
欧洲专利的优势相较于在各个欧洲国家独立申请专利,欧洲专利的优势包括:•节省时间和费用:通过一次申请即可获得多国专利,避免了在每个国家都单独申请的时间和费用。
•便于管理:专家可通过一家机构管理专利,更为便捷和高效。
•专利保护范围广:覆盖欧洲多个国家,弥补了某些国家专利制度不完善的缺陷。
欧洲专利的挑战尽管欧洲专利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挑战:•语言壁垒:欧洲有多种语言,专利申请需要提供多语言翻译版本,增加了成本和复杂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法律制度有差异,专利管理也会因此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诉讼成本:一旦专利引发侵权诉讼,跨国诉讼会增加成本和复杂度。
结语欧洲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不断优化和改进欧洲专利制度,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的效率和便利性,将有助于促进欧洲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概述
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概述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以帮助研究人员、发明家和公司寻找并了解他们感兴趣的专利和相关信息。
它可以提供有关特定专利文件、技术领域、发明人、发明者、公司等的详细信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转移。
在欧洲,欧洲专利公约(EPC)是专利的主要法律框架。
根据EPC,欧洲专利局(EPO)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
因此,在进行欧洲专利文献检索时,EPO的专利数据库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源。
为了进行欧洲专利文献检索,可以使用EPO官方提供的专利数据库,即欧洲专利网(Espacenet)。
该数据库包含了来自全球各地的专利文献,包括欧洲专利、国际专利、美国专利等。
通过使用Espacenet,用户可以进行关键字搜索、分类号搜索、申请人搜索、发明人搜索等,以找到与其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利。
在进行欧洲专利文献检索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1. 关键字搜索:使用与所需专利或技术领域相关的关键字进行搜索,以便找到相关的专利文献。
2. 分类号搜索:欧洲专利分类系统(ECLA)是对专利文献进行分类的标准。
通过使用适当的分类号,可以收集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利。
3. 申请人/发明人搜索:如果研究人员知道某个特定的申请人或发明人,可以使用其姓名进行搜索,以找到相关专利。
4. 相关文献搜索:在找到一个重要的专利之后,可以使用其引用文献和引用该专利的文献功能,以找到相关的专利文献。
除了Espacenet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商业专利数据库可以提供欧洲专利和相关信息的检索服务。
其中一些数据库包括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Patbase,Thomson Innovation等。
这些数据库可能提供更高级和特殊的搜索功能,以及其他额外的工具和分析功能。
总之,欧洲专利文献及相关信息检索是一个复杂但有用的工具,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和企业发现新的技术和专利。
通过运用适当的关键字搜索、分类号搜索、申请人/发明人搜索和相关文献搜索,可以更有效地找到所需的专利和相关信息。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指在欧洲专利组织(EPO)颁发的专利,它为发明人提供了在欧洲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权利。
欧洲专利流程相对复杂,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专利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专利申请文件。
这份文件需要包括一份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图纸。
申请文件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书写,但如果申请人不懂这些语言,还需要提供一份翻译件。
接下来,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欧洲专利局就会发布公告,并将申请文件送交给搜索部门进行检索。
搜索部门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进行检索,并撰写搜索报告,列出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相关的已有技术。
在收到搜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搜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需要再次提交给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等。
如果实质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发欧洲专利。
申请人在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在欧洲范围内对其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并不是统一的专利,而是由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审查和授权的。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获得欧洲专利后,根据各个国家的要求进行翻译和国家专利申请。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检索报告、修改申请文件、实质审查和授权。
整个流程相对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欧洲专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欧洲专利流程有所帮助。
欧洲专利的分类
欧洲专利的分类欧洲专利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进行划分,以下将介绍几大常见的专利分类。
1. 机械工程专利:机械工程专利主要涉及到机械装置、设备、工具和制造方法等。
这类专利可以包括各种机械结构的设计、改进和制造方法。
例如,汽车发动机的设计、机械装置的改进以及工具的研发等都属于机械工程专利的范畴。
2. 电子技术专利:电子技术专利主要涉及到电子设备、电路、通信技术和半导体技术等。
这类专利可以包括各种电子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法,如手机、电视、计算机等的设计和改进。
同时,还包括与电子设备相关的电路设计、通信技术和半导体技术等方面的专利。
3. 化学专利:化学专利主要涉及到化学物质、化学合成方法、药物和材料等。
这类专利可以包括新的化学物质的合成方法、药物的研发和制造方法,以及新材料的设计和制备方法等。
例如,新药的研发和制造方法、新材料的设计和制备方法等都属于化学专利的范畴。
4. 生物技术专利:生物技术专利主要涉及到生物工程、生物医药和农业技术等。
这类专利可以包括基因工程、生物医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方法,以及农业技术方面的专利。
例如,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生物医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方法等都属于生物技术专利的范畴。
5. 软件技术专利:软件技术专利主要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算法和计算机实现方法等。
这类专利可以包括软件的设计和实现方法,以及与软件相关的算法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例如,新的软件设计方法、计算机实现方法和算法等都属于软件技术专利的范畴。
每个专利分类都有其特定的技术领域和创新方向。
根据不同的技术需求和创新方向,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发明或创新选择适合的专利分类进行申请。
专利的分类不仅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还有助于专利局对专利进行分类管理和审查。
同时,对于专利的申请人和技术研发人员来说,了解不同专利分类的要求和标准也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专利制度和专利审查流程,从而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欧洲专利的分类主要包括机械工程专利、电子技术专利、化学专利、生物技术专利和软件技术专利等。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1.选择国别:欧洲专利组织(EPO)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处理涉及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EPO直接申请欧洲专利,也可以选择在欧洲特定国家的专利局分别申请专利。
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国别可能涉及到费用、流程、法律体系和业务需求等因素。
2.优先权:如果在欧洲之外的国家已经申请了同一项发明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优先权享受一定的保护期限,即在欧洲的申请中享受与外国申请日相同的保护日期。
3.技术评估: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充分的技术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评估包括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检查是否已经有类似的专利存在,并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条件。
4.专利申请策略: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选择直接申请欧洲专利,也可以通过提交国家阶段申请的方式分阶段申请专利。
选择合适的方式取决于申请人的战略目标、预算和时间要求。
5.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权利。
在选择代理人时,要考虑其专业经验、信誉和费用等因素。
专利诉讼:1.侵权纠纷: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专利权,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包括起诉、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
2. 诉讼管辖权:在欧洲,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可能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可以在EPO的统一专利法庭(Unified Patent Court,UPC)提起专利诉讼,也可以选择在欧洲各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3.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即对他人的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这可以是保护自己的利益或防止他人利用无效专利来干扰市场。
4.专利诉讼的风险和成本:专利诉讼是昂贵且复杂的过程,申请人需要评估风险和成本,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在申请专利时,也可以考虑增加技术特征或设计备选方案,以降低未来诉讼的风险。
总结:欧洲专利申请策略涉及到选择国别、优先权、技术评估、申请方式和选择专利代理人等因素。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起源和作用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是由欧洲专利组织(EPO)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欧洲专利公约的统一解释和应用。
欧洲专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协议,它在欧洲范围内协调了专利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提升了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使得专利审查和诉讼过程更加透明、规范和公正。
主要内容1.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规定: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和递交程序,以及审查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规则。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文件,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费用和文件材料。
审查员则根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规定:细则明确了欧洲专利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要求书中明确了专利申请人对于发明的要求和权益。
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3.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细则对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阻止他人在其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市场。
同时,专利权人也有义务支付年费和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影响1.对专利申请人而言,细则的规定使得申请程序更加规范和透明,申请人可以更准确地了解申请的要求和审查的标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2.对专利权人而言,细则的规定保护了其专利权益,并明确了其应承担的义务,保护了他们的创新成果和商业机密。
3.对各个成员国而言,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提高了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效率和统一性,减少了跨国专利申请和纠纷的复杂性。
总结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是对欧洲专利公约的具体执行和应用方面进行的细则和规定。
其起源于欧洲专利组织,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规定、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各个成员国都有重要影响,提高了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效率和一致性。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
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就是两者的成员国是不一样的,因为欧洲有44个国家,而欧盟只有28个成员国。
但是,不管是欧洲专利还是欧盟专利,其实现在专利的申请早就已经是在各个国家单独进行的,如果属于欧盟成员国,在本国申请的专利,一般欧盟成员国之间都受保护。
▲一、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有什么区别?欧洲专利和欧盟专利的区别就是成员国的个数不一样。
欧洲有44个国家,欧盟有28个成员国。
欧洲专利商标局,是欧洲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欧洲专利的权限肯定大于欧盟的专利。
具体点讲是没有这样的称呼的,国外地专利申请具体到哪个国家,没有统一的简称;比如美国专利,英国专利,日本专利;但没有称之为“欧盟专利或者欧洲专利”就包含了美国专利,英国专利的;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国家的相关专利制度总称。
早在70年代,欧洲的专利申请是在各个国家单独进行处理的。
▲二、欧洲专利申请流程具体有哪些?欧洲专利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向欧洲专利局(EPO)提出申请、检索请求、公布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授权、生效等8个步骤。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申请人可以英、法、德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检索报告的公布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
对于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大约1年内可收到检索报告。
自2005年7月1日起, EPO出具“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在报告中附加一份对该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书。
该检索报告可帮助申请人预估授权前景,便于其适时作出修改或撤回申请案的决定。
(3)公布专利申请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 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
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 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欧洲专利 优先权基础
欧洲专利优先权基础
欧洲专利优先权是指在申请欧洲专利时,申请人可以享受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申请同一发明的优先权。
这意味着,如果在申请欧洲专利前,申请人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了相同的专利,那么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该申请人将享有优先权,即其专利权将从先前的申请日期开始计算。
欧洲专利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机制。
它允许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按照不同的时间表逐步申请专利,而无需担心在后续申请中丧失优先权。
在欧洲专利优先权的基础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资源进行多次申请,以逐步扩大专利的范围。
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申请人可以先在一些较小的市场上进行测试和推广,再根据市场的反应和需求决定是否进一步申请专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专利优先权制度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无限制地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仍然是从首次申请的日期开始计算。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以确保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欧洲专利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它使得申请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专利的申请策略,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其创新成果的价值。
欧洲专利优先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更灵活和有效的专利申请方式,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推广自己的创新成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背景下,欧洲专利优先权的制度在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二)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二)引言概述: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欧盟创新和知识产权所建立的一套法律和政策框架。
这个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
正文:一、专利保护1. 欧盟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介绍欧盟专利申请的流程、所需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2. 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解释欧盟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以及专利的保护期限。
3. 专利的侵权和维权:探讨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以及专利持有人如何维护其专利权益。
二、商标保护1.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介绍在欧盟注册商标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对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
2. 商标权的创造性和区分性:解释商标权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要求,以及商标与其他商标的区分性。
3. 商标的侵权和维权:探讨侵犯欧盟商标的行为,以及商标持有人如何维护其商标权益。
三、版权保护1. 作品的版权保护:解释欧盟版权法对各类作品的保护,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
2. 作者权益和对作品的控制:探讨作者在欧盟版权法下的权益,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分发和展示的控制。
3. 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讨论数字化时代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以及欧盟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设计保护1. 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介绍欧盟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和功能设计。
2. 设计保护的申请和登记程序:解释欧盟设计保护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以及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3. 设计的侵权和维权:探讨侵犯欧盟设计的行为,以及设计持有人如何维护其设计权益。
五、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1. 欧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2. 跨境知识产权治理:探讨跨境知识产权治理的挑战,以及欧盟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解释欧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欧洲专利授权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授权保护范围
嘿,朋友!咱今儿来聊聊欧洲专利授权保护范围这事儿。
你知道吗,欧洲专利授权保护范围就像是给你的宝贝发明罩上了一
层坚固的保护罩。
可这保护罩到底有多大、多严实呢?
它可不是随随便便划定的。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得先规划好地基的
范围,要不然房子盖得歪歪扭扭,说不定哪天就塌了。
欧洲专利的保
护范围也是这个理儿,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比如说,专利保护的可能是一种新的技术,那这个技术的具体内容、应用方式都得在保护范围内说得明明白白。
要是含含糊糊的,那不就
像你出门没带钥匙,想回家都进不去!
再比如说,是一种新的产品专利,那这产品的形状、结构、功能,
都得像刻在石头上一样确定,不能模棱两可。
不然别人稍微改改,就
能绕过你的专利,那你不就亏大啦?
而且啊,这保护范围还得考虑到未来的发展。
你想想,要是只保护
当下的情况,过几年技术进步了,你的专利不就跟不上时代了?这就
好像你买了双鞋,当时穿着合适,可脚长大了就穿不上了,多糟心!
还有哦,欧洲专利授权保护范围也得注意不能太宽泛。
太宽泛了,
就像撒大网捕鱼,啥都想捞,结果可能啥也捞不着。
比如说,把一个
很普通的想法说得太夸张,人家一审查,发现根本不实际,那专利不就泡汤了?
总之,欧洲专利授权保护范围这事儿,真得好好琢磨,不能马虎。
就像走钢丝,得小心翼翼保持平衡,不然一不小心就掉下去啦。
咱得把这保护范围弄得妥妥当当,让咱的发明在欧洲稳稳当当受到保护,谁也别想轻易侵犯!这多重要啊,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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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洲专利B3文献
专利文献部 何 欣
摘要:本文以新出现的欧洲专利B3文献为研究对象,以其产生背景为线索,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规定条款为依据,阐述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对B3文献的产生进行详细介绍。
关键词:B3文献限制程序撤回程序
2008年7月23日,欧洲专利局出版了首份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B3文献EP0591199B3。
这标志着欧洲专利局引入新的专利文献种类并在文献出版中实际应用。
B3文献的诞生源于《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
《EPC2000》异议和限制程序(即第四部分)中的新增条款是B3文献产生的法律依据。
新增的法律条款就是下文即将介绍的限制或撤回程序。
一、关于限制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限制或撤回程序诞生于2008年,但早在1994年召开的欧洲申诉扩大委员会上,各成员国就对是否允许欧洲专利权人通过采取限定专利权的方式,达到异议自身专利的目的进行讨论。
因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产生的限制专利权的情况,源于新发现的现有技术或可能提起的诉讼。
这种专利保护的要求最终体现在《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中。
《EPC2000》规定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Limitation or Revocation Procedures)的请求,以实现对原始权利要求的基本限制或完全撤回。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法律基础是《EPC2000》的新增条款第105a、105b和105c条。
伴随着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的《EPC2000》,新条款适用于该日前授权或该日后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
《EPC2000》第105a款是限制或撤回请求条款。
条款规定因专利权人的请求,欧洲专利可以被撤回或权利要求做出限制性修改。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限制或撤回请求。
待专利权人缴纳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费用后,欧洲专利局方可认定该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欧洲专利处于异议程序未决期时,专利权人不能提出请求。
该条款明确了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请求仅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并且在欧洲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请求。
但是,在异议程序未决期内不能提出请求。
《EPC2000》第105b款是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条款。
条款规定无论限制或撤回请求是否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欧洲专利局都应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
若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请求满足相应要求,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限制或撤回决定,否则驳回该请求。
欧洲专利局做出的限制或撤回决定对于所有缔约国授权的专利都将适用。
限制或撤回决定自欧洲专利公报出版之日起生效。
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自始具有有效力,即受限或撤回专利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有效,而非自限制或撤回决定公布日起有效。
限制性修改程序赋予专利权人通过授权后简单、
便捷且费用较低的程序来缩小专
利保护范围。
例如:由于新发现审查程序中未找到的现有技术或发现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影响专利权所在国现有专利权利时,须通过该程序对已授权专利进行限制。
专利权人通过自身请求的方式利用限制程序来缩小保护范围,以避免他人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异议。
授权后的限制程序通过限制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使公众受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体现。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诞生提升了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为促进竞争者自由获取现有技术提供可能性。
二、B3文献的产生
《EPC2000》强制执行的第一年,共有83份限制性修改程序的申请,其中,72件是在9个月异议期满后提出申请的,11件是在9个月异议期间提出申请的。
首份限制申请由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于2007年12月13日通过传真方式发出,惠普公司提出限制性修改的欧洲专利为EP1333070B1。
图1是惠普公司按照EPC2000第105a款和细则第92条规定,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限制
性修改请求。
图1 欧洲专利EP1333070B1限制程序请求书
《EPC2000》第105c款是欧洲专利修正说明书出版条款。
条款规定若欧洲专利属于105b款第2段的说明,欧洲专利局应当在欧洲专利公报出版限制或撤回决定后,尽快出版欧洲专利修正说明书。
新增的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对其专利提出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
如果专利权人请求做限制性修改,欧洲专利局将公布修改后的专利说明书。
为使这种新增的专利说明书区别于异议程序中修改的说明书(B2文献),欧洲专利局采用新的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3表示此类文献。
B3文献是指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后经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欧洲专利局在收到限制程序的请求书之后,对欧洲专利进行限制性修改程序审查,判定该专利的限制请求内容是否成立。
审查决定将在专利公报中出版,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在法律状态中。
按照《EPC2000》第105c款的规定,
欧洲专利局出版专利公报(Bulletin 2008/30)公布限制决定,并以全文说明书形式出版欧洲专利修正说明书(EP0591199B3)。
通过欧洲专利EP0591199B3说明书扉页的著录项目[45]可以获知“欧洲专利局在2008年第30期的专利公报中,公告了该文献的限制性修改决定”,参见图2。
图2 欧洲专利EP0591199B3说明书扉页
图3和图4分别是欧洲专利EP0591199B1和EP0591199B3的权利要求书。
图3 欧洲专利EP0591199B1权利要求书图4 欧洲专利EP0591199B3权利要求书
对比图3和图4可以看出,欧洲专利EP0591199B1经限制性修改程序,重新公布为EP0591199B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限定性描述“the second shaft section including an outer sleeve (82) which extends over a proximal segment (84) of the guidewire tube to define an annular inflation lumen (104, 104B, 104C, 104D, 104E, 104F, 104G , 104H) between the guidewire tube and the outer sleeve that is in fluid communication with the
inflation lumen (62, 62B, 62C, 62D) of the metallic tube ”,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
三、在Epoline 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欧洲专利局Epoline 网站,提供欧洲专利的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信息。
仍以上文提到的,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首份欧洲B3专利文献EP0591199B3为例,Epoline 网站记载的最新法律状态是“专利做出限制性修改”,详见图5。
图5 欧洲专利EP0591199B3的法律状态
Epoline 网站还提供了EP0591199B3限制程序阶段的简要法律状态信息和详细法
律状态信息。
图6是EP0591199B3限制程序阶段的简要法律状态信息。
图6 欧洲专利EP0591199B3限制程序的简要法律状态
从图6中可以看到,2007年12月20日欧洲专利局接到限制程序请求书,2008年5月28日专利权人缴纳因限制程序产生
的专利说明书印刷费用。
图7是EP0591199B3限制程序阶段的详细法律状态信息。
图7 欧洲专利EP0591199B3限制程序的详细法律状态
通过图7可以完整、清楚地了解限制程序的完整过程。
欧洲专利局最终是于2008年7月2日,对EP0591199B1作出限制决定(Decision to limit the patent)。
四、B3文献的意义
新出版的B3文献不仅是公众了解特定专利的技术信息的参考依据,也是公众了解其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B3文献的出版是欧洲专利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成果,同时也体现了文献制度的标准化。
参考文献:
[1] EPO Official Journal 2007, Special edition 4/2007.
[2]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2000. ]
作者简介:
何欣,200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在专利文献部文献服务处工作,负责专利文献服务及非专利文献资源需求保障工作。
(专利文献部 钱红缨 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