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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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唐律代表的原因
1、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
2、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
3、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
二、《唐律疏议》法条的格式
——律条
——疏文(议曰、问答)
——注文
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
《名例》
——相当于刑法总则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相当于实体法
《捕亡》、《断狱》
——相当于程序法
四、《名例》内容介绍(57条)
1、《名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化:
2、《名例》的主要内容
(1)确认封建五刑制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五刑二十等
——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作为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由弃市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以后除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2)规定“十恶”不赦罪名
(3)规定对贵族官吏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和制度
A、议——八种贵族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等执行刑罚。明清规定犯流罪以下也必须奏请。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B、请——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仍由皇帝决断,犯流罪以下则减一等执行刑罚。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
——“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
——五品以上官员
C、减——三种贵族官员犯流罪以下罪行可减一等执行刑罚,始于隋律。
——享受“议”、“请”的贵族官员
——六、七品官员
——五品官以上贵族官员的直系亲属
D、赎——三种贵族官员犯罪可用钱赎罪
——享受“议”、“请”、“减”的人
——八、九品官员
——享受“减”的贵族官员直系亲属
D、当——即“官当”,品官依官职高低减免刑罚
施行原则:
——贵族、官员犯罪可先适用议、请、减,然后再适用官当,最后适用赎
——贵族、官员犯十恶不享受议、请、减等优遇
(4)确立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A、老幼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
幼: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
废疾:
——一级:一目盲、耳聋
——二级:痴哑、侏儒、一肢残
——三级:癫狂、二肢残、双目盲
原则:
——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一二级犯流罪以下,可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废疾三级犯死罪,可上请
——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
B、“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
二者的区分,最早见于秦汉,唐律将其法典化、原则化
公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
私罪:为了私利而犯罪(如盗窃、假公济私、曲法徇情、营私舞弊、诈欺皇帝等)
C、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秦代已有,汉代趋于成熟,唐律达到详备
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a、自首的方式
——罪犯本人自首
——罪犯请人代为自首
——依照法律应当为罪犯隐瞒罪行的人代罪犯自首或提出控告——犯“缘坐”之罪期亲以内的亲属将罪犯捕送官府并对其提出控告
注:缘坐——古代连带处罚罪犯一定范围内亲属的制度。由先秦孥戮发展而来,秦汉称族诛。西晋规定夷三族不及妇人。南北朝改称缘坐。唐律缘坐仅限三谋等政治性重罪。
唐律缘坐的范围:犯谋反、谋大逆,本犯斩,父子16岁以上绞,男子15岁以下及妇女等没为官奴,伯叔父、兄弟子(侄子)流三千里
b、对自首后的量刑及处理办法:
——轻罪被发觉后能够自首重罪的免重罪
——在审讯中主动交代未被发觉罪行,不追究未被发觉之罪——自首不实,处罚不实之罪
——自首不尽,处罚不尽之罪
——知道别人要去告发而自首,处罚时减两等
——逃亡、叛逃后投案自首或返回最初逃离地的,减两等处罚——作案后轻罪者将重罪者押送官府,或杀死应被处以死刑的罪犯,或抓住半数以上犯同等罪行罪犯的,均可免于刑事处罚c、不适用自首减免刑罚的情况:
——有人代为自首,但罪犯本人拒绝去官府交代罪行的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将所盗之物毁坏无法赔偿的
——作案后私自越渡关卡的
——强奸良家妇女的
——私自学习天文的
D、同居相隐无罪原则
源于汉“亲亲得相首匿”
a、唐律允许相互容隐罪行的3种人
——同财共居者(同堂居住)
——大功以上亲属
——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子
b、对其他人隐罪的规定
——部曲、奴婢可为主人,但反之不可
——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三等处刑
c、隐瞒罪行的种方式
——隐藏罪犯
——为罪犯通风报信
注:犯“三谋”罪者任何人不得“相隐”
E、共犯区分首从定罪原则
首犯称“造意”(“倡首先言”者)
从犯称“随从”,其罪减首犯一等
F、二罪以上俱发从重原则
西周时已注意该现象,秦时采取数罪并罚或处罚重罪的办法,汉代开始基本以重罪论处,唐律初步建立数罪并罚理论。
唐律规定:
——二罪以上同时俱发(均在被告发之前),如轻重不等,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办法,以重者论处;若相等,则只罚一罪。——二罪以上先后败露,前罪已判,若后罪轻于前罪或前后罪相等则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依重罪加刑,但不累计
G、更犯从重原则
更犯——罪犯已被告发或已经判决执行之后得再犯罪
西周时已受到关注。秦时明确规定区分初犯和再犯,从重处罚再犯
a、唐律关于更犯构成的条件
——初犯徒刑或流刑,已被告发或已在服刑,又犯应处笞刑以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