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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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 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 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 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 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七条 用纸质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根据立卷和归档 的要求进行整理装订。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总 行统一录入、刻制和形成。
应加封面封底,缮制报表目录,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 属日期、总册及分册数,加盖装订、复核、会计主管名章。装订成册后 在绳结处用棉纸加封,加盖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骑缝名章。
第十一条 其它会计资料的整理: 其他应保管的会计资料的装订要求比照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用磁、光盘、缩微胶片形式保存的会计档案制作后,应 加贴索引标签。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库(箱)安全防范要求: (一)会计档案库(箱)应远离有易燃、易爆品的场所,整个场地 应保持干燥、通风。 (二)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 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三)库区配有防虫防鼠措施及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备。 (四)库区电源开关应设有防火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库内照明灯 具应选用防爆灯具。 (五)盛放会计档案的装具,应使用燃点高的材料制作,各装具堆 入的高度应低于照明灯具0.5米。 (六)各级会计档案库实行专人管理,库门、库箱应随启随闭。库 门、库箱正、副钥匙应分别保管,副钥匙密封后交由指定负责人保管; 启用时必须办妥签收登记手续。
附件1:
上海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附件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记录(包括挂失申请书、有关证明、登记簿及相关交易列 表等)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5、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审批表 6、存、贷款和银行卡开销户记录(包括各类开户申报表及附件、 登记簿和相关交易列表等) 7、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8、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书和相关交易列表 9、帐销案存记录(包括已转损益但仍需保管的各类债权债务资 料) 10、久悬未取款项的明细清单 11、年度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 12、重要印章的颁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13、各类数据移植清册 14、其他需永久保管的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包括计息凭证备查联) 2、总帐及明细核算资料(包括分户帐、登记簿及其他形式的总帐 及明细核算资料) 3、全行汇总的月计表和季度、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会计人员重要业务及计算机操作权限登记资料 7、储蓄权限和特殊交易列表 8、其他需保管15年的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__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___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

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大秘书网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按照会计科目、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4. 其他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等,按照时间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五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编制会计档案归档目录,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名称、数量、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目录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整齐、有序。

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蛀、防鼠咬等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3.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4.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具体要求如下:1.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2.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用等,不得超出工作需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光大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核算处理单据、会计专项核算账簿、会计政策制定及执行文件等。

第三条光大银行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布局,统一设置、统一标准、统一命名、统一编号、统一负责、统一维护会计档案。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维护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目录,明确每个档案的名称、编号、责任人、存放位置及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纸质存放应当保证档案的完整性,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虫等措施。

第七条电子会计档案应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并与纸质档案实现同步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同步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八条光大银行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会计档案的保管,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保管人员应按照统一标准将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记、加密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第十条会计档案应按照保存期限及时归档,到期前一个月应当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继续保存或销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存放应当做到地点明确、防盗措施到位、对火灾、水灾等事故预防措施到位。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第十二条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文件借阅和利用的程序,审核借阅和利用申请人员的身份及具有相应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确认之后,保管人员按照统一编号和流转手续交付申请人使用。

使用完毕之后,申请人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利用登记制度,记录会计档案的借阅、利用情况,包括借阅/利用的日期、借阅/利用人员、借阅/利用目的及返回日期等。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会计档案应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分类索引,以便查阅。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六条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5年。

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各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第九条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查阅、销毁第十条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的塑封本行的会计凭证实行由网点分散扫描成影像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真空塑封纸质票据的管理模式。

一般按照凭证数量塑封成袋,塑封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归档保管。

1、网点会计凭证塑封前的准备工作:(1)业务凭证、资料扫描成影像后,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摘除凭证金属物(如订书、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展开、铺平,以便扫描时保持信息完整;(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XX银行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XX银行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支行、营业部。

总部运营部负责对本行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种类第四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作为XX银行会计档案:(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会计资料:各类流水清单、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协议、客户申请书、开销户资料、对账资料、重要会计业务事项(印章、人员分工等)登记记录、会计档案保管(移交、销毁)清册、纳税申报表、重要资产购置(处理)协议、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XX银行会计档案按照存储介质不同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的磁盘、光盘等介质保管,并能够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

会计凭证应于月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定期(月、季、年等)装订的会计档案应分别在次月、次季、次年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

遇特殊情况需推迟会计档案归档时间的,应经会计主管同意。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对档案名称、档案种类、保管期限、保管地点等信息进行登记《档案管理登记簿》,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充分发挥会计档案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

第三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各支行(部)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支行(部)会计主管负责本行(部)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分类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统一上缴总行事后监督中心)(二)会计账簿类:总账、各种分户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低值易耗品管理账、附注账簿、其他账簿;(三)财务会计报表(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包括各种报表、余额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各种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机构撤销(合并)交接清册、房屋购建的契据、计算机运行日志、客户挂失申请书、联行查询、查复书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五条会计档案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以及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总行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分类组卷。

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

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般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银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会计档案管理,保护业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档案工作规定》、《中国XX银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会计档案是指办理业务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银行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会计档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业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鉴定和销毁等。

运行管理部门为业务会计档案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

业务会计档案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业务实际相一致,不得伪造、变造档案。

(二)完整性。

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不得遗漏,确保业务关联性。

(三)可用性。

业务会计档案应有序存放,建立索引,方便调阅。

(四)安全性。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业务会计档案遗失、损坏,严禁私自备份、保存以及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业务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附件、交易流水、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余额表、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结算账户档案、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司法查冻扣相关文书、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业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业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业务会计核算资料。

第七条业务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和电子。

(一)纸质业务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业务会计档案。

(二)电子业务会计档案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电子文件、信息记录及其元数据。

中国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安全保密制度完善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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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档案信息的保密等级 、保密期限、保密责任人等,确保档案信息不被 泄露。
访问控制
采用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对档案信息进行分类 管理,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 问和篡改。
安全审计
定期对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审计,检查系 统漏洞和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 善。
中国银行会计档案管 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档案管理概述 • 会计档案分类与内容 • 档案保管与存储要求 • 档案借阅、复制与利用 • 档案信息化管理与安全保密措施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
01
档案管理概述
定义与重要性
会计档案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银行在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
存储设施与条件要求
专用库房
设立专用档案库房,用于存放会 计档案。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 、防潮、防尘等要求,确保档案
安全。
设施配备
库房内应配备必要的存储设备, 如档案柜、货架等,以及温湿度 控制、消防等设施,确保档案的
完整与安全。
环境条件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 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定期进
行监测和调控。
重要性
会计档案是银行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银行进行财务分析、决策支持的重要依 据,也是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基础。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于规范银行会计 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原则
01
02
03
完整性原则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相关附件、交易流水、自动转账传票清单、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表、余额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及对账回执,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有权机关的查询书、冻结扣划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委托书、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以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挂失登记簿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职责XX银行会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各行负责建立本行所管理和经办的会计档案;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分支行会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行的运营管理部或运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各所辖经营单位(包括各支行、小企业信贷部、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及结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等二级机构,下同)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整理立卷、保管、移交归档、调阅、销毁等。

XX银行各分行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保管介质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入库 (1)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 (2)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2)第五章会计档案的查阅 (5)第六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本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运营部为总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各分行会计科为本分行会计档案的管理单位,由会计运营部、各分行建立当地会计档案存放库,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入库、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

第三条各分行应以本管理办法为依据,根据当地保管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行各项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条根据会计档案纸质的不同分为普通纸和热敏纸。

由于热敏纸是一种特殊的涂布加工纸,因此放置长时间后会自然退色直到字迹完全消失,字迹保存时间大概为3个月左右。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入库第六条会计档案从各分支行、部室入库有两个途径,一是日常事后监督审核后的柜台业务传票(统称柜台业务传票),二是存放各分支行、部室的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统称其他会计档案),三是科技部门通过计算机移动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统称电子档案)。

第七条柜台业务传票的入库由会计运营部外包公司凭证管理员按规定进行封包,并定期交接给会计运营部传票传递员,再由传票传递员移交给其会计档案存放库,交接时各环节必须完善交接手续,移交时须经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当年的会计档案由各部室、县域支行会计主管进行保管,次年3月后各支行除开户资料、查、冻、扣资料外,全部移交会计运营部入库,移交的会计档案必须装订合格,封装整齐,账表封面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分类填写“会计档案移交登记清册”,移交时须经双方当面清点并签字确认。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是本银行在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由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的会计档案,由营业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会计结算部和计划财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保管。

第五条电子介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本银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保管期限不得低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六条会计档案应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类别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档案立卷应采用“年度 /保管期限 / 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

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类,再将同一期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按类分开组卷并形成分类索引;(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股金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的非纸介质,也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年度/ 保管期限/ 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案号,由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四)会计部门及各分支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相应会计期间终了后应及时整理装订,统一及时上缴本银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五)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辖内各分支行关闭、撤销、合并所产生的所有会计档案必须移交银行保管。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村镇银行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一份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既能保证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信息的安全性。

一、档案管理目的: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使用,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可靠,并提高村镇银行会计工作效率。

二、档案管理职责:1. 村镇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和借阅等。

2. 村镇银行各部门配合会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相关信息。

三、档案收集:1. 会计部门负责收集与村镇银行会计业务相关的各类文件、凭证和资料。

2. 收集到的文件、凭证和资料应按照文件编号、日期和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四、档案整理:1. 按照制定的档案编目规则,将收集到的文件、凭证和资料整理成档案。

2. 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标识和记录。

五、档案保管:1. 会计部门应配备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2.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和措施。

3.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理,确保档案存放的整洁有序。

六、档案借阅:1. 需要借阅会计档案的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

2. 档案借阅记录应详细记录借阅人、借阅目的、借阅时限等相关信息。

3. 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有特殊需要可申请延长借阅期限。

七、档案销毁:1.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村镇银行的规定,对无存档和过期档案进行销毁。

2. 档案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档案销毁记录。

八、档案安全:1. 对会计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应加以重视。

2. 档案室的进出人员应进行登记和核对,并保证信息不被泄露。

九、档案管理评估:1. 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2. 档案管理工作评估应有专人负责,并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办法,村镇银行可以建立一个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可靠和高效使用,并为村镇银行的会计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第一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形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二条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电子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操作。

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

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15年、5年和3年三种。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1月1日算起。

第六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盘、光盘、硬盘、缩微胶片等形式保存。

同一会计档案同时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保存的,应至少确保一种形式的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七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

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机构分设后,原机构保留的,会计档案继续由原机构保管;不保留原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经分设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机构撤并的,会计档案应移交账务接收机构保管。

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九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

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十一条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县级以上分支行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一级分行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按照存储的介质不同,可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指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以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类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于投产前报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确定总行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或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同)负责确定本行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及其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各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及翻录工作由技术部门负责,并能满足查阅及打印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记账凭证(包括批柜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日终结账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及其他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各类登记簿,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监管档案,开销户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七条纸质会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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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___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更好的为___银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

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
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xx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
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

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
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移交给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3.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

各行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

4.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自行设计。

5.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

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

第八条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帐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
制度的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九条磁记录的会计档案,是___银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

各级行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核算数据和资料而形成的软盘、硬盘等磁性材料,应按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妥为保管。

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十条会计档案立卷完成后,先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保管二年以便于查找利用。

会计档案形成部门在保管会计档案期间,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各类会计档案在其形成部门保管期满之后,由本部门立卷人员于次年三月底之前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

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会计档案,应进行分类、编目,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和经费会计档案应分别编目保管。

第十三条各类会计档案均采用“形式——年度”分类法,即首先按会计档案的形成分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大类,每一类中再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编目,即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各自分开,再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
分别按照流水顺
序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一栏内填写相应的案卷号,使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分类的三个顺序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六条各级___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保管。

如果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用率高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

创造必要的保管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

档案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积极为财会和有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十九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
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拆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

财会、档案部
门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___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___银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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