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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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第一篇: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

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1、申报号码。

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

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

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

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

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

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第二篇:国际收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1.业务简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际收支数据,配合政府完成国际收支数据统计的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一切对外的交易记录编成的表式。

下文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标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标准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报规范、实例及常见问题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报规范、实例及常见问题

2.1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 如何选择经济类型?
现有的经济类型分类是一个多标准的分类。
第一层次分类:资金来源及比例 第二层次分类:企业的组织形式
需选择到最详细的分类和编码。
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 如何选择行业属性?
一个单位的行业属性是根据该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 动确定的。如果一个单位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 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企业总部的行业属性的确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2011年10月
主要内容
1.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基本原则 2.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凭证的填报规范 3.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举例 4.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交易编码及案例 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1申报范围:
收/付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收/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或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 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或境 外居民个人的护照上的名称填写。
2.2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说明(续)
收款币种及金额:
单位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续)
是否为特殊经济区内企业:指是否为在特殊经济区注册的企
业。特殊经济区是指中国境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在 内的一些特殊经济区域。 所属外汇局代码:为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它由“住所/营 业场所”而决定。
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可以选择纸质申报、网上申报;如未作 选择,则默认为纸质申报。注意: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的关 系。
1.1申报范围
1.1申报范围
“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跨境收付款。 “2”: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境内收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汇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汇发[20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促进核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支局和各银行(含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74、68402146。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错报、漏报等问题,应要求被核查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条核查分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现场核查。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无需前往银行调用原始交易凭证,仅根据银行上报的有关信息的关联关系、逻辑关系进行的核查。

国际收支申报基本规定及常见问题解析

国际收支申报基本规定及常见问题解析
28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续)
注: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 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 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 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 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27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对银行而言如何避免准确性方面的问题?
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要素填 报是否准确?其间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范? 根据申报内容选用正确的申报单; 正确填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交易性质、收付款 币种和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国别(地区)及代码 、收付款账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编码、交易附 言、结算方式等各项申报要素; 注意申报要素间逻辑关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 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 下的涉外收付款 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 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境内收付款
■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 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 报 发生涉外支出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 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 的申报(企业提交即申报,银行付款)
8
1 (续)
境内银行: 境内银行:
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 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内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内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范,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有限公司”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2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2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国际收支法规

国际收支法规
付款: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 《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 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资料留存要求: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保存至少24个月,期满 后可自行销毁。 《单位基本情况表》: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 妥善永久留存备查 4、申报数据的修改 基础信息有误、纸质申报信息有误、网上申报信息 有误 修改、重新报送
理涉外付款业务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采用信用证、保函、
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 《单位基本情况表》: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
机构申报主体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时间要求:
收款: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 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 (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 的申报
做市商管理
备案制;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备案决定
停办的四种情况 放弃做市商资格
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1、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公布主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公布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15 公布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2、头寸管理的原则 法人统一核定 限额管理
汇发[2012]26号:正负区间管理,下限下调至零以 下;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的下限管理(汇发 [2010]59号、汇发[2011]11号)
权责发生制 按日考核和监管 头寸余额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补充和细化间接申报具体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业务指引。

具体内容如下:一、关于间接申报原则(一)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除银行黄金进出口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包括:1.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非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居民发生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由境内居民分别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

“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

2.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并代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1)境内银行在为境内非居民机构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应当为其境内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2)境内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需填写和打印相关纸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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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内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内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范,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有限公司”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3)经济类型与组织机构代码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

经济类型为“400境外机构”时,该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前四位应为6347-6359字段(目前特殊赋码号码段)。

(4)常驻国家核查。

当经济类型为“400境外机构”时,其常驻国家应该为非中国。

(5)特殊经济区内企业核查。

企业名称中或地址中若包含“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仓库”,则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选项中应当选择“是”。

2.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常见错误(1)单位名称中的括号使用了非全角输入(2)单位基本情况表中机构名称使用了简称(3)组织机构代码不符合规范(4)住所/营业场所和所属外汇局录入错误(5)常驻国家(地区)代码及名称错误(6)机构名称与所属行业属性不符:(7)机构名称与经济类型代码不符:(8)机构地址填写有误二、申报单1、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填写规范(1)基本原则:①交易附言中必须包含能说明实际交易性质的关键字眼,如交易编码申报为“102030”时,则交易附言中必含“进料加工”字样。

②交易附言要素必须齐全。

如交易编码申报为“101010”时,则交易附言必须为“出口/进口+商品名+的货款”格式;如该笔款项为预收/预付货款,则必须注明“预收/预付”,交易附言为“出口/进口+商品名+的预收/预付货款”格式。

③交易附言与收支大类的逻辑关系必须一致。

收入类申报单交易附言不应含“支出”,支出类申报单交易附言不应含“收入”(代垫款的申报除外)④交易附言必须以简洁准确的语言描述资金的实际性质,不能直接填写为其他、收入、支出、借款、还款、服务费、维修费等大类名词。

特别是“211090其它”等部分其他收入项下交易附言笼统填写为“其他”、“其他收入”等。

⑤非居民与境内居民之间的收付汇,由居民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汇,由非居民统一申报在“802031”项下。

⑥交易附言不能是乱码或数字等。

(2)对公涉外收支申报①货物贸易项下:A.交易附言应明确表述贸易方式和交易商品的具体名称。

贸易方式可选用: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易货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料加工等(一般贸易方式可省略不填)。

商品名称表述如:布料、鞋、铁矿石等。

B.不得将特殊商品交易(如水、电、煤气、天然气等)作为一般商品申报,而是在101080项目下。

C.来料加工贸易的申报(102010):企业来料加工收取的是工缴费,不是货款,附言必须注明:工缴费。

D.收回境外一般贸易项下不良欠款的申报:欠款的收回应申报在10101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一般贸易项下不良资产收回”。

E.货物贸易申报中常见问题a.未选用正确的交易编码b.交易附言未包括货物具体名称:如交易附言填写为“出口收汇”、“货物”、“货款”等。

c.交易附言只填了贸易方式,如交易附言填写“一般贸易”。

②服务贸易项下A.运输应明确货物出口运输还是货物进口运输,以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还是其他方式)。

正确的例子如“201013-进口铁矿石海运费”。

B.旅游应区分具体性质,按实际情况申报在“公务或商务旅游费用”、“因私旅游”或“旅行社团费”项下。

C.交易附言不能简单的填写为“旅游”、“佣金”、“咨询费”、“技术服务”等。

(3)对私收入A.按资金来源填写收入交易附言。

在国际收支申报中,对于居民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其资金来源进行申报;对于居民支出的款项,应按照其资金用途进行申报。

依据生活费及赡家款的交易附言倒推资金来源,多为我国居民或华侨在国外的劳动收入,应根据实际情况放在“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交易编码为301010)”、“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交易编码为406000)”或“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交易编码为401000)”项下。

依据教育、学费及旅游的交易附言推断,一般为国内外国留学人员或外国旅游者的教育、学费及旅游费用。

旅游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202030),为向因私旅游者提供货物/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交易附言一般为“导游费”、“旅游租车费”、“旅游食宿费”等。

B.不能直接把交易编码的名称或定义填写为交易附言。

(4)对私支出A.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应匹配。

如:旅游项下对外付款(交易附言为:教育、留学、探亲),常被错放在经常转移的“其他支出(交易编码为408000)”项下。

B.不能直接把“其他支出或其他”填写为交易附言,或者对交易性质不进行详细判断直接归入其他项下的问题。

(5)其他申报规范①对常见“其他项”的整理A.货物贸易项下的“其他收入/支出(交易编码为109000)”主要为邮寄样品费的收支,以及境外购买供境内使用(无需核销)情况下货物贸易的申报。

B.各运输方式项下的“其他收入/支出(201019、201029、201039)”主要为在其运输工具上的食物、饮料等收支。

C.技术服务项下的“其他收入/支出(211054)”主要为产品试验和验证以及技术检查、维修,农作物防病虫害、采矿(如矿石分析)等。

D.其他商业服务项下的“其他收入/支出(211090)”主要为保安、文字和口头翻译、建筑物的清理,公共设施费用、印刷费、保管费等。

E.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收入/支出(408000)”主要为销售奖励、回扣等。

②退款及错汇款的国际收支申报A.退汇或退款的申报。

以同科目冲减为原则,同时在附言中注明原申报单号码,并在退款项进行勾选。

贸易项下时,要注明贸易方式。

如一笔一般贸易的预付款退回,交易编码是101010,附言为:一般贸易预付款退回+原申报单号码,并进行退款勾选。

B.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支出的错汇款,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并说明删除原因。

2. 其他要素填写要求(1)付款类型、结算方式和申报主体类型核查银行在录入申报信息时,经常忽略付款类型的选择,而系统默认为“其他”,不能真实反映付款类型。

如交易附言为“一般贸易预付××款”,付款类型错选为“其他”。

同样,申报信息中的结算方式填报也存在类似问题。

收付款类型为“预收”或“预付”的,交易附言应体现“预收”或“预付”字样。

另外,在申报主体类型的选择上,申报信息填写了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但却选择了“对私非居民”,在逻辑上存在明显错误。

(2)交易对方项国别核查①当申报主体为居民时,对方收/付款人常驻国别肯定不是中国(156)。

因此,当申报单中国别填报为中国时,应核查是否为境内交易,是否为保税区企业只核销不申报业务,是否错报了境内非居民账户交易。

②同一交易对方项、同一申报主体,对应的国别应当是一致的。

③注意部分国别与国家、城市名直接存在关联关系。

④注意交易对方中的缩略语与国家、城市名直接的关联关系。

(3)金额核查①金额平衡关系不能超出一定的幅度,如收入/支出金额与结/售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的差额一般不得超过收入/支出金额的10%。

②除人民币交易和记账贸易外,其他涉外收支申报中的其它金额项为零。

③持外币现钞并钞转汇后汇出境外,申报在现汇金额和账号项下;④出口押汇金额的填写,取得的押汇如是人民币,在收汇申报时,等值押汇金额归入结汇金额;如押的是现汇,申报时等值押汇金额归入现汇金额。

需要强调的是:交易金额和账号项下不允许填写“现金”、“钞转汇”、“无”等字样,以外币现钞转汇对外付汇以现汇对待;收入时收入款不入个人账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以现汇对待,直接结汇以结汇金额对待。

不通过个人账户的收付款,账号以银行账号进行申报。

(4)交易对方项核查①交易对方为银行时,交易编码只可能是20601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等)、302031(其他投资收益-贷款及其它债权利息支出)、801031(存放境外存款本金)、802023(获得/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中的一种。

②交易双方项中不能含有*、/、号等错误字符;不能包含地址电话等信息;不能将交易对方项直接写成“wu”或者“无”;不能在该项下填写企业账号。

(5)申报主体核查①收付款人名称包含“公司”字样时,申报主体类型不应为“对私居民”或“对私非居民”。

在对私申报主体名称录入时,经常出现大小写混用和填写随意的现象。

个人名称可以使用英文也可以使用汉字填报,但不能填写地址等其他内容。

非居民名称必须以大写字母录入,名和姓之间必须空一格,两人以上的联名账户录入要在名字之间加“/”符合。

②注意申报主体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与交易编码之间的逻辑关系。

(6)关联信息核查-外债提款金宏系统中涉外收入申报单设计了“如果该笔款项为外债提款,请填写外债编号”栏,因此,如申报主体填写了外债编号,则交易编码应该在602021、802021~802027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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