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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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特殊法律关系和交易架构,尤其是涌现出多类型新型的交易模式,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纠纷呈现出复杂性,不同法院司法裁判尺度某种程度上也有所差别。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服务于融资租赁的律师而言,均需要密切跟进研究最新交易模式,分析司法裁判规则及动向,反过来指导融资租赁业务。为此目的,结合我们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中总结的经验,同时也运用“拿来主义”,对诉讼案件裁判规则进行分析梳理,以法律的角度,通过专业分析后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以Alpha法律专业数据库中数据为样本,检索了陕西省省内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数据,共检索出1010份判决书。
本报告以此数据为样本,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案件,及其他专业人士的经验总结分享,进行多方面归纳,直观介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务情况。以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的属性出发,
分析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建议,供作参考使用。公司法务和律师同仁也可作为借鉴参考。
陕西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一、案件数量分布
从数量分布上看,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案件数量分别为:2014年:187份;2015年:119份;2016年:120份;2017年:232份;2018年:173份;2019年:179份。
从数量分布来看,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陕西省内每年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裁判多在100-200份之间。其中2017年达到232份。
二、审理程序情况
在1010份判决中,其中一审判决909份,二审判决100份,再审判决1份。从数据上来看,一审上诉率约为11.00%,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未进入二审,其原因可能是:一是许多案件尤其是公告送达的案件,承租人并未应诉,也未再提起上诉;二是大部分案件当事人较为认可一审判决。
三、各法院案件分布情况
在1010份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共计909份,二审判决共计100份。
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共224份,数量上为全省第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书140份;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110份。
根据上述信息,陕西省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布较为广泛,涉及西安市、渭南市、榆林市等多地区。在上述分布情况图中,华阴市法院数量最多,主要原因在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陕的绝大多数案件均在该院审理。
四、涉诉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在1010份判决中,提起诉讼、上诉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25家,其中涉诉案件数量超过30起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5家。具体详见下图:
经分析,上述出租人涉诉较多的原因在于公司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大,且属于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五、案件审理期限情况
在公开的判决书中,大部分判决书均记载了案件受理日期,结合作出判决书的日期,即可计算出案件的审理期限。经统计,记载了案件受理日期的判决书,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12天。具体情况如下图:
六、审判人员情况
对1010份判决书的审判人员(不包括人民陪审员)名单进行统计后发现,除了案件在法院的分布较为集中外,审判人员也较为集中。
担任审判人员次数超过30次的有5名,具体情况如下:
七、标的额情况
在1010份判决中,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5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6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3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7件。
八、行业情况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
融资租赁公司诉请及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1010份判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融资租赁纠纷案例,也借鉴他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分享,融资租赁公司诉请及相关法律问题,包含以下方面: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条规定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明确了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因素,即如果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法律要件,则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于被人民法院否定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比如借贷法律关系等,出租人将难以实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
二、诉讼请求的主要类型
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一旦选择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直接决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出租人能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诉讼请求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出租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尽相同,但诉讼请求的主要核心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租金问题,另一方面是租赁物问题,如:
(一)合同已经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二)合同已经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三)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四)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五)合同未到期,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即加速到期。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实务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除了常见类型的诉讼请求,实务中出租人也可能提出其他类型的诉讼请求。
三、租赁公司主张损失范围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主要体现为以下九项主张:1.到期未付租金;2.全部未付租金;3.逾期利息、违约金;4.滞纳金;5.罚息、复利;6.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7.租赁物回购款;8.应付未付其他费用;9.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在目前处置租赁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绝大部分是收取租赁利息而非通过处置租赁物取得盈利。所以确保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利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是租赁公司利润的基础保障。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