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小新知识产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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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漫画“蜡笔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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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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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蜡笔小新”漫画制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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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案情中提到的版权是什么?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 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 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 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 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 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 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作品的作者是臼井仪,但原告双叶株式会社于 1992年从臼井仪人处获得蜡笔小新独家授权。所以本 案中的“蜡笔小新”版权所有人为双叶株式会社。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
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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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谁是本案中的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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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
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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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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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侵权案
姓名:邝美云 班级:11级知识产权 学号:2820113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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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卡通人物“蜡笔小新”早已 深入人心。获得包括该作品出版权、商品化权等在内授 权的日本双叶株式会社以侵权为由,把上海、广州以及 江苏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并诉请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并支付相关费用10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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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案情中几家公司侵犯了双株式会社的什么 权利?
我认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 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未经授权,在商品、宣 传、商标上大肆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范围涵 盖服装、鞋袜、背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项,并通 过各种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蜡笔小新”产品的市场 加盟连锁活动。 “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和相关书法 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上海恩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蜡笔小新 ”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产品上进行复制并销售,还 在网络宣传中进行传播,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原告双叶株式会社于1992年从臼井仪人处获得蜡笔 小新独家授权,2004年1月以来,经原告授权,“蜡笔小 新”在中国大陆地区系列商业推广全面展开。原告方指出 ,被告未经授权,在其产品、销售、宣传及商标上非法 使用“蜡笔小新”美术作品,且“拥有”“蜡笔小新”品牌产品 范围涵盖了服装、鞋帽、箱包等,甚至小到铅笔刀、橡 皮擦等。被告还进行了“蜡笔小新”产品市场加盟连锁、网 上产品销售等多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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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追踪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和相关书 法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海 恩嘉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及文 字,在其产品上进行复制并销售,还在网络宣传中进行传播, 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法院认为,上海恩嘉公司在行使其商标许可实施权过程中擅自 实施了在先著作权人专有控制的行为,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 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判决上海恩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 偿损失。另两名被告的注册、持有商标行为,非著作权人专有 权利,也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害复制、发行和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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