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民[2011]27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2011]27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的,一并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为更好地指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更好地识别和认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增加以下内容:(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范围"最后加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内容;(二)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适当位置增加"成立日期"一栏,填写该组织的成立时间。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参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式,在适当位置增加"证书有效期限"一栏,填写该证书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4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5.《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6.《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7.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8.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办〔2018〕11号)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5.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6.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的要求;7.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由“广州市+××区+××街(镇)+××社区+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修正)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1993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
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社会组织是指由社会成员按照共同的兴趣、意愿和目标自愿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社会进步、服务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流程。
一、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始办理社会组织登记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与目标,明确社会组织的名称和机构设置。
其次,要制定社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的组织形式、管理结构、人员职责等内容。
另外,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社会组织章程、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提交登记申请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可将登记申请提交给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一般是当地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机关。
申请需要填写《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并附上以上所述的相关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时,要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注意填写位置的要求。
申请表可以在线下载或者到相关机构领取。
三、材料审核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通常包括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章程的合规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
审核过程中,登记机构可能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申请机构所需的额外材料或信息。
四、现场审核及公示在审核材料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安排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机构的设施、财务状况、人员编制等。
审核人员会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及财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核对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还会进行公示程序。
公示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对即将组建的社会组织有所了解,并及时提出意见或异议。
公示通常会在指定的公示媒体上进行,如报纸、官方网站等。
公示的期限一般为3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针对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提出异议。
五、发放登记证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未发现任何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审核后确认无效,登记机构会发放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简介社会组织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等。
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广州市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登记的意义社会组织登记是指社会组织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的合法登记过程。
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登记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合法身份认定:经过登记,社会组织取得了合法身份,和其他组织、机构一样,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2. 信誉和可信度提升:登记证明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高了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可信度,更易获得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合作和支持。
3. 资金筹集和管理:登记后,社会组织可以合法筹集资金,获得国内外的捐赠和支持,更好地管理资金。
4. 法律地位确定:登记为社会组织设定了法律地位,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
登记的程序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准备材料在开始登记之前,社会组织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理念、目标等; - 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 - 社会组织的章程或规章制度; - 社会组织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2. 提交登记申请社会组织将准备好的登记材料提交给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办公室。
办公室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3. 审查审核办公室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登记的基本条件;- 社会组织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 社会组织的资产和财务是否符合要求。
4. 公示期如果材料审核通过,社会组织将进入公示期。
公示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社会组织需要在这个期间内公示登记相关信息,如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等。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 .doc
谢谢观赏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体例说明一、《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根据社会组织第二级分类,共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备案类社会组织、“草根”类社会组织等六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二、根据社会组织第三级分类分别制定了学术社团等22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其中,“草根”类社会组织与备案类社会组织类型相近,且大部分结构更松散,人员更不稳定,在该类党建工作标准中不细作第三级分类指引。
目录一、社会组织的分类 (8)二、已纳入登记管理的 (9)(一)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指引 (9)附:1、学术社团党组织工作指引 (13)2、专业社团党组织工作指引 (14)3、行业协会党组织工作指引 (15)4、联合社团党组织工作指引 (16)(二)基金会党建工作指引 (17)附:1、公募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指引 (20)2、非公募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指引………………………(21)(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指引 (22)附: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6)2、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7)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8)4、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9)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30)6、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31)7、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32)(四)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33)附:1、商务咨询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6)2、社会事务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7)3、鉴证监督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8)4、准司法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9)5、准行政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0)三、未纳入登记管理的 (41)(五)备案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41)附:1、备案类公益慈善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5)2、备案类社会事务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6)3、备案类社区服务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7)4、备案类文化体育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8)(六)“草根”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49)一、社会组织的分类二、已纳入登记管理的(一)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指引1、概念和分类(1)概念。
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操作指南
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操作指南税务登记是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后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程序,对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和税收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帮助社会组织顺利完成税务登记,本文将为您提供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的详细操作指南。
一、税务登记的准备工作1.准备好必要的材料社会组织进行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一下材料:(1)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证书及副本;(2)社会组织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社会组织章程及其复印件;(4)社会组织开户银行的基本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5)其他与税务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开设税务注册账户社会组织需要在税务部门开设税务注册账户,以便进行纳税申报、缴税等相关操作。
可以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具体操作步骤1.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填写时务必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将准备好的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相关材料(如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和原件一同提供给税务机关。
3.进行现场审核税务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告知社会组织补正。
4.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颁发税务登记证书,社会组织需妥善保管好该证书。
税务登记完成后,社会组织将正式取得纳税人资格。
三、税务登记后的相关事项1.了解税收政策税务登记后,社会组织应及时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包括税率、税务申报、纳税期限等,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2.开具合规的发票社会组织在进行经营或提供服务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合规的发票,并妥善保存相关发票的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及时申报纳税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社会组织需按时申报纳税,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如遇到无法按时申报的情况,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办理相关手续。
4.遵守税务监管税务登记后,社会组织需遵守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实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及税务资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29•【字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定要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是单位或公民自行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团。
列入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社团及所属的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第三条成立社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政府主管社团的审批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和各市、县民政局。
第五条成立社团必须制订章程,先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应载明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地区、工作对象、主要发起人情况、成员人数、业务主管部门、会址或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
经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后,方可宣告成立。
第六条成立社团的审批权限:全省性的社团,经省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在市、县内活动的社团,经所在市、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
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跨市的社团,经发起人所在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成立的社团,由所在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应直接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社团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社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第八条经登记的社团,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团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自行安排内部事务及人事任免等权利。
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操作指南
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操作指南税务登记是社会组织合法运作的基础,也是履行税收义务的前提。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社会组织税务登记的详细操作指南,帮助大家顺利完成税务登记过程。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概念和意义税务登记是指社会组织向税务部门报告并登记其应纳税种、税务义务、纳税义务人等有关事项的行为。
税务登记的意义在于确立社会组织与税务部门之间的纳税关系,建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关系。
二、税务登记的条件和要求1. 完成组织登记: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完成组织登记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具备纳税资格: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即依法成立且符合纳税法定条件。
3. 申请登记材料准备:准备好社会组织登记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三、税务登记的操作步骤1. 登陆税务部门网站:打开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在首页或登陆界面找到税务登记入口,点击进入。
2. 填写登记申请表: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准确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3. 上传申请材料:根据要求在线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申请材料。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现场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6. 税务登记证领取:审核通过后,领取税务登记证,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四、税务登记后的注意事项1. 及时缴税:社会组织在完成税务登记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
2. 定期申报: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各类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 变更登记:如社会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 税务咨询:遇到税务问题时,可以咨询所在地税务部门或税务专业人士,获取相关帮助和指导。
五、税务登记常见问题解答1. 社会组织税务登记需要收费吗?答: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社会组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公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特定目的、利益表达和自主管理的社会力量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稳定发展,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登记中的操作流程与要点。
一、申请阶段1.准备资料在申请登记社会组织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申请登记书面申请;- 社会组织章程及其修订草案;- 组织设立或任免负责人的决定;- 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登记的组织依据等。
2.递交申请申请人根据民政部门要求,将准备好的资料递交给当地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
民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告知申请人是否满足注册条件。
二、审查阶段1.资格审查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申请组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等;- 申请组织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组织的负责人是否具备合法身份、履职能力等。
2.实地核查民政部门可能会对申请组织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核查内容包括:- 办公场所是否满足基本注册要求;- 组织设立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三、审批阶段1.审批决定民政部门根据资格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包括:- 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 不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如何进行申诉。
2.公示在批准社会组织登记之前,民政部门可能要求对社会组织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组织名称、章程、法定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公示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公示途径,如官方网站、报刊等。
四、登记阶段1.领取登记证批准登记后,申请人可携相关证明文件,到民政部门领取社会组织的登记证。
2.公章刻制民政部门会要求社会组织刻制公章,公章上应包含组织名称、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规定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本市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团体、社区等提供的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包括:(一)认知辅导、心理减压、情绪疏导、行为矫治、抗压能力训练、人际关系拓展、社会参与支持等专业服务;(二)婚姻生活辅导、亲子关系协调、家庭危机干预、家庭教育辅导、妇女儿童服务、困难家庭援助、邻里矛盾调解等专业服务;(三)困境群体的援助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倡导,相关社会福利方案的设计、评估、管理、研究与培训等第三方服务;(四)社区问题等的调研和评估,社会问题预防或者缓解服务方案设计,社区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其他公益性服务;(五)协同政府部门,整合、培育社会资源,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链接、转介社会资源,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六)其他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推动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引、职业服务规范以及培训等行业管理机制,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可以依法承接各级政府部门转移的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评估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七条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益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工作,民政部特制定了相关指南,指导工作人员进行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工作。
本文将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登记与管理指南进行详细介绍。
一、登记前准备工作1.明确立案目的:在进行社会组织的登记前,工作人员需要明确立案目的,即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
这有助于后续的登记工作。
2.收集相关材料:工作人员需要收集社会组织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组织章程、成员名单等。
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以便顺利进行登记。
3.了解法律法规:工作人员要熟悉社会组织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要求,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
二、登记流程1.受理申请: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受理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初审材料:工作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登记的要求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出修改意见。
3.实地核查:针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申请,工作人员应进行实地核查,了解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运营情况。
4.评估审核:对于实地核查通过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审核工作。
此环节包括对组织章程的评估、组织财务状况的评估等。
5.登记注册:在完成初步审核和评估后,工作人员将社会组织纳入登记注册系统,并颁发登记证书。
三、管理要求1.信息更新:社会组织在完成登记后,应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任何与登记信息相关的变更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组织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这些变更信息。
2.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责任进行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发现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
3.政策宣传: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社会组织传达最新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引导其依法开展工作。
广州:出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
广州:出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
刘杰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6(0)2
【摘要】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出台《广州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这是广州市首部专门针对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政策文件,填补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综合文件的空白。
【总页数】1页(P64-64)
【关键词】法人治理;社会组织;广州市;政策文件;民政局;广东省
【作者】刘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宁夏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J], 彭荣军
2.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宁夏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J], 彭荣军;
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J], ;
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J], ;
5.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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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8.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211工程名录内的重点高等院校、本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本省内示范性中学。
(二)名称结构。
1.一般社会团体: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
2.行业协(商)会:广州市+(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行业协会性质的标识名称(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
3.异地商会:广州市+原籍地区划名称+商会(适用于广东省内县级以上城市);广州市+某某(省名)+原籍地城市名称+商会(适用于外省县级以上城市)。
4.校友会:广州市+学校名称+校友会。
5.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州市﹢某省﹙某市﹚﹢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或“广州市﹢某工业园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
(三)核名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核名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座谈会、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强化事前指导;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不含材料补正、召开发起人座谈会和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对名称符合规范且材料齐全的通知正式提交;对名称符合规范,但材料不全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名称不符合规范的,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社会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因特殊情况,需提交纸质材料的,请到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不少于8家经济组织,其他一般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的组成情况等。
2.填写《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社团核名表A),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发起单位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发起单位须提交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校友会须提供由母校出具确认校友会发起人资质并同意其发起成立的函,异地商会需提供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穗成立商会的函。
三、成立登记指引(一)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登记程序。
发起人(发起单位)取得《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及时成立筹备组,6个月内完成会员征集、章程草案和选举办法撰写等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会员大会准备召开前2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程送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及时将指导意见反馈给筹备组。
筹备组根据指导意见,对章程草案、选举办法和会员大会议程作必要修改,按计划召开会员大会,并在会后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不含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及时通知送交纸质材料,经核实,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领取等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书面出具《社会组织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签收。
(三)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发起人签名、发起单位盖章)。
(参照示范文本之二)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会长签名)。
(参照示范文本之三)3.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
(参照示范文本之四)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1)。
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社会团体负责人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其他设立监事会(监事)的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监事报备表》(社团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社团成立表B5)。
9.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团成立表B6),并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2份)。
(参照示范文本之一)。
10. 《会员名册》(社团成立表B7-1、B7-2,其中,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协会须附加盖公章的会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 《广州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团成立表B8)。
12.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签到表(社团成立表B9)。
13. 有处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1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5.社会团体会长(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另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6个月)。
16. 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除会长外)无犯罪记录声明(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17.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需提交;不申请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载明注册资金的,无需提交)。
四、变更登记指引(一)变更程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在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合格的通知正式提交,不合格的通知补正,补正合格的再通知正式提交。
自正式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参照示范文本之六)2.按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并由会长签名)。
(参照示范文本之五)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1)(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4,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7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的,须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穗组通〔2005〕64号)规定,提交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8.拟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有效期6个月)。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9.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表》(社团变更表C3),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应当提交无偿使用协议。
自有物业或租赁物业为住宅且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还需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住所提交)10.《社会团体章程变更核准表》(社团变更表C2),并附加盖会章的新章程2份、盖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的旧章程1份。
(变更章程提交)11.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注册资金提交)五、注销登记指引(一)注销程序。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