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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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客运专线自购物资
砂石料)购销协议项目名称:
项目部需
方:
供
方:
材料购销协议
需方:
供方:
备注:1、供方料源以需方指定料场为准;
2、数量以需方实收过磅数量(扣超标准含水量)为准;
3、碎石比重以1.4吨/m3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见附件。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必须满足需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所供材料必须通过需方中心试验室及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将所取样品保存在
试验室,方可供料。供应过程中,供方应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如经需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验和样品对比后不合格,供方应在三天内将不合格材料无条件自费清理出场,对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负责运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
在运输途中,供方应注意环保,做好材料的苫盖工作。供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并做好第三方协调工作,确保运输顺畅。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纠纷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供方火车到安达,汽车倒运至需方指定地点,矿产资源费(税)、装卸运输费、过路(桥)费用、倒运费、协调费及其它各种税金等均由供方承担并自行缴纳,结算时出具矿产资源税完税凭证,并提供真实合法的税务发票。如发现提供的发票不真实或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损耗包含在单价中,不单独计价。
七、计量方式:数量以在需方料场过磅吨数计算,并以需方出具的过磅单(扣超标准含水量)为结算依据,吨位数换算为立方米时,其堆积密度以 1.4吨/m3 为准。
八、结算支付方式及期限:
1、材料运到需方储料场后,凭需方现场过磅确认的实际数量凭据和材料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每月30日结算。
2、签订协议后供方第一列(53节C70车皮)货物金额作为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终止后,需方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3、所有材料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此协议从签订之日起至 _年—月—日内无论任何原因供方不得调价。
5、协议期限: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
九、违约责任:
若供方提供的碎石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将其清运出场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若供方不能按需方的质量要求及时供货,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扣留供方协议履约保证金。
十、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供需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事宜:
1、供方需随货提供需方要求的试验证明等资料。
2、需方提前3天通知供方供货(时间、规格、数量等),若供方不能按要求供货,按第九条处理。
3、需方若因施工需要需对本协议质量标准及供货数量进行变更,应提前 3 天通知供方,供方应无条件服从。
4、本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供方所供材料同样具有质量检验权利,提出的要求供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5、供方运输车辆到达需方指定卸车地点后,必须听从需方现场人员的指挥,每出现一次不听从现场指挥卸车的罚款200元。
十二、特殊条款:供方须在产品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发生 人身伤亡、车祸等安全事故均由供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需方概不负责。
十三、本协议一式伍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叁份(计合、财务、物资各一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料款全部结算后自动失效。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需方: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