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审计报告备案.doc

审计报告备案.doc

青岛市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分(市)工商局、各验资、审计中介机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实行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制度。

一、实施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验资、审计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在健全市场运行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未经登记乱设分支机构,乱出审计和验资报告,有的与黑中介相勾结牟取非法利益。

更有甚者,有的黑中介以非法手段冒充验资、审计机构的名义编制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严重侵害了合法验资、审计机构的权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也给执法单位查处“两虚一逃”案件带来困难。

因此,利用互联网开展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制度,将有力保护合法验资、审计机构的权益,对打击非法中介机构,遏制“两虚一逃”案件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二、实施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从事企业验资、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实行网上备案制度。

三、实施范围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局登记注册,从事企业验资、审计等业务,能够出具合法报告书的中介机构都应实行网上备案制度,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须逐份备案。

四、备案方法和程序(一)备案申请从事企业验资、审计等业务的经营主体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系统网站(),通过企业名称和注册号(默认密码)进入系统,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执业信息。

本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包括联系电话、工商联络员姓名、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编号规则、企业印鉴等。

注册会计师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姓名、会计师证书编号、上传注册会计师签名图片等。

(详见附件《青岛市工商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二)提交报告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后,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系统网站(),首先输入企业的注册号或企业名称进行验证,拟设立企业输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名称序号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填写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姓名、报告编号、报告日期等,并上传该企业电子版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传成功后,完成《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网上备案程序。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五条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机构,形成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平台发布,供市、区建设单位使用。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场变化、预选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核查结果,对预选中介机构库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选中介机构的使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预选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依法需招标的应当招标。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审投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单项工程结算情况;(十)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情况;(十一)投资绩效情况;(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

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武政规〔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3日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及《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合政〔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和聘请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部门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施工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须按时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配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单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合同约束机制,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合同中细化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奖罚措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

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有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融资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以下简称“投资审计档案”)管理,维护投资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投资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投资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为审计机关对外正式出具审计结果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本办法所称审计文件材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清单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三条投资审计档案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长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和审计组成员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投资审计档案立卷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利用。

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组装严密。

第五条投资审计档案的归档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当尽量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不得把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六条投资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第一单元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报告及审批单、送达回证。

2.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3.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4.审计报告(审议稿)。

5.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档案(以下简称“投资审计档案”)管理,维护投资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投资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投资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为审计机关对外正式出具审计结果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

本办法所称审计文件材料,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清单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纸质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三条投资审计档案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长确定立卷责任人,并和审计组成员对全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和编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投资审计档案立卷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利用。

做到案卷封面整洁、书写规范,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组装严密。

第五条投资审计档案的归档采用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依据材料的多少立一个卷或多个卷,多卷项目在分卷时应当尽量防止割断卷内文件材料的联系性,不得把不同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

第六条投资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第一单元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整体性、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报告及审批单、送达回证。

2.审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类文书的业务会议和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

3. 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4.审计报告(审议稿)。

5.审理机构审理意见书。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泰州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审计可采用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带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其余项目,审计机关可适当进行抽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和聘请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同级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

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内容:(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三)项目管理中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六)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七)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八)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九)拆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十二)项目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三)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府交办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发包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发包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发包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城府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发包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城府发〔2015〕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益,防范和化解工程廉政风险,决定对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均实行项目发包备案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发包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小额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一事一议”、扶贫项目(单项合同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的)发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承建的项目;其中,小额应急工程等特殊项目除外。

二、备案程序(一)业主单位集体决策。

按照扩权放权的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原则上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坚持集体决策,即在报送审查备案前,应通过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备查。

(二)备案申报。

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小额项目发包备案时,同时提交小额项目立项批复、行业主管部门设计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简化小额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施工类项目概算与立项批复合并审批,工程服务类项目以项目整体立项和概算为准)。

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拟实施的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填写《城口县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发包备案表(部门、国企)》(附件1),报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备案;乡镇(街道)拟实施的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填写《城口县政府投资小额项目发包备案表(乡镇、街道)》(附件2),报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政府投资小额项目,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不予备案。

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任振鹤2012年7月20日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采用BT、BOT等政府特许的融资方式运作的建设项目,市属投融资公司投资项目、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公共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政府投资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级政府所有投资项目的全程审计监督。

市发改、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务、交通、市属投融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潼南府〔2015〕30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潼南府〔2015〕3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企事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区委第16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9日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发挥好审计、财政、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1.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凡整体工程项目总造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一律列入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费的依据。

凡整体工程项目分为若干标段或若干单体工程实施的一律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2.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整体工程项目总造价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评审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本着“不重复、不交叉、不遗漏”的审计原则,按照上述管理范围各自组织实施审计。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凡符合转增固定资产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报区财政局批准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盛经开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结果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必审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备案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经开区范围内,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装修装饰工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已验收合格;
(二)审计资料已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真实性、完整性;
(三)审计资料已经建设单位盖署公章;
(四)应已履行投资立项、招投标等基本程序,程序不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对成因作出书面说明;
(五)具体项目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前,应先到经开区审计局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受托中介机构。

受托中介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审计项目备案申请表,将其连同选择记录等资料盖署公章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经开区审计局审查认可,由经开区审计局通知受托中介机构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进入审计程序。

第三章备案审查
第五条备案审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第四条备案申请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齐全;
(二)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已按要求提供初审结果的详细书面说明、工程量复核计算的详细过程和依据等书面及电子资料;
(三)受托审计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证书、主审人员的执业资格印件等复印件;
(四)审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六条经开区审计局应重点从以下环节对备案审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监督:
(一)工程现场抽查。

受托中介机构应事前通知经开区审计局参与工程现场复核的监督,未事前通知的,不得备案。

(二)工程造价的审计情况。

受托中介机构应编制详细的初审结果说明以备审查,主要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合同及招标文件的主要结算条款;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审计调整金额;调增调减的主要事项、调整原因及金额;工程超概(或超合同价)的主要项目分析说明;重大争议说明等。

(三)审计计算底稿的质量抽查。

受托中介机构应提供详细的工程量复核计算的详细过程和依据,主要包括:分项工程计算式、套用定额、简要工作内容描述、依据的签单索引编号或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名称;数字建模、CAD等电子信息资料;工程造价结算书等。

经开区审计局对以上内容进行抽查,发现有明显差错的,应要求受托中介机构立即整改。

(四)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受托中介机构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向经开区审计局报告,不得隐瞒、掩饰或擅自处理。

(五)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的审查。

经开区审计局应对备案审查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存在问题的应在备案时予以披露。

(六)具体项目其它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七条经开区审计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备案项目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的抽查。

发现有问题的应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整改并重新报请备案;不便整改的问题,应在备案时予以适当披露;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签署审计结果定案表等手续,以便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结果报告。

第八条经开区审计局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书面结果报告及电子数据上报,经开区审计局以函件方式履行正式备案手续。

第九条经开区审计局出具的项目备案审查函应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主要结算条款;
(四)工程质量情况;
(五)受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造价情况;
(六)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超概(预)算的主要原因;
(七)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八)建议意见及其他。

第十条经开区审计局在项目备案审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牵头组织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履行任何项目审查备案手续,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经发现,除按《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84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区审计局还应对该项目进行抽查,发现有重大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行先委托审计,后按程序申请备案的,区审计局按以下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处罚:
(一)已出具正式报告的,经开区审计局不予备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未出具正式报告,但受托中介机构不属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经开区审计局不予备案,但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加盖受托中介机构公章的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经开区审计局应牵头组织审计,并对建设单位按《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84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出具正式报告,且受托中介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经开区审计局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完善后进行审查备案,并可对建设单位作出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三条受托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开区审计局应按《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一)明知建设项目应由经开区审计局审查备案,却不主动向经开区审计局如实反映,不按本办法程序擅自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的。

(二)经开区审计局在项目备案审查中发现受托中介机构有重大审计质量偏差的。

(三)造价主审人员不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员以上资格的;不按规定要求提交初审结果和正式结果文件的;直接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接收审计资料的。

(四)接受同一项目结算编制与结算审计委托的;临时聘请兼职人员或转包审计劳务的;泄漏涉密工程审计资料或相关信息的;中介机构或参审人员应回避而未主动提请的。

(五)在经开区审计局人员未到场或同意的情况下单独组织或参与现场复核的。

(六)与被审计单位及延伸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不遵守审计纪律要求,索贿、受贿的,篡改、隐匿、销毁审计证据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经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备案申请表
备案时间:
备案人:联系电话:接收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