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6章_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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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

——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 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 它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材料一、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材料二、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材料三、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 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 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 承人。 材料四、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 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 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 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
罗马法对于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
为新兴资产阶级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 源,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 封建势力发展资本主义提供了有力理论武器; 明确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后 世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资产阶级的 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 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对现代世界的立法和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不 断 发 展 走 向 成 熟 完 备
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
疆 域 扩 大 、 奴 隶 制 统 治 的 发 展
习惯法 形成 罗马建城 成文法 习惯法到成文法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十二铜表法》 罗马共和国 公民法
发展 万民法 公民法到万民法是对外扩张的结果 成熟 自然法
罗马帝国
东罗马帝国
注意两个方面: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
(包括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 ①时间范围 东罗马帝国时期) ②组成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自 然法。核心内容: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是欧洲最早的一部系统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六章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六章

第六章教会法
本章重点: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宗教裁判所;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节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教会法的产⽣
教会法产⽣于基督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

⼆、教会法的沿⾰
(⼀)发展时期(4~9世纪)
(⼆)繁荣时期(10~15世纪)
(三)萎缩时期(15世纪之后)
三、教会法概念的界定
⼴义⽽⾔,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

狭义⽽⾔,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

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节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
⼀、教会法的渊源
(⼀)《新旧约全书》
(⼆)教皇教令集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教廷公布的通谕等的汇编,称教皇教令集。

1582年颁布施⾏的《教会法⼤全》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三)宗教会议决议
指教皇或教区召开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神职⼈员的规定
教会有着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

(⼆)关于民事⽅⾯的规定
⽐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的法律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有⼀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制度
(三)关于刑事⽅⾯的规定
教会法区分⼀般罪孽和⾏事罪孽,后者成为教会法上的犯罪。

(四)关于法院和诉讼等⽅⾯的规定
教会有独⽴的教会法院体系。

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

教会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教会法的特点及其影响
⼀、教会法的特点
⼆、教会法的影响。

罗马法--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一节讲义

罗马法--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一节讲义
(2)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
(1)成文法。
(2)不成文法是指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
(1)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
(2)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3)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
4.罗马法学家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②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1)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
(2)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
(1)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
(2)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
(3)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例题·单选题】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2008-1-11)
①社团法人: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会。
3.婚姻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外国法制史_第6章_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_第6章_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古罗马及其法律的产生与发展都晚于古希腊 并深受古希腊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希腊化时 代的斯多葛学派首先将“自然法”置于人类 现实生活之中,使之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实在 力量。 这使自然法理念能够为罗马法学家所吸收, 并在罗马法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而让希腊文明得到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的, 则是罗马人独到的法制贡献。
二、罗马法对现代社会法制的意义
现代人往往热衷于古希腊文化中的宪政“公权”概念,似乎古希腊的宪 政法制即“公法”概念要比罗马人相对发达;而现代法律人也钟情于罗 马法中的“私权”文化。 罗马法学以特有的法律语言丰富和发展了自然法的许多观念,建构了自 己的一套法律理论和法制样板。尤其是它精湛的法律思维模式、科学的 术语锤炼等都成为了现代各国民法所继承和发扬的传统。 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法和万民法的理念、物权和契约制度、所有权和占有 制度、陪审和律师制度、私权平等原则、不告不理和遗嘱自由原则等, 都被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兼收并蓄,并被他们的法学家融会贯通后运用于 各自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 罗马法真正的不朽价值就在于,它在解释新法典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不朽的价值在于罗马法学家技艺的完美无瑕;在于它是唯一能让人 追溯其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并为我们研究法律沿革的有机规律提供了 最佳园地的法学。 古罗马人给世界文明奇迹般的贡献,不仅为后人提供了一部完整而系统、 博大而精深的法典,使其在文化发展史上占据着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 而且,它以古代西方发达的法制原型,为近现代的法治及法学发展提供 着源源不断的历史智慧,是现代社会予以效仿,欲于追求的法制目标。
第六章 罗 马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罗马及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历 史,掌握罗马法形成及其主要渊源、罗马共和国时期的 宪政法制、罗马私法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以及罗马法的 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概念】 】 罗马法(Roman Law) 罗马共和制(Roman Republic) 罗 马私法(Civil Law) 罗马公民权(Franchise) 罗马身份权 (Status Right) 【引导案例】 公元207年的一份法庭记录 (资料来源:[美]约翰·H. 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上). 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2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6章罗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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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皇权的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 要渊源,其他立法形式逐渐消失。
v从共和国后半期开始,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要
求在财产方面确切地规定权利义务,而当时在这 方面并没有完备的立法,这使得法学家活动具有 了特殊意义。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在一开始就普遍 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大致可以归纳为 四项: v(1)解答, 对法律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 v(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 v(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 v(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v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
二者互为补充,最高裁判官经常将万民法原则移 用到市民法中。 至公元前3世纪,随着外来人陆 续获得公民权,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查士 丁尼最终将二者统一起来。 v 3.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公元1世纪—2世纪, 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v 这一时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很活跃,
v 2.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v 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
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 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以《十二表法》 为基础,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万民法则是规 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 纠纷的法律体系。 v 万民法产生的原因是:①随着罗马疆域的扩 大和商业的不断发展,公民和外来人之间关于适 用法律的矛盾突出;②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 新出现的法律关系不适应;③市民法中涉及所有 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而且具 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等。
v 5.皇帝敕令 v帝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皇帝敕令。分为: v(1)敕谕,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各种
命令。 v(2)敕裁,即对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决。 v(3)敕示,多为行政性质,是对官吏所作的训示。 v(4)敕答, 即对官吏或民间个人所问的法律事项作出 的批示答复。 v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2)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的原因?
①随着征服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 ②版图的拓展,国际交往的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在政治经济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 ③罗马帝国皇帝重视法律的制定,掌握法政大权。 ④法学家积极编纂法典,进行法律解释。
(3)万民法的使用范围?
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
罗马法的局限性: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 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摘编自《民法大全》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 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 ,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请思考:法官该如何判决呢?
法官会偏袒瓦伦斯。 为什么?
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2、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
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
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
小结
不 断 发
1、产生:习惯法——成文法 (表现形式)
公元前6世纪末 至公元前5世纪中
国 家
2、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适用范围)发

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走 3、高峰:自然法 公元前1世纪(法理思想) 疆

理性、自由、平等、正义

成 熟
4、完备:《民法大全》
至公元6世纪
(法学体系)
扩 大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内容的演变,探究罗马法对后 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6章 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学课件 林榕年 叶秋华 著 第 6章 罗马法

三、诉讼法
罗马法中的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 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 序。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一)法定诉讼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该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审理”原则。诉讼 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 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 可互相反辩,即后世的“言辞辩论”原则。 (二)程式诉讼 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 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 (三)特别诉讼 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 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2.债的起因。 3.债的分类。 4.债的履行。 5.债的担保 。 6.债的转移 。 7.债的消灭 。
(三)继承权
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这是由罗马 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 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十二表法》的制定和实施 公元前510年,罗马王政时代结束,进入共和国 前期。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公元前451年至 公元前 450 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 重要里程碑。 《十二表法》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1.以私法为主要内容,又包括刑法、诉讼程序和 宗教规条,反映了民刑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以及宗教法与世俗法不分,具有古代法诸法合体的特 点。 2.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 3.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财产安 全不受侵犯。 4.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 5.保留了一些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之罗马法

被继承人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是一种人格继承。 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 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 对后世的影响:继承方式 特留份制度 法定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3、诉讼法 *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对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 私诉的形式: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特点 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当事人须亲自到场并携带争讼物到庭; 先进行法律审,后进行事实审。
** 人格减等 **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25岁的男 无 行 为 能 力:不满7岁的幼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未适婚人 适婚未成年 浪费人 成年妇女



* 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殊团体




** 分类: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 条件: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法人----三人 以上 财团法人----一 定财产 必须经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合作结成的集体; * 最好的政体是混合制; * 正义是政府的宗旨,是国家的本质要素。
2、理性主义法哲学



* 自然法的实质是正确的理性; * 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法 法律 人定法 * 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三)特点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2、既规定了野蛮的刑罚,又试图把这种刑罚规 定在可控制的范围内。这既反映了《十二表法》具 有的奴隶制法的共性,又有自己的个性。 3、律文具有单一性,这也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 的共性,及“一断于法”的个性。 4、有关财产和买卖的法律程序规定,反映了人 们对所有权的重视,也反映了平民要求公正、平等 的心态。

中外法制简史

中外法制简史

四、古印度法的渊源、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渊源: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二)特点:P.42——44
(三)历史地位:P.44——45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古印度法是种姓法?
2、简述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3、简述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和特点。
第四章 希伯来法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 希伯来法:11世纪B.C.——A.D.1世纪希伯来奴
(二)希伯来法的产生
11世纪 B.C.,犹太部落首领大卫建立犹太王国,
以色列部落首领扫罗建立以色列王国。后大卫打败扫罗
的儿子,建立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定都耶路撒
冷。
传统的部落习惯、原始的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
力,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三)希伯来法的发展
1、925 B.C.,以色列——犹太王国分裂为以色列和 犹太两个王国。 北方的以色列王国于721 B.C.被亚述人征服。 南方的犹太王国于586 B.C.被新巴比伦帝国攻陷, 犹太人被迫为奴。 期间,犹太教形成。9世纪B.C.——6世纪B.C.,《圣 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 包括西伯来习惯、宗教戒律、国王敕令等。从此,犹太人 有了统一的法律。
* 盛行同态复仇
* 盛行连带责任
* 诉讼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 刑罚极其残酷
* 保留部分私刑
4、实行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5、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1、是楔形文字法的代表 2、是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3、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水平达到其他奴隶制法典无可比 拟的高度,甚至超过欧洲一些国家封建的法律
古埃及犯罪与侵权不分 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身体刑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罗马法)

第四章罗马法第一节罗马法的概念、形成和发展一、罗马国家1、BC.753,罗马城建立,“王政时期”。

(注1)2、BC.510,第七代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BC.3世纪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国家。

3、BC.27,屋大维称帝(奥古斯都),罗马进入帝国时期。

4、AD.330,罗马帝国分裂,君士坦丁建立东罗马帝国,定都君士坦丁堡。

AD.380,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将基督教定为国教。

5、AD.476,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征服。

6、AD.1453,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耳其人征服。

(注2)注:1、罗马城始于台伯河两岸(东岸为主),相传罗马城由两兄弟建立,两兄弟由母狼哺育长大。

2、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一次是武力,一次是基督教,一次是罗马法。

同时罗马帝国的扩张也将古希腊-罗马文明向被征服地区输送。

另外,还以安息(波斯)为桥梁,了解东方文明。

如恺撒曾穿中国丝绸服装观看演出,被认为奢侈。

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派教士到中国偷到了蚕种,将丝绸引入欧洲。

二、罗马法概念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西罗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恩格斯)三、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1、王政时期(BC.8-6世纪)氏族习惯、惯例,后逐步演变成习惯法。

2、共和国前期(BC.6-3世纪)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

(1)《十二表法》的制定组成“十人委员会”,在考察了希腊法律制度之后,于BC.451,制定并公布了法律十表。

后于BC.450,又制定两表,合称为“十二表法”,共105条。

铜表后毁于战火。

(2)主要内容《十二表法》内容:(一)审判条例(二)审判条例(续)(三)债务法(四)父权法(五)监护法(六)获得物、占有权法(七)土地权利法(含相邻关系)(八)伤害法(刑法)(九)公共法(禁止罗马人死刑、法官受贿、煽动与叛国、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十)神圣法(宗教、葬仪)(十一)、(十二)补充条例。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日耳曼法-全文可读

外国法制史-第六章--日耳曼法-全文可读
日尔曼人的婚姻法“他们具有这样坚贞的品质:他们既不受声色的蛊惑,也 不受宴饮的引诱。以这么多的居民而言,通奸的案件算是极少 的了。他们对于奸淫的处罚是毫不容缓的,这是丈夫的特权。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就将她的头发剃光,剥去衣服,当着 她的亲戚将她赶出家门,穿行全村将他笞打一遍。不守贞洁是 不可饶恕的罪行;像这样的女人,纵使年青貌美或富有资财, 也很难找到丈夫。在那里,没有人对秽行付之以嗤笑,也没有 人将勾引旁人堕落或受人勾引致堕落的行为视为一种时髦的风 气。 ……节育和杀婴,都被他们视为丑行, 这儿优良的风俗习 惯,其效力远胜于别的地方的优良的法律。 ”——塔西陀: 《日尔曼尼亚志》
(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日耳曼部族建立国家、实现习惯法的成文化之后,在适用法律上仍沿 袭氏族社会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即确认日耳曼人仍然依 据自身的部族习惯法生活,同时允许罗马人仍然依据罗马法生活,当日 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则适用日耳曼法。随着日耳曼人 与罗马人混合居住局面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两种法律 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进一步得到加强。为了便于适用, 一些日耳曼王国也曾对这种罗马法进行编纂,如西哥 特王国国王阿拉列克二世506年颁布施行的《阿拉列克罗马法辑要》。(四)王室法令的发展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对立法权的加强,王室命令逐渐增多, 特别是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王权,提出了用王室的法律 取代所谓“公约”,并废止了“自由人大会”参与立法的权利,试图通 过王室法令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9世纪中期以后,法兰克王国 发生分裂,西欧大陆各地相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被分散的地 方性习惯法所取代。
王国
法典
西哥特
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
萨利克法典
东哥特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助记表格——罗马法
评论法学派
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
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与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发展起来,改变教会僧侣掌握法学知识的情况,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面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物法
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继承、债三部分构成。
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诉讼法
三种不同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罗马法复兴
序幕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渊源
6种
习惯法议会制定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
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分类
调整对象
公法: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表现形式
成文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的告示等。
不成文法: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与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4/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准确,结构严谨,立论清晰,学理精深。
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导论1、试述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方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

4、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概况。

5、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汉穆拉比法典》中保留了哪些原始社会的习惯5、《汉穆拉比法典》对自由民的等级是如何规定的6、《汉穆拉比法典》对继承是如何规定的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内容与特色。

8、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9、《乌尔纳姆法典》的基本内容与其历史地位。

10、楔形文字法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概念//对古代印度法的概念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2、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3、古代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

5、古代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6、近、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古希腊法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表现及评价)4、什么是贝壳放逐法、不法申诉制度5、伯里克利进行了哪些民主制改革6、简述雅典的诉讼制度。

7、简述雅典的债法。

8、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9、古希腊为什么没有产生发达的法学第四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什么是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裁判官法、公法、私法。

4、《国法大全》的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评罗马法的人格权制度。

7、评述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8、罗马法上的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9、评述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历史贡献。

10、罗马法的特点是什么1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2、试述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与历史意义。

第五章日耳曼法1、谈谈你所知道的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有哪些特点3、日耳曼法的特点是什么4、简评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5、日耳曼王国时期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是什么6、简述日耳曼人的婚姻制度。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六章 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课件 第六章  罗马法

第二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而公法却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
第三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渊源
1、习惯法 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长官的告示 4、元老院决议 5、皇帝敕令 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分类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和长官法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四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二)团体(法人) (三)婚姻和家庭法
二、物法
(一)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第六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 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 公元前6世纪~公元7世纪罗马国家全部 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十二表法》的制定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法学研究活跃与法学家作用的加强 《国法大全》的编纂
(二)继承
继承原则 继承种类
(三)债权
债的概念 债的发生依据
--契约 --准契约 --私犯 --准私犯
三、诉讼法
公诉和私诉 法定诉讼 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
第五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一、罗马法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的地位; 二、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6章 罗马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6章 罗马法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 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组成。 1.物权 . (1)物的定义。 物是指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 )物的定义。 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的东西,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可有物 与不可有物、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 与不可有物、有体物与无体物、动产与不动产、消费物 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非特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非特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原 物与孳息、单一物与集合物等。 物与孳息、单一物与集合物等。 (2)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 )物权。 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及种类皆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划分——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 物权的划分 自物权 所有权)和他物权。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已有如下划分: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已有如下划分 : 一是年 岁的成年男子, 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 岁 岁的成年男子 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7岁 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三是行为能 力受限制者,包括4类 力受限制者,包括 类: 未适婚人,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7岁以上 ①未适婚人,即7岁以上、14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上 12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适婚而未成年人, 岁以上、 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下的男性和12 ②适婚而未成年人,即14岁以上、25岁以下的男性和 岁以上 岁以上、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下的女性。 岁以上、25岁以下的女性。 浪费人,指滥用财产、 挥霍无度、 ③浪费人,指滥用财产、 挥霍无度、 损害本人及家属 利益的人。 利益的人。 成年妇女, ④成年妇女,罗马妇女长期处于家父权和夫权的监护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_课件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_课件

案件一 加图
阿格里帕的家人
平民
案件二
贵族
加图
杜巴尔
外邦人
罗马人
时间 案件一
约公元前500年 (共和国早期) 阿格里帕家人不 必赔偿加图 不受理杜巴尔的 起诉
约公元前400年 (共和国时期) 阿格里帕的家人 要赔偿加图 不受理杜巴尔的 起诉
约公元300年 (帝国时代) 阿格里帕的家人 要赔偿加图 加图也要赔偿杜 巴尔
时间 案件一
约公元前500年 (共和国早期) 阿格里帕家人不 必赔偿加图 不受理杜巴尔的 起诉
约公元前400年 (共和国时期)
约公元300年 (帝国时代) 阿格里帕的家人 要赔偿加图
阿格里帕的家 人要赔偿加图
不受理杜巴尔的 起诉
案件二
加图也要赔偿 杜巴尔 万民法时期
判案 依据
习惯法时期
成文法时期
探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 公民法到万民法、到最后形成完 整的法律体系,分别是哪些因素 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材料二
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全面 享有国家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民法大全》
材料三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 “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严加惩 治。 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和他的奴隶遗留 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 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 ———《民法大全》
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 洲各个城市,例如精致,古典,舒适,神秘,壮 观,……只有一个词, ……留给那唯一的城市. 这个词叫"伟大",这个城市叫"罗马". ——余秋雨《行者无疆》
第二单元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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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对现代社会法制的意义
现代人往往热衷于古希腊文化中的宪政“公权”概念,似乎古希腊的宪 政法制即“公法”概念要比罗马人相对发达;而现代法律人也钟情于罗 马法中的“私权”文化。 罗马法学以特有的法律语言丰富和发展了自然法的许多观念,建构了自 己的一套法律理论和法制样板。尤其是它精湛的法律思维模式、科学的 术语锤炼等都成为了现代各国民法所继承和发扬的传统。 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法和万民法的理念、物权和契约制度、所有权和占有 制度、陪审和律师制度、私权平等原则、不告不理和遗嘱自由原则等, 都被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兼收并蓄,并被他们的法学家融会贯通后运用于 各自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 罗马法真正的不朽价值就在于,它在解释新法典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不朽的价值在于罗马法学家技艺的完美无瑕;在于它是唯一能让人 追溯其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并为我们研究法律沿革的有机规律提供了 最佳园地的法学。 古罗马人给世界文明奇迹般的贡献,不仅为后人提供了一部完整而系统、 博大而精深的法典,使其在文化发展史上占据着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 而且,它以古代西方发达的法制原型,为近现代的法治及法学发展提供 着源源不断的历史智慧,是现代社会予以效仿,欲于追求的法制目标。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古罗马及其法律的产生与发展都晚于古希腊 并深受古希腊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希腊化时 代的斯多葛学派首先将“自然法”置于人类 现实生活之中,使之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实在 力量。 这使自然法理念能够为罗马法学家所吸收, 并在罗马法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而让希腊文明得到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的, 则是罗马人独到的法制贡献。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复兴带来了文化观 念上的变化与更新 2.罗马法的复兴引起了制度上 的创新与推广 3.罗马法的复兴促使了近代国 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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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罗马法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对近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学家关于私权法研究的完善与精辟,直接导致 了西方国家近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 罗马法作为人类文化的优秀遗产,尤其在文艺复兴运 动后,作为罗马人以法律对世界的又一次征服,至今已 波及全球,而1804年长达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的 制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可以说是罗马法的 整体翻版。另外,美国人莫里斯在他的《法律发达史》 一书中也认为,罗马法与英国普通法的渊源密切,美国 法对罗马法也有许多继承。 1900年以《学说汇纂》为蓝本而制定实施的《德国民 法典》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启示后,又汲取了罗马法 的精华及概括性理念,并对后来新生国家的法律体系及 民法体制同样形成了优秀的样板。 18
9பைடு நூலகம்
三、《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新律》(Novellae)的主要内容是尤士丁尼在534年到565 年所发布的165项敕令,实际上是对《法典》的补编,在 尤士丁尼去世之后由法学家汇编而成。 按照西方传统的观点,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 部分。 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独特现象。市民法 作为古老的法律首先给法学家的解释和适用活动带来了生 机,使他们的实践在罗马社会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另外, 裁判官及有权者的“告示”是罗马法制得以建立的重要因 素,没有他们的“创造”,万民法及罗马私法是难于完善 的;再就是,罗马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这些法典 不仅使罗马法成为高度发达的古代法制典范,而且还是罗 马文化留给后人的法律瑰宝。 10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另外,一年一选任的最高裁判官,通过司法实践和审判活动发布 的告示,又不断地补充着万民法,修改着市民法。 212年,卡瑞卡拉皇帝(Caracalla,211—217年在位)颁布了《安 东尼努敕令》,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了拉丁人和外邦人及其他臣民 之间的差别,将极富价值的罗马公民权授予了帝国内的全体自由 民。至此,“市民法”趋于消失,法律渊源逐渐趋于统一。 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不仅 论证了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同时还论证了罗马皇帝 的权力,以及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概 念,致使罗马私法中关于所有权、债、契约等基本法律术语不仅 体现了自然理性的意念,而且有了较精确的法律表达。 另外,万民法以“自然理性”为依据,减弱了以往市民法中狭隘 的民族性和经济生活中的特权色彩,使罗马法在对民间私权范围 的关系确认方面得到了空前的运用,其私权法的理念也为一千多 年后的近现代人所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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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3世纪末,罗马人进行了多次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如295 年颁布的《格列哥里安鲁斯法典》、324年颁布的《赫摩 根里鲁斯法典》、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等。 4~6世纪,是罗马法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士丁尼从529— 534年的六年间先后组织进行的《尤士丁尼国法大全》的 编纂是这一时期的集大成者。 《尤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是罗马历代皇帝 的敕令集,于529年公布。它是在汇集和审订历代皇帝敕 令和元老院决议的基础上加以筛选、审订,并经取舍整理 而成。 《学说汇纂》(Digesta,也称《学说汇编》),是按尤士丁 尼的指示组成十六人专门委员会,对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 世纪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学说、法律解答的摘录。 《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也称《法学阶梯》),是尤士 丁尼钦定的罗马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1.第一阶段(公元前754—前510年)史称“王政时代” 2.第二阶段(公元前510年至公元前27年)史称“共和 时期” 3.第三阶段(公元前27年至公元476年)史称“帝政时 代”(也称“帝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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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的基本特色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城邦从公元前6世纪末共 和制开始,至1453年东罗马灭亡为止所颁布的全 部法律。 罗马法直接的思想渊源主要为希腊化时代斯多葛 学派的自然法理念,这是罗马人对于希腊文化的 卓越继承和绝妙运用的结果,也是罗马法制及其 法学独特风格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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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反映“债务奴隶制”特征的《十二铜表法》 约有108个条文。它以原习惯法为主,将占有、债务、继承、损 害、诉讼等作为主要内容,是罗马的第一个成文法,也是世界古 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被称为共和时代的主要法律渊源。
2.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
1.罗马法深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学观的影响 2.以自然法原理为指导形成的独特法制 3.罗马法中有着十分突出的世界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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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主要渊源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公元前451年罗马人制定《十二铜表法》起,至公元565年尤士 丁尼《国法大全》编纂完毕止,罗马法历时1016年。 公元前454年罗马派人到希腊城邦考察法制,尤其在考察了雅典 的法律制度后,于公元前451年开始编纂法典,先制定出了十表, 次年又制定了两表,并于公元前449年颁布。 到共和前期,有一项由平民们支持的、连任十年的保民官李锡尼 和塞克斯都(两人分别于公元前376—前367年当选为保民官)连续 提出的《李锡尼-塞克斯都法》较为重要。 古罗马一千多年的法律非常复杂,各个时期均有许多不同的变化。 共和时期除了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外,还有最高裁判官法、 民众大会及平民会议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解答及论著等;帝制时 期除以上形式外,出现了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以及宗教教义 等,由此组成的浩繁宏大的罗马法体制,构成了历史上最特别、 最具制度化特征的法制形态。 公元前3—1世纪,是罗马制定法——市民法的发展和万民法的形 成时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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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官职及其政制机构
三、罗马的“混合政体”
对古罗马宪政方面最初较有研究的是作为人质被送往罗马 的希腊人波里比阿(前204—前122年)提出的权力制衡说。 对于罗马政制和法制的实施及其成功分析,是他政治法律 思想的精华。他曾提出三个概念:政体循环论、混合政体 论及制衡论,并认为这是罗马人优于希腊人之处。 波里比阿认为,在社会历史中有一种发展与没落的规律。 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方法,把国家政体划分为六种, 如君主政体退化为暴君政治;贵族政体退化为寡头政治; 民主政体退化为暴民政治等。所不同的是,他增加了一个 历史循环理论,换句话说,就是各种政体盛衰相循的学说。 他的“混合政制论”对近现代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影响尤 深,如三权分立论的代表孟德斯鸠就承袭与发展了这种观 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也援用了这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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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的形成与发展
罗马城邦最初由意大利半岛台伯河下游的三个拉 丁人部落发展而成。 如果从公元前754年罗慕路斯(Romulus)建立罗马 城算起,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古罗 马当存续了1230年。而东罗马存续的时间要长得 多,其历史可以公元1453年为句号。 罗马国家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大阶段。
市民法(Jus civile),史称“罗马公民法”,是由最初的罗马城邦 法演化而成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的拉丁民族。
3.万民法
万民法是伴随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而发展起来的,在罗马私法 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对一切人都适用的法律。 职业法学家集团在罗马的出现是古代国家仅有的特例,可谓罗马 人的一种出于公共义务和社会责任,进而主持社会公道而形成的 特色,是人们为追求某种价值目标而进行的世俗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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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罗马私法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罗马私法及其概述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古罗马从《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的全部法律、 法案及法典,包括由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最高裁判官法、 民众大会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及论著等 组成的浩繁宏大的法学和法律。 罗马人的“私法”并不仅仅是财产私有法,而是当时欲保障除奴 隶以外的各种法律主体在权利形式上的“公平”法。 在罗马职业法学家的眼中,凡涉及法律的某一行为规则和某一制 度、原则时,其背后一定有自然法或自然理念的支撑,所谈论的 自然法或自然理念一般也不再是想象中的“正义”或“应然”中 的理想,而是地上人间的现实需要,是具体个案中的自然本质。 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把私法分为:关于人、关于物与 继承、继承与债、诉讼四个部分,自从这个体系被尤士丁尼制典 时于《法学总论》中套用后,成熟的罗马私法体系就此基本固定, 甚至今天,在现代各国民法体系上也基本遵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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