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_第6章_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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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人法——罗马时期的“人权法”
1) 2) 3) 1) 2) 自由权 市民权 家族权 物法 债法
2.物法——物权、债权法
3.继承——人法与物法的混合 4.诉讼——因纠纷和侵害需法律程序予以保障的 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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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罗马法的复兴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所谓罗马法的复兴,即12-17世纪在欧洲各 国各地逐渐展开的学习研究罗马法典籍,并将 其基本原则原理和专门术语运用于法律实践的 学术运动;尤其是指对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特别是其中的《学说汇纂》进行学术探究而形 成的西方近代史上特有的文化运动。它大致经 历了三个阶段: (1) 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 (2) 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 (3) 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1600年)。16
1.第一阶段(公元前754—前510年)史称“王政时代” 2.第二阶段(公元前510年至公元前27年)史称“共和 时期” 3.第三阶段(公元前27年至公元476年)史称“帝政时 代”(也称“帝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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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的基本特色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城邦从公元前6世纪末共 和制开始,至1453年东罗马灭亡为止所颁布的全 部法律。 罗马法直接的思想渊源主要为希腊化时代斯多葛 学派的自然法理念,这是罗马人对于希腊文化的 卓越继承和绝妙运用的结果,也是罗马法制及其 法学独特风格的起源。
第六章 罗 马 法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罗马及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历 史,掌握罗马法形成及其主要渊源、罗马共和国时期的 宪政法制、罗马私法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以及罗马法的 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概念】 】 罗马法(Roman Law) 罗马共和制(Roman Republic) 罗 马私法(Civil Law) 罗马公民权(Franchise) 罗马身份权 (Status Right) 【引导案例】 公元207年的一份法庭记录 (资料来源:[美]约翰·H. 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上). 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 2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古罗马及其法律的产生与发展都晚于古希腊 并深受古希腊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希腊化时 代的斯多葛学派首先将“自然法”置于人类 现实生活之中,使之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实在 力量。 这使自然法理念能够为罗马法学家所吸收, 并在罗马法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而让希腊文明得到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的, 则是罗马人独到的法制贡献。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复兴带来了文化观 念上的变化与更新 2.罗马法的复兴引起了制度上 的创新与推广 3.罗马法的复兴促使了近代国 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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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罗马法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对近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学家关于私权法研究的完善与精辟,直接导致 了西方国家近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 罗马法作为人类文化的优秀遗产,尤其在文艺复兴运 动后,作为罗马人以法律对世界的又一次征服,至今已 波及全球,而1804年长达2281条的《法国民法典》的 制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可以说是罗马法的 整体翻版。另外,美国人莫里斯在他的《法律发达史》 一书中也认为,罗马法与英国普通法的渊源密切,美国 法对罗马法也有许多继承。 1900年以《学说汇纂》为蓝本而制定实施的《德国民 法典》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启示后,又汲取了罗马法 的精华及概括性理念,并对后来新生国家的法律体系及 民法体制同样形成了优秀的样板。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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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罗马私法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一、罗马私法及其概述
广义的罗马法是指古罗马从《十二铜表法》颁布以来的全部法律、 法案及法典,包括由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最高裁判官法、 民众大会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及论著等 组成的浩繁宏大的法学和法律。 罗马人的“私法”并不仅仅是财产私有法,而是当时欲保障除奴 隶以外的各种法律主体在权利形式上的“公平”法。 在罗马职业法学家的眼中,凡涉及法律的某一行为规则和某一制 度、原则时,其背后一定有自然法或自然理念的支撑,所谈论的 自然法或自然理念一般也不再是想象中的“正义”或“应然”中 的理想,而是地上人间的现实需要,是具体个案中的自然本质。 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把私法分为:关于人、关于物与 继承、继承与债、诉讼四个部分,自从这个体系被尤士丁尼制典 时于《法学总论》中套用后,成熟的罗马私法体系就此基本固定, 甚至今天,在现代各国民法体系上也基本遵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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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3世纪末,罗马人进行了多次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如295 年颁布的《格列哥里安鲁斯法典》、324年颁布的《赫摩 根里鲁斯法典》、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等。 4~6世纪,是罗马法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士丁尼从529— 534年的六年间先后组织进行的《尤士丁尼国法大全》的 编纂是这一时期的集大成者。 《尤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是罗马历代皇帝 的敕令集,于529年公布。它是在汇集和审订历代皇帝敕 令和元老院决议的基础上加以筛选、审订,并经取舍整理 而成。 《学说汇纂》(Digesta,也称《学说汇编》),是按尤士丁 尼的指示组成十六人专门委员会,对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 世纪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学说、法律解答的摘录。 《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也称《法学阶梯》),是尤士 丁尼钦定的罗马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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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尤士丁尼国法大全》
《新律》(Novellae)的主要内容是尤士丁尼在534年到565 年所发布的165项敕令,实际上是对《法典》的补编,在 尤士丁尼去世之后由法学家汇编而成。 按照西方传统的观点,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 部分。 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独特现象。市民法 作为古老的法律首先给法学家的解释和适用活动带来了生 机,使他们的实践在罗马社会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另外, 裁判官及有权者的“告示”是罗马法制得以建立的重要因 素,没有他们的“创造”,万民法及罗马私法是难于完善 的;再就是,罗马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这些法典 不仅使罗马法成为高度发达的古代法制典范,而且还是罗 马文化留给后人的法律瑰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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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的形成与发展
罗马城邦最初由意大利半岛台伯河下游的三个拉 丁人部落发展而成。 如果从公元前754年罗慕路斯(Romulus)建立罗马 城算起,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古罗 马当存续了1230年。而东罗马存续的时间要长得 多,其历史可以公元1453年为句号。 罗马国家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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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官职及其政制机构
三、罗马的“混合政体”
对古罗马宪政方面最初较有研究的是作为人质被送往罗马 的希腊人波里比阿(前204—前122年)提出的权力制衡说。 对于罗马政制和法制的实施及其成功分析,是他政治法律 思想的精华。他曾提出三个概念:政体循环论、混合政体 论及制衡论,并认为这是罗马人优于希腊人之处。 波里比阿认为,在社会历史中有一种发展与没落的规律。 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方法,把国家政体划分为六种, 如君主政体退化为暴君政治;贵族政体退化为寡头政治; 民主政体退化为暴民政治等。所不同的是,他增加了一个 历史循环理论,换句话说,就是各种政体盛衰相循的学说。 他的“混合政制论”对近现代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影响尤 深,如三权分立论的代表孟德斯鸠就承袭与发展了这种观 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也援用了这种理论。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另外,一年一选任的最高裁判官,通过司法实践和审判活动发布 的告示,又不断地补充着万民法,修改着市民法。 212年,卡瑞卡拉皇帝(Caracalla,211—217年在位)颁布了《安 东尼努敕令》,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了拉丁人和外邦人及其他臣民 之间的差别,将极富价值的罗马公民权授予了帝国内的全体自由 民。至此,“市民法”趋于消失,法律渊源逐渐趋于统一。 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不仅 论证了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同时还论证了罗马皇帝 的权力,以及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概 念,致使罗马私法中关于所有权、债、契约等基本法律术语不仅 体现了自然理性的意念,而且有了较精确的法律表达。 另外,万民法以“自然理性”为依据,减弱了以往市民法中狭隘 的民族性和经济生活中的特权色彩,使罗马法在对民间私权范围 的关系确认方面得到了空前的运用,其私权法的理念也为一千多 年后的近现代人所折服。
二、罗马法对现代社会法制的意义
现代人往往热衷于古希腊文化中的宪政“公权”概念,似乎古希腊的宪 政法制即“公法”概念要比罗马人相对发达;而现代法律人也钟情于罗 马法中的“私权”文化。 罗马法学以特有的法律语言丰富和发展了自然法的许多观念,建构了自 己的一套法律理论和法制样板。尤其是它精湛的法律思维模式、科学的 术语锤炼等都成为了现代各国民法所继承和发扬的传统。 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法和万民法的理念、物权和契约制度、所有权和占有 制度、陪审和律师制度、私权平等原则、不告不理和遗嘱自由原则等, 都被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兼收并蓄,并被他们的法学家融会贯通后运用于 各自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 罗马法真正的不朽价值就在于,它在解释新法典方面仍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不朽的价值在于罗马法学家技艺的完美无瑕;在于它是唯一能让人 追溯其一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并为我们研究法律沿革的有机规律提供了 最佳园地的法学。 古罗马人给世界文明奇迹般的贡献,不仅为后人提供了一部完整而系统、 博大而精深的法典,使其在文化发展史上占据着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 而且,它以古代西方发达的法制原型,为近现代的法治及法学发展提供 着源源不断的历史智慧,是现代社会予以效仿,欲于追求的法制目标。
市民法(Jus civile),史称“罗马公民法”,是由最初的罗马城邦 法演化而成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的拉丁民族。
3.万民法
万民法是伴随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而发展起来的,在罗马私法 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对一切人都适用的法律。 职业法学家集团在罗马的出现是古代国家仅有的特例,可谓罗马 人的一种出于公共义务和社会责任,进而主持社会公道而形成的 特色,是人们为追求某种价值目标而进行的世俗化选择。
1.罗马法深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学观的影响 2.以自然法原理为指导形成的独特法制 3.罗马法中有着十分突出的世界主义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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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主要渊源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公元前451年罗马人制定《十二铜表法》起,至公元565年尤士 丁尼《国法大全》编纂完毕止,罗马法历时1016年。 公元前454年罗马派人到希腊城邦考察法制,尤其在考察了雅典 的法律制度后,于公元前451年开始编纂法典,先制定出了十表, 次年又制定了两表,并于公元前449年颁布。 到共和前期,有一项由平民们支持的、连任十年的保民官李锡尼 和塞克斯都(两人分别于公元前376—前367年当选为保民官)连续 提出的《李锡尼-塞克斯都法》较为重要。 古罗马一千多年的法律非常复杂,各个时期均有许多不同的变化。 共和时期除了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外,还有最高裁判官法、 民众大会及平民会议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解答及论著等;帝制时 期除以上形式外,出现了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以及宗教教义 等,由此组成的浩繁宏大的罗马法体制,构成了历史上最特别、 最具制度化特征的法制形态。 公元前3—1世纪,是罗马制定法——市民法的发展和万民法的形 成时期。 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节 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政制度
一、共和制 1.关于“共和制” 2.罗马共和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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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政法制
1.主要议会制度
1) 2) 3) 4) 1) 2) 3) 4) 5) 6) 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 平民议会(Comitia tributa) 地区大会(部落大会) 元老院 执政官 独裁官 保民官 监察官 市政官 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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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反映“债务奴隶制”特征的《十二铜表法》 约有108个条文。它以原习惯法为主,将占有、债务、继承、损 害、诉讼等作为主要内容,是罗马的第一个成文法,也是世界古 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被称为共和时代的主要法律渊源。
2.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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