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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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联大通过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 规则草案》为各国缔结仲裁条约提供了示范规则。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一)常设国际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从1922年成立接受第一件咨询案起,到
1946年正式解散时止,共受理了66个案件,其中诉讼案38件、 咨询案28件。 (二)国际法院 1. 创立背景 2. 组织体制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战争
不 导
非和平解决争端 强制方法
致 有
的方法
平时封锁


干涉 制裁



反报

决 国 际
传统自助方法 报复
的 方 法
联合国

国际组织解决方法
端 的 方 法
其他组织

谈判与协商 致
政治方法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有 拘 束
和平解决争端
非强制方法

的方法
仲裁

法律方法

司法解决
的 方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谈判和协商
国家间处理争端的正常方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对争端 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以求得争端的和平解决。 二者间的区别: 1.协商可以是在争端发生后而进行的接洽,也可是争端发生前为避 免争端进行的沟通过程;而谈判一般是在争端发生后。 2.谈判双方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实力因素的介入往往是 主导性的;而协商过程中,实力因素的介入程度较小。3.谈判往往 排除第三方的参与,而协商不排斥第三方的加入。 4.对谈判结果的遵守是出于法律上的承诺,其中法律约束的成分多 而道义约束的成分少,而对协商结果的遵守更多是基于自愿和道义 上的约束。
从根本上讲,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依靠自觉。
对人管辖:国家
诉讼管辖权
对事管辖
Baidu Nhomakorabea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a 条约解释
任择性强制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建议性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三)其他司法或准司法机构 1.裁决国家间争端的机构
二、坚持协商与谈判为首选方法
在中国政府看来,由当事方直接协商谈判来解决争端是最 简明有效的方法,而第三方介入的效果却常常难以把握。有时 第三方介入能推动协商谈判的进程,起到很好的辅助效果。
而在另一些场合,第三方的介入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甚 至成为某些霸权国家插足和干涉的机会。
三、不排除法律方法或准司法方法
大纲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间,并且主 要是国家之间,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 执和对立。 (二)特征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在法律特征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的不同:
9.W.E.Butler, The Hagu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in Janis, International Courts,
p.43. 10.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Case, PCIJ, Series A, No. 2 (1924), p.11,p.91.
思考题
1. 试述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 2. 国际争端政治解决的方法有哪些?相互间有何区别? 3. 仲裁和司法解决有何异同? 4.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及其诉讼程序。 5. 试述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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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解和和解
除了上述四种经常被使用的方法外,调查、和解也是解 决国际争端的传统外交工具。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争议时,经 当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 事实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 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中立的国际和 解委员会,由其查明事实并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 国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 事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 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1. 在国内社会中,个人之上有共同的最高权力,而国家 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超国家的组织,可以像国家对私人 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
2. 国际争端比较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二、国际争端的类型
法律争端 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概括为四种情形:①条约的解释;
除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外,国际上还有不少与其类 似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如中美洲法院、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法庭、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等 2.裁判公权力与个人之间争端的机构
这种裁判机构主要包括两类国际司法机构:一是刑事国 际司法机构;二是人权国际司法机构。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 3.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司法机构
二、斡旋和调停
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其争端时,可以 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也是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 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 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 二者的区别在于:斡旋的第三方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 接谈判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 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在实践中,这种立场可以解读为: 第一,中国对仲裁或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持积极和开放的态 度,不排除利用任何仲裁庭、国际法院或法庭以及准司法机制 解决中国与他国间争端的可能。 第二,对于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中法律性较强、不涉 及重大主权利益的争端,中国可以接受以仲裁、国际司法或者 准司法的方法来解决。 第三,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一般不适合用来解决涉及领土 归属、国家尊严以及重大主权利益的争端。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一)含义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给它们自行
选择的仲裁者处理,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 (二)特征
1.诉诸仲裁就包含着遵守裁决的义务,仲裁裁决对当事国 有拘束力。
2. 仲裁案件的当事国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3.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
构区别于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方面。法院对于呈讼各争端,应 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所适用的法律包括:(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 作为确定法律的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说。 5. 适用的程序 (1)诉讼程序: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 (2)咨询程序:仍以诉讼程序为基础,主要步骤包括:咨询 案的提出、书面和口述程序、咨询意见的作出。 6. 判决的执行
这主要是指欧洲联盟的司法体系。
第四节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
一、一贯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 坚持和平自主的外交政策,主张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通过 平等协商解决彼此间的各种分歧和争端。
在实践中,中国在坚持协商与谈判是首选方法的同时,对 于法律方法或司法方法趋向于开放和积极的态度。
②国际法的任何问题;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 国际义务者;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政治争端 是指由于当事国之间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但不直接
涉及法律问题的争端。其属于国际政治关系争端。
混合型争端 混合型争端是指既涉及当事国的法律权利,又涉及其政治利
益的争端。国际争端大多属于此类。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争端解决法形成系 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学习重点:国际争端的类型、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国 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概况
由于利益冲突或对某种特定事实观点不一致,国家间不可避 免会有纠纷和争端。 国际争端的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个威胁。 因此,正确、及时、公正地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对于消除冲 突因子,减少战争危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重大意义。 经过国际实践的长期积累,有关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规则、 程序、机构、方法已渐成体系,构成国际争端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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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仲裁的发展
• 国际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 代就已出现。
• 近代仲裁制度的确立是1794年美英两国缔结的《杰伊 条约》。
• 1872年美英两国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使仲裁制 度进一步发展。
•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开始对国际仲裁规则进 行编纂。
• 1949年联大通过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 书》,使国际仲裁真正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的一 个方法和制度。
从性质上讲,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同时 也是一个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司法实体。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规定,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 家的国民。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3.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国际法院有权处理的案 件可分为三类: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 是“任择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权
参考文献
1.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55—756页,第770页 。 2.《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参见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正中书局 1943年版,第64页。 3.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264—332页。 4. [英]梅里尔斯:《国际争端解决》,韩秀丽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3 页。 5.[美]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l989年版,第318—323页 。 6.[英]肖:《国际法》(第六版),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 797页。 7.[奥]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97页。 8.[英]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版,第9—13页。
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 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 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 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制: “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4. 法律适用 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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