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公法的国际组织与机构
03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的成立与宗旨
成立背景
二战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 决定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
。
成立时间与地点
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 签署《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正式 成立。
宗旨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 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 的合作与进步。
专业性仲裁机构
专业性仲裁机构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争议而设立 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这类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高效地 解决相关领域的争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涵盖了贸易争端的政治方法(协商 、斡旋、调解和调停)和法律方法(专家小组、上诉 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它适用于WTO成员之间因解 释和适用WTO各项协定所产生的争议,以及涉及WTO 各项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国际仲裁机构的种类与特点
01 02 03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900年第二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 1902年在海牙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它受理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的组成和仲 裁程序都较灵活,旨在便利当事国用仲裁方式解决它们的 争端。
临时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 后临时组成的,负责解决特定争议的仲裁机构。与常设仲 裁机构相比,临时仲裁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组织机构
APEC的主要机构包括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部长级会议、高官会、委员会和工作组等。其中,领导人 非正式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高官会负责政策协调和监督,委员会 和工作组则负责具体领域的合作事务。
国际公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公法学》是一门研究国际法的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间的关系,包括主权、领土、国界、国际协定、国际组织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国际法,而国际法则是指规定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
《国际公法学》的内容包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源泉、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的争端解决等方面。
其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国际合作等;国际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等;国际法的源泉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一般原则和法学说等;国际法的适用则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争端解决则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司法等方式。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学成为了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学科。
通过研究国际法的规则和实践,国际公法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法律框架,为国家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提供了保障。
- 1 -。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习题与答案
法律解决
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秘密评议、多数票裁决、一裁终局,3个月内可以要求仲裁庭解释。
法院
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法律解决
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评议、裁决、,3个月内可以要求。
法院
国际
内政
平时封锁
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才合法。9同意+无否定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合法但不提倡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非强制
方式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或主持谈判,调停方案无约束力。【注意】可拒绝;方案无拘束力;对调停成败无责任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
方式
战争或武力解决
不合法
干涉内政
平时封锁
只能由决定才合法。
反报:针对的对等反措施
但不提倡
报复:针对的对等反措施
非强制
方式
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谈判,调停方案。【注意】可拒绝;方案无拘束力;对调停成败无责任
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问题
2022法考计划‖国际公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2022法考计划‖国际公法——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2022年的法考备考已经开始
以目标为导向,以行动为引领
愿我们都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愿我们都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 ⚖️
国际公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
补充说明
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杨帆老师2022年《杨帆讲三国之精讲》教材为主
其中内容部分以杨帆老师的三国法精讲教材内容为主,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 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
特此声明:思维导图完全是本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作商业用途
补充内容
★反报VS报复➡区别:他国的先行为是否合法❓
1.反报➡不礼貌、不友好、不违法
不违法行为(合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2.报复➡国际不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斡旋VS 调停➡区别:第三方是否直接参与争端国之间的谈判❓
1.斡旋
第三方促使谈判协商
2.调停
第三方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
★调查VS和解➡区别:第三方独立解决争端的程度不同❓
1.调查
只解决事实问题
2.和解
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实质方案(解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国际公法处理间纠纷的法律原则与规定
国际公法处理间纠纷的法律原则与规定国际公法是指国家之间就各种事务进行交往和协商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间的互动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和平发展,国际公法对于解决间纠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与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和平解决纠纷原则和平解决纠纷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33条,国家应当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并在解决过程中遵循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
当事国应当以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态度坚持和平解决纠纷,通过对话与协商增进共识、化解分歧、找到共同关切,以实现持久和平。
二、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是处理国际间纠纷的重要机构。
例如,国际法院是职责是根据国际法规定对国际法纠纷进行裁决的,同时还承担着国际纠纷解决的指导作用。
各国可以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国际法院,并接受其裁决。
同样,仲裁机构也可以被用来解决争端,其根据当事国达成的协议进行裁决。
三、领土争端与国际公法领土争端是国际间纠纷中常见的类型之一。
根据国际公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对于领土争端,当事国应当寻求通过协定、公约、协商等方式解决。
根据原则,国家边界的变动应当以和平方式进行,并且应当尽量尊重历史和文化背景,同时考虑到当事国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条约与法律规定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定是国际公法处理间纠纷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国家之间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制定法律来规范彼此的行为和关系。
国际条约的一方当事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解决由条约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五、国际公法的互助与协作国际公法还鼓励国家之间进行互助和协作,共同化解纠纷。
当事国可以通过自愿或者国际公约的推动,寻求国际组织或者第三方的协助,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提供咨询和调解。
这种互助与协作的舞台可以提供一个相对中立和公正的环境,有助于解决问题。
六、国际公法的适用性和普适性国际公法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并具有普遍适应性。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国际公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国际公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法》课件8——国际争端解决制度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3、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 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不是说当事国就没有任何义务。 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国家即使在与对方单独进行的谈判中,也 应忠于诺言,不能随便推翻谈判的结果,斡旋与调停虽然是第三 方的行为,当事国亦应认真考虑它们的建议。调查与和解都是当 事国双方主动提出或接受的,根据它们达成的协议,它们有考虑 调查报告与和解建议的义务,在道义上,当事国有义务考虑或接 受第三方合理的建议。
第八章 国际争端解决制度
第一节 国际争端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其他途径
第一节 国际争端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二、国际争端的性质与种类 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四、国际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 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和争执。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 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由于国 家之间利益、主张、权利、要求甚至对客观事实认识等方面的差 异和矛盾,就可能产生国际争端。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的,因此也被称为外交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 停、和解等方式。 政治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无论是政治性争端,还是 法律性争端还是兼有这两种性质的混合性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 ,都可以采用政治方法求得解决。 政治解决方法具有如下特点及作用 : 1、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 不仅谈判与协商由当事国直接进行,即使有第三方介入(如斡旋 与调停),或由第三方进行(如和解),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和 决定的。 2、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 第三方介入作用无论如何重要都只是促进作用,它们没有任何决 定的权力。
国际法与国际冲突解决
长期性
许多国际冲突持续时间长 ,难以在短期内解决。
国际法在解决国际冲突中的挑战
国际法的强制力有限
国际法实施机制的不健全
国际法主要依赖国家自愿遵守,缺乏 像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力。
国际法缺乏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导致一些国际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
国际法规则的不完善
国际法在某些领域存在规则空白或模 糊之处,给解决国际冲突带来困难。
监督,提高国际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对未来国际法与国际冲突解决的展望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冲突解决的前景
国际法与国际冲突解决 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关系的 复杂化,国际法将更加注重人权保护 、环境保护和跨国犯罪治理等领域的 发展。
随着各国对和平与发展的更加重视, 以及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未来国 际冲突有望通过和平手段得到更加有 效的解决。
尽管国际法与国际冲突解决取得了一 定的成就,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 国际法规则的碎片化、国际司法机构 的局限性以及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增多 等。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合 作与协调,以应对这些挑战并推动国 际法与国际冲突解决的进一步发展。
THANKS
THANK YOU FOR YOUR WATC政府组织在国际冲突解决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通过提供人道主
义援助、推动人权保护和促进民间外交等途径,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
出贡献。
04
国际法与国际冲突解决的挑战与前景
当前国际冲突的主要特点
多样性
国际冲突涉及政治、经济 、文化、宗教等多个领域 ,形式多样。
复杂性
国际冲突往往涉及多个国 家和利益方,关系错综复 杂。
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战争与武装冲突
在国际法历史上,战争和武装冲突曾 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常用手段。然而,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演变 ,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受到越来越 多的限制和约束。
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
国际法中的争端解决在国际关系中,争端解决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国家之间的互动中,争端比比皆是,这些争端常常会影响到相邻国家、国际社会以及世界和平。
因此,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国际社会研究的重点之一。
国际法的运用和发展消除了不少争端,为世界和平锦上添花。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究国际法中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谈判和调解谈判和调解是最为常见的争端解决方法。
当国家间存在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来解决争端。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减少冲突的可能性,同时又能保护各国的尊严和利益。
但是,这种方式仍然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无法达成维持和解的结果的。
再者,谈判和调解也涉及问题的进一步折衷。
这些问题通常会影响结果的质量,导致非常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出现分歧。
二、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争端解决方法。
仲裁由法庭进行,由一组法官进行第三方争端解决,该组法官通常由争端双方提名的人员组成。
仲裁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其结果可以享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双方都同意接受仲裁的决定。
但是,仲裁有时也面临着时限的挑战。
并且,国际法庭对这种争端解决方法的适用还有一些争议。
三、国际司法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官方成立的机构,它有权在国际法上解决特定的请求。
它有权发表公告和报告,可以审判存在争议的案件,并在需要时提供咨询。
国际法庭的司法决定可以在各个国家之间执行,并且可以以义务机制的形式来执行其裁决。
优点是国家在此类争端中具有更高的同意度。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仍然具有一些重大的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国际法庭只对涉及国家之间的争端负责。
其次,具有由他所主持的分类标准的法律和政治问题往往需要另一种解决方式来解决。
四、合作域合作是一种长期的深入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一种方法来解决争端,也可以作为一种方法来避免发生争端。
通过向服务国家和国家成员提供信息、交换信息和资源,合作有助于有效地解决对全球社会不利的问题和竞争:首先,合作是一个“谨慎飞溅”的过程,通过其教授的和反映的思想,有助于解决存在透明度和知识共享的问题。
国际公法学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一)常设国际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从1922年成立接受第一件咨询案起,到
1946年正式解散时止,共受理了66个案件,其中诉讼案38件、 咨询案28件。 (二)国际法院 1. 创立背景 2. 组织体制
大纲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间,并且主 要是国家之间,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 执和对立。 (二)特征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在法律特征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的不同: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争端解决法形成系 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学习重点:国际争端的类型、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国 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概况
由于利益冲突或对某种特定事实观点不一致,国家间不可避 免会有纠纷和争端。 国际争端的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个威胁。 因此,正确、及时、公正地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对于消除冲 突因子,减少战争危险、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重大意义。 经过国际实践的长期积累,有关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规则、 程序、机构、方法已渐成体系,构成国际争端解决法。
1. 在国内社会中,个人之上有共同的最高权力,而国家 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超国家的组织,可以像国家对私人 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
2. 国际争端比较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20《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 (10)
二、斡旋和调停
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其争端时,可以 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也是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 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 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 二者的区别在于:斡旋的第三方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 接谈判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 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在法律特征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的不同:
1.在国内社会中,个人之上有共同的最高权力,而国家 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超国家的组织,可以像国家对私人 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
2.国际争端比较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二、国际争端的类型
法律争端 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 “法律争端”的范围:①条约的解释;②国际法上的问题;
三、其他方法
除了上述四种经常被使用的方法外,调查、和解也是解决 国际争端的传统外交工具。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争议时,经当 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 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中立的国际和解 委员会,由其查明事实并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 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 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仅是 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 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 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 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制: “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国际公法学
国际公法学一、国际公法学概述1.1 国际公法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国际公法学是研究国际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国际法律的发展趋势。
1.2 国际公法学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公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国际公法主要侧重于战争规则和条约的制定。
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公法学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且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2.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独立的地位,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2.2 国际互助原则国际互助原则强调各国应当根据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的规定,在相互尊重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各国应当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2.3 预防战争原则预防战争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战争的发生,并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三、国际公法的来源和形式3.1 条约法条约是国际公法的一种重要来源,也是国家之间约束力最大的法律文书。
各国通过签署和批准条约来约束和规范彼此的行为,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3.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并得到广泛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当某种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普遍被接受并且以该行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行为准则被认为是国际习惯法。
3.3 一般原则法一般原则法是指不依赖于特定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法律原则。
一般原则法的形成依赖于不同司法实践和国际判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四、国际公法的实施和争端解决4.1 国际公法的实施机制国际公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各国自愿的遵守和国际组织的协调和监督。
各国应当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履行国际义务,保障国际法的有效实施。
4.2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争端解决主要通过和平手段来实现。
常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司法程序等。
《国际法》第十二讲 国际争端解决法(1)
第十二讲国际争端解决法第一节概说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1、狭义: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2、广义:除包括狭义的含义外,还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它实体所产生的争端。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2、关乎到各主权国家重大利益;3、其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二、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并非绝对三、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与方法(一)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二)方法:1、强制性的解决方法:(1)战争或非战争武装行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行动除外)(2)平时封锁;须符合国际法(3)干涉;须符合国际法(4)报复:reprisals(5)反报(还报):retortion/retorsion报复: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相应的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对其不法行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索取赔偿,以解决争端的方法。
还报(反报):一国针对另一国的不友好、不礼貌、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两者均为国际法意义上的严格的自助措施;报复只有在向对方提出合法要求无法实现时才能采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目的是求得争端的解决。
实践中易被某些国家滥用。
2、和平解决方法:(1)外交解决方法;(2)法律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consultation)互通信息(communication)二、斡旋与调停(居中调解)1、斡旋与调停者多是国家,但也可以是国际机构甚至是个人;2、提出的建议,只有劝告性质,无法律拘束力;3、结果不产生法律效力,斡旋与调停者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范围有限,一般不调查相关法律和事实。
三、调查与调解(和解)1899、1907《海牙公约》;1913年《布赖恩和平条约》;1949联大“调查与调解小组”第三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一、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司法考试国际法重要考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司法考试中,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靠对知识点的准确记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多种,有关国家可以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自由选择。
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与废除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的。
“诉诸战争权”曾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一项合法的权利。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及以后的国际联盟都对国家的战争权进行了某种限制。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首次规定全面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
以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被广泛接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国际法 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学时:3小时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在国际法上,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主要是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根据发生争端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际争端分为政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法律争端(关系到国家的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混合型争端和事实争端(起因往往是事实问题不清楚,可调查、和解解决)。
国际争端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国际事态,也不同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或者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在以往和现代的国际关系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1、和平解决方法: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例如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仲裁、诉讼等;2、强制的方法: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争端解决方法。
传统的强制方法有:报复或反报、制裁、平时封锁等;3、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具有战争权的,因此,国家之间如果出现争端,通过战争的手段予以解决也是合法的途径。
但是,现代国际法否认了国家具有战争权,因此,国家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是非法的。
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在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武力自卫,因此出现的自卫战争并不是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二战之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是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一项原则。
其次,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再次,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中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最后,在宪章之后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以及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各项规范性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20、国际争端解决法
常设仲裁法院(the 常设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设立的一 个常设性仲裁法庭。其目的和任务是将不能用外交方 法解决的国际争端提交仲裁。除非当事国协议成立特 别法庭,常设仲裁法院有权受理一切仲裁案件。常设 仲裁法院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务局和仲裁法院 组成。其中,仲裁法院各缔约国遴选任命的若干精通 国际法的有名望的仲裁员名单。 迄今为止,常设仲裁法院共受理了32件案件。其中14 项裁决是在一战前作出的。二战后只作出过9项裁决, 其中5项是在1994年作出的。近年来,常设仲裁法院的 作用重新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际争端的特点
1.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之间的争端。 2. 国际争端相对于国内争端具有复杂性 和重大性,对国际和平和安全具有重大 影响,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 国际社会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关 来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的解决需要 国际法上的特殊方法。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即争端各方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 为依据的,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也被 称为“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政 治 争 端 : 即 不 可 裁 判 的 争 端 ( non-justiciable dispute),是指由于政治利益引起的争端,通常是不 能通过法律方法或争端当事方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 决的争端。 混合型争端:即既涉及到法律权利又涉及到政治利益 的争端。既可以采用法律方法也可以采用政治方法解 决。现实国际社会中发生的争端,大多是混合性争端, 很难完全归入某一类。 事实争端: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 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各种争端往往是混合在一起的。同一起争端中可能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斡旋和调停
争端当事国不愿或不能以直接谈判或协商解决其争端时,可以 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包括斡旋和调停。 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 端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 调停也是经由第三方介入以解决争端的方法,不过调停中的第三 方介入程度较深,调停人的作用不仅限于促成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 而且更以积极姿态参与谈判。 二者的区别在于:斡旋的第三方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 接谈判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 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②国际法的任何问题;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 国际义务者;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政治争端 是指由于当事国之间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但不直接
涉及法律问题的争端。其属于国际政治关系争端。
混合型争端 混合型争端是指既涉及当事国的法律权利,又涉及其政治利
益的争端。国际争端大多属于此类。
从根本上讲,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依靠自觉。
对人管辖:国家
诉讼管辖权
对事管辖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a 条约解释
任择性强制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 建议性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三)其他司法或准司法机构 1.裁决国家间争端的机构
这主要是指欧洲联盟的司法体系。
第四节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的立场与实践
一、一贯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 坚持和平自主的外交政策,主张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通过 平等协商解决彼此间的各种分歧和争端。
在实践中,中国在坚持协商与谈判是首选方法的同时,对 于法律方法或司法方法趋向于开放和积极的态度。
在实践中,这种立场可以解读为: 第一,中国对仲裁或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持积极和开放的态 度,不排除利用任何仲裁庭、国际法院或法庭以及准司法机制 解决中国与他国间争端的可能。 第二,对于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中法律性较强、不涉 及重大主权利益的争端,中国可以接受以仲裁、国际司法或者 准司法的方法来解决。 第三,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一般不适合用来解决涉及领土 归属、国家尊严以及重大主权利益的争端。
从性质上讲,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同时 也是一个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司法实体。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规定,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 家的国民。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3.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国际法院有权处理的案 件可分为三类:一是“自愿管辖”。二是“协定管辖”。三 是“任择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权
三、调解和和解
除了上述四种经常被使用的方法外,调查、和解也是解 决国际争端的传统外交工具。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争议时,经 当事国同意,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 事实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 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把争端提交一个中立的国际和 解委员会,由其查明事实并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 国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二者的区别在于: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 事实,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目的不 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
除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外,国际上还有不少与其类 似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如中美洲法院、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法庭、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等 2.裁判公权力与个人之间争端的机构
这种裁判机构主要包括两类国际司法机构:一是刑事国 际司法机构;二是人权国际司法机构。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等 3.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司法机构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一)含义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给它们自行
选择的仲裁者处理,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式。 (二)特征
1.诉诸仲裁就包含着遵守裁决的义务,仲裁裁决对当事国 有拘束力。
2. 仲裁案件的当事国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3. 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
(三)国际仲裁的发展
• 国际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 代就已出现。
• 近代仲裁制度的确立是1794年美英两国缔结的《杰伊 条约》。
• 1872年美英两国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使仲裁制 度进一步发展。
•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会开始对国际仲裁规则进 行编纂。
• 1949年联大通过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 书》,使国际仲裁真正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的一 个方法和制度。
大纲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一节 国际争端的特点与类型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国际争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认的国际法主体间,并且主 要是国家之间,由于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 执和对立。 (二)特征
国际争端和国内争端在法律特征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 的不同:
二、坚持协商与谈判为首选方法
在中国政府看来,由当事方直接协商谈判来解决争端是最 简明有效的方法,而第三方介入的效果却常常难以把握。有时 第三方介入能推动协商谈判的进程,起到很好的辅助效果。
而在另一些场合,第三方的介入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甚 至成为某些霸权国家插足和干涉的机会。
三、不排除法律方法或准司法方法
合格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大会 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另 一类是无直接请求权的,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 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亦有限制: “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4. 法律适用 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机
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谈判和协商
国家间处理争端的正常方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谈判,对争端 的事项进行讨论协商,以求得争端的和平解决。 二者间的区别: 1.协商可以是在争端发生后而进行的接洽,也可是争端发生前为避 免争端进行的沟通过程;而谈判一般是在争端发生后。 2.谈判双方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实力因素的介入往往是 主导性的;而协商过程中,实力因素的介入程度较小。3.谈判往往 排除第三方的参与,而协商不排斥第三方的加入。 4.对谈判结果的遵守是出于法律上的承诺,其中法律约束的成分多 而道义约束的成分少,而对协商结果的遵守更多是基于自愿和道义 上的约束。
9.W.E.Butler, The Hagu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in Janis, International Courts,
p.43. 10.Mavrommatis Palestine Concessions Case, PCIJ, Series A, No. 2 (1924), p.11,p.91.
• 1958年联大通过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 规则草案》为各国缔结仲裁条约提供了示范规则。
二、司法或准司法方法
(一)常设国际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从1922年成立接受第一件咨询案起,到
1946年正式解散时止,共受理了66个案件,其中诉讼案38件、 咨询案28件。 (二)国际法院 1. 创立背景 2. 组织体制
1. 在国内社会中,个人之上有共同的最高权力,而国家 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超国家的组织,可以像国家对私人 间关系一样管制国家间关系。
2. 国际争端比较私人间争端更难解决。
二、国际争端的类型
法律争端 是指当事国各自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概括为四种情形:①条约的解释;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制方法
致 有
的方法
平时封锁
拘
解
干涉 制裁
束
力
裁
反报
判
决 国 际
传统自助方法 报复
的 方 法
联合国
争
国际组织解决方法
端 的 方 法
其他组织
导
谈判与协商 致
政治方法
斡旋与调停 调查与和解
有 拘 束
和平解决争端
非强制方法
力
的方法
仲裁
裁
法律方法
判
司法解决
的 方
Higher Education Press
参考文献
1.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55—756页,第770页 。 2.《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参见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正中书局 1943年版,第64页。 3.曾令良:《欧洲联盟法总论——以〈欧洲宪法条约〉为新视角》,武汉大学出 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264—332页。 4. [英]梅里尔斯:《国际争端解决》,韩秀丽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3 页。 5.[美]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华夏出版社l989年版,第318—323页 。 6.[英]肖:《国际法》(第六版),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 797页。 7.[奥]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97页。 8.[英]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汪瑄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版,第9—13页。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