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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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1,英国革命及其殖民扩张——英美法系形成 2,美国法出现及发展 3,法国法的发展——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大陆法系的出 现 4,德国法的发展——德国民法、行政法 5,日本法迈向近代——民治维新——《大日本帝国宪法》 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 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 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 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 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 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 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 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前1500年的征服:阶级Fra bibliotek立--种姓制度 (二)、发展 1,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国教——社会基本制
度:种姓制度出现 2,前6世纪,佛教产生,一度成为印度国教 3,前3世纪时期,阿育王统治时期 4,公元4-7世纪,封建的印度法出现,新型国教— —印度教出现
三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第一讲
导论
1,何谓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3,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方法? 4,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发展概述
1,何谓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研究中国外的世界上其他国 家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的一门科学。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前19世纪,故巴比伦王国建立 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出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三个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精华版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2.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3.穆什凯努——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自由民的一类,指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人及直接依附于宫庭的服役者等。

4.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5.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6.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8.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9.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10.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米兰达规则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金玺诏书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以手护手原则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 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博纳姆医生案案情简介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诉讼过程博纳姆医生以监禁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博纳姆医生胜诉..当时的首席法官柯克coke在阐明判决的理由时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无证营业者的罚款一半归英王即国家一半归医地协会;这个医师协会在此就有经济上的利益;使之成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因而“违反普遍的正义和理性”;因此;医师协会的判决是无效的;并且可以确认议会的这一立法也是无效的..案例评析本判例是最早确认“无私利或偏见”或称“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的着名判例;也是有关“司法审查”的一个着名案例..所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是英国自然公正原则的一部分..它是指一个法官如果对所受理的案件有私利牵涉在内;就没有资格审判这个案件..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法官回避制度..在英国;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职务..公民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由一个没有偏私的行政官员听取其辩护和作出决定..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所谓“没有偏私”;通常是指官员及父亲属对于这个行政决定没有经济利益的牵连;但并不以此为队还包括其它足以影响行政决定的非财产因象如感情利益和精神因素等..要求法官和行政官员公平听证和无偏私的自然公正原则非常古老但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被理所当然地接受直到1610年才在被博纳姆医生案的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将它确定下来并在理论上推到了顶峰..因为根据这个判例;议会立法也不能改变这些原则;对于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议会立法;法院可以在具体的判决中予以否定..为此该案的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受到同时期其他着名法官的赞同..1710年;英国着名法官何尔特Holt在谈到议会立法的有限性的时候说:“无论如佩议会立法不能使通奸合法化;换句话说;这样的立法无效”..但是.这种认为法院可以改变议会立法的观点已经随着17世纪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而改变了..l 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英国的“立国之本”..根据这一原则;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它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不受法院的审查..因此;博纳姆医生案判例也就无法以司法审查先例的形式存在下来..。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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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律: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3雅典“宪法”: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邦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的共和国。

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7伊斯兰复兴运动: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生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

伊斯兰运动虽然影响很大,但是在法律制度上真正付诸实施的国家还是少数,继续进行改革以适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法律发展的主要倾向。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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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古希腊法1.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2.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史称梭伦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颁布解负令;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制定财产法定资格制度;首创陪审法庭(赫里埃)。

3.解负令: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4.赫里埃:指雅典根据梭伦改革设立的陪审法庭制度。

赫里埃原意为集会,是由行政官员在集市日于市场上公开审理案件,并允许公民参加。

这一做法的制度化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克里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9年,雅典执政官、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推行立法改革,史称克里斯提尼改革。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与行政区,打破了原有的氏族部落体系;创立五百人遗失会与十将军委员会;确立“ 陶片放逐法”。

克里斯提尼改革确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6.陶片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允许雅典全体公民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那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贵族和官员并将其放逐出境。

该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少数贵族和官员政变夺权、危害民主制度,在雅典民主制度历史中曾起到过重要作用。

7.伯里克利改革:公元前443年,民主派领袖、将军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最高执政官后,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主制度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公民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行官职津贴制,鼓励公民参与国家管理。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

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

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

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的名词解释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的学科领域,涵盖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则是专注于探究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和特点。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些与外国法制史相关的重要名词。

1.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或地区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理。

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穆斯林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法典法、条约法和判例法等。

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核心,当事人过去的审判决定对未来判决具有约束力。

穆斯林法系是以伊斯兰教教义和传统为基础,它适用于一些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

2. 法典(Code)法典是对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进行系统梳理和编纂的成文法。

法典的出现和发展,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历史上,最早的法典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比如《罗马法律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法典通常包括各个法的规定,比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

3. 宪法(Constitution)宪法是国家或地区的最高法律文书,规定了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

宪法通常包括对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规定,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力关系的界定。

4. 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司法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组织架构和运作规则。

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解决争议和判决案件,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司法制度通常包括各级法院的组成、审判程序、上诉机制和执行程序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任命方式等方面。

5. 法学(Jurisprudence)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的学科。

它探讨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法学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历史进程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等。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的研究,传播和继受罗马法的热潮。

通过这次“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提高了,适用范围扩大了,并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成为一些国家的普通法,在习惯法和王室法没有规定时即可引用。

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

在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注释法学派:是罗马法复兴开始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因采用当时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而得名。

他们对<国法大全>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对词的解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或原则的解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页的四周。

3.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学派。

该派学者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实现了复兴罗马法的根本目的。

4.罗马法中的私犯:罗马法中的私犯是罗马法归纳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5.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

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6.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的成文法汇编,是罗马习惯法的编纂,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编于公元前451年。

内容有传唤、审理、执行(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补充、后五表的补充。

8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9万民法:古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分类的一种,是和市民法对称的。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汉穆拉比法典》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水平,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比较完整的早期的成文法典。

4、《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5、佛教经典“三藏”:(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佛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6、“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7、种姓制度: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者农业生产,属贫民种姓;第四种姓,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的再生人,第四种是非再生人)8、苏伦改革(“解负令”、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建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颁布经济条例、废除“德拉古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氏族部落、划分公民和选区、建立500人议事会、颁布《贝壳放逐法》)阿菲埃尔特立法(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伯利克里立法9、《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10、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是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11、万民法: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12、皇帝敕令:(1)敕谕;(2)敕裁:(3)敕示;(4)敕答13、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和私法(调整的不同对象)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表现形式的划分)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适用范围的分类)4)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的不同)5)人法、物法、诉讼法14、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15、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史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16、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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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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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

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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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这称。

《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辩认的有23条。

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官吏、自耕家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设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

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

“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

它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为首陀罗。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和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是“非再生人”。

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与非再生人相对,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包括最高种姓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平民种姓。

旃陀罗: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

最为法律所不容的是首陀罗男子与婆罗门女子之间的婚姻,其后代被称为“旃陀罗”,属于不可接触的“贱民”。

他们被排除在种姓之外,在位比首陀罗还低,不许与种姓人来往,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被遗弃的破容器吃饭,从事屠宰、抬死尸等低贱的职业。

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形成于东南亚历史上的印度化时期(约公元1—15世纪)。

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或者婆罗门教、佛教和印度教的传播,以及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带地区广泛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这些王国模仿古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由此形成了印度法系。

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它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古希腊法:是欧洲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的所有法律。

希腊化法律: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被征服地区的希腊化居民的法律的总称,是希腊法与当地原有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产物。

雅典“宪法”: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其民主政治制度的内容对近代以后的宪法以影响,因此被称为雅典宪法。

是经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产生的发展起来的。

提秀斯的改革:公元前8世纪,传说中的古代雅典统一国家的缔造者提秀斯进行了改革,将雅典的四个部落联合起来,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中央议事会和行政机构,将雅典的全体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雅典城邦的权力掌握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手中。

提秀斯的改革使雅典城邦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贝壳放逐法: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规定由公民在民众大会上在贝壳或陶书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罗马法: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本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度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十二表法》:颁布于公元前450年,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公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万民法:在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中,创立出的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

《国法大全》:则《优士丁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新律》四个部分组成。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它不仅系统地总结了罗马法自产生至优帝时期的全部法律与法学,取其精华,集其要旨,成这罗马法最高成就的真实写照。

元老院:罗马贵族的代表机关,由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共和国时期成为罗马最高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通过的法律须经它批准方能生效。

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

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

人格减等:罗马法上限制主体权利能力的制度。

按这一制度,只有同时具备自由权、公民权和家族权的自然人,才是一个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即具有完全人格。

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宜成为人格不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物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自物权:物权标的物属于权利人本人的。

私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

概括继承:继承是指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

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

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

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时期,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其特征是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于罗马市民。

实行“公开审理”原则。

诉讼时,双方当事人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可互相反辩,即后世的“言辞辩论”原则。

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程式诉讼:罗马工共和国后期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琮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

诉讼程序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于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

采邑制:西欧中世纪贵族占有土地的一种制度。

8世纪时,为了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力,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

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

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得世袭。

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

大贵族在把自己的土地封赏给下属时,也采取这种形式。

随着自由农民丧失土地,“采邑”成为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

纠问式诉讼制度: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主动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

《米兰敕令》: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其内容涉及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等方面。

它的发布是基督教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尼西亚信经》:公元325年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会议(即全教主教会议)上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其内容包括:按行省划分教区组织宗教会议,由皇帝控制宗教会议的最高领导权,禁止教士方债取息等。

“摩西五经”:又称“律法书”,是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的《旧约全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旧约全书》的精髓,共5卷,其中的《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以摩西“十诫”为核心。

《格拉蒂安教令集》:是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私人编辑的历史教皇教令,是罗马天主教最早出现的教令集。

它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的文献和判例,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其内容涉及法律的渊源、神职人员的职权、诉讼、财产和婚姻等。

《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或《宗规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在位时编纂的一部教皇教令集。

它实际上是将最早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和其后编纂的几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

《教会法大全》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时1917年。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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