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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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巴塞尔协议>> 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进入70年代以来,由于跨国银行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迅猛发展,国际间信贷资金金额骤增,银行竞争加剧,金融风险增大,这一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时至今日,国际金融界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与突破,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巴塞尔协
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巴塞尔协议
产生的背景,宗旨,和几个主要的协议的基本内容。
(1)1975年第一和1983年第二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2)第三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1988)
(3)第四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997)
(4)第五《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2006)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及资本标准的规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过渡期的安排等。
1、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1)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
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3) <<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4)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观念,重视对“三性”的均衡要求;拓宽了商业银行
经营管理的范围,加强了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推动商业银行施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尤其加强了对表内信贷资产风险的管理。
2、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不足与问题
(1)就资本构成来看:〈〈巴塞尔协议〉〉把股本等作为核心资本的主要内容,但又禁止银行相互购买股票,这不仅使银行最终的或最高级的资本股票失去更大的吸引力,募集困难而导致这种资本的稀缺与昂贵;而且迫使银行尽力扩张最为便宜而又丰盛但却是最不安全的低等级资本。
(2)就设计基础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的银行制度及经营管理状况而制定的,既协议的初衷是为发达国家的银行提供标准的经营管理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不同的金融管理制度,银行体制,经营状况等考虑的不是那么充分。
(3)就资产风险权重的划分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核心业务——对公司和个人的贷款的风险确定为100% ,这实际上是惩罚或间接限制了其核心业务的发展。
(4)就主权风险来看:〈巴塞尔协议〉〉对选定姿信较高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与经合组织及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借贷总协议提供贷款的国家)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地位;优惠组别以外的国家只能承受较高甚至100%的风险权数。这种差别会深刻影响不发达
国家的资信和银行的对外经营活动,使其对外借款的成本和条件更加恶化。
(5)就风险管理的重点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强调资产尤其是信贷资产的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其它不可忽视的风险,如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几乎没有涉及。
总之,〈巴塞尔协议〉〉在设计的基础上存在局限性,各国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差异性及银行环境的迅速变化使这种局限性越来越大。1996 年Greenspan 称这种“ One—Size—fites —All ”的做法越来越有误导之嫌!
三、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该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之后推出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它顺应了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也认识到了这一现实,在对以往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之后,于1997 年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七大部分,共25 条。主要内容有: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除《巴塞尔协议》和《核心原则》以外,其他国际性组织也在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
国际协作。如1995 年6 月西方七国首脑会议提出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监控金融市场风险;1994 年9 月西方十大工业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达成协议,拟订了公开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资讯的统一标准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双边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议等,在此不一一叙述。
NOTES :关于有效银行监督管理的内涵。
(1)市场化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银行运行的约束”,而不
是人为的替代或扭曲市场的作用;
(2)补充性原则。有效银行监督管理应该立足于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这就需要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主动与努力,“有效的银行监督管理作为公共商品是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的。”
(3)适度监督管理原则。金融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
(4)动态监督管理原则。既然金融监督管理的对象——金融市场在不断发生变化,金融监督管理的方式,措施,体制,内容等都应该相应作出调整。
(5)可行边界原则。有效金融监督管理不是万能的。首先,金融监督管理本身不能也绝对不应该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其次,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实际上金融监督管理者的任务是难以完成的。
四、2006 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2006 年《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其它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不仅要控制表内风险,而且要控制表外风险;
(2)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不能只是发挥各国金融监督管理当局的力量,也要发挥内部管理约束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尤其是要强化市场约束如规范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素质等;
(3)要有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强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有机结合,强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2、2006 年《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1)1988年《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业贯彻实施的情况都不理
想,2006 年《新巴塞尔
协议》贯彻实施起来就相当困难(城乡信用社要求在2007 年达到8%充足率要求)。
(2)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决定暂不实施,决不等于永远不实施,必须尽快加快改革,尽早创造条件早日贯彻实施。
(3)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存款人,投资者的素质;加强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表内表外资产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对或有负债,对表外资产,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应加强)。
理顺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国家务必重视金融业的发展与壮大;尽快健全我国银行业的附属资本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