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模版)》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模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模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体育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及属地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参赛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体规字〔2022〕3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市级赛事活动安全工作流程。
现将《重庆市体育局市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模版)》印发你们,请相关单位和组织赛事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2022年5月18日市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模版)为进一步提升重庆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及属地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参赛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体规字〔2022〕3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庆市内举办的市级及以下赛事活动现场及属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基本情况市级及以下体育赛事活动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比赛规则、赛事“熔断”机制、参赛队伍和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能职责等要素。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渝体[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体〔2014〕58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直属单位、市级单项体协,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2014年2月24日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提高审批效率,体现“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重庆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总局授权市体育局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审批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管委会体育局、事业局和市体育局直属单位负责申请、审核代表本地区和单位参赛的运动员的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不含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本地区和部门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体〔2020〕324号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2020年9月10日重庆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文件管理,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制定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局机关处室负责制定。
涉及局系统直属单位业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机关对口业务处室牵头制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
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体竞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
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授权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区县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承接区县体育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我市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院校经市体育局授权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九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及市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渝体[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的通知(渝体〔2011〕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争做人民好公仆”实践活动,切实体现“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程序由现行的审批程序调整为比赛-公示-申请-审批。
即在比赛结束后五个工作日(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十个工作日)内在市体育局网站上公示该项比赛所有达等级运动员名单(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申请,在确保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即可领取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二、适用新程序的赛事市级各项符合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按新程序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以国际、国内赛事成绩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仍按比赛-申请-公示-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新审批程序的适用时间新程序暂为试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运动队、各级体校、学校、青少年俱乐部等参赛单位,严格按本通知精神办理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事务。
(二)在符合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市级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在三个工作日(篮球、足球、排球项目七个工作日)内将该项比赛所有达等级的运动员名单(见附件1)和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上报市体育局。
(三)新程序施行后只需提交一份《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两张同底照片、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成绩证书(复印件)、一份达等级证明(限中学生比赛,复印件),同时凭运动员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办理和领取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篮球、足球、排球项目同时提交申报等级运动员声明,见附件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12]2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 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体科字〔2010〕13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遵循教育规律和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努力培养既能攀登竞技体育高峰,又能适应21 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体育人才。
从运动员的实际出发,努力改进文化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保证教育质量。
不断完善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体系,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我市运动员全面发展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初步建立业余训练阶段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和评估体系,探索加强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素质教育工作,完善运动员保障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原则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开、公正,提高审批效率,体现“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重庆市体育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遵循公开、公正、效率、便民、惠民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总局授权市体育局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审批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文化委)、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以下简称“二级审批单位”)和市体育局直属单位负责申请、审核代表本地区和单位参赛的运动员的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市体育局授权部分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文化委)、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北部新区社发局(授权名单另行公布)审批本地区二级运动员;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文化委)、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审批本地区三级运动员(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下同)。
第六条符合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等级称号审批流程(一)在国际国内比赛取得成绩申报等级称号的审批程序:1.代表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参赛取得成绩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称号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前言国家体育局近些年加强了对体育运动员的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掘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实行了一套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体育运动的水平和竞争力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中国体育运动在国际赛事中屡屡取得佳绩,但我国在赢得奖牌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我国的优秀运动员严重不足,同时高水平教练队伍也不够完善。
因此,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就有了更为紧迫的意义。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意义该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1.促进中国体育的全面发展和提高竞技水准。
2.激发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培养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
3.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运动员选拔和培养计划。
4.促进体育成绩的持久稳定提高,提高我国体育的竞争实力。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运动员技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年龄和技能水平的不同,运动员可以分为以下七个等级:•一级(省市运动员)•二级(国家二队队员)•三级(国家一队后备队员)•四级(国家一队正式队员)•五级(全国精英队员)•六级(全国优秀队员)•七级(普通队员)运动员的技术等级会根据训练成果与年龄水平综合评定,划分标准统一执行。
2. 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根据《体育竞赛成绩等级评定暂行规定》实行,具体评定逻辑如下:1.运动员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评级标准,提供相对应申请书及各类证据材料后,递交至省(市、区)体育局(委)技术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后,由省(市、区)体育局(委)技术部门核查申请资料,确定初步等级,交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确认。
3.运动员参加省(区、市)及以上各级比赛、选拔赛和正式国家比赛等成绩考核评定,按成绩档次确认技术等级。
4.运动员的初步等级和最终等级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制度的实施1. 监管部门该制度由体育部门统一管理实施,确保各级管理部门执行标准化要求和实施标准一致性。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3•【文号】体竞字(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举摔柔中心,游泳中心,中国柔道协会: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调整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摔跤、柔道、游泳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4]7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2018年4月23日摔跤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国际级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8名;(二)世界杯团体前5名。
二、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一)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前4名;(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2名;(三)全国运动会前8名;(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4名;(五)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一)全国运动会第九至十六名;(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第五至八名;(三)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到四名;(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一名。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渝体〔2017〕48号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渝体〔2017〕48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局(文化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已经市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2017年2月17日重庆市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和我市做出的贡献,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体竞字〔201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市体育系统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
第三条体育运动奖章每年授予并颁发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就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四条授予各级体育运动奖章的运动员、教练员,主要依据他们的比赛成绩,并结合他们的思想政治表现、体育道德作风、遵守纪律、学习文化知识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运动成绩必须是由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正式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和名次。
创全国纪录是指经全国单项体育组织正式批准的纪录。
第二章体育运动奖章的等级及授予条件第六条体育运动奖章分为金质奖章、银质奖章、铜质奖章三个等次。
奖章只授予获得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本人。
第七条运动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一)金质奖章1.奥运会参赛运动员;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第四名至大会录取名次;3.青奥会第二名、第三名;4.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一名;5.亚运会第二名至大会录取名次;6.亚洲锦标赛第一名;7.全运会、智运会前3名;8.全国年度最高水平锦标赛、冠军赛第一名;9.创全国纪录;10.新晋升国际级运动健将。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渝体[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体[2009]95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局各直属训练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施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可登录重庆市体育局网站http://查询)。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李红联系电话:63863074)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只限于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申请人等级称号。
(一)本单位注册运动员;(二)具有审批单位所在地户籍。
第三条根据总局各项目《运动员等级标准》,对本市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相关赛事进行规范管理和确认,并严格按照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一)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等级称号的赛事,按照总局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规定执行。
(二)授予一级以下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赛事按照重庆市运动员等级标准相关赛事规定执行。
(三)重庆市办理运动员等级相关赛事:1.符合等级标准规定的全国赛事;2.市运会;3.重庆市青少年锦标赛;4.重庆市中学生比赛。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10.0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替代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正常施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成绩按旧制度和标准执行,10月1日之后取得的成绩按新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施行期间,由于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等各种原因造成运动员的成绩达到标准却未被授予相应称号。
对于此类牵涉到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将进行一次性统一处理。
请有关体育部门按正常等级称号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另附上未被授予称号的情况说明(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公章),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合格并提出意见后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技术制度处。
逾期不再处理此类历史遗留问题。
运动员等级管理办法(最新)
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对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授权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区县单项体育协会)、体育专业高等院校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承接区县体育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我市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院校经市体育局授权运动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九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及市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渝体[2009]11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体[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各直属训练单位、各市级单项运动协会、各有关部门: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保障体育竞赛的公正进行,根据《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制定《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可登陆重庆市体育局网站http://查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重庆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体育局可以授权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一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二、三级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授权的高校对本校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国家级或一级裁判员,并由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各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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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
施细则》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运动员
【发文字号】渝体[2014]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4.02.2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体〔2014〕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万盛经开区体育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直属单位、市级单项体协,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体育局
2014年2月24日
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提高审批效率,体现“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重庆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体育局竞技处负责。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总局授权市体育局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审批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管委会体育局、事业局和市体育局直属单位负责申请、审核代表本地区和单位参赛的运动员的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不含市体育局直属单位)本地区和部门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六条符合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等级称号审批流程
(一)在国际国内比赛取得成绩申报等级称号的审批程序:
1.代表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参赛取得成绩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称号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
2.代表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参赛取得成绩申请一级、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和审批。
3.代表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参赛取得成绩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称号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送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管委会体育局、事业局审核,同时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复核后由所在单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
育协会。
4.代表非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参赛取得成绩申请一级、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送各区县(自治县)体育部门、管委会体育局、事业局审核,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批。
5.代表个人参赛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称号的,向户籍所在区县体育部门或工作单位所属体育部门提出申请,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后自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
6.代表个人参赛申请一级、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体育部门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申请,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和审批。
7.上述比赛的申请材料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二)在市级比赛取得成绩申报等级称号的审批程序:
1.符合审批一级、二级运动员的比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具体负责竞赛组织的单位(市教委具体负责组织比赛的单位为重庆市学生体育协会,下同)、市体育局项目负责人将可申报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名单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在市体育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向所代表单位提出申请,送所在区县体育部门、管委会体育局、事业局审核,再送具体负责竞赛组织的单位或市体育局项目负责人复核后即可凭申请表到市体育局竞技处领取等级证书。
2.代表区县、市级或国家级开发区参赛的申请单位和审核单位都为区县体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体育局、事业局。
3.代表个人参赛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体育部门或工作单位(学校)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申请,送具体负责竞赛组织的单位或市体育局项目负责人审核后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批。
4.代表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参加市级比赛取得成绩申请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送市体育局竞技处审核和审批。
5.市教委直管学校的运动员申报等级称号,由学校所在行政区体育部门负责审核。
6.市级比赛申报一级和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只需提供申请表,不用提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四章工作时限
第八条申请、审核、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