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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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布莱克法学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合 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协议,该协议旨在创设可 得到强制执行的义务或可以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义务。” 英美法系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 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 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即受诺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诺言人履行其诺言。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原则上说恩惠性或赠与性的协议不 同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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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一般而言,向公众提出的而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成立 合同的建议,旨在让收到建议的人向表意人发出要约, 属于邀请要约。例如:广告。 此项规则的变通:双诺合同一般不构成要约,单诺合同 通常被视为要约。 双诺合同(Bilateral Contract):通过双方互换诺言成 立的合同。 单诺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通过诺言与行为互 换成立的合同。
《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必须探 求真意所在,不得拘泥于所用言词的文字含义。”
在大陆法的体制之下,法律并不务求为实践中可能发生 的所有情况留下答案,而是为法官留下更多的自由裁量 的余地,让他们凭借法典规定的和法学家阐释的法律概 念,通过演绎思维得出答案。
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的案情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在 理论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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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预备知识 合同的订立——要约 合同的订立——承诺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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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在今天的英美法系各国,由法官创制的判例法和由议会 制定以及由行政机构受议会委托颁布的制定法都是法律 的渊源,并且,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定法。
由于传统习惯的制约作用,判例法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 依然起着主导作用。在有制定法可援的情况下,法官遵 循的经常仍然是解释和适用制定法的判例法。
中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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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 出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 合同的建议,在外贸实务上称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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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现代商法的普遍倾向:在商事交易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 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在第2-209(1)条写道:“修改本篇范围内之合同的协 议,即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 《通则》第3.2条规定:“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 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要约人(Offeror)是指提出要约的一方。 受要约人(Offeree)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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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不仅限于要约一种。比如:开始进行 订立合同的谈判的建议,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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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当意思表示缺乏起码的、必须具备的确定性时,从法律 的角度讲,表意人还没有成立合同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也就不可能存在。 此要求体现了这样的契约自由原则:法律为执行当事人 订立的合同提供保障,但不为当事人创造合同。
在英国,《奇蒂论合同法》(Chitty on Contract)和 《安森论合同法》(Anson’s Law of Contract)具有 最高的权威。在美国,由美国法学会组织法学家撰写的 两次合同法重述,对法官判案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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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制定法曾经是法律的唯一渊源。 时至今日,案例在大陆法系各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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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要约给受要约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即承诺权。
邀请要约(Invitation Offer),也称要约邀请或要约引 诱( Invitation for Offer ),在外贸实务上称询盘 (Inquiry)。 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必须受其约束;如果是邀请要约, 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邀请要约提出的条件,发出 该项邀请要约的一方也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 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 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即告成立”。其中的标的物, 应理解为包括了标的物的数量。 如果要约中包含了标的数量和价格,要约即已具有足够 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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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原告是被告学校的学生。原告在入学的第一学期未能通过一门课的考 试,也未能通过该门课的补考;在第二个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考试不 及格。被告遂通知他,由于原告学习成绩太差,已经被学校除名。原 告认为,由于学校曾作出“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心,学校将尽一切努 力帮助他”之类的陈述,他与学校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口头合同关系。原 告于是提出告诉,认为学校违反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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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 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 意。” 基于合意的理论,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认可无利益互换的 协议, 比如赠与协议。 《德国民法典》第516条第1款规定:“某人以其财产使 另一人获得利益的,在双方对于以无偿方式进行给予成 立合意时,给予为赠与。”
评论: 1.校方对原告的陈述即因其含糊和不确定性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比如 如何帮助,采取何种变通方法等,因此被告所说的话不构成有约束力 的许诺。 2.出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考量:原告连续两个学期不能通 过考试,其本身对学习成绩不作主观努力,却一味依赖被告所作的陈 述。如果此类陈述作为诺言得到强制执行的话,势必会对学校的教育 产生消极的影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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