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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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基础知识课件(共20张PPT)《动物疫病防治》

动物卫生防疫基础知识课件(共20张PPT)《动物疫病防治》

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3.动物饲养厂生产区入口处要建宽于门口、长于汽车轮一周半的 水泥结构的消毒池(车辆消毒通道)和值班室(严格管理出入人 员),以及更衣、淋浴、消毒室(人员消毒通道,该室应单一流向, 出、入口分开)。 4.畜(禽)舍入口要建宽于门 口、长1.5米的消毒池。 5.动物饲养场四周要建筑围墙或 其屏障,防止人和动物进入场内。 6.有条件的饲养场要自建深水井 或车辆消毒
生产区内、外车辆、用具必须严格分开 ,生产区内车辆、用具只限在生产区内 使用,不准出生产区; 生产区外车辆、用具不准进入生产区, 必须进入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经认 真消毒后方准进入。
六、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
搞好环境卫生,对保障动物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饲养场的环境卫生包括畜(禽)舍卫生和生产区卫生。
(一)畜(禽)舍卫生
为了杀灭畜(禽)舍内的病原微生物,保证动物健康,必须建立畜 (禽)舍卫生、消毒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每天清扫畜(禽)舍走道、工作间、用具、设备、地面,及时清除粪便; 每天清扫、洗刷、消毒料槽、水槽; 经常进行带畜(禽)消毒; 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栋; 畜(禽)舍内用具要有标记,固定 本舍使用,不得串用; 饲养人员在接触动物、动物产品、 饲料、饮水等前必须用消毒水洗手;
二、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动物饲养场的建筑应当按照保护人畜健康,人员、动物、物资运转单 一流向,利于防疫,便于饲养,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 ,按人、畜、污的顺序,因地制宜地进行建筑。
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1.要分区规划。职工生活区、行政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 病死动物和粪便污水处理区应当分开,相距一定距离并有隔离带或 墙,特别是生活区和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 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效劳;〔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交叉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审查方法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勘查、询问相关 人员等。
审查结果与处理
合格情况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情况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重新审查。拒不改正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社
会公布。
其他处理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包括消 毒制度、免疫制度、疫情报告 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人员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兽医人员 ,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定期
参加培训和考核。
审查结果的实践处理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颁发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加强监督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进行公告,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标准的实践应用
选址要求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相
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
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备、排污 设备等,以满足动物防疫需要 。
防疫制度要求
审查范围
包括上述场所的防疫条件,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 藏、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动物防疫 条件。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科学审查,公正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 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审查程序与方法
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发证。
理。
0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实践 应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4.16
•【文号】农牧发〔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农牧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有关规定,我部调整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相关申请、审查表格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说明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3.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4.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5.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4月16日。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深入研究与创新
开展相关的深入研究与创新,可以探索新的理论和技术方 法,推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更新和发展, 提高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
专业知识的未来发展趋势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国家将会不断完善 动物防疫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动物防疫工作 的深入开展。
02
CATALOGUE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概述
定义与概念
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指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动物 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概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是通过对相关场所的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判 断其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防疫条件,以确保动物疾病得到有效防控,防止人畜 共患病的发生和传播。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类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
适用对象
主要包括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观察场所、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等。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范、公正、透 明,重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 病。
VS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包括防疫条件 、人员素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方面 ,以确保相关场所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知识的拓展与提升
学习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动物防疫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拓 展和提升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培训和交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1月发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动物防疫是保护动物健康、减少疾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保障人类食品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报告将从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2. 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疾病传播的基础。

以下是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评估:2.1 动物栏舍动物栏舍是提供动物生活和繁殖需要的场所。

评估动物栏舍的条件包括卫生状况、通风设施、饲养密度等方面。

在本次评估中,我们对动物栏舍进行现场考察,发现大部分栏舍的卫生状况较好,通风设施齐全,并且饲养密度控制得当。

2.2 饲料质量动物的饮食对其健康有着重要影响。

评估饲料质量主要从营养成分、安全性和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我们对饲料样品进行了抽检和化验分析,发现饲料的营养成分均达到标准要求,安全性符合相关规定。

2.3 动物行为管理动物行为管理指的是对动物的行为进行研究和干预,以提高动物福利和预防疾病传播。

评估动物行为管理主要从观察动物行为和采取相应措施等方面进行。

透过对动物行为的观察和访谈工作人员,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动物行为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且能够有效预防动物疾病的传播。

3. 防疫制度执行情况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动物疾病的防控效果。

以下是对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3.1 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动物疾病的主要手段之一。

评估疫苗接种的执行情况主要从接种率、接种时间和疫苗品质等方面进行。

通过调查和数据收集,我们发现动物疫苗的接种率较高,接种时间也符合要求,并且疫苗的品质有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验。

3.2 疾病监测和报告疾病监测和报告是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疾病的重要环节。

评估疾病监测和报告的执行情况主要从监测覆盖范围、报告及时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

在本次评估中,我们发现监测范围覆盖全国各地,监测报告及时性高,并且数据质量可靠。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动物禽畜养殖场、动物园、野生动物保护区等动物经营场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证明,以证明其具备了一定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保护能力。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获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和防疫设施,包括生物安全措施、屠宰场所和设备、消毒措施等。

2. 具备合格的动物防疫人员,包括兽医师和兽药师,并有相关培训证明。

3. 确保动物可以得到适当的饲养、喂养和水源,并具备足够的空间和生活环境。

4.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动物禽畜饲养和防疫条件。

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动物经营场所可以合法经营,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动物产品和服务。

同时,合格
证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对动物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其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

前款所列场所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第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三)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六)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七)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细则范围: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上述(一)、(二)、(三)、(四)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二 。一 。年一 月二十一 目Βιβλιοθήκη 动物 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
文章编号 :0 5 94 2 1 )3 0 0 — 3 10 — 4 X(0 00 — 0 6 0 第一章 总 则 并有隔离设施 ; 和动物 产 品集 贸市场 、 物诊疗场所 动 第一条 为 了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 ( 生产 区入 口处设 置 更衣 消 3 0 四) 0 0米 以 上 : ( 有 必要 的 防 鼠、 三) 防鸟 、 虫 防 审 查 , 效预 防控制 动物 疫病 , 护 毒室 , 有 维 各养 殖栋舍 出入 口设置消 毒池 公共 卫生 安全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或者消毒垫; 设施或者措施 : ( 生产 区 内清洁 道、 五) 污染道 分 ( 有 国家规 定 的动 物疫 病 的 四) 国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动物饲养 场、 养殖小 区、 设 ; 净化制度 ; 动物隔离场所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 ( 生产 区 内各 养殖 栋 舍之 间 六) ( 根据需 要, 五) 种畜场还 应 当设 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 害化处理场所 , 距离在 5 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米 置 单独 的动物 精 液 、 、 卵 胚胎 采 集等 应 当符合本 办法 规 定的动物 防疫 条 禽类饲养 场 、 养殖 小区 内的孵化 区域 。 件, 并取得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间与 养 殖 区之 问 应 当设 置 隔 离 设 施 , 第 三章 屠 宰加 工场 所动物防疫条件 。 经营 动物 和动 物产 品 的集 贸市 并配备种蛋熏 蒸消毒设 施 , 第十一 条 动物 屠宰加 工场 所选 孵化 间的 场应 当符合 本办 法规 定 的动物 防疫 流程应当单 向, 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 址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条件 。 第七条 动物 饲养场 、养 殖小 区 ( ) 离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 物 一 距 动 第三条 农 业部主管全 国动物 防 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饲养场 、 养殖小 区、 动物集 贸市场 50 0 疫条件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场 区入 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 米 以上 ; 一) 距离种 畜禽场 30 米 以上 ; 00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 兽 医主 ( 生产 区有 良好 的采 光 、 二) 通风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 0 以上 ; 0米 管部 门主 管本 行政 区域 内的动 物 防 设施 设 备 ; ( 距 离动物 隔离场所 、 二) 无害化 疫条件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三 圈舍 地面 和墙 壁选 用 适 宜 处理场所 30 0 0米 以上 。 县 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 设立 的 材料 , 第十二 条 动物屠 宰加工场 所布 以便清洗 消毒 ; 动 物卫 生监 督机构 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 配备 疫苗冷冻 ( 四) 冷藏 ) 设备 、 局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 督执法 工作 。 消 毒和 诊 疗 等 防 疫 设 备 的 兽 医 室 , 或 ( 场 区 周 围 建 有 围墙 ; 一) 第 四条 动 物防疫条件审 查应 当 者有 兽医机构 为其提 供相应 服务; ( 运输 动 物 车辆 出入 口设置 二) 长 深 . 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 、 民的原则 。 便 ( ) 与 生产 规模 相适 应 的无 与 门 同 宽 , 4米 、 0 3米 以 上 的 五 有 第二章 饲 养场 、养殖小 区动物防疫 害化处理 、 污水污物 处理设 施设备; 消 毒池 ; 条件 ( ) 相对 独 立 的引入 动 物 隔 六 有 ( 生产 区与生 活办公 区分开 , 三)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 、养殖 小区 离舍和 患病动物 隔离舍 。 并有 隔 离 设 施 ; 选址应 当符合 下列条件 : 第八 条 动物饲养 场 、养 殖小 区 ( 入场 动 物 卸载 区域 有 固定 四) ( 距离生活饮 用水源地 、 物 应 当有 与其养 殖 规模 相适 应 的执 业 的车辆 消毒场地 ,并配有车辆 清洗 、 一) 动 屠宰加工场所 、 动物 和动物产 品集贸 兽医或者乡村兽 医。 消毒设备 。 市场 50米 以上 ; 0 距离种畜禽场 1 0 00 患有相 关 人 畜共 患传 染 病 的人 ( 动物 入场 口和 动物 产 品 出 五) 米 以上 ; 距离动物 诊疗场所 2 0 以 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0米 场 口应 当 分 别 设 置 ; 上; 动物 饲养场 ( 养殖 小区) 间距 离 之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 、养殖 小区 ( ) 六 屠宰 加工 间入 口设 置人 员 不 少于 50米 ; 0 应 当按规 定建 立 免疫 、 药 、 用 检疫 申 更 衣 消 毒 室 ; ( 距 离动物隔离场所 、 二) 无害化 报 、 疫情 报 告、 毒 、 消 无害化 处 理 、 畜 ( ) 七 有与 屠 宰规 模相 适 应 的独 处理 场 所 3 0 米 以上 ; 00 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 立检疫 室、 办公室和休息室 ; ( 距 离城镇居 民区、 化教育 三) 文 第十条 种畜禽场 除符合本 办法 ( 有待 宰圈、 八) 患病 动物隔 离观 科研等人 口集 中区域及 公路、 铁路等 第六条 、 第七 条 、 第八 条 、 第九 条规定 察 圈 、 宰 间 ; 工 原 毛 、 急 加 生皮 、 、 绒 主要交通干线 5 0 以上 。 0米 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还 骨 、 的, 角 还应 当 设置 封 闭式熏 蒸 消 第六条 动物饲 养场 、养 殖小 区 ( 距离 生活饮用 水源 地 、 物 毒 间。 一) 动 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饲养场 、养殖 小 区和 城镇居 民区、 文 第十三条 动物 屠宰加 工场所 应 ( 场 区周围建有 围墙 ; 一) 化教育科研等 人 口集 中区域及 公路、 当具 有 下 列 设 施 设 备 : ( 场 区出入 口处 设 置与 门同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i0 二) 0 0米 以上 ; ( ) 一 动物 装卸 台配备 照度 不 小 宽 , 4 、 0 3 以上 的消毒池 ; 长 米 深 .米 ( 距离 动物隔离场所 、 害化 于 30 x的照 明设备 ; 二) 无 0L ( 生产 区与生活办 公区分开 , 处理场 所 、 三) 动物 屠 宰加 工场 所 、 物 动 ( 生产 区有 良好 的采 光设备 , 二)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计,动物疫情已经成为我国畜牧业生产和消费的一大障碍。

如何有效地防控动物疫情已经成为我国畜牧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动物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是动物健康和保护的前提。

疫情的爆发,与动物的饲养环境、营养和饮水等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首先,动物防疫必须保证动物饲养环境干净、卫生。

动物生长需要合适的生态环境,有合适的房间、适宜的温度、通风条件和卫生条件。

所以我们需要保证环境的干净和卫生程度,降低动物死亡率和疾病发生率。

其次,营养也是保证动物健康的关键。

合理的饲喂管理,能够保证动物的营养平衡,也有助于提升动物机体免疫能力。

例如,肥肉过多不仅降低肉质的营养价值,还容易导致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的发生。

最后,饮水也是动物防疫条件之一。

合适的饮水能有效的保证动物肠胃健康,降低动物感染疾病的风险。

同时,保持饮水的卫生也是防止病毒繁殖的关键之一。

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指的是国家设立的动物防疫制度和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结果。

制度的切实执行,是保证动物防疫的根本保障。

以下针对几个方面介绍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

1、动物疫苗接种动物疫苗是防止动物某些疾病的有效措施之一。

当前,在我国,动物疫苗接种的执行尚未到位,接种率有限,动物防疫力较弱。

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100%接种率不到30%,部分地区排名较低。

2、疾病预防积极预防动物的疾病,主要通过做到以下几点:动物病例报告制度、检疫制度、动物流行病预报制度、隔离检疫制度等措施。

但现实中,由于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局限,病害的隔离和预测能力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3、防疫监督防疫监督是防止动物疾病暴发和传播、消除疫源地等的基础保障。

而监督力度不足时,形成难以治理的野生动物疫情等,给动物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某屠宰加工企业
该企业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严格把关原料肉质量,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进厂原 料肉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确保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失败案例解析
某小型养殖场
该养殖场由于缺乏足够的防疫意识和专业知识,未能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导致动 物疫病频发,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备齐全的设施设 备,包括隔离舍、消毒池、疫苗冷藏库等,以确保防疫工 作的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又一常见问题。
02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没有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如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
等,导致疫情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03
解决方案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免
疫制度等,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总结词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也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中的问题之一。
详细描述
一些养殖场的从业人员缺乏动物防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消毒操作不规范、疫苗使用不 当等,导致防疫效果不佳。
审查内容与方法
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人员资质等,以及审查动物防疫条件 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审查方法
审查方法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核和听取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结果与公示
审查结果
经过审查后,相关部门将得出审查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需要 整改等。
公示
为了增加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近年来,随着动物养殖业的发展,动物卫生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维护养殖业的稳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报告。

一、动物防疫条件1.饲料卫生条件饲料是影响动物健康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保证饲料的卫生质量。

饲料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污染源,采用科学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保证饲料无毒、无害、营养全面、易于消化,符合动物的营养需求。

2.饮用水卫生条件水是生命之源,对动物的健康和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动物喝到干净卫生的水,必须选用清洁、安全的水源,并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

3.动物场址卫生条件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直接影响动物健康和肉品质量。

为了保证动物场址的卫生条件,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定期对场址开展全面彻底的卫生清洁,并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相关措施。

二、防疫制度1.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动物疫病是影响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为此,我国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从源头上进行动物疫病的防控,包括开展疫苗接种和病毒监测等措施。

2.动物产品卫生管理制度动物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动物产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动物产品质量,包括规范养殖、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

三、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为了评估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都会发布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该报告主要反映了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不断得到改善,养殖业保持了稳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大型养殖企业在动物防疫方面投入不足,卫生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的水平,今年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行情况报告2023-11-06contents •引言•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和改进措施•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实施提升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目的报告范围涉及的动物种类:猪、牛、羊、鸡等家畜和家禽涵盖的地区:全省范围内所有养殖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时间跨度:一年02动物防疫条件场址选择应远离居民区、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区域,并远离野生动物栖息地。

布局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明确划分养殖区、隔离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场址选择与布局配备相应的养殖设备,如饮水装置、喂食器、保暖设施等。

养殖设施防疫设施环保设施配备消毒设备、疫苗冷藏设备等。

配备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如化粪池、沼气池等。

03设施设备0201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清理粪便、垃圾等。

卫生条件环境卫生保证水源清洁,定期清洗饮水装置。

饮水卫生使用安全、卫生的饲料,不使用过期、霉变饲料。

饲料卫生在场区入口处应设置防疫标识牌,标明防疫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标识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向员工和周边居民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提高防疫意识。

宣传防疫制度标识与宣传03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对进出养殖场的人员进行严格登记和消毒,避免携带病原菌进入场内。

严格人员进出定期对养殖场工作人员进行防疫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防疫意识。

工作人员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健康监测饲料与饮水质量保障选用优质饲料和水源,定期对饲料和饮水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安全卫生。

转栏与淘汰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动物及时进行转栏或淘汰,防止疫情扩散。

分区隔离饲养将不同生长阶段的动物分区隔离饲养,避免交叉感染。

03自配料管理对自配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原料新鲜、无污染,配比合理。

饲料与饮水管理01严格饲料与饮水质量选用优质饲料和水源,确保无污染、无病原菌。

02定期检查定期对饲料和饮水进行检查,确保其营养成分和卫生质量符合标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目的
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符合动物防 疫要求,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 输、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包括对场所设施的 审查、对人员的审查和对管理制度的 审查等方面。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布局平面图、管理制度等书面材 料。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方兽医对现场进行实地审查, 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查验。
隔离期
根据不同动物的染疫风险 和防疫要求,设定合理的 隔离期,确保动物在观察 期内无异常症状。
动物诊疗与治疗
诊疗设施
具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 诊疗设施,包括诊疗室、 手术室、药房等。
诊疗人员
配备合格的动物诊疗人员 ,具备相应的诊疗技能和 防疫知识。
诊疗制度
建立完善的诊疗制度,对 患病动物进行及时诊断和 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
公开透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技术规 范和标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公开透明,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
科学合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科学合理,充 分考虑地区差异、产业特点等因素, 确保审查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程序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农业部关 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 文书样式的通知》要求进行。
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动物防疫 条件现场审查表》,并由官方 兽医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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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场、养殖小区必须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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