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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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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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一、保险学的基本概念1.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时期。

在古代中国,人们用船舶互助来分摊船只被海难摧毁的风险;而古希腊则有风险平均法,通过汇集资源来帮助那些受到损失的人。

保险业的现代形式起源于17世纪的伦敦,当时商人们在咖啡厅订立契约来分散来自海上贸易的风险。

保险业在19世纪迅速发展,成为了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

2. 保险的定义和特点保险是指一种通过互助方式,将多数人的保险金建立在种种风险上,对个人及财产的财务损失进行补偿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特点包括共同风险、互助互保、合同约束和商业行为。

保险是建立在共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互助互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

保险合同是双方共同约束的法律文件,而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经济效益。

3.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风险分担、保障和储蓄。

风险分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来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从而将个人风险转移到集体风险上。

保障则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

储蓄是指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储蓄,并通过投资运作实现财务增值。

保险的作用主要包括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承担风险、提供保障和储蓄等功能,保险对个人、社会和经济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学的发展与分类1. 保险学的发展历程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最早的阶段是经验阶段,人们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

随后进入理论阶段,保险学开始形成一些理论体系和模型。

今天的保险学已经进入应用阶段,通过数学、统计等方法来研究保险问题。

2. 保险学的分类保险学根据研究内容可以分为风险理论、保险市场、保险法律等不同领域。

根据应用对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学和财产保险学。

根据保险行为可以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管理学。

三、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保险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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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风险的概念、特征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4.风险处理方式5.可保风险的要件第二章1.保险的基本功能2.保险在微观、宏观经济中的作用3.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4.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第三章1.保险合同的特性、主体2.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四章全部是重点第五章1.了解相关概念2.保险业务的种类3.信用保证保险第六章1.财产损失保险业务运行程序2.火灾保险费率确定要考虑的因素3.运输保险的特征4.机动车辆保险5.农业保险的特征第七章1.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2.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3.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第八章1.人身保险的特征2.人寿保险的特征3.普通型人寿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三个必要条件、给付方式5.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的三个条件第九章1.了解相关概念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3.再保险的分类4.分保方式的计算(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5.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的概念第十章2.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3.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4.保险公司为投保人的服务5.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6.保险人如何控制保险责任第十一章1.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2.寿险商品的特征第十三章1.保险基金的特征2.保险基金的构成3.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第十四章1.保险经营效益的概念2.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的途径3.保险经营效益技术指标4.保险企业利润的计算第十五章1.保险市场的特征2.影响保险市场供求的主要因素第十六章2.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3.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4.险种策略5.保险市场营销渠道的利弊分析第十七章1.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2.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3.。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保险学导论(⼀)保险的起源1.思想起源:古代巴⽐伦2.海上保险:最早的商业保险3.中国保险历史---------第⼀家保险机构:“谏当保安⾏”第⼀家华商保险公司: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中国⼈民保险公司:1949.10(⼆)保险的概念1.保险的定义①经济⾓度:对灾害事故的损失进⾏分摊的⼀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段。

②法律⾓度:合同⾏为2.保险的构成要素①特定风险(对象)②互助共济(基础)③对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补偿(⽬的)④合理的保险分担⾦。

3.保险与储蓄相同点:⼆者都是⽤现在的资⾦节余作将来的准备,⽽且都属于社会后备基⾦的组成部分。

区别:①从全部被保险⼈总体的⾓度,保险可以看成是储蓄。

从个体的⾓度,保户所交的保费与其所获得的赔款或给付并不对等储蓄⽆论是从总体还是个体的⾓度看,提款⾦额总是等于本⾦加利息②保户获得赔款或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为前提储蓄提款不以灾害事故的发⽣为前提;③保险是⼀种互助⾏为储蓄是⼀种⾃助⾏为④保险分摊⾦的计算有特殊的数理依据储蓄⽆须特殊的数理计算⑤保险资⾦的运⽤被保险⼈⼀般⽆权⼲涉储蓄者可以⾃由⽀配储蓄的提取和使⽤4.保险的职能①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职能②防灾防损职能③融资职能5.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①保障社会再⽣产的正常进⾏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③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④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⑤保障社会稳定(三)风险:⼈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1.风险因素:风险条件(⾃然、道德和⼼理、社会)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故意、⾮计划和⾮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四)可保风险及其要件1.可保风险: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定要是纯粹风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①⼤量同质的风险存在(满⾜⼤数法则)②风险具有意外性与偶然性,⽽且不是投机性的。

③损失可以测定,⽤货币测量的。

④风险具有发⽣的可能性。

保险学备考资料

保险学备考资料

《保险学》复习资料一、简答题部分:1.风险管理与保险旳关系(P16)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无论上在理论渊源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着密切旳关系。

一方面,从两者旳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旳前提,也是风险管理存在旳前提,没有风险就无需保险,也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另一方面,从两者旳措施论来看,风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等数学、记录学原理昨其分析基础和措施旳。

再次,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然是最优先旳措施之一。

2.再保险旳作用(P350)通过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轻觉风险对保险人旳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业务旳稳定发展。

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旳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当风险。

限制责任:1、限制每一种风险单位旳责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旳责任合计;3、限制全年旳责任合计。

扩大承保能力,增进保险业旳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3.可保风险旳抱负条件(P21)第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第二,独立、同分布旳大量风险标旳。

第三,损失旳概率是可以被拟定旳。

第四,损失是可以拟定和计量旳。

第五,损失旳发生具有偶尔性。

第六,特大劫难一般不会发生。

4.保险产品旳购买原则(P114)第一,进行风险评估,拟定购买计划。

第二,注重高额损失。

第三,充足运用免赔方式。

5.再保险与原保险旳联系与区别(P352)联系:从合同旳关系上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旳存在为前提旳,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旳联系:1.再保险人旳责任以原保险人旳责任为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步失效。

3.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步,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当将原保险合同中旳投保人(被保险人)旳声明及保障旳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错漏掉、误报、隐瞒有关风险旳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解除再保险合同。

区别:再保险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旳合同,并非原保险合同旳从合同,两者之间有着明显旳区别:1.合同旳当事人不同。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1.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3.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4.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5.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7.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8.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9.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0.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11.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2.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13.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14.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5.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16.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17.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学重点归纳

保险学重点归纳

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可变性。

:风险因素(实质、道德、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损失。

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失。

:①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②按风险的载体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③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 ) :避免、预防、抑制、分散;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 (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风险必须是①纯粹的;②偶然的;③意外的;④大量的;⑤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①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②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③资金融通功能;④社会管理功能。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①按保险性质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②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①双务合同;②补偿性合同;③射幸性合同;④附和合同;⑤个人性合同;⑥条件性合同;⑦最大诚信合同;⑧要式合同。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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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概念
保险是一种基于风险的金融保障,它是一种以费用代价向保险人换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以补偿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

二、保险的历史
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像中国古代、古埃及等都已经有了保险体系,但直到18世纪末才出现了现代保险制度。

林肯总统于1868年签署了《国家保险法》,实行了正式的联邦保险制度,这正式定义了美国联邦保险制度的开始。

三、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的保障范围分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通常有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旅行险等;
(2)财产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财产、责任及不可抗力风险,通常有财产险、责任险、工程险、火险等。

2、按保险期限分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一次性保险:按单次事件,一次缴纳保费,只限一次保险期限的保险。

(2)续期保险:按循环事件,每一次保险期限后缴纳保费续约,实施多次保险的保险。

四、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根据保险法规的书面合同,由于双方同意的一般性保险条款以及特别保险条款所组成的规范合同。

保险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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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sarSet.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发生,或者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及条件。

2.保险:广义的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侠义的仅指商业保险。

3.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4.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财产保险:广义的是指以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侠义的仅指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6.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或责任向另一个保险人进行转嫁的行为。

8.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9.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体过程。

Yourself1.保险作用:(一)微观: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⑤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⑥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2.保险利益的确立的三个条件:①.保险利益须为适法性利益,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保险学是关于保险业和保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的研究。

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保险学研究的内容既有专业知识,也包括对保险市场和保险制度的分析和研究。

以下是保险学的重点知识汇总:一、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理1.保险的定义、性质和功能2.保险的特点和分类3.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机制二、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1.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2.保险条款的内容和解释3.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终止三、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1.保险市场的概念、组织和运行2.保险产品的分类和设计3.保险市场的竞争和监管四、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1.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2.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管理3.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金融运营五、保险责任和理赔处理1.保险责任的确定和承担2.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标准3.保险欺诈和反欺诈措施六、保险法律和监管政策1.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2.保险监管的目标和机构3.保险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七、保险经济和风险管理1.保险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2.风险管理的概念和实践3.保险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的评估八、保险伦理和社会责任1.保险伦理的原则和规范2.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3.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以上是保险学的重点知识汇总,涵盖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保险责任和理赔处理、保险法律和监管政策、保险经济和风险管理以及保险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知识对于从事保险业务和保险管理的人员来说是必备的,也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学详细版重点

保险学详细版重点

1、自然基础: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2、经济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为保险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3、技术基础: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4、法律基础:保险的法律基础包括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客观性、损害性、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总体风险的可测定性、发展性2)道德性风险因素(3)心理性风险因素。

失三者(风险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

1.按风险的性质分类①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导致两种结果:无损失、有损失②投机风险:无损失、有损失、获利(保险保障的是纯粹风险)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识别(感知、分析)2.风险估测(损失概率、程度、风险损失的变异程度)3.风险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最重要)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控制型:避免、预防、抑制、分散①风险是保险的前提条件②保险不保全部风险③风险的变化是保险发展的条件④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⑤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1、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同:分散风险,稳定社会不同:①实施方式不同②举办主体不同③保费来源不同④保险金额不同(二)商业保险与储蓄相同: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的准备不同:①需求动机不同②权利主张不同③运行机制不同④行为后果不同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

(2)资金融通功能:资金的积聚、资金的运用(3)社会管理功能:政府运用立法、行政等特殊手段实施的活动。

广义: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管理;狭义:只限于社会治安、环境人口的管理: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障交易、启动消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三个功能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①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缴付保险义务;赔付保险金的义务)②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不发生的基础上)③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④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只有在规定条件满足时履行义务)⑤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一方提出,另一方取舍,没有商量余地)⑥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财产保险中,所保障的事被保险人本人而非遭损财产)(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1、成立:(《保险法》)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学知识要点

保险学知识要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及特征与类型一、风险的基本概念(一)风险的定义在本书中,风险主要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1、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2、风险因素: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风险因素可分为自然风险因素、道德与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等三类。

3、风险损失: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损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

风险损失既可以产生于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可以产生于风险因素的存在。

4、三者的关系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存在的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

二、风险的基本属性(一)风险的基本属性1、自然属性风险事故包括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这是人类尚无法控制其发生的自然运动;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同样具有自然属性。

2、社会经济属性风险的社会经济属性首先体现在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导致一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出现;其次,风险本身即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

(二)风险的特征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永恒性3、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三、风险的分类(一)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导致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人为风险:指造成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直接作用力与人的活动有关的风险。

其中包括行为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技术风险。

(二)按风险的潜在损失形态分类财产风险:指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指团体或个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指人因疾病、衰老、意外伤害等造成残废、死亡等。

这些事故会导致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在经济生活上的困难。

(三)按风险事故的后果分类投机风险:指具有正负损失两种可能性的风险。

保险学复习要点整理

保险学复习要点整理

第一章1.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2.风险的构成要素:①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事故发生的因素。

自然风险因素、道德和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②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如地震、火灾等③风险损失载体:指面临着可能损失的物体或者状态3.风险的特征:客观性,不确定性,普遍性,可度量性,相对性4.风险的分类:①按客观性分:客观和主观②按性质分:纯风险(可保风险):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收益的风险,其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

例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投机风险: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创造额外收益的风险。

其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获利。

例如股票投资、赌博。

纯风险和投机风险还有一个区别:纯风险出现的概率大,表现出某种规律性,因而人们可能较成功地预测其发生的概率,从而相对容易采取防范措施。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通常都是纯风险。

这两种风险并不相互独立,可能存在于同一个对象中,比如房地产。

③按损害对象分:财产、人身、责任、信用风险5.风险管理目标:经济合理目标①损前目标(预防为主)安全系数目标社会责任目标维持生存目标②损后目标持续经营目标稳定收益目标社会责任目标6.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工具:风险避免,防损,减损,控制型风险转移,信息管理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投有些国家,自保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设立可以享受税收方面的好处;自保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有优势,自保公1.保险的定义:广义:集合同类危险巨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侠义: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基本特征:①就分担损失而言,保险具有互助性②就保险形式而言,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③就保险目的而言,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3.可保风险的条件:大量同质风险存在,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损失必须是可以测定的,经济上具有可行性,非巨灾性,保费必须合理、被保险人经济上能够承担。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与课本知识点是一致的,很重要,很有针对性第一章导论1.P9保险产生的原因中关于保险的分类,着重注意按风险性质的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同一个风险可能兼有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双重性质。

大多数纯粹风险是可保风险。

(2)按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界的异常变化所致损失的可能性,由内生变量所致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制度的重新安排、新政令的颁布与实施、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而产生的损害可能性。

社会风险的最高形式是政治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升级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损害可能性。

(3)按损害对象,风险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财产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生、老、病、残、死、失业等导致人身伤害或影响健康的风险。

责任风险:对他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未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

如职业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Credit Risk)又称违约风险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失信风险。

如美国国债风险。

2.P11风险管理、P12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注意P14页的财务法(1)风险识别:受险主体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是风险估测的主要内容。

(3)风险评价: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决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到何种程度。

保险学重点

保险学重点

1、按承保方式划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5)2、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可保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可保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11)3、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48)4、保险合同的特征:是特殊的双务合同、格式化合同、射幸合同和最大诚信合同(22)5、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49)6、不定值保险合同划分为足额、不足额和超额7、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36)8、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63)9、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济人、代理人、公估人10、我国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同意(59)11、损失补偿的实施要点: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12、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13、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组织形式:国有独资、股份有限、相互14、重复保险:指保险人对同一份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75)15、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54)16、风险管理就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7)17、物上代位:指当保险标的因受到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所有,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和义务(74)18、代位追偿: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73)19、宽限期条款: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费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保险学重点——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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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构成要素(概念、关系)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一)风险因素(Hazard)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Loss frequency)与损失程度(Loss severity)的情况来说的。

一个楼房的建筑结构引发了...,楼房结构是风险因素还是风险事故?实质?道德?心理?(1)实质风险因素,即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物质性条件。

(2)道德风险因素,是指出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制造风险事故,以致形成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

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23是人为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Peril)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三)损失(Loss)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的减少”。

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损失。

(1)直接损失:是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即实质损失。

(2)间接损失: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间之间的关系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风险因素是引发风险事故的隐患,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而事故则使风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结果,由风险因素转化为风险事故需要一定的条件。

从逻辑上讲,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的因果关系。

二.风险的特征及对保险的意义三.风险分类(判断、多选)纯碎风险的后果有?损失?不损失?盈利?一、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保险学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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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的种类自然危险与社会危险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基本危险与特殊危险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信用危险2.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3.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参与建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即订立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6.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个人7.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用的企业和个人8.再保险定义: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9.原保险:发生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业务活动,称为直接保险业务10.再保险形式包括: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11.临时分保概念: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12.预约分保概念: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13.政策保险的概念:政策保险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作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者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14.社会保险原则强制性原则基本保障性原则公平原则互助互济原则社会性原则15.社会保险的功能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安定社会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为社会基层服务,方便群众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有利于保障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16.生命表生命表是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的有关生存,死亡的统计资料,加以分析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表格,它是人寿保险测定危险的工具,是寿险精算的数理基础,是厘定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基本依据。

保险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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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提纲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掌握风险的概念、特征和性质1.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2.风险的特征和性质:1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可以部分地受到有效控制,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4可预测性:就风险总体而言,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统计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 化不确定为确定;5发展性:人类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1风险因素概念: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分类: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②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人的恶意行为③心理风险因素侧重人的疏忽行为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后两者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概念: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有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绝对;判断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3损失概念: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分类:①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②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二、理解风险的分类对风险管理的意义1. 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①静态风险②动态风险静态③风险与动态风险的差别:a损失与否不同;b影响范围不同;c发生特点不同;d 性质含量不同;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①纯粹风险②投机风险③其区别在于:a有无规律性;b损失影响范围不同;c损失导致后果不同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信用风险④人身风险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政治风险④经济风险2.意义: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们发生的条件、形成的过程和对人类造成的损害是大不相同的;为了便于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保险的经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3.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①风险识别②风险估测③风险评价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⑤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三、掌握风险处理方式,并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1. 风险处理方式: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1避免: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高时,或处理风险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2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程度和频率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3预防: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4抑制:通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5转嫁: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分为:出让转嫁、合同转嫁;四、掌握可保风险的条件1.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 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2.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性质和功能一、比较“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1. “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1 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合同;2 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相互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阐明了保险的本质;3 危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2. “非损失说”二元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1 否定人身保险说: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储蓄或投资;2 择一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二元论”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3. “二元说”:①技术说欲望满足说②财产共同准备说③相互金融机关说二、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2.保险的本质:1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2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3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3.功能1保险功能说评介:①单一功能论②基本功能论③二元功能论④多元功能论2保险的基本功能:①分散危险功能②补偿损失功能3保险的派生功能:①积蓄基金功能②监督危险功能4.作用: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1对微观经济的作用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及时得到保险赔偿;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以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替代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③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借助保险公司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尽可能消除危险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家庭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家庭危险管理的有效手段;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如通过雇主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2对宏观经济的作用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3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总结1 ①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三、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概念: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2.构成要素包括:1专营机构 2保险合同 3保险利益 4大数法则 5保险基金四、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有哪些如何认识它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和认识:1契约性;保险经营资本的独立化,掩盖了保险的本质,即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所见到的只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方式;2期限性;投保人购买保单后,一方面开始观念上消费保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作为保险人的或有债权人直至保单的自然终止或履约终止;3条件性;要求购买者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承诺性;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实践性交易,保险商品交易是承诺性交易,即保险交易双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五、保险公司具有的功能有哪些如何获得它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或有债务;保险公司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保费收入的一部分, 正因此,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对保险经营实施严格的监管;3防灾防险功能;保险公司具有的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4融通资金功能;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但需保证资产的流动性;5吸收储蓄功能;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备该项功能;另,“吸收储蓄功能”并非“储蓄功能”,储蓄是货币信用的范畴, 既非保险的功能,亦非保险公司的功能;六、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1.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是强制性的;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2举办主体不同;专营的保险公司、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政府、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3保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基金不够,由财政补贴; 4保险金额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费用;2.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分为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和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1举办主体不同;政策保险一般都是风险大、利薄、甚至亏本的项目,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承保;经济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同时给予优惠政策;2经营目标不同;商业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3承保机制不同;投保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自由选择品种多样的商业保险产品;而政策性保险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还要求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投保;3.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两者都可以作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尤其是储蓄性人身保险与储蓄几乎无差别,差异之处表现在:1经济范畴不同;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信贷行为,可以单独、个别进行,是自助行为;而保险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 是一种联合互助的行为;二者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2需求动机不同;储蓄需求的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支付和预防等的准备,这些需求一般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而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3权利主张不同;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谁的钱进谁的帐;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但中途退保所领回的退保金将小于所缴保费总和;4运行机制不同;运行过程所受的影响因素不同;4. 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保险是互助合作的善后对策,而救济则是依赖外援,提供救济的有政社会团体和个人;商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表现在:1权利义务不同;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救济式单务合同;而保险则是双务合同, 要求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2给付对象不同;救济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且相当广泛;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3主张权利不同;救济的数量可多可少,形式多种多样,金钱、实物均可,接受救济者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保险人可按合同的约定主张对保险金的请求权;5. 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1目的不同;保险是以适当的保费支出转嫁风险,获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而赌博以小博大,目的在于发财;2条件不同;参加保险不仅要交保费,而且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所报风险为纯粹风险;而赌博则基本上是有钱即可参与;3机制不同;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风险分摊,是一种互助共济行为;而赌博的风险完全是人为的,输赢完全是赌博双方之间个人的事;4社会后果不同;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动器;而赌博则会带来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发刑事犯罪第三章保险合同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2.特性:1双务性;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 但又有不同: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2射幸性;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而从全部承保的合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3补偿性;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由此产生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5附和性;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也并不绝对;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陈静本科教学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保险人②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②保单所有人③受益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四、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有可能使保险合同终止;2通知义务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正确估价风险;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一方面,保险人及时得知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2.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①基本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②附加责任;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附加在基本责任上;③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使责任范围更明确;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a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b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c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①赔偿金的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定损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五、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 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 4合同的终止六、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通常有以下几种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3保险利益的要件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2.最大诚信原则1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主要内容:①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②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③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④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 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3.近因原则1基本含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2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 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情形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4.损失补偿原则1基本含义: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a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是无法估价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b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2基本内容:①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以实际损失为限b以保险金额为限c以保险利益为限③损失赔偿方式a第一损失赔偿方式b比例计算赔偿方式陈静本科教学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①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②物上代位: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①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②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③顺序责任制二、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应用上有何不同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表现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具体包括: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保险学知识要点

保险学知识要点

保险学掌握要点
一、概念掌握
1、损失控制
2、保险
3、被保险人
4、受益人
5、保险中介
6、保险监管
7、道德风险
8、逆向选择
9、定期死亡保险
10、年金保险
11、意外伤害保险
12、不可争条款
13、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4、中止复效条款
15、免费观望期条款
16、补偿原则
17、代位原则
18、分摊原则
19、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未决赔款准备金
21、第一附加费率
22、第二附加费率
二、问题分析
1、简述风险的组成要素
2、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3、简述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4、投保人与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分别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5、简述保险产品特性
6、简述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7、简述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8、简述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
9、简述保险供给的影响因素
10、简述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1、简述变额寿险的特点
12、简述万能寿险的特点
13、健康保险有哪些费用共担条款
14、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5、财产保险的特点
16、简述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
17、简述再保险的作用
三、计算能力
1、计算寿险保费
2、计算财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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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要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风险源识别风险对象识别2、风险衡量(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一保险的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隔热,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尘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三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四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P42—45第三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二主要保险合同的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三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增加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履行赔偿给付责任(赔偿金的内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五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其效力有所改变。

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六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2、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3、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4、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七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价值。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康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

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4、保险利益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和赌博的标准。

5、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前者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后者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量的。

二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和保证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价值;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

(3)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3、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1)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保险足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受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权利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衣服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3、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4、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在海上保险时经常使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加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具备的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一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3、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4、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5、信用保证保险:以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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