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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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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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
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
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具体服务形式不限;
2.不考虑旅游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
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
4.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征增值税。(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境外旅游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期限与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备案期限一致。
三、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69号公告,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以上是针对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对于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依据36号文和29号公告,操作要领如下:
(一)注意事项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实际负责承运的运输公司适用零税率;
2.无经营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3.符合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可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政策;
4.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国际运输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5.符合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但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还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