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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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

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一、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房屋被查封后,一般不能对外出租了。

查封就是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

查封是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行方式,查封期限并不是随意而为的,是要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二、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可以出租吗房产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可以租赁。

房屋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租赁时承租方明知抵押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但有一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就是在租赁期内房东破产了,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执行抵押房产,这样承租合同就会出现履行困难(不能到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人们在自身财产的使用过程中,往往会有抵押贷款的形式进行资金周转,这样就具备相应的风险,也要有准备面对这个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房子作为抵押时往往可以出租,此时房子所有权为自己所有;但房子作为财产保全后,就不属于自己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土地和房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土地和房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

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

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

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

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法院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

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人民法院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

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

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

四、人民法院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

五、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

公证后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吗

公证后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吗

公证后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吗我们对房屋进行公证后,法院也可以能依法查封了这栋房屋,这样做合理吗,下面是由店铺为你整理的公证后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吗,欢迎大家阅读!公证后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公证过的房产有可能会被法院查封。

一、《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因此,只做了公证并不表示已经拥有了该房产的全部权利。

二、法院、公证处、房管局三者之间并没有实现联网,并不知道该房产的权属已经被公证,当原产权人出现其他纠纷被查封名下资产时,法院会依法查封。

不动产公示原则,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房子还是卖方的,法院有权查封。

房产公证需要的手续(—)办理房产公证手续要求: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房产公证办理手续1.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只办理了备案登记,尚未办的产证的商品房能否被法院查封?

只办理了备案登记,尚未办的产证的商品房能否被法院查封?

只办理了备案登记,尚未办的产证的商品房能否被法院查封?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进⾏预查封。

最⾼⼈民法院、国⼟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民法院执⾏和国⼟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协助执⾏通知》)第15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房屋所有权登记,⼈民法院也可以进⾏预查封: (⼀)作为被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被执⾏⼈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可见,法院可以对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的商品房进⾏预查封。

所谓预查封,是指⼈民法院对被执⾏⼈尚未进⾏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登记的不动产进⾏的⼀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

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名下的,预查封登记⾃动转为查封登记。

预查封的效⼒等同于正式查封。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被执⾏⼈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的财产,已经⽀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续,但申请执⾏⼈已向第三⼈⽀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付的,⼈民法院可以查封、机押、冻结。

”可见,查封并⾮要基于物权,被执⾏⼈具有物权期待利益的财产也列为可查封对象。

对债务⼈已经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进⾏查封,符合普通民众对事实物权的认知,有利于保护债权⼈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实践中,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续的,买受⼈往往已经付清房款,甚⾄实际占有房屋。

从这个⾓度讲,买受⼈已经取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只差办理产权登记⼿续即可获得完整所有权。

⽽何时能办理产权登记⼿续,往往不为司法机关或债权⼈所掌握,若不能在买受⼈办理产权登记⼿续前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处分房屋的权利,则很有可能出现买受⼈在办理产权登记⼿续后即对房屋进⾏处置,从⽽损害债权⼈的利益,既不合理,亦有失公平。

查封房屋使用权申请书范本

查封房屋使用权申请书范本

查封房屋使用权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写明案由),特向贵院申请查封(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名下的房屋使用权。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写明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写明被申请人住所地)。

二、申请查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地址:(写明房屋地址及门牌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写明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使用权人:(写明房屋使用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申请查封房屋使用权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查封房屋使用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案件背景、法律依据等。

例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纠纷,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现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使用权。

)四、申请查封房屋使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使用权。

五、申请查封房屋使用的具体请求1. 请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2. 在查封期间,未经贵院许可,被申请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查封的房屋使用权。

3. 被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如不履行,贵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应承担房屋使用权的保管责任,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房屋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承诺,如申请人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查封,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X年X月X日。

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如何过户

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如何过户

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如何过户我们都知道,当房屋的产权⼈出现某些情况会被法院查封其房产,同时也会对该房产进⾏拍卖。

在购买房屋后是需要进⾏过户办理房产证的,那么,我们购买了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该如何过户呢?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为你带来以下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能过户吗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需持法院单⽅过户协助执⾏通知书到房屋⾏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

登记时个⼈提供的⾝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件⼀致。

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证书、批准该法⼈或组织成⽴的⽂件;法⼈的授权委托书、法⼈的⾝份证复印件,受托⼈的⾝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或组织成⽴的⽂件、法⼈的授权委托书、法⼈的⾝份证复印件、受托⼈的⾝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

法院拍卖的房⼦怎么过户(⼀)⾸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材料准备好,⽤书⾯⽅式寄给有关部门;(三)当事⼈⾃愿履⾏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不愿履⾏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通知书办理过户;(四)可让法院出⾯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续。

需提交的证件(⼀)协助执⾏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三)委托拍卖书(法院委托);(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五)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及⾝份证;(六)地税完税证明;(七)契税证明。

注意:1、个⼈买受拍卖标的房屋需另提供资料:(1)买受⼈⾝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2)买受⼈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3)流动⼈⼝婚育证明(买受⼈为18-49周岁⾮本市户⼝的⼥性流动⼈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编者按2017年底,江苏高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重点规范并解决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日前,江苏高院又就执行程序中案外人针对不动产强制执行提出的各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重点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

首先要解决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怎么审以及审什么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但该管辖又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对争议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以及执行法院是否享有处置权的问题。

因此,《指南》规定了仅有首查封法院或者享有不动产处置权的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其次是解决争议事项能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问题,如果案外人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提出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异议之诉程序。

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错误适用法律,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指南》明确,应当驳回起诉,由执行法院撤销异议裁定后重新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其他相关程序予以救济。

再次是解决案外人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取得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法定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寻求救济,而是就争议财产另行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处理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哪种情形均应导入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处理,且对前一情形的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往往无法加入该诉讼,既无法形成真正的诉讼对抗,也容易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指南》规定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的裁判结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但无论哪种情形,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或者凭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均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民法院执⾏局、各基层⼈民法院执⾏局:为解决执⾏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统⼀全省法院的执⾏尺度,省法院执⾏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实践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2、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3、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4、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2015年11⽉24⽇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执⾏实务中⾸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费⽤、优先债权后⽆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进⼊执⾏程序的在先轮候优先债权执⾏法院(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查封普通债权法院处分,所涉执⾏案件中⽌执⾏程序,导致有财产可供执⾏案件债权⼈的债权⽆法得到清偿,如何打破这种执⾏僵局,公平保护各⽅债权⼈的合法利益和提⾼执⾏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如何确定查封房地产的处分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执⾏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有关民事执行中调查与控制财产的规定

有关民事执行中调查与控制财产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调查、控制财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为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实施的限期申报财产、查询、审计、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扣划、提取、搜查、指定保管、管理等强制执行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明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后,执行员应在接到线索之日起5 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 小时内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申报下列财产:(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五)预期可得收益;(六)其他财产。

第六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财产后有新增加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 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第七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财产明显不足的,应在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第八条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者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一)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情况;(二)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开办企业及投资情况;(三)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车辆或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或船舶情况;(四)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被执行人设立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查询资金情况;(五)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查封指检查对于不合格物品贴上封条,不准许动用。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

很多人对于房产查封的印象只停留在港产片里大门的两条白条,你对查封有什么了解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房产查封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法院查封房产的问题答疑1、已抵押的房产,法院能查封吗?法院可以查封,但抵押优先.法院可以在抵押款外执行。

2、法院查封我的房产怎么办?网友提问:2012年初,我购得朋友两处房产,共计60万,只签订一购买协议,未过户,也为公正,现朋友因生意上的事被法院执行,并查封了我这两处房产,请高人指教我该怎么办?律师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第二条,既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你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根据第十七条,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法院不得继续查封,除非你和他串通的。

3、法院查封房产应不应该给回执?应该通知你,给你回执的。

4、法院能查封并强制拍卖福利房吗?查封可以,拍卖有难度。

5、购买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房,有那些程序?法院拍卖的房产一般都是被执行的,和普通二人房的区别是:你是通过拍卖所得,不是从卖房人手中买得。

这就需要你认真阅读法院的有关拍卖说明,竞买成功后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6、可以异地查封房产吗?法院执法不分地域性,可以异地查封房产。

7、本地法院查封异地房子如何执行?法院查封的房屋要执行,还是要先进行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不管是本地的房屋还是外地的房屋程序都是一样的。

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

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

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某投资咨询公司与某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公有房屋使用权可被强制执行还债文/最高人民法院谷峻杰《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裁判要旨】公有房屋使用权能否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使用权人所欠债务,目前存在法律空白。

本文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意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公有房屋使用权;二是在没有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执行公有房屋使用权。

【案号】答复:(2013)执他字第23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咨询公司。

被执行人:某药材公司。

【案情摘要】某投资咨询公司诉某药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药材公司给付投资咨询公司贷款本金609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药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投资咨询公司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立案执行,但长期未能执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投资咨询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11月将此案指定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将此案指定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执行。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确定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002万元(其中本金609万元,利息385万元,其他费用8万元)。

【执行】迎春林区基层法院开始执行后查明,药材公司承租使用的位于佳木斯市西林路190号(面积1343.65平方米)和佳木斯市中山路87号(面积301.70平方米)的两处公产房使用权已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诉讼保全查封,除该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于2009年12月经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两处公产房使用权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813万余元。

在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佳木斯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处)向该院提出异议称,药材公司承租使用的两处公产房系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

民事执行中建筑物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查封的效力

民事执行中建筑物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查封的效力

应用01.2012民事执行中建筑物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查封的效力文/张丽洁分别查封问题的提出执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查封被执行人地上建筑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故仅查封了地上建筑物,而随后另外一家法院依据第三人的书面确认书,查明了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后,裁定查封了土地使用权。

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建筑物与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分别查封的矛盾冲突。

目前关于如何处理这种分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那么该种情形下后查封的法院属于轮候查封,在债权清偿顺序上后于前查封的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目前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分别是不同的行政机构,建筑物为房产局,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按照《查封规定》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前述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当然视为查封建筑物的效率及于土地使用权。

因此,如何理解《查封规定》的本意,对解决这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制定该解释的目的出发,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因素,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从立法的本意来解决分别查封受偿的矛盾表面来看,建筑物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并办理登记;而随后另一法院根据第三人的书面证明证实了建筑物使用范围上的土地使用权属被执行人,故查封了涉案土地,对建筑物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在受偿时就会遇到应当分别受偿还是查封在先的法院受偿的问题。

综合实务操作中的因素,笔者倾向于应当分别受偿的观点,具体分析如下:查封不仅要求合法性,更要求登记的公示性。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

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法院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

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人民法院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

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

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

四、人民法院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

五、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

买了房屋后没过户房屋被法院查封了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买了房屋后没过户房屋被法院查封了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买了房屋后没过户,房屋被法院查封了,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律师说法:第三人主张已购被执行人房产并支付全款,但不能证明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冻结前即已占有、使用,且未能证明未办过户系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或影响的,其所提执行异议之诉,应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7年,生效判决确认张某应归还建筑公司款项16万余元。

随后,张某就自己名下房产一套与陈某签订买卖合同,但一直未办过户。

2011年,法院查封、冻结前述房屋。

2012年,陈某得知所购房屋被查封后,以案外人身份对被封争议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

陈某为证明其一直占有、使用诉争房屋,提交了其在2013年3月缴纳物业费的收据。

法院认为: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局部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在建筑公司申请查封、冻结争议房屋之前,陈某是否已占有、使用房屋,除张某口头陈述外,陈某亦未举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结合陈某所举物业费收据看,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陈某自2013年3月起实际占有、使用争议房屋,缺乏以证明在建筑公司申请查封、冻结争议房屋前,陈某即已占有、使用。

陈某从张某处收存争议房屋产权证后,未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系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或影响,即不能证实陈某对未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故裁定驳回陈某的执行异议。

买了房,还没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买了房,还没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买了房,还没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怎么办买了房子是许多人人生中的大事,但是在买了房子还没过户的时候,如果被法院查封,对于购房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会给购房者造成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购房者要及时了解查封的原因和情况。

有些情况下,房子被查封是因为卖方存在拖欠债务、未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所属存在争议。

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房子被查封是因为某些公共利益问题,如土地征收等。

不同的原因对处理结果会有不同的影响,因此购房者需要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购房者应该跟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房屋被查封是因为卖方的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与卖方达成协议,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房屋被查封是因为公共利益问题,购房者需要向征收方了解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如果房屋被查封是因为卖方的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购房者需要确定房屋是否可以解封。

如果房屋可以解封,购房者可以积极与卖方、征收方或法院等方面协调,争取尽快解封,以便进行过户等手续。

如果房屋无法解封,则购房者需要考虑其他处理方式,如撤回合同、要求退款等。

不过这种情况下,由于涉及的复杂性和法律风险较高,购房者需要尽快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并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帮助。

总之,遇到房屋被查封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了解情况、与卖方协商并确定下一步行动方案。

同时,购房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援助并在求助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最大化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一、了解查封的原因和情况当一套房产被法院查封,作为购房者,首先要了解房产被查封的原因和情况。

如果房子被查封是因为卖方违反法律规定,如欠债不还、未执行合同等,那么这种情况很明显房屋的产权所属存在争议。

如果房子被查封是因为公共利益问题,如土地征收等,那么此时房屋的产权可能不包含在查封之中。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2004年最⾼法院和国⼟资源部、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件《最⾼⼈民法院、国⼟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民法院执⾏和国⼟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若⼲问题的通知》对法院查封⼟地使⽤权和房产第⼀次使⽤了预查封的规定:⼀、对⼟地使⽤权的预查封规定了三种情况:“⼗三、被执⾏⼈全部缴纳⼟地使⽤权出让⾦但尚未办理⼟地使⽤权登记的,⼈民法院可以对该⼟地使⽤权进⾏预查封。

⼗四、被执⾏⼈部分缴纳⼟地使⽤权出让⾦但尚未办理⼟地使⽤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地使⽤权,按已缴付的⼟地使⽤权出让⾦,由国⼟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的⼟地使⽤权,⼈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地使⽤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地使⽤权,可以全部进⾏预查封。

被执⾏⼈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地出让⾦的,在⼈民政府收回⼟地使⽤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地出让⾦交由⼈民法院处理,预查封⾃动解除。

”第⼀种情况是指:⼟地申请⼈已经全额交纳了⼟地出让⾦,在没有办理⼟地使⽤证之前,虽然⼟地仍然登记在原⼟地使⽤者⼿中或国家⼟地部门管理之下,应该视为已经属于被执⾏⼈的财产,可以查封执⾏。

第⼆种情况是指⼟地申请⼈已经部分交纳⼟地出让⾦,尚未全部交款,可以按照已经交纳的款项计算可以查封的⼟地⾯积,对⼟地分割⾯积查封,如果不可分割的⼟地⾯积,法院可以全部查封。

第三种情况是指:⼟地申请⼈部分交纳⼟地出让⾦,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民政府依法收回⼟地使⽤权,被执⾏⼈已经交纳了部分⼟地出让⾦可以作为被执⾏⼈的财产⽤于执⾏。

⼆、对可以预查封的房产规定了如下三种情况:“⼗五、下列房屋虽未进⾏房屋所有权登记,⼈民法院也可以进⾏预查封:(⼀)作为被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被执行人的房子以物抵债后被法院查封到期怎么办

被执行人的房子以物抵债后被法院查封到期怎么办

被执⾏⼈的房⼦以物抵债后被法院查封到期怎么办我们经常在电视或电影中,发现司法部门对公民的房产进⾏查封。

再将被查封的房产进⾏拍卖,最后将拍卖的价款⽤于偿还债务。

那从我国法律⾓度来看,如果被执⾏⼈的房⼦以物抵债后被法院查封到期怎么办?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吧。

被执⾏⼈的房⼦以物抵债后被法院查封到期怎么办在我国⽬前只有法院才能对房⼦进⾏查封,⽽⼀般房产查封之后,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当然,这要看是否符合解封的条件。

什么是房产查封房产查封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案件原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途径把被告所属名下的房产查封,被查封后的房产是不能进⾏过户、抵押等⼿续的,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

强制执⾏查封后,被告还可以住那套房⼦,但是不能转让房⼦了,就是对这栋房⼦的权利进⾏了限制,不能转让、赠与给他⼈了。

房屋可以被法院多次查封。

⼈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标的为基础:1、执⾏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2、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3、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

被查封的房产能解封吗⼈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地使⽤权,依据⼟地使⽤权的审批⽂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可分为以下⼏种情况:1、对于第三⼈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书⾯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的,⼈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如果债权⼈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担保,法院可裁定采取查封你家房产的保全措施,待到案件判决并进⼊执⾏程序后,再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措施。

规定:⼈民法院冻结被执⾏⼈的银⾏存款及其他资⾦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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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房屋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确实并没有提到房屋使用权的查封。

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是“物”或人的行为(如责令当事人履行合同或是允许探视子女)。

房屋使用权一般均为租赁所得,如果只予以查封而并不要求被执行人让出使用权,则该项查封没有实际意义。

如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使用权让给执行申请人,就变成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租赁合同的主体,这一做法违反了合同自愿的原则。

与此不同的观点是:房屋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也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实际工作中也确有法院对房屋使用权进行过查封。

实质上,房屋使用权的价值是很有限的,大部分的房屋使用权是因租赁所得,既是有期的,也有有偿的。

因此,一般法院不会把房屋使用权作为查封的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以法释(2004)15号文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而,法院一般不会再把住宅房屋的使用权作为查封的标的。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查封或执行房屋使用权,基本上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使用权。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直管公房租金较低,使用权有保障并能获得较好的服务。

此外,有一些地区至今还沿用公有房屋使用证制度,以房屋使用证代替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有一部分房屋使用证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造成了直管公房可以无限期使用的错觉。

如果法院将直管公房使用权作为查封或执行的标的,由于房管部门的政府性质,并不会挑选承租人,一般没有必要不同意,如不同意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房屋租赁合同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是这种登记并不是权属登记,当事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而,这类问题和权属登记工作没有太多的联系。

但是,无论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还是从维护房管部门的利益考虑,对直管公房的租赁,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有期限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直管公房使用权被查封或执行,不易产生争议。

而不要再以《房屋使用权证》来替代房屋租赁合同。

对属于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使用权的查封,极为少见。

对此类房屋使用权的查封,产权人如不同意,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九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房地产进行查封
2006-11-28 13:32:00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但
是,由于房地产与其他财产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法院在查封房地产时并不是可以无限度地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
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法院可以查封的情况作了明文
规定,在以下九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土地和房屋进行查封:
一、法院对权属登记明确的房地产的查封
权属登记明确,当事人对产权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律对
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土地的登记机关为国土资源管理局,房产的登记机关为房地产管理局,已经登记
的房地产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在当事人对已经进行权属登记的产权没有异议时,法院就应当认定当事人对
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法院依法可以进行查封,这种查封也是法院最直接的执行活动。

二、法院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查封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
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在合伙建房中,有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

还有的情况比如
被执行人在对外抵押时只对房屋或土地进行了抵押等等。

出现这种情况后,法院查封时要逐一进行查明,当事人也应积极向法
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查封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案外人书面认可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如果登记名义人(案外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四、法院对被执行人继承、受赠房地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向有关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法院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但有些情况是应当变更登记但尚未变更登记的情况,虽然从登记上来讲,当事人还不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但是依据《继承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已实际享有这种权利,因此法院查封是理所当然的。

五、法院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被执行人转让申请尚核准登记房产的查封
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已经对土地和房屋享有了“准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即将行使的,法院对此可以予以查封。

当然这种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已经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过户登记申请;二是有关机关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只是还没有核准。

不然的话,法院不能硬性查封。

六、法院对房地产可以超标的整体查封
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进行整体查封。

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般不允许超标的查封,但是由于房地产的特殊性质,有时不可进行分割,这时为了案件的需要,法院可以进行整体进行查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查封房地产进行灵活地处理,对超标的以外的房地产应当进行保护。

七、法院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可以预查封
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对于被执行人只缴纳了部分出让金的,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全部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八、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可以实行轮候查封
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相关部门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办理查封手续,对后来的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

这一措施改变了过去只要一个法院实施了查封行为而排除其他法院再行查封的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界一个有益的尝试。

九、法院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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