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法律追溯既往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也日益繁荣。
然而,非法集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
本文将以一起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法律追溯既往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房地产公司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梦想家园”项目,可获得年化收益率高达15%的回报。
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该公司成功吸引了数百名投资者,募集资金达数亿元。
2017年,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梦想家园”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遂对其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公司实际并未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而是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
2018年,法院依法判决“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法律追溯既往问题1. 追溯力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新颁布的法律,如果其溯及力问题不明确,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在本案中,非法集资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由于“梦想家园”公司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在2016年,法院在2018年判决时,已超过追诉时效。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追究“梦想家园”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2. 追溯既往的合法性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对其进行了追究。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追溯。
(2)法律追溯既往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虽然“梦想家园”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其挪用资金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属于连续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连续犯罪可以追诉。
(3)法律追溯既往的公平性。
法律直播非法集资案件(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非法集资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例,通过法律直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剖析,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地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非法集资。
该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其投资项目的美好前景,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该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并未按照承诺进行投资,而是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高额回报等非法用途,最终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过程1. 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梦想家园”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
2. 侦查破案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梦想家园”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投资项目、隐瞒投资风险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为尽快破案,警方加大侦查力度,抓获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涉案人员。
3. 审判宣判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梦想家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涉案人员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剖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1)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夸大投资项目、虚构盈利前景等手段,吸引投资者。
(2)隐瞒风险:非法集资者故意隐瞒投资风险,让投资者误认为投资无风险。
(3)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集资者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构企业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 非法集资的危害(1)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侵害投资者权益:非法集资活动使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社会不稳定:非法集资活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
3.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普及金融知识,增强投资者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第1篇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以某化工厂污染事件为例》3. 《婚姻法视角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处理》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争议解决与案例分析》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研究——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7.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判决分析》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与案例分析》9. 《公司法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与案例分析》10.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研究——以某非法集资案为例》11.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策略与案例分析》1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13. 《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4.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5. 《合同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确定》1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18. 《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义务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9. 《行政诉讼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20. 《刑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判决分析》以下是对上述案例名称的简要概述,以供参考:1. 本文通过对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和策略。
2. 以某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刑罚适用。
3. 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
4. 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5. 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6. 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方法与技巧。
7. 分析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
8. 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案便是其中一例。
张某,男,32岁,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在张某案中,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特定对象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在此案中,张某通过公开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符合不特定对象的要求。
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在张某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投资者因张某的非法集资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非法集资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并成立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为例,介绍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张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名为“XX财富”的投资平台。
该平台承诺年化收益率高达15%,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张某投入了10万元,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发现“XX财富”平台突然关闭,无法提现。
此时,张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非法集资,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援助介入在张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XX财富”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并对其负责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对于张某等受害者来说,如何追回损失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迅速组织律师团队,对张某的案情进行了详细研究。
四、法律援助工作1.调查取证律师团队首先对“XX财富”平台的背景、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进行了全面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同时,律师团队还向公安机关、受害者、证人等进行了取证,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2.法律分析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认为“XX财富”平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受害者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律师团队还针对不同受害者的损失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
3.提起诉讼在充分准备后,律师团队代表张某等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然而,由于对方拒不承认非法集资事实,和解谈判陷入僵局。
4.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团队为张某等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他们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XX财富”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同时,律师团队还向法庭阐述了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20日,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一家名为“阳光财富”的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经调查,该公司自2018年3月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阳光财富”公司通过以下手段进行非法集资:(1)虚构投资项目:犯罪嫌疑人虚构多个投资项目,如房地产、矿产资源、高新技术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2)虚假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项目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3)签订虚假合同:与投资者签订虚假投资合同,约定高额回报,实则并无实际投资项目。
(4)设立虚假公司:为逃避监管,犯罪嫌疑人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分散转入,以规避法律制裁。
2. 案件调查与侦破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
通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阳光财富”公司的非法集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抓捕。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成功追回部分涉案资金,解救了部分投资者。
三、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1)虚构投资项目:非法集资者往往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2)虚假宣传:非法集资者通过虚假宣传,夸大项目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3)签订虚假合同:非法集资者与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约定高额回报,实则并无实际投资项目。
(4)逃避监管:非法集资者为逃避监管,设立虚假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分散转入。
2.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危害:(1)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2)损害投资者利益: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投资者损失。
(3)破坏社会信用:非法集资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 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措施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谁抹黑了“香格里拉”——山东郭某某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
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 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
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这3起案例均是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董某等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虚构高额回报项目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例文(三篇)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例文____年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非法集资风险逐渐增加,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____年,我们制定了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警惕性和应对能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全面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预防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经济的伤害。
2. 原则:(1)依法治理:坚持依法防范,依法打击,推进法治建设。
(2)综合施策:采取综合手段,全方位覆盖,形成联防联治格局。
(3)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应用,提升防范和处置的智能化水平。
(4)强化宣传: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5)加强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非法集资风险。
三、防范措施1. 宏观监管(1)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非法集资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2)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等领域的监管,预防其成为非法集资的渠道。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完善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个人和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水平。
(5)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追责力度:加强对非法集资相关人员的惩处,严肃追究其责任。
2. 社会宣传教育(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知识。
(2)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各界普及法律法规和防范知识。
(3)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非法集资活动,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
3. 科技应用(1)构建智能监测系统: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构建非法集资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和预警非法集资风险。
(2)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的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加强信息互通,提高防范和处置效率。
关于触犯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重大交通事故。
被告人药家鑫,因驾驶机动车不慎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故意驾车倒车,将被害人轧死。
此案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药家鑫驾驶一辆红色雪铁龙轿车,行驶至西安市灞桥区decorate路时,将被害人张妙撞倒。
事故发生后,药家鑫并未立即停车救助,而是继续驾车前行。
2. 遇害者倒地被害人张妙倒地后,药家鑫发现她并未立即起身,于是停车查看。
此时,药家鑫见被害人张妙未起身,心生恐惧,担心被害人张妙会报警,于是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念头。
3. 故意驾车轧死被害人药家鑫熄火后,将被害人张妙抱到车外,发现她仍然未起身。
此时,药家鑫害怕被害人张妙呼救,遂产生杀害被害人的念头。
药家鑫拿起车钥匙,站在被害人张妙身上,故意用钥匙将被害人张妙轧死。
4. 逃逸药家鑫杀害被害人张妙后,驾车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药家鑫撞到一辆黑色轿车,但并未停车。
药家鑫继续驾车逃离现场,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1. 一审药家鑫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四、案件评析1. 案件性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
药家鑫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故意驾车轧死被害人,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 法律依据药家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非两资处置案例
两非两资处置案例介绍在中国,两非和两资是指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的行为。
这些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和处置这些违法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两非两资的产生原因、危害和相应的处置措施。
产生原因两非两资现象的产生源于我国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产生原因: 1. 制度性因素:在市场经济的初期,我国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给一些人和机构提供了经营的空间。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
2. 不稳定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和市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一些人对于高收益的追逐和投资冒险。
3. 就业压力:经济转型过程中,一些人由于技能不足或者就业机会减少,选择了非法经营和集资。
他们希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利润。
4. 信息不对称:一些非法经营和集资活动,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吸引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在获得真相之前已经被骗得体无完肤。
危害两非两资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风险:非法经营和集资往往没有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保护,风险较高。
一旦发生问题,投资者的资金可能面临丧失的风险。
2. 社会不稳定:大规模的非法经营和集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冲击,带来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
3. 损害公众利益:非法经营和集资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影响。
处置案例案例一:非法经营背景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投资者销售虚拟货币,宣称能带来高额回报。
处置过程1.监管部门接到投资者的举报,立即展开调查。
2.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传销嫌疑。
3.监管部门果断采取行动,将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带走,冻结其账户。
4.监管部门启动法律程序,依法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并追回投资者的资金。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本文将以某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概述2017年,某地一家名为“XX投资公司”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该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承诺在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
在短短几个月内,该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资金去向不明,涉嫌非法集资。
三、法律法规分析1. 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3)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①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非法集资行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返还投资者本金;②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XX投资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返还投资者本金,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非法集资数十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日益繁荣,但也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情况、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XX公司非法集资案2. 案件时间: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3. 案件地点:某市4. 案件概述:XX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在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9年12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XX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
2. 侦查取证专案组通过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公司宣传资料、合同、银行流水、投资者证言等。
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了解非法集资的具体过程。
3. 案件移送经过近半年的侦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XX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审判检察机关对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资产进行冻结、扣押,并依法拍卖。
所得款项用于退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
投资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切勿轻信高回报诱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要及时查处,维护金融秩序。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我国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无视法律的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经营户。
2016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当地警方逮捕。
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无视法律、践踏人权的典型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6年4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张某某纠集几名朋友,将李某非法拘禁在张某某家中。
期间,张某某对李某进行了殴打、辱骂,并威胁要对其进行报复。
在非法拘禁李某的第三天,警方接到李某家属的报案,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某非法拘禁李某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辩称,自己只是想教训李某,并没有恶意伤害他。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无视法律,非法拘禁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前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无视法律,将个人恩怨置于法律之上。
他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小事一桩,却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 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非法拘禁他人,不仅使被拘禁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3. 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警示我们,要时刻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只有法律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五、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从娃娃抓起,让法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2.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3. 强化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
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法律带来的温暖和公平。
4. 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让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法治建设,为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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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
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
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
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
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
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
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
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警示非法金融活动都经过伪装,不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被揭穿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营者,这也使得非法金融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蛊惑性。
一些参与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倾尽所有积蓄,一旦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明星光环下的罪恶——四川汉唐实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四川汉唐实业公司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其董事长更是全国人大代表,远近闻名的慈善家。
就是这样一家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最后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难以自拔,10名员工被处以刑罚,800多名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的游戏中,谁也不是赢家。
案情回顾位于革命老区——四川达州的汉唐实业公司曾经是当地的明星企业。
这家1997年成立、注册资金1300万元的公司拥有30家连锁超市,覆盖达州市区及所属区县,经营着数十万种商品,成为川东北最大的连锁超市。
与此同时,2002年投资成立的四川妙达饴美厨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的“灯影”牛肉深得大众青睐,并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30个办事处,产品已进入5000家上万平方米的大卖场。
2004年又收购了当地一家森林公园的宾馆,并在2006年成立四川铁山宾馆有限公司,准备花5亿元巨资打造一个4A级风景区和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
汉唐实业的创始人谢某更具有传奇的创业经历和绚丽的光环。
从下岗开办小食品店,经历被骗、病痛、火灾的磨炼,到成功的明星企业家、慈善家、全国人大代表、奥运火炬手,谢某在达州乃至四川是颇具影响的楷模人物。
在谢某的创业路上,除了她父母外,其丈夫冯某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
冯某也成为汉唐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实际控制人仍是谢某。
冯某也有达州市工商联副会长、达州市政协委员等政治光环。
汉唐实业繁荣的表面下是过快扩张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冯某、谢某将目光盯向社会公众日益鼓胀的钱包。
2003年6月至2008年7月间,汉唐实业以经营超市和铁山宾馆等项目缺少资金为由,承诺支付1.5%至10%不等的月息,以出具借条、收据等凭证的方式,在达州市宣汉县、通川区、达县等地向812名群众吸收存款本金2.56亿元。
作案手段1.凭借明星光环吸引资金。
为取信于社会公众,除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外,汉唐实业千方百计包装自己:通过电视台播放宣传汉唐实业的专题片,通过报纸刊载《“妙达”续写灯影牛肉百年传奇》、《汉唐梦想、森氧铁山》等文章,突出公司的实力以及董事长谢某的创业传奇和政治光环。
许多存款人正是被这些光环所蒙蔽,纷纷将资金交给汉唐实业和冯某、谢某夫妇。
如李某夫妇先后借给汉唐实业830万元,据李某介绍,他们之所以借款给汉唐实业,除被5%的月息吸引外,主要是相信冯某是政协委员,谢某是全国人大代表,企业是明星企业,铁山宾馆是达州的品牌,肯定不会赖账。
也是这种公众的盲目信任,使冯某对集资产生了依赖,当财务部门反映公司资金紧张时,冯某就说“我出去转一圈回来就有钱”。
2.设立空壳公司直接圈钱。
随着汉唐实业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日常运转日益困难。
冯某接受存款大户的建议,设立空壳公司向中小客户借钱。
为此,冯某在2006年9月委托代办公司在成都注册了“四川正和投资有限公司”,随即就在达州宣汉成立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在宣汉通过民间集资来支付汉唐实业所借的高息。
3.建立金字塔形吸存模式。
汉唐实业内部参与揽存的主要有10名骨干。
冯某作为汉唐实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直接负责决策、指挥公司吸存,骨干主要是谢某、谢某的亲属及公司出纳、司机等员工,出具的借条由冯某、谢某签名,加盖公司印章。
即使是其他骨干出具的借条也是临时性的,最后也要换成冯某签名的正式借条。
为逃避监督,冯某在多家银行共设立了19个个人账户,用于日常借款、还本付息资金的进出。
汉唐实业揽储初始是口口相传的。
2006年初,汉唐宣汉超市旁的诊所老板“谢眼镜”听超市员工说了集资的事,便尝试着投了几万元,月利息5%。
集资初期的汉唐实业很讲信用,“谢眼镜”每月都能按时拿到利息,便又陆续投入100多万元。
他又把这信息告诉别人,其他人又去存钱,主动找上门的储户越来越多。
另外,一些资金大户出借的资金中,很多也是从中小散户吸收,再集中给汉唐实业。
如章某借给汉唐实业的50万元中,除他本人26万元外,剩余24万元分别从其他三人融人10万元、8万元、6万元,汉唐实业就是以这种滚雪球的方式高息吸收存款,越滚越大。
案件查处在汉唐实业大量吸收民间资金的时候,2007年9月初,达州宣汉县富苑酒店非法集资案爆发,多人被捕,政府贴出公告强调民间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一时间,宣汉县人心惶惶,储户纷纷找汉唐实业、向政府上访,要求提现,到最后还出现强行关闭汉唐超市、砸坏汉唐实业办公室的冲突事件。
警方在登记富苑非法融资案金额时,有人拿错了借条,拿着汉唐实业的借条去登记,汉唐实业非法集资案由此暴露。
2008年8月25日,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达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汉唐实业被查封。
次日,达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处置汉唐公司非法集资问题协调指导小组”处置案件。
8月27日,《达州晚报》及通川区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称汉唐实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并告知储户进行登记,以核实非法存款的数量。
随后,谢某等其他9名汉唐实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审理,2009年12月1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川汉唐实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冯某、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8名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案件警示一家明星企业在短短的10年中从辉煌走向衰败,一个明星企业家的光环黯然失色,值得许多民营企业深思,也给广大集资参与者深刻的教训。
跟中国很多民营企业类似,汉唐实业是一家纯粹的家族企业。
在股权结构中,丈夫冯某占95%,妻子谢某占5%;在高管层中,冯某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谢某及其弟弟谢某甲为副总经理,谢某甲的妻子林某为财务部副经理。
这种家族式的企业往往存在公司治理不科学、内部控制不健全、投资决策盲目等问题。
正是谢某带领下的汉唐实业扩张过快、盲目对外投资,为公司埋下了隐患。
从2000年第一家超市开张到2007年上半年,汉唐超市快速扩展到30家;在一场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了汉唐超市的7个分店和妙达公司一个牛肉生产厂,1000多万元损失还未能弥补时,收购了铁山宾馆;在资金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又抛出5亿元的旅游度假区投资计划。
虽然表面风光,但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困扰着汉唐实业。
2001年汉唐实业在达州市宣汉县成立分公司时,就开始以每月2%~3%的利息吸纳存款,不过数量很少,对象主要是公司员工和亲戚、朋友。
2005年以前汉唐实业与供货商的相处较愉快,货款很少拖欠。
2005年后汉唐实业开始拖欠货款。
据供货商统计,汉唐实业拖欠百余家供货商货款3000余万元。
打造铁山旅游度假区需巨额资金,原本希望通过银行抵押融资的计划迟迟得不到审批。
依赖民间高息集资,对于盲目扩张投资的汉唐实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
以平均5%的月息,每借人1000万元本金,每年需支付的利息就达600万元,相当于汉唐超市的年利润总额。
高达2.56亿元的集资本金需支付的利息对汉唐实业来讲,根本难以承受。
实际上,汉唐实业后期融人的资金很多是支付前期的高额利息,并未用于生产经营。
到最后阶段,为应付集资户提款,汉唐实业的集资利率曾高达月息10%。
对广大集资户来说,高息回报的诱惑确实难以抵挡。
但这种击鼓传花式的游戏,不知道谁是最后拿到“花”的人。
至案发时,汉唐实业所集的2.56亿元本金中,尚有1.97亿元未归还。
小蚂蚁,大祸患——辽宁营口东华集团蚂蚁养殖集资诈骗案在辽宁营口,一度有数十万群众为了蚂蚁而痴狂,小小蚂蚁成了他们眼中的财神,引得他们纷纷倾囊而出投资养殖。
然而有一天醒来,他们却发现所有的投资几乎血本无归。
案情回顾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这个相当贫穷的小地方,却出了一个名噪一时、声震辽宁的大人物汪某某。
大概没有人能料到,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汪某某,竞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养殖蚂蚁方式向当地老百姓非法集资高达约30亿元,这在经济不太发达的营口,可谓是惊天巨案了。
汪某某系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壳公司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