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合集下载

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

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

武汉公积金贷款规则武汉市公积金贷款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促进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积金法》实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个人账户存入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以及本市决定开发的其他贷款资金,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公积金的本质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定作用,实施贷款政策;(二)确保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合法使用;(三)自觉维护和守护公积金贷款机构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借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本市公积金乙类账户缴存的公积金,且缴存满8个月以上;(二)有稳定的就业或经营收入;(三)无不良贷款记录,未拖欠公积金贷款资金;(四)其他有关规定或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章借款审批第六条借款人及第三人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第三人担保函;(四)家庭财务状况说明;(五)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有关条例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进行审查。

第四章贷款实施第八条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当不超过15年,并将其分为两部分:(一)首期期限:不超过3年;(二)剩余期限:不超过12年。

第九条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内按期支付,逾期支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借款人补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未尽事宜,由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0月13日武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住房新体制,支持和鼓励职工购、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建(包括翻建和大修,下同)自住住房开办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依法实行担保方式。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发放并与借用公积金贷款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有关金融手续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在本市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一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20%、存期不少于3个月的购、建房款;(四)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

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说明司属各项目部、总部各部门:为了方便大家提取公积金,特把提取需办理的手续告知大家,具体情况如下:提取基础知识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
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武汉以外地区缴存公积金的个人或家庭,可以在武汉申请
公积金贷款。

下面是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

一、个人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不含60周岁),无武汉户籍限制。

2、社保和公积金缴存齐全,连续缴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3、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纪录。

4、个人收入稳定,有还贷能力。

二、贷款条件:
1、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最低为5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20年。

3、贷款利率与武汉当地公积金贷款利率一致,目前为3.25%。

4、贷款用途必须是购买住房或旧房改造。

5、贷款必须有抵押,抵押物为购房物业,评估价值要与贷款金额相符。

三、申请流程:
1、到异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开立《异地贷款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由异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出具同意函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总之,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方便、简单的住房贷款方式,贷款额度高、利率低、期限长,让缴存公积金的人在异地也能享受到住房贷款的便利。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4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5【实施日期】2021.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住房公积金提取1、转贷对象、范围(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转贷额度:(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9)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26
【实施日期】2019.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周先旺
2019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lar_1599827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资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流程如下: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购买自住住房指标是指职工及其配偶(不包括离婚前的前配偶)名下无住房,符合首套房条件,且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提取条件包括:提取职工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提取时间为满3年后。

2.个人变故需要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建议职工可以结婚、分家、出国留学、被辞退或单位破产等变故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来定,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3.住房装修、翻修、大修: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翻修、大修等方面的资金支出。

提取比例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4.还贷提取:购买商业住房贷款或商业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职工,有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提取比例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5.职工退休提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0%。

二、提取流程:1.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职工可以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网站上查询自己的缴存情况,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提取的条件。

3.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审核与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提取事由的真实性,确保符合提取条件。

经过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批准提取申请。

5.提取资金:经过审批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将提取的资金转入申请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提取时需要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正文:----------------------------------------------------------------------------------------------------------------------------------------------------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1999年9月24日)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

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2012-10-25 14:00搜房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三)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住房现状认定第四条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二)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三)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四) 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五) 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六)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七) 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一)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二) 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边城区除外);(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四)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五)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一) 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

武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与⽐例及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武汉住房公积⾦贷款额度与⽐例及计算公式(⼀)贷款额度与⽐例1.⼀⼿房公积⾦贷款额度与⽐例:购⾸套房申请公积⾦贷款的,最⾼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积在90平⽅⽶及以下的可放宽⾄80%);购⼆套房申请公积⾦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积在140平⽅⽶以下规定的,最⾼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次已使⽤住房公积⾦贷款后的差额,最⾼贷款⽐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2.⼆⼿房公积⾦贷款额度与⽐例:购⾸套房申请公积⾦贷款的,最⾼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建筑⾯积在90平⽅⽶及以下的可放宽⾄8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购⼆套房申请公积⾦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积在140平⽅⽶以下规定的,最⾼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次已使⽤住房公积⾦贷款后的差额,最⾼贷款⽐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3.【公积⾦查询,五险⼀⾦查询,个⼈社保】商贷转公积⾦贷款额度与⽐例:商贷转公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房贷款额度与⽐例的规定。

(⼆)住房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1.不⾼于按照贷款还款能⼒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配偶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45%×12个⽉×贷款期限;2.不⾼于按照公积⾦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余额+配偶公积⾦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武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

武汉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

武汉第⼆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拥有⼀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付款⽐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套房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们的⽣活⽔平逐渐提⾼。

很多家庭已经有了⼀套房,还想要购买第⼆套房。

我们知道,国家对是有政策限制的,但是很多⼈不是很了解。

对此,律图⼩编整理了⼀些资料,下⾯将为⼤家解答,武汉第⼆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武汉第⼆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武汉第⼆套房政策:拥有⼀套住房且相应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购买普通住房,最低⾸付款⽐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套房为基准利率上浮10%。

(⼆)职⼯申请武汉,有下列情况之⼀的,按购买第⼆套住房认定:1、借款⼈及配偶⾸次利⽤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套住房,且建筑⾯积在144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公积⾦贷款所购房屋⾮同⼀套住房的。

2、借款⼈及配偶已使⽤公积⾦贷款(且贷款⾦额不⾜60万元)购买过⼀套住房,即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套建筑⾯积在144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购买⼆套房申请公积⾦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积在144平⽅⽶以下规定的,最⾼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次已使⽤住房公积⾦贷款后的差额,最⾼贷款⽐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积在144平⽅⽶(含)以下的,最低⾸付款⽐例降低⾄20%,建筑⾯积在144平⽅⽶以上的,最低⾸付款⽐例为房屋总价的30%。

⼆、第⼆套房贷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贷款购买第⼆套住房的家庭,⾸付款⽐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武汉第⼆套房贷款政策有哪些规定?通过了解可知,对于贷款购买第⼆套住房,分为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分别对应不同的政策。

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武汉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武汉公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不⾼于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余额+配偶公积⾦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公积⾦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不⾼于还款能⼒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配偶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45%×12个⽉×贷款期限。

⼀、武汉计算公式:1、不⾼于按照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余额+配偶公积⾦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公积⾦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现⾏期限1-5年,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3.25%;第⼆次申请公积⾦贷款的利率,按同期的1.1倍执⾏。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1⽇。

2、不⾼于按照贷款还款能⼒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配偶公积⾦⽉缴存额/单位和个⼈缴存⽐例之和)×45%×12个⽉×贷款期限。

⼆、武汉在武汉住房公积连续正常⾜额缴存达6个⽉及以上的职⼯,在购买⾃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贷款或组合贷款。

基本条件1、借款⼈持有合法件,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2、借款⼈及其配偶信⽤记录良好,符合公积⾦贷款审核标准;3、有稳定的经济收⼊和按时归还公积⾦贷款本息的能⼒;4、具有真实⾏为,且除住房转住房公积⾦贷款外,该购房⾏为⼀般发⽣在⼀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续合法齐全且⽆法律纠纷;5、⽆尚未还清的公积⾦贷款;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贷款,或以国债、银⾏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认可的⽅式提供担保。

三、武汉公积⾦贷款额度与利率新政策:公积⾦贷款最⾼额度由60万元下调⾄50万元,同时将还款能⼒系数由45%回调到35%。

2024武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2024武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2024武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

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买好吗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不同,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单需要参考购房额度,其本身贷款额度就有限制要求,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会超过60万,并且每个地区还会按照当地实际的经济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有些地区可能只能贷款30万。

所以说对于购买首套房用户来说,首付最低是要缴纳房款的30%,这样就很难用公积金贷款满足大家的购房条件了。

不过想要公积金贷款买房,还可以申请组合贷款,一部分使用公积金贷款,但是一般银行对组合贷款门槛很高,容易被拒。

公积金为什么不能付首付1.买房的首付款必须得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才行;银行在进行房贷审批的时候会查首付款资金****,如果发现不是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恐怕会影响审批。

2.住房公积金虽然可以提取用于购房,但一般是购房行为发生后才能申请提取,这是公积金的使用原则,大部分城市都是如此规定的。

公积金正常情况下是不能付首付的,借款人需要用自己的资金来付首付,一般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是30%,部分地区可以20%,当然借款人也可以提高首付比例,降低贷款额度,这有利于提高房贷审批的通过率。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订)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民政、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和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2016.5.16更新)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2016.5.16更新)

更新于2016年5月16日一、首套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2、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手房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住房公积⾦缴存办理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缴存1、哪些单位应为职⼯缴存住房公积⾦?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缴存住房公积⾦:(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2、新设⽴的单位应于什么时间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新设⽴的单位应当⾃设⽴之⽇起30⽇内,到武汉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管理中⼼”)所属分中⼼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并⾃登记之⽇起20⽇内,持《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及需向银⾏提供的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缴存银⾏为本单位职⼯办理职⼯个⼈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3、新设⽴的单位建⽴住房公积⾦制度的具体程序是什么?申报单位先到管理中⼼所属分中⼼进⾏缴存登记,填报《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管理中⼼所属分中⼼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审核,并核定单位住房公积⾦起缴时间、缴存职⼯⼈数、缴存⽐例和住房公积⾦经办银⾏。

管理中⼼所属分中⼼审核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受理回单》,缴交单位到缴存银⾏为本单位职⼯办理职⼯个⼈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4、到管理中⼼所属分中⼼办理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应带什么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资格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执批准设⽴的批⽂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或负责⼈⾝份证、经办⼈员⾝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单位缴存职⼯⼯资表(加盖单位公章);(5)单位上⼀年度或者上⽉的会计报表(加盖单位公章);(6)《单位住房公积⾦缴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注:⼈⼒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缴存登记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区级以上社保部门统⼀核发的甲类⼈⼒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对各中心公积金运营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房公积金提取1、转贷对象、范围(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转贷额度:(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1) 咨询申请。

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 资料送审。

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 签订合同。

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 资金预存。

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 变更保险。

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

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

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转载亿房网)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

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1、购一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一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1、购二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6≤缴存时间≤12(月) 0.712<缴存时间≤24(月) 124<缴存时间≤36(月) 1.236<缴存时间≤60(月) 1.5缴存时间>60(月) 2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一)贷款期限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二)贷款利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4 %,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4.5%;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

(一)办理对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委托扣划分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能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

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3、借款人和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应保持一致。

(三)公积金扣划还贷办理程序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2、委托人单位对《申请表》的身份、帐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3、委托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到缴存银行办理扣划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